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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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及其组织、制度、规则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加强,经济法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诉讼和纠纷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可诉性问题是指一个案件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受理的法律争议的主要条件之一。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可诉性问题涉及到对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经济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

探讨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度。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需要考虑的是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经济法的可诉性。

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认可经济主体的权利,确保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这一方面,经济法的可诉性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等途径进一步加强,以便更好地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秩序的维护。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市场秩序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市场秩序常常受到侵害,导致经济纠纷的不断发生。

这就需要经济法的可诉性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

在具体实践中,法律体系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司法实践来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有效地应对经济纠纷和市场混乱的现象。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日趋广泛。

在这一背景下,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法律适用范围内的纠纷才能成为法院受理的争议案件。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需要从法律适用范围的角度来加以考量,以确保经济法的实际适用效果。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课题。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既要充分考虑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又要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注意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学分支,它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障经济主体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逐渐凸显。

可诉性作为法律制度的基石,关系到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其存在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一、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现状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还存在不少不完善之处,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可诉性的不明确。

一些法规和规定对于经济法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管辖权等方面缺乏清晰规定,给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困扰。

法院对经济案件的适用不当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存在对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这导致一些经济法事务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加剧了争议的恶化。

司法保护力度不足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法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满而上诉,但是上诉的审理过程中,原判决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司法保护力度相对不足。

二、挑战与问题分析法规滞后导致法律真空由于经济法领域的快速发展,相关法规滞后成为一个普遍问题。

法律滞后使得一些新兴经济行为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涉及这些行为的案件在审理时陷入法律真空,可诉性问题凸显。

法官专业素养不足一些经济法案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经济学和法学知识,然而实际上,部分法官可能缺乏对经济领域的专业素养。

这导致一些案件在审理时难以充分理解经济学原理,从而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

司法透明度不足在一些经济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审判不透明的问题。

这使得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无法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可诉性受到影响。

三、解决可诉性问题的对策加强法律体系建设要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首先需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经济法案件的审理程序、法院管辖权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

加强法官培训与招聘为了提高法官在经济法领域的专业素养,需要加强法官培训,使其更好地理解经济学原理,熟悉相关法规。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摘要】本文旨在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通过引言部分对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概述,阐明了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在分析了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界定了可诉性的概念,探讨了影响可诉性的因素,并提出了解决途径。

结论部分强调了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议和展望,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对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提供参考,推动经济法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化。

【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概念、特点、分析、界定、影响因素、解决途径、重要性、建议、展望、总结1. 引言1.1 概述可诉性问题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议题,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合法性、争议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法治环境的完善。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如诉讼主体的资格、法律适用的范围、诉讼程序的规定等,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对其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途径,以期为完善经济法体系、提高法律效力、维护经济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推动经济法领域的发展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经济法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法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经济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明确法律关系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 经济法的研究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素养,促进经济活动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3. 经济法的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问题,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经济法的研究有助于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和法律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和谐。

5. 经济法的研究还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与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主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可诉性问题是指是否可以将与经济法相关的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处理。

经济法可诉性问题的核心是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司法管辖权,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和可访问性等方面对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浅析。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的确定。

经济法是广泛适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律,而经济活动涉及的主体众多、行为复杂多样。

在处理经济法纠纷时,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则,从而确保法庭能够正确审理案件。

对于一些经济法纠纷,如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可以明确适用相关的民商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如金融、税务等,需要考虑特别的法律规则和适用标准。

由于经济活动的国际性和跨境性特征,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法律规则也需要加以考虑,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司法管辖的确定。

司法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权限。

在处理经济法纠纷时,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主体,以确定合适的法院和审理程序。

一般来说,经济法纠纷可以提交给一般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经济法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等,可能需要专门的法院或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经济法纠纷还可能涉及不同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解决。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可访问性的保障。

可访问性是指当事人能够便利地访问和使用司法制度的能力。

在处理经济法纠纷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资源情况和司法服务的可及性等因素。

一方面,司法制度应该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途径,减少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司法机构应该提供专业、高效和公正的司法服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

摘要: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主要是经济法的诉讼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经济法的可诉性难以实现。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就必须要健全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制度。

针对这一现象,本文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来完善经济诉讼制度。

关键词:可诉性;缺陷;弥补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44-01 作者简介:郭晓霜(1991-),女,汉族,辽宁本溪人,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当今社会分配不平等严重,要想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经济法的可诉性,就要利用救济的手段。

公共救济是社会主义形式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我国的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损害到公民的经济权利。

