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50题,单选30题,多选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A.1994B.1995C.1996D.2010答案:D.2010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
A.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B.打击预防犯罪C.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D.规范国家经济秩序答案:A.C.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3.()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企事业单位B.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案:C.D.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答案:A.B.C.D.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A.违法征收财物B.行政裁决不当C.制定的法规错误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答案:A.违法征收财物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摘要]: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赔偿数额较低、关于疑罪的争议以及赔付程序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
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以及赔偿程序与赔偿实现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是增加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第二是适当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把轻罪重判列入了赔偿范围;第三是适当提高赔偿的数额;第四是按照“疑罪从无”的思想解决疑罪的赔偿问题;第五是简化赔付程序,主要是简化赔付前的确认程序和改革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
以上对策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发展,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
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
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赔偿的专门法。
它的实施,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具体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第一部专门法,该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国家赔偿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主要不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一)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包含物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佥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 一) 存疑 案件 的 当事人 事 实有 罪 的情 形
首先, 在 当事人 事实有 罪 的情况 下 , 出于 “ 疑罪 从无 ” 的刑事
形, 排除 了逮捕后 绝对 不起诉 、 相对不起 诉 的国家赔 偿责任 , 并未 司法 原则推 定 当事人 无罪 , 对 其 已是很 大的 收益 , 若 再对其 提供 排 除存 疑不 起诉 的国 家赔偿 责任 , 即对于 人 民检察 院根据 《 刑 事 国家赔 偿 , 这 并非是保 障 人权 , 而 是对刑 事被害人 的不 公平 , 对其 诉讼法 》 第】 4 O 条第 4 款 规定 做 出的存疑 不起 诉 决定 , 受 害人仍 他人 的合法 的 自由和权利 的威胁 即对其 他人人权 的不尊 重 , 特 别
对 公 民采取逮 捕措 施后 , 决定撤 销案 件 、 不起 诉或 者判 决宣 告无 现 为+ l , 未能 实现 或没有 实质 改变 为 O , 起 到反 效果 为- 1 。
罪终 止追 究刑事 责 任的 , 受害 人有取 得赔 偿 的权利 。 《 国家赔偿 法》 第1 9 条 规定 了国家不 承担 赔偿责 任的六种 情
文童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6 6 - 0 2
化地 实现 《 国家赔偿 法》 的立 法宗 旨, 即保 障人 权和促 进检 察机 关依 法行使 职权 。 关 键词 作 者简 介 : 苏雯 雯, 石狮 市人 民检 察 院, 福建 师 范大学 2 0 0 5级法 学本科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机 关
《 国家赔 偿法》 第2 l 条第 3 款 规定 了对 公 民采 取逮捕 措施后 并根据 法律 作 出判 断 , 逮 捕的要求 是低 于提起 公诉及 法院判 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
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
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制度刍议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 而作 f } j 的不起诉案件 对于冈存疑而终结刑事c讼的案件 . 斥 被
最终作 m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都应 当
进行 赔 偿 .1 .1
不起诉人之前 曾经被羁押 .释放后提 出刑事赔偿 申请
的, 是否应 当给予赔偿成为理论界 、 实务界的热点和雉
存疑不起诉案件 刑事赔偿制度刍议
文 王 翠 玲 郭 ◎ 红
存
疑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 刑事 诉讼法》
第 10条第 4款 规 定 “ 于 补 充 侦 企 的 案件 . 4 对 人
第 :种 观点 是 应 赔 偿 . 二 . 这种 观 点认 为 . 疑不 起 存 诉是 “ 罪 推 定 ” “ 罪 从 无 ” 则 的体 现 . 论 是 在 尤 和 疑 原 无 法 理 l 是 在逻 辑 f.人 民检 察 院 对 于 已经 批 捕 而又 : 还
此. 对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不给予同家赔偿 , 事实 卜 是 为了实现刑事诉讼 目的而作 出的必要 的付出 、 】 l
}北京 市大 兴 区人 民检 察 院 [0 6( 12 0J ]
定. 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 检察机关在批捕
时即便有部分 以证明有罪 的证据 .但如果在起诉时
2l o o年 第 2期 同 法 实 务 版)总 第 9 / 3期
这种 观点 认为 , 订后的《 事诉讼法》 l 规定 : 修 刑 第 2条 “ 经 人 民 法 院依 法 判 决 . 未 对仟 何 人 都 不 得 确定 有 罪 ” 这 表 明 . I 刑 事 诉 讼 中实 行尢 罪 推 定 原 则 而 根 据 我 在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存 疑 起 诉 案件 叶 的被 不 诉人 在 法 律 1 卜 无 罪 的 被 不 诉人 既 然 法律 j 无 罪 的 . 说 明 是 、 是 就 他 没 有 犯 罪 事 实 , 么对 其所 实 施 的 拘 留 、 那 逮捕 , 属 就 于《 家 赔 偿 法 》 1 第 12项 所 规 定 的 “ 误 拘 第 5条 、 错 留 ” “ 误 逮捕 ”就 应 给 予 赔偿 和 错 .
