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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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

工作时间:文化程度:

进厂时间: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通讯地址:

说明: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代签无效,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4、本合同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试用期内计发工资。在试用期内有旷工行为的,此合同自然解除。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1.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1.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工作任务(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岗位工作,甲方聘乙方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2.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安排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并接受甲方的薪随岗变原则。

2.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等指标。

2.4、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卫生和上岗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2.5、乙方的工作地点应服从甲方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6、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为真实地址,如有改变,乙方应在改变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果未及时通知,视为没有改变,原地址仍为有效通讯地址。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有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乙方试用期报酬为元人民币,试用期满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按甲方的薪酬分配制度计算发放劳动报酬。

4.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固定工资部分在次月下旬发放。

4.3、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甲方代扣代缴。

4.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龄、奖惩记录、岗位调动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5.1、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死亡等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2、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险种、比例和基数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5.3、乙方如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可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入保手续;以后乙方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在申请的当月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提出补交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滞纳金企业和个人部分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补交企业部分的社会保险金,个人部分社会保险金由个人补交。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将企业需要负担的社保随同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5.4、因乙方提出不愿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劳动纪律

6.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规范和保密规定,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乙方如果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2、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敬业诚信,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公司声誉。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工作条件,根据国家规定按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工作资料,合理配置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劳动工具,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7.2、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规定。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8.1、伪造身份证、学历和证书的;

8.2、伪造简历和工作经历的;

8.3、隐瞒了病历或重大疾病及身体健康缺陷的;

8.4、隐瞒了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受违纪未经处理的;

8.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岗位要求的;

8.6、试用期内有任何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8.7、试用期内拒绝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的;

8.8、非因工伤原因,在试用期内,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

8.9、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和不可治愈性疾病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9.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国家的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离职;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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