一、经济法可诉性基本含义和意义就我国对经济法权利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经济法的权利,和经济法主体的实有权存在差异,这样才造成经济法的可诉性存在缺陷。

经济法把社会公共利益摆在了首位,包括了所有种类的利益形式,同时追求社会公平和维护各阶层基本利益的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

但在实际中,市场经济运作中,市场和政府都存在着缺陷。

因此我们要明确经济法的诉讼权,从而有依据的去规范市场和政府的行为,保护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司法的权利不够我国大多数的司法机关都要受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司法审查制度还不健全。

司法和政府是两个系统,司法工作的进行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预,导致政府的一些经济行为与司法相矛盾,妨碍了经济法的可诉性的进行。

经济法虽然有审判执行的权利,但政府却是执行部门,两者不能和谐统一,所以导致经济司法权的权威不高。

(二)经济诉讼权规定不明确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或者权利和义务产生矛盾时,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摘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也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对国家权利主题制约的一个法律,它能够保障行为人的各种经济权利,实现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总的来说就是实现经济法的可塑性。

现在,因为我国的法律诉讼机制还不完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所以,我国的经济法的可塑性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

【关键词】经济法;可塑性;实行一、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经济司法的权利得不到发挥,司法保障不健全经济法自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来,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法律法规是和经济法相关联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给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对于他们要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进行保障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而且,在经济纠纷处理的程序中,也没有司法的保护,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的一个严重问题,经济法采用了很多法律来规定经济的义务和权利,但是这些义务和权利却没有得到保护,权利和义务没有可诉性,那么其他的一些条款可想而知了。

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还有经济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政府的很多宏观调控手段影响,因此在经济调节这一行为中,很多都受到司法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干扰,而我国司法程序的审查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还有很多地方是不完善的,这与政府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是依靠其他诉讼的体系进行诉讼的我国现在的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其他的一些诉讼的体系就会出现在经济纠纷中,而经济纠纷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制度。

经济法不能独立,是与许多行政、民事纠纷混在一起处理,性质混淆,这样的后果就是行政机关去处理经济纠纷,使得我国的经济纠纷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但是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和国家密不可分的,经济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很多情况下就是行政机关自己,所以,在处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就被人们怀疑。

所以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如果各自行使各自的权利和职能,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起来,那么一个健康的经济环境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它的优越性,但是在传统诉讼机制的制约下,经济法作用得不到更好的发挥。

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主要是指经济法的诉讼机制存在缺陷,导致经济法可诉性难以实现。

当前要从根本上破除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的障碍,必须完善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诉讼制度可诉性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008-01一、经济法的可诉性从法的可诉性的概念可以得出,经济法可诉性是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属性。

这种属性本身不存在缺陷与完美之分,只是其实现的诉讼机制具有缺陷和完善之别。

因此,可以说经济法可诉性的缺陷就是其实现的诉讼机制存在缺陷。

二、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模式为弥补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的缺陷,经济法学者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大民事诉讼说这种观点主张应将国家及其政府在履行各种经济管理职能时发生的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

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诉讼纠纷应该归于民事诉讼范畴。

(二)独立经济诉讼说这种观点主张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因此需要独立的诉讼制度。

另外,实践中新产生的法律责任形式也超出了现行三大程序法的调整范围,因而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

(三)经济公益诉讼说由于经济法的诉讼目的通常具有公益性,为了方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或社会组织人能以原告的名义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很大一部分学者提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

(四)特别诉讼程序说有学者认为由于少数经济纠纷尚无法利用既有的诉讼制度解决,因此应创设若干特别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特别诉讼制度可以在诉讼当事人范围、若干诉讼程序、审判组织等方面做出不同于既有诉讼制度的规定。

以上几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也有明显的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对完善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制度进行思考,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实体规范和诉讼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及其缺陷

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及其缺陷
我 国 经 济 法 可 诉 性 的 现 状 及 其 缺 陷
张 绘 新
( 黑龙 江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院 1】 于 在 诉 权 规 定 上 的 缺 失 , 国各 类 实 体 经 济 法 在 现 实 运 作 由 我
中往 往 难 以 找 到 相 应 的 制 度 安 排 来 行 使 实 体 权 利 。 经 济 法 的 实 体 权

