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途径及法律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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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以及对违约加以惩罚等 。其 洗. 户要独 自 农 承 担风险。第三 . 由于农业基础 设施具 有很强 的 外部性 , 如果农户单独供给 , 一方 面会 由于“ 搭 便车” 问题 的存 在 而使 农 户 的成 本远 高于 收
益 ; 一 方 面 会 由 于供 给 不 足 而 影 响 农 业 生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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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07 20 年第 3 期
●经 研究
●蓝 衍 盛
摘 要: 外资井购上 市公 司是 外商进行对 华投 资的 重要 形式 , 我 但 国当前法律制度的缺憾 成为外资并 购的 阻碍 , 了规 范外资并购 行为 , 为 有必要健全和 完善我 国的 外资并 购上 市, 司的相关 法律制 度, 对 于 ^ \ 这 我 国吸 引外商投 资和发展 经济, 保护本 国利益 都有很 大意义。 关键词 :外资并购 上市公司 相 关法律 中圈分类号 :8 0 9 F 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4 9 4 2M )3—17—0 10 4 1 ((】 0 7 0 2 日 本五十铃和伊藤忠 两家公 司通过 协议 收购北 旅汽 车法人 股。 开 创了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 司的先河 。随着跨 国并购 热 的兴起 , 国并 跨 购已经发展成为当今世界 的主流 投资方 式 。 而在 中国虽然外 资并 购还 远远 没有 占据主流地位 , 不过随着投资 的 自由化 、 经济全 球化 步伐 的加 快 . 资并购投资的规模会逐渐加大 , 外 并且外 资并购我 国上市公 司是其 中的重要 的方式 , 然而 , 国这方 面 的法律法 规还 不健 全 , 我 存在 着很 多 不足 和缺陷 . 故笔者在此 想谈一谈 外 资并购 我 国上市公 司的相 关法 律
户和 包干 到 卢 。 包 产 到 卢 的 基 本 做 法 是 把 规

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一、主要法律规定截止2020年10月,A股上市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下: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战投”),需要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征求意见稿》”)。

《2013年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等作出了放宽规定;2018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8年征求意见稿》”);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征求意见稿》”)《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二、境外战投的主要方式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明确如下四种方式:定向增发、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其他。

目前生效的2015年修订版《战投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是境外战投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要约收购一直也是境外战投 A 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之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2条所明确规定的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鉴于此,《2020年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要约收购纳入外资战投的方式。

《2018年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未对外国投资者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战略投资,或者在限售期满后按照规定转让战投股份,或者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法人资格、司法扣划等原因转让战投股份。

略论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

略论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

略论中国外资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资的引入,并重视从法律上加快外资并购的进程,外资并购得到了全方面的迅速发展。

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法律问题也变得尤为突出,为此本文研究得出以下三点:第一点,按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的并购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考察,第二点并购资产时,要严格按照评估机构及法规的要求。

第三点,并购过程中,要尤为重视企业的精神资产,例如知识技能,商业信用,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与专利等。

坚决抵制评估中的欺诈、恶意压价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

【关键词】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难题一、引言外资并购是将外资与世界产业进行转变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实现双方共同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外资的引入,并重视从法律上加快产业转变的速度,这样外资并购的速度才可以得到提高。

经专业人士预测,我国的国产企业并购速度得到提高,在过去的五年里,中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亚洲数一数二的并购市场,这种转变也使得我国的产业格局有所改善,产业布局呈国际化稳步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企业之间的协作与共同发展。

给企业创造了更多新的市场机会。

二、外资并购中相关的法律难题外资并购中还夹杂着许多法律问题,其中以下几个问题尤为关键。

(一)规避外资政策和法律在外资并购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各有其利益需求,为了争取自身的最大利益,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而要达成双方的利益需求,就必须要使得并购方遵循被并购方的政策要求,使并购行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并且也需要适应被并购方的产业发展。

这样才能使得双方都能更好地发展经济。

而这些要求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证,因此被并购方国家都需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里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许多外商在并购我国企业时,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我国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技术,并且同时得到我国企业的相关人才。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当前外资企业并购国有资产已经成为外商在华投资方向的热点,所以为了促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也同时为了保障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权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完善法律。

