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精神(心理)科是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科室。
其病房布局应满足工作需求和患者收治要求,住院床位总数应不少于10张。
科室应设有病房,包括抢救室、心理咨询(或治疗)室、物理治疗室。
有条件的科室还可增加工娱疗室。
人员配置应充足,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1名副主任医师
以上职称的医师、1名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和1名心理测评师。
平均每床应至少有0.2名护士。
病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科室基本设备包括供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相关吸引装置、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血糖仪、抢救车(包含:喉镜、呼吸器、约束带等)、电冰箱、计算机和心理测评软件。
有条件的
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生物反馈治疗机、电休克治疗仪、音乐治疗仪等。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精神科门诊 设置标准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精神科门诊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和布局:诊室应位于安静、私密的地方,远离大街和嘈杂的环境,以提供更好的治疗氛围。
诊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容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互动和活动。
应设置一张舒适的休息椅或沙发,为患者提供等待和休息的场所。
同时,应设置一张办公桌和舒适的座椅,以供医生记录和工作。
诊室应配备充足的自然光和人工照明,以确保光线明亮且舒适。
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空气质量,并确保有足够的现代化设备。
2. 设备和工具:应有一台舒适的治疗床,以供患者躺下或进行身体检查。
适当的隐私屏风或隔断,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性。
一台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用于记录病历、处理电子邮件或查看相关信息。
心电图机、血压计和其他必要的基本医疗设备,以便医生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评估。
诊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床头柜、储物柜和架子,以储存各种必要的设备和药物。
一些心理测量工具和问卷,以协助医生评估患者的心理状况。
3. 门诊设置: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
4. 人员配置:至少配备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这些标准都是为了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治疗环境,同时确保能够有效地提供精神科医疗服务。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在设置精神科门诊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精神科评分标准
精神科评分标准————————————————————————————————作者:————————————————————————————————日期:ﻩ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精神科(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5.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6.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指评估时前三年的数据;如无特别注明,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序号检查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备注一基础条件1501发展环境(5)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3组织完善、规划健全合理、执行效果好,得满分;无组织机构不得分,无发展规划不得分。
基础数据占50%,达到的目标占20%,建设过程占30%。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心脏按摩机气管切开包显微镜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血小板计数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血氨测定计尿分析仪酶自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荧光光度计PH计分析天平离心机干燥箱恒温箱霉菌培养箱电动振荡器自动稀释器净化操作台电冰箱X光机B超脑电地形图仪脑血流图仪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诱发电位仪音乐治疗仪超声治疗仪音频电疗机生物反馈治疗机录音机电休克治疗仪扩音机体疗设备紫外线灯储存柜蒸馏装置电视机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精神病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三、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传染病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球囊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密闭灭菌柜法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3•【文号】卫办医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统筹协调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更好地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现就做好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设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精神科设置和发展规划,合理设置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完善精神科建设和发展规划。
各省(区、市)至少有一家省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设区的市至少有一家市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远离中心城区的市辖区内没有精神科专科医院的,应当至少有一家区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各县(市)应当至少有一家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
二、加强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综合医院做好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的设置和建设工作,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扶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
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的应当具有1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诊室以及满足精神科门诊诊疗需求的设备和设施。
综合医院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XX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健委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制定我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1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技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人员应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并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三、房屋、设施要求(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三)设置1间专用心理治疗室,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 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 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 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 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页脚内容1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页脚内容2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1 范围1。
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
2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institutions of psychology special hospital是指主要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精神科医师 psychiatrists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3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3。
1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 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1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20张至69张.4.2 医疗业务用房4。
2.1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8m2/床.4。
2。
2 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8m2。
4。
2。
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m2。
4.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3m2.4。
2.5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4.3 科室(部门)设置4.3。
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4。
3。
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4。
3.3不设置检验科、消毒供应室者,应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4。
3.4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4.4 人员配置4。
4。
1 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精神病科标准
精神病科标准:
精神病科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室设置:精神病科应该设置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科室应该具备一定的规模,有足够的病床和医护人员。
2. 医护人员:精神病科的医护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精神病学知识、临床技能、沟通能力和心理学知识等。
3. 诊疗服务:精神病科应该提供全面的精神病诊疗服务,包括病情评估、诊断、治疗、康复和心理辅导等。
4. 治疗手段:精神病科应该具备多种治疗手段,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和社会康复等,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5. 服务质量:精神病科应该保证患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包括病情告知、隐私保护、医疗安全、服务态度和医疗效果等。
6. 管理制度:精神病科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科室管理、病历管理、用药管理、治疗管理、康复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7. 科研能力:精神病科应该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培训等,以促进精神病学的发展。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医院精神(临床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一、人员标准(一)工作人员标准:1、医务人员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
2、新上岗医务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
3、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不得超出注册地进行执业。
(二)科室人员标准1、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5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每床至少有0.25名护士。
2、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0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每床至少有0.2名护士。
3、科室人员结构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士)=1:2:4比例配备。
医:护=1: 3.5-4二、环境设置标准(一)房屋设置标准1、必须具备开展临床工作的所需的环境条件,各科室应相对独立, 符合安全管理原则,能自成一独立单元。
2、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科室必须具备与开展项目相应的诊疗面积、空间及床位,布局合理,各项备品摆放有序方便,符合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就诊。
(二)设备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诊疗项目和范围,不得擅自更改检测程序、方法或操作规则。
三、管理制度标准(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1、主任医师岗位责任制2、副主任医师敢为责任制3、主治医师岗位责任制4、医师(士)岗位责任制5、护士岗位责任制6、护师岗位责任制7、主管护师岗位责任制8副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9、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二)各项医疗质量工作制度1、病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急诊、留察等)书写制度2、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3、处方书写与管理制度4、查房(院长、科长及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工作制度5、病历(住院、出院、疑难重症和死亡)讨论制度6、会诊(科内、科间、急诊、院内、院外等)工作制度7、转科、转院制度8值班与交班制度9、重危抢救报告制度10、双向转诊制度11、各科室工作制度12、科主任工作制度13、医疗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14、各项登记报告制度四、专业技术标准(一)科室质控体系标准1、科室三级质控网络组织及质控小组名单2、科室质控方案、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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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精神(心理)科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科室。
一、分区布局
病房的布局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精神科患者收治要求。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张。
二、科室设置
(一)设有病房,内含抢救室、心理咨询(或治疗)室、物理治疗室;
(二)有条件的科室,可增加工娱疗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至少有一名心理测评师,该测评师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知识,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掌握量表的测评。
(六) 平均每床至少有0.2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三) 病房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五、设备
(一)科室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电动吸引器或相关吸引装置
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
血糖仪
抢救车(包含:喉镜、呼吸器、约束带等)
电冰箱
计算机和心理测评软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生物反馈治疗机、电休克治疗仪、音乐治疗仪等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同其他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包括: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