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范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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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防范与控制
摘要: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债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1],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内部交易已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必须摘除,以除后患。
关键词:内幕交易;防范;利益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危害
1.内幕交易严重侵蚀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内幕交易的主要参与人是上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他们利用预先得知的内幕信息,大肆购买或出售公司的股票,以获取高额投资利润,或减少自己的投资损失。这就使得广大的不明真相的社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蚀。比如近期较轰动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利用其掌握的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的利好消息,以他人名义预先大量购买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股票达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2]。黄光裕的内
幕交易行为预计将使13万股民的利益受到侵蚀。
2.内幕交易严重妨碍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上的,而内幕交易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公平的市场信息,只能靠运气投资,甚至是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过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公众更多的失去了对证券投资的信心。人们不再单纯的相信社会上会有“股神“的存在,所谓的股神只不过是内幕人员策划制造出来的神话。社会公众的冷静带来的将是证券市场的停滞发展。
3.内幕交易将助长官员的贪污腐化行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参与者除了上市公司的高管,更有很多是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利益的驱使下,假借其他人的身份在证券公司开设户头,用自己贪污的资金大量的购入证券,证券投资首先变成了贪官们洗钱的工具。在能够掌握有关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时会有意泄露给家人及其他亲戚朋友,从而获取高额的收益。比如广东中山的“李启红案”,李启红身为中山市的市长,在筹备公用科技集团公司重组前,将信息泄露给其丈夫和亲戚朋友,并大量的购入公用科技集团公司的股票,李启红家族共投入669万余元,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3],若不是东窗事发,李启红将为其贪污犯罪找到了最佳的洗钱方式。
二、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频发的原因分析
1.高额收益使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铤而走险。内幕交易带来的必将是巨额收益轻松入账,为贪污腐化行为找足了借口,或者是巨
额损失的规避,在股票市场上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股神”。高额收益的诱惑使得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完全不顾法律的约束,不顾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且内幕交易呈现频发且逐年上升的势头,据证监会通报,2011年上半年新增内幕交易案件45起,2012年上半年新增96起[4],涉案金额巨大,在证券市场掀起了不小的震动。比如肖时庆案非法获利1.04亿元,李启红案非法获利1983万元,黄光裕案件中黄光裕个人买卖股票账面收益为348万余元,指使他人买卖股票账面收益为3.06亿元[5];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案件中,杜兰库单独操纵买入高淳陶瓷股票223000股,获利2470351.38元,同时将消息泄露给杜丽梅等人,导致其他人获利12019744.91元[5]。这一个个的天文数字令普通人羡慕,也令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
2.内幕交易隐蔽性高,难于被查处。内幕交易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与案件的隐蔽性高,很难轻易被查处发现有直接关系。由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特别多,而且为防止出现意外,从事内幕交易的涉案人员改进了作案手段,一般不会自己直接参与买卖股票的行为,而是指使操纵其他关系人利用他人的户头买卖股票,甚至是采取异地利用他人姓名多头开户,即使证监会发现某股票的异动,也很难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直接联系在一起,因为内幕信息的传递没办法求证,最终只能无奈的将案件搁浅。比如,李旭利内幕交易案件中,为规避风险,李旭利是利用亲戚公司下面的一个员工
名字进行账户开户,而且,从来不会自己下单操作。尽管案件最终被破获了,但过程是相当曲折的。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致使大多数的内幕交易并没有被发现,查处的仅仅是其中的个案,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6]。查处的案件与案件的实发数量相差甚远,大大降低了内幕交易的风险,增加了对内幕信息知青人员的诱惑,导致案件频发。
3.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严密,处罚力度低。我国的《证券法》是严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和经济上的处罚。但是,《证券法》总体上来说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疏漏,给犯罪分子进行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比如在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上就缺少严密性。《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规定的主要是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关联人员及证券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实际上,除了这些人员,还有很多人员也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往来银行、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这样的疏忽使得有关人员可以放心大胆的从事内幕交易。再比如,《证券法》第76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由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却没有详细具体的解
释,这就使得在内幕交易案件中,投资人的索赔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无法认定这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人无法索赔意味着降低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另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降低了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证券法》202条明确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从条文中的数字可以看出,对单位犯罪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是非常轻的,增加了对这部分人员防控的难度。
4.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不到位。证监会从成立之初,就承诺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也曾放出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狠话,但是,内幕交易案件居高不下,这不能不说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缺失是有直接关系的。我国的证监会总是雷声喊得很响,但在执行时又总是带着管管相互的作风,处罚力度偏低,明显存在不作为的嫌疑。这主要表现在,比较轰动的内幕交易大案要案通常都是先由媒体或其他偶然因素披露,证券监管部门才会引起高度的重视,很少有监管部门主动查处的大案要案。即使内幕交易案件被查处了,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只是以警告为主,或不了了之,没有任何处罚的下文。即使是被媒体穷追猛打的“江苏琼花”事件,也仅仅是以几个懂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辞职而草草收场。证监会享受监管的权力,却不承担任何监管的责任,对证监会的不作为,国家政府却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这就使得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