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浅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和流转权进行分置,并赋予农民相应的产权。
该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有利于农村产权的确权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问题分析1.政策执行不到位在一些地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并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执行不力,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得不到保障。
2.农民权益受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农民因信息不透明、合同不公平等原因,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其积极性受到影响。
3.土地资源浪费在一些地区,由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不够完善,导致土地资源被浪费和滥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4.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些地方的规划与管理不协调,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乱象。
5.风险防范不足土地流转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在风险防范的工作上存在疏漏,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解决策略1.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加大对政策执行的督促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公开和合同公正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的工作,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流转,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5.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总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农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三权分置”作为其中重要的政策创新,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这一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的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
本文将重点分析“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农村金融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三权分置的背景与内涵“三权分置”政策,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和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分置,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集体所有权保证了土地的公有性质,农户的承包权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而土地的经营权则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逐渐成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
通过将农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用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 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当前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2. 金融服务滞后:金融机构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支持力度有限,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3. 价值评估困难: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导致价值评估不准确。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首先,法律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农地经营权抵押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指导,使得农民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面临诸多困难。
其次,金融服务滞后也是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的重要因素。
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最后,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困难也是制约其抵押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使得价值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了抵押贷款的顺利进行。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抵押程序、权利义务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为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农村“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建房等权利分开,以便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和农民的积极性。
这一政策于2008年开始试点,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伴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土地承包期限不足、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本文将探析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关的发展路径。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存在土地承包期限不足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这对于农民来说时间并不长。
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农民需要重新申请承包,这就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计的基础,短期的承包期限无疑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热情和投入。
有必要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政府也应加强土地承包权保护力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农民土地流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限制和障碍。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地方财政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对土地流转不够支持和积极,导致了一些农民无法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风险认识不足,同时也担心土地被流转后无法再获得承包权。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流转选择和保障。
还需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经营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生产收益。
农村“三权分置”政策下宅基地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房用地,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但目前宅基地的使用权、权益保护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了一些农民在建房、使用土地等方面遇到了很多困难。
这不仅制约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有必要加强对宅基地制度的立法和规范,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宅基地使用保障。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中国农村土地管理中逐渐成为重要一环。
三权分置模式不仅明确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也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和抵押提供了新的思路。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探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成为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一模式,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得以明确分离,这既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又激发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如何有效保障各方权益、防范风险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二、三权分置模式概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
这一制度不仅使土地流转更加灵活,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将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主体,从而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利用。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现状及问题1. 抵押现状:随着三权分置的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逐渐成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抵押经营权,农民可以获得资金支持,用于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诸多问题。
2. 问题分析:(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划分不够明确,导致操作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2)抵押价值评估难: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较为困难,这给抵押贷款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3)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的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四、解决方案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解决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关键。
应明确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关系,为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三权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这一改革举措是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一些现实困境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面临的现实困境、政策供给体系及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实困境1.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按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混乱,部分地区的土地承包期限并不清晰,导致土地利用权不稳定,制约了农民土地流转和经营的积极性。
2.“三权”分置权责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三权”分置中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并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划分。
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有效行使,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整合。