本文将会剖析当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层面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国家利益问题,这将对维护我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资产一、国有资产流失,资源流失在近期的国有资产并购案例之中,他们的共同点就是资产评估的过程,因为资产的价值如果想要进行交易,那么评估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在国有是资产的交易之中,尤其是有外资参与的并购活动,资产的评估的科学性与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个评估的结果是资产并购中谈判的最基本依据,也是关乎到国家人民利益是否受损的重要手段,但是又因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督立法的相对落后,而且之前也并无具体的可行案例,经验较少,这就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法律监管过程不足不严,特别是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并购的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国有资产评估不准确的现象,这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如果这个过程之中有人恶意为之,那么损失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那么简单甚至有可能设计到国家的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糊,兼并和收购的产权主体不准确和错误。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将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权,而上层的国务院则是由各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实现其所有权的具体实施行为的。

国有企业的企业经理,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下设部门(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企业),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亦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例如国有资产的整合过程,收购、兼并、买卖。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交易处置的主体往往不是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取而代之的则是国有企业的部门领导,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严重个人因素与危险性。

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以节约时 间 ,降低成 本 ,绕开许多 障碍 ,迅速进入 当地原
有企 业 所属 的产业 和 已有 的市 场 ,因此具 有强 大 的吸 引
力。
混乱 .审批环 节过 多 ,程序繁琐 ,效率低下等 弊端 。实践
中用 于指导审 批时依据 的有关规 定 ,则存在着层次 较低 , 以及 因政出多 门而导致相关 的审 批要 求各不相 同,甚至相 互 冲突 的问题 审批制度的不健 全 ,引发 了地方政 府擅 自 批准出售国有企业 、国有 资产流 向失控的现象 。 2 、外资 的 “ 超国民待遇”问题 。接照 国际投资惯例 ,
对外 国投资者 应当公平合理地对 待 .禁止差别对 待。具体
包括 国民待遇 { 国投资者与本 国投 资者待遇平等 ) 外 和最患 国待遇 { 国投 资者 之间待遇平等 ) 外 。而我 国 自改革 开放 以 来 ,为了吸引外资 ,在税收 、外 贸 、出资 ,劳动用 工等很 多 方面给予了外资 “ 国民待 遇 .出台各类优 惠措施 , 超
在 着矛 盾 的。 因而 ,为避 免跨 国公 司 对 国内市场 形成 操
纵 .保证 国家对经济进行有 效宏观调控 ,保 障国家和民族 利益 不受侵害 ,有必要对外 资并购国有企业 的行为进 行规 制 。为 此 ,本文 拟 就外 资并 购 国有 企 业所带 来 的负 面效
应 ,从立法 的高度对外 资并购 中国企业 的法律 规制途 径作
初步 的探讨。

相 互矛盾和冲突 的 ,我 国 《 公司法》规 定 ,对于投资者采 取 实缴资本制 ,出资 应一次 交齐 。而我 国现行 《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允许合 资各方 分期缴付 出资 ,第 一期 出资必
须 达到各 自认 缴出资额的 1%。若照此行事 .只要在 目标 5 企 业注册资本中首期 实际出资 7 6 %{ 1 ×1 %) .5 5% 5 即可取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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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及对策
杨 威
( 辽宁工学院 ,辽宁 锦卅 1 10 ) I2 0 1
【 摘 要】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速度 已经加快, 外资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从事战略性并购的制度壁垒将逐步消除, 外 资收购我 国上市公 司国股票的制度性障碍 已 除, 对我 国的相 关政 策和法律 形成挑 战, 扫 必将 通过政 策引导和规 范法律 可 以使
【 收稿 日期】20 — 6 1 06 0 — 1 【 作者简介】杨威, 1 1 男, 7 年生, 9 辽宁绥中人,业导 向。使并购的 信息搜集 难度加 大、谈判 困难 、并 购交易成本上 升。外方投资者为了获取参股上市公司更大的利润


