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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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
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
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
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
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
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市政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适应开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与施工安全监督合署的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负责人资格
1.地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四)固定工作场所
地市级监督机构应具有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0平方米;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仪器设备工具
1.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2.具有能满足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六)管理制度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巡(稽)查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
6.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度;
7.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上访投诉处理制度;
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1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4.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资料管理制度;
15.监督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7.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8.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
19.廉政建设制度;
20.财务管理制度。
(七)信息化管理
监督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具有能够基本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条件。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应建立局域网,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并配备相应的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
(八)监督费上缴
监督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监督费。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缴上年度监督费收入的4%。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
2.持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类行政执法证;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具有高级职称的监督人员可延长5年;
4.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学历,且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8年(5年、3年、1年)以上;
5.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式编制人员。
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作为助理监督人员,可参与工程质量监督,但不能独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为符合,70分以下为不符合;其中带“★”的为否决项。具体考核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实施(附一)。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资格;
(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监督机构的内部管理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当监督机构发生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符合。
(一)发现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三)因监督人员严重失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