种 倾 向一 方 面 使 法 律 判 断 偏 离 司法 轨 道 , 而 影 响 司 法 独 立 , 一 从 另 方 面 导致 司 法 权 的 分 裂 和 蜕 化 , 建 立 法 治 国家 的要 求 格 格 不 人 。 与 为 了 强 化 对 这 一 点 的认 识 , 们 不 妨 对 行 政 机 制 和 司法 机 制 这 两 我 种 纠 纷 解 决 方 法 的 优 劣 进 行 简 单 的 比较 。其 一 , 政 机 制 以 政 府 行 利 益 为本 位 , 定 了对 纠纷 评 价 时 的 政 府 利 益 偏 好 ; 决 司法 机 制 以衡 平为要 旨 , 以公 正 为 追 求 , 利 益 的 均 衡 与 对 称 为 价 值 目标 , 立 以 在
场 上 不 带 有任 何 的 利 益 偏 私 。其 二 , 政 机 制 的 国 家 强 制 性 , 为 行 实 掌握权力 的强者对弱者的真正驾驭 , 乏理性同情机制 ; 缺 司法 作 为 双 方 当事 人 的 “ 平 器 ” 实 现 强 者 与 弱 者 在 司 法 体 制 下 的 博 弈 与 衡 , 对 话 。其 三 , 政 机 制 具 有 短 期 性 和 易变 性 的 特 点 , 易 产 生 短 期 行 容 行为 , 能给行政相对人 安全 、 定 的预期 ; 不 稳 司法 机 制 具 有 裁 判 的 终 局 性 和权 威 性 的 特 点 , 诉 讼 双 方 当 事 人 能 够 有 一 个 合 理 、 定 使 稳 的预 期 。 以上 的 比 较充 分 说 明 , 过 司 法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具 有 不 可 通 替 代 的优 越 性 。这 个 被 人类 历 史 经 验 反 复 证 明 的真 理 在 当今 的 中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贸易法、税法等方面,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常受到争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关系确立之前是否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二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三是在经济活动的不同阶段究竟哪些行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下文将对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浅析。

对于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确立之前是否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区分。

一般而言,在经济活动中,一旦法律关系确立,当事人就有权依据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可以在法律关系明确之前提起诉讼的情况。

比如在公司法领域,若涉及到公司内部矛盾,尚无法明确公司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公司法院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一种预防性的司法救助。

又比如在证券领域,上市公司披露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生重大合同下达或变更的情形下,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若投资者认为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会导致损失,也可以在确定损失产生之前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所以,在特殊情况下,经济法是可以在法律关系确立之前提起法律诉讼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些特殊的经济案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特别的处理。

比如在合同法领域,如果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再比如在贸易法领域,双方签订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

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是可以实现的。

在经济活动的不同阶段,究竟哪些行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在具体运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在经济活动初期,一些合同的签订、资金的筹集等行为是不能够提起诉讼的;而在经济活动中后期,当一方因不满意合同履行结果而提出异议或要求终止合这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矛盾,这就需要有关法院对经济法所涉及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却备受争议。

本文主要围绕着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指的是经济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否包括对特定行为的争议的解决。

在传统的立法范围内,经济法通常是针对市场行为、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方面的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例如一家企业因为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这种纠纷又应该属于经济范畴内吗?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又例如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所的规则和仲裁规定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法院对于经济法律规则适用的具体界定。

由于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较为广泛,有时候难免会出现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时对于经济法规则的适用产生分歧的情况。

对于某一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对经济契约的有效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这就需要法院对经济法的适用有一定的解释和裁量。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容易导致判例的不确定性,并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诉讼的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有时候不仅仅是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之间发生争议,还有可能是消费者、投资者等个人参与其中。

这就需要法院根据经济法律规则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和调整。

这也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鉴于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对经济法的可诉性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

应当通过立法对经济法的可诉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在经济法领域内,应当尽可能覆盖到各种可能发生的经济争议,并且制定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明确各种经济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坚持法律的一贯性和确定性,尽可能避免因为个案情况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是指为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因此需要一个能够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制,即法院。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指的是哪些经济法律规范的违法或争议能够成为诉讼的对象,或者说哪些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1. 法律授权原则:经济法的可诉性应当以法律明确授权为基础。

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当事人才能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解决。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客观争议标的原则:经济法的可诉性应当以具有明确的争议标的为前提。

争议标的是指纠纷的客体、客体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对象。

只有具备明确的争议标的,法院才能对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是股权转让的效力和对价的支付等权利义务问题。

3. 关联性原则:经济法的可诉性应当与经济活动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只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才能成为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商标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知识产权。

1. 案件当事人的身份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省略人不能直接起诉,而需要通过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起诉。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直接起诉,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2. 争议的实体和范围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要求争议具有明确的实体和范围,否则法院难以对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争议的实体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需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争议进行判断。