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页眉可删)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时,我们就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侵权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很多人估计不是很清楚,下面给大家整理出来,欢迎大家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年4月29日修正)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摘要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能最大化地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关键词国家赔偿存疑不诉博弈作者简介:苏雯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师范大学2005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6-02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基本情况(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情形《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排除了逮捕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排除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即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做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即为作出该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即为补救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又被存疑不起诉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障其人权及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导读: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因为国家造成了公民的损失的,公民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但是国家赔偿是有原则的,不是说公民申请多少钱就都可以给予补偿的。
那么,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国家赔偿的规则和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该条确立了刑事赔偿的“无罪赔偿”原则。
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和“无罪赔偿”原则是有机统一的,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错拘、错捕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
因此不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行使职权,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只要因错误羁押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就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给予最终在法律上被认为无罪的存疑不起诉的赔偿请求人以刑事赔偿,符合赔偿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二、原则第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4.07•【文号】公安部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令(第130号)《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4月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四章刑事赔偿复议第五章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审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是否予以赔偿的意见;(三)审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四)办理刑事赔偿复议案件;(五)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六)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上 , 据《 依 国家赔偿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讫 与 补 正 规定制定 的。其旨在充分保障公民 、 法 规 定赔偿 请 求人 当面递 交赔 偿 申
的复议决定仍不服 , 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 十五 条的规定 向复议 机关 所在 地
起七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 立案 的 , 的申请事 项和理由 ;4 ( )属于国家赔偿 应 当在立 案之 日起五 日内向赔偿 请求 范围的 ;5 ()有赔偿 义务机关 已经收到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 属于 人民法院 赔 偿 申请 的 收讫 凭证 或 者 相应 证 据 ; 赔偿 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 还应 ( ) 合法律规 定 的请求期 间 , 6符 因不可 当同时 向赔偿 义务机关 、 复议机关送达 抗 力或 者其他 障碍未 能在 法定期 间行 ( 联 :江 西 省 兴 国县 人 民 法 院 通 受理案件通 知书 、 国家赔偿 申请 书或者 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 四 ) 4 4 0) ( 赔偿请求人 3 2 O
受理 国家赔 偿案 件 , 将修 改后 的《 国家
一
、
一
其 申请符合下 列条件 的 , 予立案 :1 应 () 有复议机关 的复议 决定书 ;2 ( )符合法 律规定 的请求 期间 , 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 他障 碍未能 在法定 期间行 使请 求权 的 情形除外。( ) 五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 议决定 , 赔偿请求人依照《 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 同级 人民 法院赔偿 委 员会提 出赔偿 申 请 ,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 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 , 应予立案 :1赔 () 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 定的主体资格 ;2 ()
五、 明确 了对 不 予 受理 的 限 定 与 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依法规范赔偿监督程序。
下面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3〕19号【发布日期】2013-07-26【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
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一)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检察院不起诉之前关押怎么赔偿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不起诉之前关押怎么赔偿导读:检察院不起诉之前关押的会按照国家赔偿来进行赔偿,但是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个人职权的时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一、检察院不起诉之前关押怎么赔偿对于不起诉的案件而言,如果存在错误刑事拘留或超期拘留的,或逮捕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不赔偿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院把化解 矛盾 、 保护 未成年人作 为处理 案件的出发点。去年 审结的 1 宗涉少年 5 民事案件 , 全部 以调解的方式结 案 , 且双 方均 自动履行协议 。在对 主观 恶性大 、
情节恶 劣的少 年犯 依法惩处 的同时 , 依
法 比照成年人犯罪 从宽量刑 , 大缓刑 加
笔 者昨 日从广 东省高 院获悉 ,0 8 20
受害人可 获 国家赔偿
针 对 有 的部 门提 出, 法征 用 财 物应 予 以赔偿 , 家赔 偿 法 违 国
修 正案草案规定 ,违 法征收、 用财产 的” 受害人有取得 国家 “ 征 ,
赔偿 的 权利 。
种情况下 , 有关机 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给 予行政处罚的, 国家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 。经修 改, 草案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 法 “ 的规 定作 出撤销案件、 不起诉决定 , 不予追 究刑 事责任 , 但基 于 同一违法事 实, 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国家不承担 赔 依 ,
程序合 法也需赔
现行 国 家赔偿 法规 定 , 家机 关和 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 法 国 违
行 使 职权 侵 犯 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 权益 造 成 损 害 的 , 承
担 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 员、 一些地方和部 门提 出, 了 除
被 羁押人丧 失行 为能力
关 对 自 己的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不 存在 因果 关 系的主 张 , 当 应
刑事责任 的, 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 全 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 经研 究, 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 改后
规 定: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 , “ 有悖法规规定 的侵犯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 造成损 害的, 受 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 草案 同时规 定,对公民 ” “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7年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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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解释》完善了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完善了国家赔偿办案程序,统一了国家赔偿司法尺度,对当前刑事赔偿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回应。
为准确理解和深入贯彻《解释》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内容,现就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关于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申请受理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
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
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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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是否有相关法
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
因此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时候会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不起诉的情形。
所谓决定不起诉,也就是说国家公检法机关在未来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院作出决定不起诉的这种结果以后,也有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决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决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不起诉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
因此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一种是附带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第八条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
(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在我国,决定不起诉国家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国家有关机关决定不起诉,其实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起诉就是践行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申请国家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起诉就代表着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具体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