经济管理・

外资并购 我 国上市公 司 的问题
1 .威胁我国的上市公司。目前 ,外商并购投 资出现新的动向,外资并购投资重点转向对我行业 排头兵企业进行并购。我国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成 长力的重要上市公 司陆续被并购 , “ 必须绝对控 股 、必须 是行 业 龙 头 企业 、预 期 收 益必 须 超 过 1%” 5 ,这三个 “ 必须”是一些跨国公 司 目 前在华 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我国上市公司都是各行业排
股 目的,不允许外资相对控股 ,国有资本要在上市 公司保持绝对 的控股权。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 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 ,符合 以下两个条件的产业的
都应是允许外资并购的领域 :一是不涉及我 国国民 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是我国缺乏国
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 用外资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此外 ,国家应积 极稳妥地推进外资并购发展 ,既要进一步创造有利 于外资并购投资的环境 ,也要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 导 ,规范其发展。同时,要 以 《 司法》 和国家 公 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推进 企业依法改革 、规范改 制。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 ,理 性选择适于企业实际的合作伙伴、合作形式 , 不能 盲 目资本化运作 ,防止以搞运动的方式推动企业改 革重组。对于重大并购重组活动 ,国家应创建多部 门联合 的并购审查机制 ,重组活动需要经过专项评 估和论证。同时 ,建立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 机制 ,防范潜在风险。 2 .完善我 国外 资并 购 的 相 关 政策 。第 一 ,明 确外资控股 比例。在我国的外资立法中,不仅要明 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 ,而且还要区分不同行业 具体规定不同的出资比例,具体规定外资进入的程 度 ,只有这样 ,才有利于我们具体把握外资进入的 程度 ,防止或 减 少外资并 购我 国国有企业 所带来 的 负面效应 , 保护我国经济 的自主性和安全性。尤其 是股 改普遍采 用送 股 的方 式后 ,很 多上 市公 司股权 结构趋 向分散 ,而分散化 的股 权结 构极 易引发控 制 权的争夺。同时 ,中国 A股市场较低 的估值水平 , 低于净资产甚至重置价格 的市场价格 , 都降低了并 购成本。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防止 我 国企业被外资逐步控制 ,未来的 《 外商投资法》 中应明确规定 ,在某些 限制或禁 止外资控股的产 业 ,不 允许外 国 投 资 者 运 用 “ 资 扩 股 ” 的 方式 增 并购 ,杜绝外 国投 资者 以此方 式规 避有关 外资准人 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设定合资企业增资的数额 和程序 ,当合资企业 的一方单方 面要求增加资本 , 并且增资的数额( 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者 发生变化时 ,必须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 致通过。第二 ,提高外资审批的效率。对外资并购 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加强审批相关领 域内的企业并购与投资 ,根据规模不同,地方要向 国务院主管部门 申请 ,有 的要批准 , 的要核准 , 有 有的要备案 ,要具体审查外资进入 的行业和允许外 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规模 ,对外商参股的比例也应当 加以严格限制 。并且要同时审查国有资产的评估情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资源整合和提升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然而,跨境并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政策环境和文化差异,使得并购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概述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另一家海外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实现其国际化经营的策略。

这种并购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快速进入新市场、获取新技术、扩大生产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然而,这一过程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法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差异可能导致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加。

例如,某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可能对并购行为设置限制,而税法则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筹划和避税问题。

(二)尽职调查的法律问题尽职调查是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然而,在跨境并购中,尽职调查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制度不透明等问题,导致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三)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跨境并购涉及多个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如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协议等。

这些合同与协议的签订与执行需要遵循各国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可执行性、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

四、解决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的策略(一)了解并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跨境并购前,企业应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并购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寻求当地律师的协助,以确保并购过程的合法性。

(二)加强尽职调查工作企业应加强尽职调查工作,尽可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目标公司的信息。

