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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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曾经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

三、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

创兴科技是A股的一家上市公司,目前已改名为创兴置业。2007年4月中旬,“创兴科技”股价突然开始拉升。到了“五一”长假前两天,该股在两日内分别连续上涨9.55%和8.07%。长假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创兴科技”直奔涨停,收盘涨幅高达9.32%。次日,创兴科技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并于5月9日停牌一天。5月10日,创兴科技又发布公告称,经过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表示将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由于相关方案尚未最终确定,为防止股价异动,定于5月10日开始继续停牌,直到重大事项公告之日起复牌。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注入资产的具体实施条件尚不具备,决定取消相关资产注入方案,公司股票于5月24日10∶30起复牌。

经调查,从2007年2月开始,创兴科技的直接控制人、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榕生计划将其控制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安排人员与券商进行接触。从4月17日开始,陈榕生及公司高管开始正式同券商投行人员商谈通过定向增发注入资产的事项。就在陈榕生紧锣密鼓筹划资产注入的同时,其控制的上海祖龙公司借用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票。在4月17日内幕信息形成后至5月9日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个账户买卖创兴科技股票累计账面盈利2,000多万元。调查还发现,这两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上海祖龙,交易后资金也回到了上海祖龙。此外,调查还确认,陈榕生及妻子关福荣还通过个人账户在内幕期间买卖创兴科技,累计盈利数十万元。

2010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祖龙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1,915万元,陈榕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在形形色色的内幕交易案件之后,是内幕信息关联人追求高额收益的贪婪之心,是他们利用信息之便践踏法律规则的投机之心,且交易手法日趋隐蔽和复杂,知情人范围也呈扩大趋势。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以身试法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情节较轻的,由证监会按照行政违法来处理;若涉及金额较多,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即定性为证券内幕交易罪。《证券法》第74、75条分别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做了界定,凡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刑法》第180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随着内幕交易案件的增多和案情的复杂化,监管层将防范、打击内幕交易作为当前稽查执法的一项重点工作。2010年9月17日,证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为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期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系统各单位联合行动,集中开展防范、打击内幕交易重点工作。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在教育层面,证监会加大案情披露和宣传力度,组织内幕交易专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自觉防范内幕交易的法律意识。在制度层面,证监会牵头成立由证监会、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公安部等五部门组成的内幕交易专项治理小组,研究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信息管理问题,构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在监管层面,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惩治层面,证监会积极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资等相关部委开展协作,加大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人员利用获取信息之便,或自己操作,或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利用信息带来的利好效应获得巨额收益。要解决内幕交易问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问题之源。有些案例的案发人就是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秘,引人深思。这些人不是不知道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忘记了《证券法》、《刑法》里关于内幕交易的一条条规定,而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忘记了自己作为证券市场主体所应该承担的公平、诚信的责任,交易时幻想着监管之鞭未必会抽到自己身上。有些案例时间跨度之长,有些案例中所用账户之多、所涉金额之大令人瞠目,可以想象案发人在一次次得手之后未被发觉的窃喜之心和贪欲的逐渐膨胀。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证券市场也是如此,雁过尚且留痕,更何况那一次次在交易系统中留下的白纸黑字。所以,作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不断打磨自己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些事很容易做就是不能做,有些话在嘴边就是不能说。也许当时感觉痛苦和难熬,但回首会让自己感觉踏实和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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