3.土地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出台多年,但由于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流转价格低、流转效率低。
这也影响了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供给体系为解决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性的问题,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并对超期经营进行补偿或者续期安排,保障农民的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权益。
2.明确“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政府应完善和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框架,对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进行规范和划分,明确权责关系,使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提升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度和效率。
三、保障措施1.推行“以权抵贷”政策政府可以推行“以权抵贷”政策,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登记政府可以加大对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力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化和资料的真实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改革旨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增强农民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改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问题一: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农村土地大多数为集体所有,村级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只能通过承包土地来实现土地的使用权。
而在改革后,农民可以将通过流转将土地的经营权进行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仍然影响着农民的观念,大多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还存在着疑虑和忧虑,更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市场的不成熟,土地流转的主体集中在大户农民和土地中介等,导致流转土地规模小、质量低,很难形成规模经营效应。
对策:解决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流转观念,加快农民对土地流转利益的认知和认可。
政府应该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激励,引导土地流转主体形成规模优势。
问题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还比较单一,大多数以租赁和合作社承包经营为主。
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和良性发展。
对策: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认证,完善土地流转的合同和法律规定,增强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鼓励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例如可以引导农民通过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202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现状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业务之一。
然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评估体系不健全: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导致评估结果不准确,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3. 抵押物处置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处置难度较大,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4. 金融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难以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法律风险。
2. 农业产业链不完善:农业产业链尚未完全形成,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健全,影响了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和抵押权的实现。
3. 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受到诸多限制,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
4. 金融服务体系落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落后,金融机构对农村市场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
四、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问题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定义、范围、程序等,降低法律风险。
2. 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推进,这一改革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问题1.权利明晰度不高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权利明晰度不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之间可能出现权利不明晰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
2.农民收益不稳定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导致农民收益不稳定。
一些地区出现了“一方面地”的情况,即土地承包农民收入下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收入增加的现象。
3.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一些地方由于政策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改革效果不明显。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资源利用权还不能自由流转,使得改革不能真正起到解决农村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的作用。
4.监管不到位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部门在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上存在一些漏洞,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农民和乡村稳定。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效果,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对策分析1.加强权利明晰度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高权利明晰度。
2.确保农民收益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时加强监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收益不稳定。
3.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政府部门要督促各地区加大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落实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确保农民利益和乡村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已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农村产业化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实践中,这项改革却面临着众多问题,影响了其顺利推进。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问题一:农民自愿性不高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行的最大问题在于农民对该改革的自愿性不高。
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存在着对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更有可能是由于动态的政策调整和地方政府参与过多过深引起的结果。
对策一: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宣传加强对农民关于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知识、运作流程、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农民的认知水平。
同时,建立一个健全的信息交流平台,让农民了解到改革的意义和目的,以此提高农民的自愿性。
对策二:加大政策的稳定性政策调整频繁的问题给农民带来了不信任和不确定感。
因此,有必要加大政策的稳定性,尽量不频繁地调整政策,让农民对政策进行了解和认可。
这样可以稳定农民对该改革的信任和支持度。
问题二: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但是,由于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渠道有限,从而导致他们的土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对策一:建立健全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三权分置”后的土地权益不被损失或受到侵害。
这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配合与支持,还要建立起有效的维权渠道,让农民可以依法维护其土地权益。
对策二:完善司法机制完善司法机制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
建立一个完整的、公正的司法机制,依据法律协调、解决纠纷,通过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执法效率,实现维权工作的长期稳定性。
问题三:城乡土地开发利用不平衡以往,由于城市集中土地资源,乡村却缺乏土地资源,导致了城乡土地开发利用的不平衡。
在这个改革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剧。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但改革中面临四方面问题和困难,亟待关注。
(一)土地经营权权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还不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并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所处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担保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中央通过一号文件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涉及代表人行使所有权的监管、成员权认定、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土地流转等还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融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评估机制缺乏,目前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和评估参考价值,土地经营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考虑到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对风险救灾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措施不明确、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后抵押物处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我们金融机构缺乏制度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对不良贷款的考核有一定的担忧。
(三)土地流转推进难度较大。
当前农村土地大多为分散经营,耕种面积小,管理难度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市场新变化。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实施路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1 适应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而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一直是其中的热点难点。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1.2 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解决农民宅基地流转难的问题,可以使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民增收。