这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调查。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避外 汇管制 。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竟价方
收稿 日期 :0 5—1 20 2一O 9 作者简介 : 崔起凡 (95 17一 )黑龙 江富锦人 , , , 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 国际商法和 WT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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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n l fYu n n Fia c o r a n a n n e& E o o e iest o c n mi Unvri s y
根据< 暂行规定》 的规定 , 并购 当事人应以资产评 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 资产的评估结果 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 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 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导致 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 时. 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确定交 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 出售资产 , 变相向境外转 移资 本。‘ 暂行规 定》 要求对 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 主要是 为了防止超低价格 转让 、 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 20 年 1 月 3 01 2 1日财政部颁发的< 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三条的规定 。 第 除上市公 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 股权) 转让, 股权转让应 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 需要资产评估 。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 评估 , 一是 由于上市公 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 计审计制 度, 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 , 接受公众 的监督 , 二是为减 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 , 而将经有证券 资格会计 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 以往的实际操作 中,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 以审代估 , 转 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 国有股 , 由于国资委有特别 的规定 , 收购方可以向商务 部 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 由于非 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管辖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颁布 的以审代估的 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 国有股 的转让。所 以, 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 司非 国有 股, 我们认 为, 应遵 守 《 暂行规定》 的要求 , 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 估, 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 , 逃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十大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十大法律问题

部债务及其他责任,如消灭公司的股东对合并提 出反 下 , 中方 的利 益 能得到相 对较 多 的保 障 从我 国现有 的 对, 则新设公 司有义务以现金支付其持有的股份。
2兼并 。即一个 公司 吸 收其他公 司 , 吸收的公 司 . 被 解散 或消 失 , 其原 有 的财产 与债 务 由吸 收公 司( 续公 存

关法律规定对外商实行 “ 可资本制” 认 ,外商在第一 的重大法 律 障碍 。 期 出资时 只需 出资 注册 资本 一定数额 的百 分 比( 如
际运 作方 面有 很 大的 灵活性
1%) 5 ,余额在一定期限内缴足,外商在资金筹措 、 实 定颁布 《 资产评估条例 》 ,对评估 的范围 、原则 、方 法、 程序 、监督 、管理及争议的解决等做出具体的操 这一规定产生的问题是 , 外商在并购 国有企业成 作性强的法律规定 ; 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管 ,防止低
的升级换 代 ;再次 ,从 目前 的现实 需求 来 说 .对 我 国
应足 额缴纳 。对 未缴 纳的余 额部 分 ,外 国投 资者 可 在

四大 金融 资产 管理 公 司所 拥有 的 总额 达 1 . 4万亿 元 的 购 ,为我 国处 置 国有不 良资 产开辟 出一 条新 的途径
年 内缴清 。这种 运 作方式 比 “ 刀切 ”更 符合 我 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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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形 式问题
可以形成合营企业或独资经营企业。
上述三种形式各有特点。 我们以为 , 我国在承认上
述三 种形式 合法 性 的同 时可将 第 三种形 式 作 为立法 的
从各 国公 司法 的规定 和 国际投 资 的实践 来 看 , 我 国有 关立法 可 以借鉴 的形式 有 三种 :