3. 争议标的的价值问题:经济法的争议标的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争议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只有具备一定价值的争议才能成为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经济合同纠纷中,因合同违约导致的财产损失可以作为争议标的。

4. 争议的责任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要求争议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违约、侵权等责任关系,才能成为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劳动合同纠纷中,争议的责任问题是个体劳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种制度。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任不明确。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往往存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清楚,或者存在责任转嫁的情况,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也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影响了责任的落实和执行。

二是责任过重或不足。

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律对于责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责任的承担存在过重或不足的情况。

一方面,某些企业和经济主体可能因为一时疏忽而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一些企业因为法律责任不足,可能存在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导致其不愿意履行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三是责任难以追究。

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责任的追究存在困难。

比如在金融领域,一些违法行为由于监管不力,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追究,从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责任的明确性。

在法律规定中,应该对于不同经济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清晰的规定,避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发生。

这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财产法等方面的规定。

也需要加强对于责任主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是建立合理的责任标准。

在法律规定中,应该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责任承担标准,根据不同的行为和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定,避免责任过重或不足的情况发生。

这需要依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风险、影响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责任标准。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一、引言经济法是指主要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令更多的人受到关注。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从不同层面对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经济法的特殊性影响可诉性问题1. 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经济法规定的是国家与个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同,经济法中的主体涉及面广,涉及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和社会主体等,而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从这个角度来讲,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具有特殊性,需要充分尊重经济法规定的特殊性质。

2. 经济法的复杂性经济法一般都涉及庞大的交易金额,而且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等,因此,在应用经济法时要更多地考虑现实因素,考虑当事人的交易实际情况。

这也就使得经济法的适用、解释和执行变得复杂,对可诉性问题产生影响。

三、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1. 经济法案件可诉性综合来看,经济法事实上是一类民商事案件,民诉法规定的普通程序适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适用其他程序。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的案件不得提起诉讼:协议禁止诉讼、国家机关已经进行处理、当事人已经和解、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没有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不成立等等。

由于经济法案件具有自身的特征,较为复杂,尤其是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的利益方也较多,因此,判断经济法案件的可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2. 裁判程序可诉性对于股东、合伙人、公司清盘等大部分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特别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所用的裁判程序也有所不同。

但是无论使用什么程序,裁判程序在经济法案件中的可诉性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实际上,对于被裁定当事人来说,原审裁判结果如果产生了不正当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解决途径。

经济法案件中的裁判程序可诉性也包括裁判程序上诉、再审、申诉等机会。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浅析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是指在经济法领域中,当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问题。

可诉性是诉讼主体享有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保障措施。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各种不同类型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当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经济主体应该有权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保障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涉及到司法机关的作用和职责。

可诉性问题要求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纠纷,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经济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当事人自行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还涉及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一种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目标是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只有在经济法的规范下,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市场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而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则可能导致私下采取暴力或非法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难点。

经济法的实施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使得涉及经济法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由于经济法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损害的当事人可能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来进行诉讼。

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时需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准确地解决各种经济法问题。

为了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存在的难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体系,规范经济活动,提高司法可预见性。

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其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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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 , 维护社会经济 的总体公平 , 所 以能否实 现经济 法价 值是要通过司法来保障 。只有 在保证实 现经济法 的可诉 性和
经 济 法诉 讼 制 度 的 建立 , 才 可 以消 除 传 统 诉 讼 模 式 的影 响 , 遏
乏可依据的条例 。如果有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的事件 , 或者是
随着第二次世 界大 战后 人权 观念 的发 展 , 我 国 目前 上 诉
法 中的规定 已经无 法满 足公 益诉 讼 的基 本要求 , 而 诉讼 权 则 正是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而生 的。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 的时代 , 经济法律与经济发展可 以发挥相互 制约 的作用 。实行 经济 法 律解决经济纠纷 和其他 事 件 , 可 以最大 限度 的发挥 法 律 的作 用, 保护当事人 的权利 。我 国的经济 法虽 然已经对 相关 的基本 规定 的义务做 出了 明确 要求 , 包括 在一些 复 杂 的经济 职权 方 面都做 出了相关 的规定 , 但 对 于一 些小 的 民事纠 纷却 十分 欠 缺 。就 目前我 国的经济法来看 , 其 中关 于诉讼方 面的规 定不仅
制那些损 害国家利益 , 违反 社会经 济秩序 的不 良行 为 , 利 用司 法追究 , 及 时惩处 经济违 法行 为 , 使 公众 利益 得到合理 维护 。 为了确保 经济法律 的有效 运 作 , 经济 法主 体就要 做到 有法 必
案子涉及 的范 围超过 了法 院管辖 范 围等 , 这 时候 问题 就暴 露
( 三) 经济法司法体 系不健全
在着缺陷 。从 经济法的本身开看 , 经济法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
首位 , 包括所有种类 的利益形式 , 同时追求社会公平 , 维护各层 次上基本利益的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 。从实用情况来看 , 在市 场经济运 作中 , 市场 、 政 府都 有不同的缺 陷。因此 , 我们要明示 经济法的诉讼 权 , 来规范市 场和政 府的行 为 , 保护 经济法 主体
济是公认 的最有效的补救措施 。但是 , 我 国的经济法可诉性缺 陷却与 日俱增 , 这一 问题 如果仍得 不到解 决 , 将会 严重 威胁到 公 民的经济权利。