1.3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路径2.1 确定改革的基本内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家庭,可以依法依规转让、交换、出租或出借;宅基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由流转,也可以由农户家庭自主或委托他人经营,但不得抵押、出卖和转让;宅基地的收益权属于宅基地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包括宅基地的土地增值收益、房屋租金等收益。
这样的改革内容既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又能够促进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2.2 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
这包括明确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法律界定,完善宅基地流转和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登记和监管机制等。
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土地经营制度的关乎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中国最近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概念。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研究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三权分置”概念的含义。
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的权属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划分开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使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可以交易和流转。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进行转让或者租赁,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权分置”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分析。
中国政府推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当然是基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对农民利益的考虑。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涉及到资源配置、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等经济学的重要理论。
通过研究,可以深入探讨“三权分置”的经济效益,分析土地交易和流转对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土地经营制度的,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还涉及到社会变革和社会稳定等问题。
通过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可以深入刻画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
土地经营制度的,必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合同权的法律规定。
通过研究,可以完善土地交易和流转的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提供法律支持。
在研究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还需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例如,如何确保农民的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如何推动土地交易和流转的公平和透明?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在土地经营制度中得到合理的保护?在实施“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的现实情况。
中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同地区的土地经营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特殊性。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
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探析“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个权利分离开来,让镇、村两级政府各自管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则交给农民自主经营。
近年来,我国广泛推行“三权分置”改革,启动后成功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农村“三权分置”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进行探析。
现实困境1. 承包期限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因此,“三权分置”改革后,承包土地的农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只有30年,期限到了就需要重新办理,这间接制约了大部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
2. 土地流转难题由于“三权分置”改革分离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造成农村土地流转难度大。
许多农村土地无法流转,导致一些资源利用不充分,土地质量低于使用价值。
3. 资金问题由于农民承包土地质量、环境等因素影响产量,土地的价值不易确定,因此土地流转的价格也会很不稳定,导致很多农户持续投入资金难以确定回报。
发展路径1. 产权保障要解决承包期限问题,可以推进土地权益的产权化,在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时,由政府或承包方与农民友好协商,既保障农民合理收益,又维护农村土地的稳定经营。
为了解决土地流转的问题,政府可以加强监管、推行注册制,并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保证土地流转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完善政策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推动农民与农业企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相关双方合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其中包括完善扶持政策、为流转提供资金和信贷支持等。
结语通过上述探讨,不难发现,农村“三权分置”改革要真正取得成功,需要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落实上加强管理,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在贯彻改革政策时注重与农民的合作,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热情和创造力,从而带动农村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农民融资的重要途径。
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为人们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许多问题。
不清楚权利质押的合法性、抵押物合法性以及担保的方式等问题。
2. 风险隐患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利用权不明晰,抵押价值不稳定,造成了银行和农户双方的风险。
3. 利益博弈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中,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些银行非法强迫贷款和农户逃避债务的问题。
4. 管理监督不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乱象,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抵押贷款,严重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土地抵押权利和抵押登记流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活动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严格把关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流转。
3. 加强双方信息透明应加强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户的风险识别和素质素养,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意识,不断改善双方合作关系。
4. 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被提上了议程,这一改革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权的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实施以来,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进行农田生产。
由于历史原因及部分地方的土地流转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清晰,存在诸多矛盾。
一方面,一些承包地流转到了外地企业或者个人手中,承包农民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转;因为承包地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很多农民不敢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导致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
对策: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明确农民的承包权益,加大对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力度,杜绝违法从事土地流转的行为。
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土地所有权隐性问题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分离,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和使用权不清晰,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很多地方农民难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开发土地资源。
对策:政府应该完善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
鼓励土地承包者依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提供土地发展利用的支持政策。
还可以加大对土地资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力度,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和稳定。
三、土地流转权保护不足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承包地流转的过程,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足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很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持怀疑态度,甚至坚决抵制土地流转,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从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1.地权分置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分置。
这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地权分置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个体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导致土地上权、下权不分、不清。
2.土地流转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流转存在着不少阻碍和困难。
一方面,土地流转手续繁琐、成本高昂,使得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农户对自家土地有情感依恋,不愿意流转给他人,而且还存在土地被流转后无法得到恢复的问题。