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国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业 的数量和规模的扩 大 ,必将 从根本上动摇我 国公有制的主 导地 位 , 跨一 大批 民族企 业 , 挤 进而 左右我 国的经 济 , 将是 那 非 常严重的后果 。通过 并购取得垄断 比新建企 业 占领市场更 快捷 , 而我 国没 有 《 反垄断 法 》 来遏 制此种 风潮 , 是法律 调整 的缺 失 。 13外资并购 中的 国有资 产流 失问题 ・ 在外 资并购 国企 的过程 中 , 国有资 产流失严重 。 造成 国有 资产流失 的原因之一是没有完善 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其突 出表现在 : 第一 , 估机构不统一 。除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直接 评 负责资产评估 外 ,一些行业主管部 门和中介组织也参 与资产 评估 。如工商部 门搞 商标评估 , 房产管理部 门搞 房产评估 , 土 地管理部 门搞 土地评估 , 一些 中介组织如会计师 事务所 、 审计 事务所 、 财务咨询公 司也搞评估 , 致使 目前 的无形资产评估 出 现 了混乱 的局 面。 第二 , 标准不统一 。由于国家 尚无权威科学 的具 体标准 , 作时不仅受评估人 员的水平限制 , 操 如有些评估 单位不分对象 只用一 种评估方法 , 错用评估方 法 , 或 造成评估 结 果不准确 ; 而且受人际关 系和经济 利益的驱动 , 对所评估的 无形 资产故意抬高或压低 , 根本不能保证 评估的公正性 。 按 照我 国《 司法 》 公 的规定 , 能够 以无形 资产出资的只有 商标 权 、 专利权 、 非专 利技术 和土地使 用权 , 而其 它的一 些无 形资产如 原产地 、 企业 名称及技术人才资 源等 , 评估时 缺失或 不足 , 致使这部分 国有资产流失 。 即使无形资产能得 到合理作 价, 但并购后的 闲置也造 成 了无形资产 的流失 。 资取 得控股 外 权后 , 往往用洋牌子取代 原企业 的商标 , 不容易才创 出的驰 好 名 品牌 , 包括 一些极 有价值 的老字号 , 这样销 声匿迹 , 就 很快 被消费者遗忘 , 中方苦心经 营多年的名牌前功尽弃 , 只成 为外 国品牌的加工基地 , 赚取一些少量 的加工费 , 与丰厚的商业 却 利润无缘 , 不能不令人痛心 。另外 , 人员安 置不当也会引起 国 有资产的流失 。 如原企业多年培养 出来的业务骨干被分流 , 实 12外 资 并 购 中 的 垄 断 问题 ・ 际上 是技术人才资 源的流失 , 他们 出去后从 事竞业经营 , 又引 正 因 为外资在 并 购 国有 企业 的 过程 中有谋 求绝 对控 股 起 商业秘密 、 销网络 、 供 管理 方式等 无形资产 的流失 , 并且引 的特点 , 随之 而带来 的垄断 问题 就不 容忽视 。从 事态 的发展 发一些 侵权纠纷 。这些都不能 不引起 我们 的高度重视 。 来看 , 国际著 名的跨 国公 司参 与并 购的越 来越 多 , 它们选 中 2 完善外资并购 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的建议 、 的是我 国经济 效益 和发展前 景好 的大中型 国有 企业 , 别是 特 2 1调整外 资待遇标 准 ・ 些在行业 市场 中有较大份 额甚至处 于垄断地 位的企 业 . 一 第一 ,确立 国民待遇原则 。吸引外 资最重要的是市场 容 旦 控 股 , 能利 用这 些企 业 的 “ 就 龙头 ”地 位 , 合雄 厚 的 资 量 、 策的稳 定性 、 结 政 法制环境等因素构成的 整体投资环境的优 金, 又享 受合 资企 业 的诸 多 优惠 , 得 国 内同行业 的 大多数 越 , 使 东道 国的优惠政策并不是 吸引 力的主要方面 。 过分优惠不 企业根 本无法与 其竞争 , 资企业 的优势地 位十分 容易转化 仅不利于合理有效地利 用外资 , 而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 。 外 反 另 为垄 断地 位 , 而这也 是外商并 购的 目的所在 。如果对 此趋势 外 , 优惠政策导致 差别 待遇 , 成 市场的不平 等竞争 , 造 进一 步 不加 遏制 , 其潜在危 险是显 而易见 的。随着 外资控制 国有企 拉 大了内资与外资 的实力 差距 ,对我 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极为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

浅析外资并购法律制度问题作者:张福臣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仅限于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与实施细则程序方面仍然很不完善,不利于外资并购行为在合法性前提下进行。

本文将在剖析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研究探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对改进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规范;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外资并购在为东道国引进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与经营理念、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会造成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这必然会危害东道国的市场经济。

由于市场自主调整的滞后性不足以规范外资并购行为这将对国家政治经济造成危害。

政府规制必将由行政手段的规制向法律手段的规制转变。

外国投资者要并购中国企业,必须遵循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

对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层面:直接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法规。

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并购企业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二OO六年八月八日由中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加强。

该规定对境内外企业通过交换股权方式来进行达到并购目的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规定,从而使这种方式的操作有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也是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的主要依据。

无论外国投资者采取何种并购方式,我国关于“三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并购中国企业时应注意遵守的。

另外,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也必须纳入参考的范围。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行为则应参照通常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还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政策。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现状《反垄断法》(2007)。

只规定了行政垄断、公用事业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司因并购方式引起行业过度集中所形成的垄断却没有规定。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

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三种典型的收购路径
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海外企业的方式加快了国际化进程,这不仅可以快速切入海外市场,获得优质的资产和技术,还能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那么,上市公司在进行境外并购时通常会采取哪些收购路径呢?
1、直接收购法
这是最常见和直接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控股股权,以现金或股票的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这种方式能够快速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双方资源的整合和协同效应的发挥。