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 。程序 含义是指 请求 法院给予 司法救 济 的程序性权利 。实体含 义是 指请求保 护 民事权益 的权利 或解 决 民事纠纷 的权 利 , 也 就是 说公 民有权请 求 法 院同意 其特 定
定程度上被削弱 。

经 济 法 可 诉 性 的 基 本 内涵 和 意 义
从实际情况来看 , 每个 国家都 是根据 自己 的国情 、 传统思
想等对可诉范围都有明确规定 。可以说 , 国家对经济法主体的
权利有所限定 , 使得一些经济 纠纷 的司法救 济被排除 。我 国对 经济法权利的定义 , 就 在一 定程 度上 使经 济法权 利受 到 了限 制, 与经济法主体 的实有权 存在差 异 , 才 使经济法 的可诉 性存
的权 利 , 是 国 家 的 法 律制 度 赋予 公 民 的权 利 。 当公 民 的 利益 受
定 的程序 , 通过相应的公设 机构 , 对 国家或政府履 行 的社会
经济 管理职能行 为纠纷进 行法律诉 求裁 决 的属性 。经 济法 的
可诉 性是 保 障 公 民维 护 自 己经 济 权 益 的 基 本 性 质 , 但 是 目前
的法律地位或特定 的法 律效果 。但 是笔者 从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了解到 , 针对 经济法 的公 共 救济 只有 在违 反刑 法 的情 况下才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进行 起诉 , 而《 宪法 》 中也 明确 规定 了 我们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 是检察 院 , 这足 以显 示 出, 不 仅公 民的经济权益不 能得 到很好 的维 护 , 经 济法 的可诉 性 也在 一
经营者
论 经济 法的可诉 性缺 陷及其弥 补
谢 蓉
f  ̄1 o o o) ( 内江职业技术学 院 经济管理 系, 四川 内江 摘

要: 经济 法的可 诉性 通 常是指 经济 法主体 可 以遵 照
约, 法 的可诉性 的实现 。经济法虽然有审判执行 的权力 , 但 执行机 关却是政府机关 的职权 , 两者不 能进行 一个完美 的结 合 , 导 致 经济 司法权 的权威性差 。在经济法的运行过程 中, 司法 权的行 使往往要受到政 府行政 的干 预 , 但 是司法 又无 法 全面监 管政 府的经济调控 , 这在一定程 度上影 响了经济法可诉 性的实现 。 ( 二) 经济诉权规定 不明确 诉讼权是指公 民所享有 的请求 国家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我国的经 济法可诉性却存 在 一定的缺 陷。本 文首先 分析 了经 济法可诉性 的基本 内涵和 意义 , 然后针 对其存在 的缺 陷, 提出
了 一 些可 行 性 的弥 补 建 议 。
关键词 : 经济法; 可诉性 ; 缺 陷; 弥补
诉 讼 权 是 每 ~ 个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要 想 在 社 会 分 配 不 平
出来 了 , 法 院也 不 知 道 该 怎 么 办 , 就 只 好 采 取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驳
到侵犯 , 或者权利和义务 产生 冲突的 时候 , 公 民都可 以通过诉
讼 来 维 护 自己 的权 益 。诉 讼 权 的 完 整 上 诉 程 序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等 的情况下保护经济法的可诉性 , 就要利用 救济 。公共救济是
作为社会主体形式的救济 , 包括行 政救 济和司法救 济 , 司法救
非常少 , 而且 还 非 常模 糊 , 导 致 法 院 在 处 理 经 济 纠 纷 的时 候 , 缺
权利 , 以保障公众利益 , 尽力 维护公平 的市场竞 争。
任何 法都有它的价值 , 经济法也 不例外 , 除 了具 有 和其他
法律同样的价值之 外 , 经济 法 的核心 价值 是提升 社 会整 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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