3.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化和专业化经营的优势,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足,导致农民缺乏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农户在发展农业生产、推广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土地流转等方面面临着资金和技术瓶颈。
4.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政策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土地确权、权属登记、流转手续等方面存在不少难题,导致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二、对策分析1.加强制度建设在解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中,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权能和责任。
特别是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体系和流转市场化机制,为农民的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政府引导政府需要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又一重大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根据区xx年工作计划安排,x月x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我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1.组织有力。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工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全区推进“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区、乡、村、组四级层层签订责任状,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07年2月基本结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14年5月27日启动确权工作,今年5月26日通过市级验收,8月通过省级验收。
2.推动有力。
一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效明显。
全区土地总面积达189.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达94.4万亩,耕地面积达41.8万亩。
目前,全区参与林改户数41026户,明晰产权面积91.8万亩,集体林地分山到户率达71.6%,完成林权证打证50550本;对74130户农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面积41.8万亩。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
截止目前,全区林地流转面积达22.4万亩,其中集体林地流转14.5万亩、国有林地流转7.9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8.7万亩,占全区确权耕地面积的44.5%。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三权分置”政策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激活农村发展潜力。
本文基于“三权分置”模式的背景下,针对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三权分置”政策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分置。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
然而,在农地经营权抵押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1. 政策背景及实施情况“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逐渐活跃,农地经营权抵押作为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差异。
2. 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意义农地经营权抵押有助于农民融资,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同时,通过抵押贷款,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监管机制,导致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
2.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涉及土地价值评估、风险防控等问题。
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导致抵押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
3. 农民对政策认知度低部分农民对“三权分置”政策及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参与积极性。
四、解决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农地经营权抵押法律法规,明确操作规范和监管机制,为农地经营权抵押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专业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管,降低风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宅基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推进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开展了相关研究和试点工作。
“三权分置”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分开明确,让农村居民拥有了明确的产权,进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协调利用和保值增值。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包括住房建设、改建、扩建及其它合法使用;“宅基地收益权”是指土地使用、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等所得得到收益的权利;“宅基地流转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宅基地流转给他人使用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
通过“三权分置”,不仅能够激发农村宅基地的潜在价值,还能够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
1、促进农民增收。
通过“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民获得了自己的产权,将农村宅基地变为农民的财产,不仅会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还能够帮助其增加收入。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变得明确,因此农民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和权益管理,提高其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推进城乡一体化。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将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使城市人才和技术进入农村,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通过有序的土地市场交易,加速了农村与城市的联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3、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了住房建设和改善,改善了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
通过土地利用和产权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三权分置”的具体实施标准和程序,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加强宣传和教育。
农民普遍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利益认识不足,对产权交易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够。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范文
《“三权分置”模式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研究“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该模式的深入分析,探讨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一、引言“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和农民增收。
然而,在这一政策实施过程中,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三权分置政策概述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土地的经营权进行分离,使得土地经营权得以流转和抵押,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一政策自实施以来,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农地经营权抵押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分析: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农地经营权抵押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力等因素,导致农地经营权抵押面临诸多问题。
2. 问题剖析:(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操作缺乏规范和保障。
(2)政策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三权分置政策时,存在政策执行不力、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农民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不足。
(3)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农地经营权抵押涉及的风险较大,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然而,目前风险控制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抵押操作风险较高。
四、解决农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关于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法规,明确抵押操作的规范和保障措施。
2. 加强政策执行和宣传:各级政府应加强三权分置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地经营权抵押的认识和理解。
3.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农地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机制,降低抵押操作的风险。
4. 推动农村金融创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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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背景??????? 2007年,重庆被国务院批准成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这为重庆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同时机遇即意味着挑战,如何顺利地实现这一宏伟性的目标,重庆也同样所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现实困难。
统筹城乡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齐心协力,共同谋划,相互配合,群策群力,方能实现既定的目标。
重庆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恰好处在我国从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结构转化的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型并无先例可供借鉴。
我们必须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摸索,认真总结,适时变化;我们必须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立足于国情,展望于未来,用前瞻的眼光,无畏的魄力,赢得这场改革攻坚战。
???????重庆要实现城乡统筹,必须要吃透、摸准重庆城市与农村的独特性,在城乡“准确定位,各行其道”的统筹发展理念[1]下,实现对于全市资源要素及全市通过改革发展所实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合理的全面统筹、协调。
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农村在城乡统筹中的独特地位,清晰地了解农村地区要实现改革发展之目标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准确地把握农村在追求跨越式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多掣肘,以求为我们进行合理适度的制度改良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