但同时也需要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并购经验,才能顺利完成交易。

2、间接收购法
有的上市公司会先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收购一家本地企业,再由这个平台公司去收购目标公司。

这种间接收购的方式,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当地企业的资源和渠道优势,另一方面也能规避一些监管和税收风险。

但同时需要协调好多方利益相关方,管理成本较高。

3、分步收购法
有的上市公司会采取分步收购的方式,先收购目标公司的少量股权,通过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待熟悉了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后再逐步增加持股比例,直到取得控股权。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控制并购风险,但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全掌控目标公司。

不同的收购路径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上市公司在选择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实力、目标公司的特点以及所在国的监管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并购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并购目标,取得预期的协同效果。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并购此类上市公 司时 , 必须收购相 当数量 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而这些股权很 多是不能直 接通过市场 收购 , 而只能通 过股权 转让协议进行所 有权 转让。由于定价机 制 不明确 , 种转让 这 就很有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 - 证券 法律 方 面的 不 足 信息公开、 公权平等和保护投 资者是证 券立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 证券法》 和《 中都有比较 充分 的体现 , 当然 , 我

三 、 达 国 家外 资 并 购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立 法 及其 启示 发
与中国短暂的改 革开放历程相 比 , 达国家 市场经济 已 发 经经 历了数个世纪之久 , 这期间屡次 发生 的跨 国并购案例 而 也为发达国家积累相 关的立法经验提供了基础 。发达 国家这 些先进 的经验 , 对于处于探 索期 的中国外资并购 本国企 业相
【 作者 简介 】楼 园远 (9 7一 ) 男, : 18 , 浙江慈溪人 , 浙江万里 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 2 0 本科 生, 究方向: 07级 研 法理学、 司法。 公 郭俊(99 ) 男, 18 一 , 浙江金华人 , 浙江万里 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 20 级本科生 , 究方向 : 学、 法。陈淑华 (98一 ) 07 研 法理 公匐 17 ,
者对上市公 司战 略投 资管 理办 法》 《 市公 司收购 管理 办 、上 法》 《 和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等法律 法规 , 对 外资 并购 上市企 业进 【 1
行规制和引导。由于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相 关法雒法规还处于 摸索阶段 , 与发 达 国家成 熟 的制 度环境 相比 , 还存 在较 大差 距 。本文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企 业相关法律状 况人手 , 研究 发达 国家外资并购上市公 司立法经验 , 期望提 出完善我国外 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体 系的合理建议 。 二 、 资并 购 我 国上 市 公 司 存 在 的 法律 问题 外 由于通过证券市场收购 上市公司限制较 少, 此很 多跨 因 国企业倾向于选择通过证 券市场收购 目标 企业。外资对我国 上市公 司的并购 不仅可以增加 我国外资 数量 , 还能促 进国外 先进管理经验的传播 、 优化上 市公 司股 权结构 。但外 资对 中 国上市公 司的并购还可能带来 国有资产 流失、 垄断 等负面影 响, 须加预防。总而 言之 , 外资在收 购我国 上市公司时 , 可能 会出现 以下 问题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加快,外商直接投资资本市场限制的放开以及QFII的推出,证券市场上通过直接并购来获取股权的交易方式将会不断增加。

本文主要分析现阶段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以及潜在的问题,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潜在风险所谓并购,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 的总称,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外资是从主体方面来进行界定的,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国公民返回大陆投资者、港澳台地区在华投资者和中国在港澳台地区开办的窗口企业。

外资并购是从东道国的角度提出的跨国并购,指外国投资者对国内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

一、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特点1.并购的行业范围越来越广泛,外资关注的重点已从制造业向交通、港口等基础型行业和银行、保险、证券金融、咨询服务领域转变。

外资并购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渗入的程度越来越深。

外资对国内感兴趣的产业包括国内潜力巨大、有高速增长的市场、低廉的制造成本,在国内具有一定品牌优势的企业。

跨国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重组,青睐那些市场前景好、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而那些技术落后、包袱沉重、没有市场潜力的企业,难以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

