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1 / 7(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单独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要求,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所有相关平台最迟应当在2018年1月底前,确保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欢迎阅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应(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
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不遗漏和至少10并定期报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渝文审〔2012〕7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审〔2012〕71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2012〕208号文件要求,我委对《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标〔2009〕78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2〕71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发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发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附答案】【2020年】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题库【附答案】1.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7 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A)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A.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B.招标投标法律法规C.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D.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2.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A 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A.招标公告、公示信息B.招标人员、招标时间C.公示信息、招标人员D.招标公告、招标人员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A)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A.主要负责人B.未授权的项目负责人C.上级主管领导D.行政机关领导4.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单独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B)负责。
A.及时性、完整性B.准确性、合法性C.及时性、合法性D.准确性、完整性5.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C)年内可追溯。
A.6B.5C.10D.86.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C)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A.平等、及时、高效B.免费、及时、有效C.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D.平等、便捷、准确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B 。
A.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B.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C.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D.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8.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D)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法人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
三、发布平台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通过国家、省、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平台。
四、发布内容1.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方式、招标序号、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及技术要求;(3)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资质要求;(4)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规定;(5)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及份数等;(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的事项;(7)招标文件的售卖及咨询服务的具体操作方法。
2.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总成交价、中标限期、中标时间、中标结果有效期等;(2)流标公告应明确流标原因及处理方案;(3)更正公告应明确更正范围、更正内容、更正的时间和方式;(4)其他招标相关公示信息。
五、发布时间1.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
2.更正公告应在招标截止时间前至少7日以前发布。
3.中标公示应在中标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六、发布要求1.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明确、准确、规范,不得误导、欺骗或误导。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按照法定形式和内容格式进行发布。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有关媒体、网站、平台上发布且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4.对于需要纠错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正公告。
5.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发布后,应保留原始资料备查。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布虚假、失实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影响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招标结果或者撤销颁发的合同。
3. 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如发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处理。
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
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公司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制度旨在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程序、内容要求及监督机制,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在同等条件下获取招标信息。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各类招标活动。
三、发布渠道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指定的行业平台或国家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必要时,可通过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辅助发布,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
四、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及简要描述;2. 招标范围、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3. 投标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标准;4.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费用;5. 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6.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7. 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发布时间和期限招标公告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布,以确保潜在的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通常,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六、修改和澄清如有必要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进行修改或澄清,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布修改或澄清的内容,并明确指出修改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投标的影响。
七、异议和投诉对于招标公告内容或招标过程存在的疑问,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对投诉进行记录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八、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招标信息公告管理制度
招标信息公告管理制度招标信息公告是指招标单位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招标需求、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招标信息公告管理制度是指招标单位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招标信息公告行为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和制度。
一、公告内容1.招标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方便投标人了解招标单位的真实情况。
2.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描述、招标项目类别、招标文件售价等基本信息,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
3.招标条件:包括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等,明确投标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4.投标文件提交要求:包括截止时间、提交方式、提交地点等,明确投标人需要按照何种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包括购买方式、购买地点、购买费用等,明确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的途径和方式。
二、公告方式1.媒体公告: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发布公告,使更多的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
2.互联网公告:通过招标网站、政府公示网站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提高公告的广泛性和便捷性。
3.公告牌公告:在重要地点设置公告牌,展示招标公告,方便周边投标人了解。
4.会议公告:在相关会议上通过会议公告的形式发布招标信息,提醒参会人员注意招标公告。
三、公告流程1.招标单位起草招标公告: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和要求。
2.内部审核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按照制定的审核流程对招标公告进行审核,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3.审核部门审批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招标公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
4.公告发布:招标单位通过选择合适的公告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能够广泛传播。
5.公告备案:招标单位将已发布的招标公告进行备案,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审计和监督需要。
招标信息公告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活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解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活动 。要求 发布媒介 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并 允许
社会公众和市场 主体免 费查 阅。
二二是 《办 法 》按 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 ,扩 大信 息
发 布范 信 息公 开 范 围 南依 法 必须 招标 项 目招 标
公 告 、资格 预 审公 告 ,扩大 到 中标候 选 人公 示 、中
标 结 果公 尔等 信息 ,并 规定 对依 法必 须 招标 项 目的
《办法》如何体现 公开原则
公 开原则是指招 投标的程序应透 明,招标信息 和
招标规 【I!IJ应公 开 ,有 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 的积极
性 ,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的滋生 。而本 次 《办法 》
实施正足从 方 面充分体现 了公开 原则 。
一 是 《办 法 》立 足公 共服务基本 定位 ,规范发 布
主体 免费查 阅及 在线 反映情况 、提 出意 见 , 究 。分 别规定 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
布信息 的数据 电文不被篡改 、不遗漏 和至少 法 ,违规 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 示信息的法律 责任 和处理
i丁追溯 。
措施 。公正一 定离不 开监督 ,只有监督 到位才能保证
公正 ,而 《办法 》的实施正是让 监督更有力 !
吕标公 告 、资格 预审公 告 、中标候 选人公 示 、 信息共享平 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信用 中国”网
公示等信息 ,应 当在 “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 站 向社会公开 。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 。对于
或者项 目所在地省级 电子招标 投标 公共服务 发布活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公示信息 的发 布媒 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 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 国信息共享平台 ,并按 照有关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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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
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
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
会公开。
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
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 小时内发布。
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 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
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
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
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
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