无论是从地方到中央,还是从学术到实务,形成的共识就是城乡统筹所要解决的不协调问题最终是要落实到彻底弥补农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遭遇的各种“短板”,全面地发挥农村诸多社会资源的最大潜力,实现城乡的平等、均衡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涉及“三农”相关制度进行整体性创新时,必须摸准农村发展动力不足的根源所在,寻找发挥制度创新的合理空间,以发挥资源效用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后,农村社会经济整体的面貌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而现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融资问题,金融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三农”发展的的一个瓶颈。
虽然国家现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加大对于农村资金的投入力度,但这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融资压力,远不能满足现在农村发展的资金需要。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就是城市经济发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丰富性。
城乡统筹所要达到的均衡、协调就必须逐步消除这种差别,实现发展机遇与条件的平等。
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资源,使得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等具有物权属性的资源最大程度的实现它的经济价值,满足现有农村发展所面临的资金困境,是目前政策决策者和制度设计者必须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配套的制度设计来加以支撑,否则财产权益的获取就是一纸空文。
反映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我们必须要响应现实的需要,设计以效率为价值目标的农村法律制度体系。
???????重庆目前所大力推进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就是要让市场这只手延伸到广大农村中去,把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这种“死资源”变成让重庆农村经济发展获益的“活资产”。
而如何更好地在法律理论上进行制度反思与重塑及在司法实务中创新法律适用的规则体系,以更好地实现该目标,是我们要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三权抵押概况??????(一)农村三权抵押的概念及现状???????农村三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
农村三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作为抵押,向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贷款融资。
通过此种方式,农民可以自身拥有的物权型资产通过合理的金融设计获得进行农业发展所需的信贷资金。
农村三权抵押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业专业合作社,抵押人通过抵押获取的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2]。
???????近年来,为了有效缓解农村信贷资金短缺,大力扩宽农村融资渠道,将农民所有的不动产权转化为有效的抵押物,许多地方开始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三权抵押贷款,并出台三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对三权抵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设施,为新形势下缓解农村和农民贷款难、促进城乡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逐步开展试点工作。
???????以重庆为例,2007年,重庆被国务院批准成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肩负探索“缩小城乡差距”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光荣使命。
而重庆是一个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直辖市,重庆有3000多万亩耕地,6000多万亩林地,300多万亩宅基地,如何充分有效发挥其经济价值,缓解重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是重庆一大重要课题。
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重庆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重庆市试水农村三权抵押打开了通道。
2010年底,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提出以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产权抵押融资为核心的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新思路,从而拉开了重庆市全面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序幕。
2011年1月,重庆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统一了政策口径,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指导性基础。
2011年3月,重庆市先后出台《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林权抵押融资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了重庆市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办理登记要求。
2011年4月,重庆市出台《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审批具体实施细则。
同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司法层面上对农村三权抵押设定的有效性予以了明确。
2011年6月,重庆市明确了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首批示范的5个区县,分别为江津区、云阳县、石柱县、开县和城口县,为重庆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2011年7月,重庆市委三届九次全会通过《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的范围和规模,首次提出到2015年全市实现“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
2011年8月,重庆市宣布注资7亿元建立“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即由银行承担65%,市财政承担20%,区县承担15%。
除此之外,从2005年开始,重庆江津、开县、云阳、石柱等地已陆续开展了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在重庆顺利开展的一个前提性的工作就是搞好确权颁证。
重庆从2008年6月启动林改,2010年3月启动农房确权颁证工作,8月启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
在上述努力下,截止2011年11月末,重庆市已累计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110亿元以上,有力缓解了农村信贷资金压力[3]。
??????(二)农村三权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重庆农村三权抵押的顺利开展,同其他地方情况类似,更多的是农村融资现实需要的驱动及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动的产物。
有学者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4],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诱使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5]。
农村三权抵押更多是融合了这两种特征。
这种制度变迁同政策及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政策的灵活丰富与现有法制的单调滞后形成鲜明对比,在立法尚未确立的情况下,这种财产权利的“变现”过程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并不稀奇。
这就意味着,作为一种产权抵押的制度设计,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财产权的流转,都无法回避,或者说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民生属性的特殊物权,在其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多法律限制。
农村三权抵押的“破冰之旅”离“坦途”相差甚远,道路依然荆棘。
???????1、立法上的限制与冲突。
这是目前农村三权抵押所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也是诱发其他相关法律争议和法律纠纷的根源所在。
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更多是进行明确或隐含的禁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法、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进行抵押依据其设立的方式不同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抵押的流转方式仅适用于“招拍协类”,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类”,即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农村居民房屋。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进行抵押,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房不能进行抵押。
因为按照房地一体主义,农房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必然会导致其所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出租,这就意味着将农房进行抵押融资,必然触及宅基地流转这一敏感的法律问题。
而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用于抵押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禁止宅基地进行抵押。
???????林权。
现行法律对林权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林权是否能够进行抵押,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亦未明确规定,有关林权抵押主要出现在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立法中。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的可抵押性方面,较之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居民房屋,有着更为坚实的政策基础和操作实践。
但从总的立法情况看,我国现在对林权抵押这一担保融资方式限制是较为严格: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在经过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并经发包方同意(担保法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抵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法律明确禁止设定抵押;以林木作抵押物的,原则上也必须是商品林,生态公益林除外[6]。
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必然会造成林权抵押在具体实施中遇到法律上的风险。
???????现有的立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混乱和冲突的,在学界中已经形成共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和物权性,无论是制度基础、价值理念,还是基本规则,都是相互对立的”[7];“这样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非理性的设计,其立法目的深值检讨”[8]等。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既希望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又不当地限制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既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为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又出台一系列以承包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为基础的规定;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却不允许进行抵押,允许限制程度较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却不允许限制程度较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