2.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倾向于并购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沪深两市共有110家B股上市公司,外资青睐该类上市公司的主要原因,一方面,B股是唯一对外开放的证券品种,另一方面,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是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从而通过在两个市场分别购买股份成为收购的不错的选择。

3.战略并购居多,但不排除恶性收购的现象。

外资并购更倾向于长期的合作行为,目的一方面是获得中国的市场,另一方面则是希望获取协同效应。

外资公司十分重视被收购对象的销售网络以及生产设施等条件,并将其视为在中国进行收购活动的关键所在。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缺陷及完善

为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并非意味着对外资毫不限制 ,
国民待遇原则 下外 资并 不能对 东 道 国所 有 产业长 驱
市场成为了外资渗入涉及我国国家经济安全行业的
工具 。
( ) 公 司的 性质 问题 。 二 新
直人 。 实际上 , 就连美国这样对外资开放程度较高的
国家对 外资进 入某 些 领 域 也 是有 限制 的 , 于涉 及 对 美 国国家 安全 的 收购 和 合 并 , 国 总统 享 有否 决 的 美 自由裁 量权 , 且还规 定 了外 国投 资者 的 申报 义务 , 而 对于未履 行 申报 义务 的将 追 究法 律责 任 [。我 国作 2 ] 为发展 中国家 , 经济相 对 落后 , 内相关 产业发 展程 国 度还不 高 , 如果 不对外 资 的 国内并购 加 以必要 限制 ,
近 年来 随着 国际 投 资 自由化 的发 展 , 消我 国 取 外 资立 法 双轨制 的呼 声越 来 越 高 , 多学 者 主张 在 很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更加广泛的实行 国民待遇[。我 1 ]
国在人世 之后 根据 WTO 的要 求和 我 国的人 世承 诺 对我 国相关外 商投 资法 和《 商投 资产 业指 导 目录 》 外 ( 以下简称《 导 目录 》进行 了修 改 指 ) 但是 , 民待 遇 只 是意 味着 尽量 对 外 资并 购行 国
外资 并 购 上市 公 司 后 , 新公 司究 竟 是外商 投 资 企业 还是 内资 企业 也 是 目前 较 为 突 出 的问题 之 一 。 这 一 问题 不 但 涉 及 到 新 公 司 日后 运 营 中的 税 收 问 题, 而且 涉及 到新 公 司 的监管 。 在税 收方 面 , 根据《 通 知 》 9条 的规定 : 市公 司 国有股 和法 人股 向外商 第 上 转 让后 , 上市公 司仍然 执行 原有 关政 策 , 享受外商 不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跨国公司跨境并购作为全球化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呈现出愈发火热的发展趋势。

这不仅是一个企业战略发展、资产整合的问题,也涉及复杂的法律环境。

对此,本文将对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背景、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

二、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背景及现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跨境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张、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其背景主要源于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以及企业寻求更大发展空间和利润的需求。

在现状上,跨国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科技产业、服务业等。

三、跨国公司跨境并购的法律问题虽然跨国并购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些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税法、劳动法等。

这可能导致在并购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2.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尤其是在目标企业市场份额较大或并购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的情况下。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跨国并购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因此可能引发争议。

4. 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包括合同条款的解读、履行地点的确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等。

5. 跨国公司内部治理: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如母子公司关系、董事会职责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商业习惯。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及建议:1. 深入研究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在并购前,应深入了解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便预测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2. 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在并购过程中,应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并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国企法律问题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88-01摘要在我国,尽管我国规范外资并购法律法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出台,但是,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仍显得苍白无力,难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制约。

试图从法律角度切入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将外资并购引入规范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基本状况由于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市场准入领域放宽,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对国际投资吸引力增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等,明确了外资可以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进一步对外资并购提供法律方面依据和可操作程序,从而扫除了外资并购内地上市公司的最后障碍。

这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在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道路已基本畅通。

二、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1.有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及积极的企业精神。

外资并购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可以大量吸引外资,拓宽国内企业筹措资金的渠道,推进中国工业化进程。

2.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和升级,促使我国新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支柱的形成。

3.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由于并购后建立的合资经营企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起政企分开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体系。

三、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缺陷1.欠缺体系性。

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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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途径及法律问题总结随着我国一系列外资并购规章的颁布,以及香港公司华润轻纺对华润锦华的并购成功,外资入主境内上市公司不仅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还将迎来外资并购的春天。

本文将讨论外资并购的政策演变、监管、法律途径及相关法律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这里的境外投资者概念为广义的,以"资本来源地标准"划分,不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

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

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

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6、收购双方履行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向国资委提交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涉及到行业垄断的,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涉及特殊行业准入限制需要前置审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如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就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或直接进行要约收购。

8、如果收购人未得到要约收购豁免或不经过豁免程序的,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9、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资并购事宜并修改公司章程。

10、获得上述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11、收购人履行股权收购的支付义务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全部完成。

1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改组公司董事会,外资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控制。

(三)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只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原则性问题作了规定,而《暂行规定》是针对外资并购所有的境内企业作出的规定,并没有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这种特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仅依据这两个法律文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很清楚。

从上述我们总结的协议收购的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涉及的主管审批部门众多,包括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外汇管理部门、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等。

这些主管部门虽各行其职,但却没有相互协调,要求的报送文件大多重复,审批时间过长,而在实践中最让收购人难以适从的是不知道哪一道审批程序在先,哪一道审批程序在后。

另外,由于收购标的为上市公司,收购各方还应考虑到信息保密与信息披露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有关主管部门有必要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共同制订一个程序上的规定,并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其中。

(四)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程序中的冲突及解决1、中国证监会与商务部就审批程序的冲突与协调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中,中国证监会与商务部是两个最重要的审批机关。

证监会主要审查外资并购行为是否对中小股东造成了利益损害,监管并购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适当性,以及对全面要约义务的豁免申请进行审核;而商务部主要负责外资产业政策、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及行业垄断问题的审核。

我们看到,在实践中,收购人不论是先获得商务部批准,还是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都在程序上存在着问题。

在《通知》与《暂行规定》发布后,唯一完成的"华润锦华"收购案例中,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我们看到"华润锦华"于2003年6月9日公告称外资并购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同意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协议并同意公司相应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3年6月24日公告称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假设此案例中"华润锦华"没有获得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则收购方必须履行收购义务,那么相当于收购行为刚刚开始,商务部的批文也就形同虚设。

而另一方面,如果证监会先审核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其审核结果为不豁免,则如果等待要约收购义务履行完毕才向商务部报批,如果商务部由于行业垄断问题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问题等不批准收购行为,则已经履行的要约收购则变为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证监会与商务部应就外资并购事宜进行联合审批而不应各自行事。

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人只能同时与证监会及商务部进行沟通,并促使两家主要审批机关在审核意见上及批准时间上达成共识。

2、上市公司应何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外资并购事项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规定,中国证监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但根据《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股份公司,目标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就外资并购事项进行表决,并且需要向主管审批机关报送股东大会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章程。

《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中,当涉及到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股权转让或企业性质变更的决议时,要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需要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将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1)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审批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时间先后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华润锦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便取得了商务部的批文,但此案例并不具有代表性。

除非商务部另行规定或给于特别豁免,否则上市公司应先召开股东大会再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当然,在实践中,为合理安排时间,我们应提前与商务部沟通,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外资并购事项并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后,就立即向商务部提交申请。

(2)为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就并购事宜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为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将不得不就外资并购事宜召开两次股东大会。

首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就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审议;在获得商务部及各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就外资并购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调整。

外资收购上市公司资产的案例统计证券名称公告时间行业上海梅林2000.3食品饮料制造业盐田港2000.10.30港口业轮胎橡胶2001.8.4非金属制造业证券名称方式受让方上海梅林法国达能并购上海梅林所属子公司正Danone(Fr)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股权盐田港收购上市公司下属盐田国际27%股权Hutchison Whampoa(HK)轮胎橡胶与母公司(70%:30%)成立合资公司,Michelin 收购上市公司资产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产业政策问题是外资并购中首要考虑的问题。

《通知》与《暂行规定》对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问题都有类似的规定,即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的要求。

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指导目录》等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运输服务业、通信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分销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等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政策。

外资对于限制产业的并购,一般应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而对于一般外资可以进入的产业,外资在并购行为中应主要考虑行业垄断问题。

(二)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等。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

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

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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