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财税[2010]110号)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2期政策背景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
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
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7号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0]110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申请办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优惠申请办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符合110号文件的规定。
部分省市具体申请条件上会有些许差异,可能还会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其它条件,比如,杭州市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节能服务公司还需要有专职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3人以上,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营业务,获得国家、省级或杭州市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申报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表样附后);
2、节能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说明及佐证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办事流程:
1、项目备案。
提出申请的节能服务公司,将上述申报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报送经发局/经信委备案。
部门地区规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协议后就需要备案,而有些地区规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备案申请。
2、项目审核。
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市经信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报送市经信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发局/市经信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税务机关备案。
项目确认后,节能服务公司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办理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分享型免征税收备案手续。
资料参考:节能资讯网/。
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
促进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思考李敏【摘要】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低碳经济不是产业,也不是环保,而是一种经济形态.低碳经济,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走低碳发展道路,配套制度创新是保障.本文试从财税政策的角度,就中国政府在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的低碳经济之路保驾护航.【期刊名称】《吉林工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7)003【总页数】4页(P26-29)【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作者】李敏【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分院,吉林长春13006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低碳经济”概念于2003年由英国政府首次提出,旨在缓解气候变暖,打破资源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进一步将低碳经济推向世界,迅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并付诸实施。
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界定,大多数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GDP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我们认为低碳概念,至少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大力节约能源,二是充分利用低碳能源,三是开发去碳技术,以此保证二氧化碳排放量少。
通过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我们发现,低碳经济的有效运用关键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低碳技术的创新,二是配套体制的创新。
低碳技术创新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重点发展新能源。
配套体制的创新主要是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调整。
比如进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征收碳税、发展绿色的财税体系、出台一些监管标准等等。
面临世界的新形势,走低碳经济是必由之路。
世界各国各级政府都应责无旁贷,积极鼓励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出台相应政策加以扶持。
EMC相关税费的通知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一、国家节能补贴政策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发改委[201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
七 、企业 享受 优 惠条 件发生 变化 的 ,应 当 自发 生变 化 之 E t 起1 5 日内向 主管 税务 机 关 书面
报告 。如不再 符合 享受 优 惠条件 的 ,应停 止享受 优惠 ,并依 法缴纳企 业所得 税 。对 节 能服 务企 业 采取 虚假手 段 获取税 收 优惠 的 、享 受优 惠条 件发生 变化而 未及 时向主管税 务 机关 报告 的以及 未按本 公告 规定报 送备 案 资料 而 自行 减免税 的 ,主管税 务机 关应按 照税 收征 管 法等 有关 规定 进 行处理 。税 务部 门应设 立 节能 服务企 业项 目管理 台账 和统计 制度 ,并 会 同节 能 主管 部 门建立 监 管机制 。
( 三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 《 合 同能源管理项 目情况确认
表》,或 者政府 节 能主 管部 门 出具 的合 同能源 管理项 目确认 意见 ;
( 四)《 合 同能源管理项 目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
( 五 )项 目第一 笔 收入 的发 票复 印件 ;
( 六 )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发生转让 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还需提供项
公 布环境保 护节 能节 水项 目企业 所得税 优 惠 目录 ( 试行 )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0 9 ]1 6 6号 )规
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 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 、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 型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
六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优 惠实行 事前备 案管 理 。节能服 务企业享 受合 同能 源管 理项 目企业 所 得税 优惠 的 ,应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备 案 。涉 及 多个 项 目优 惠的 ,应按 各项 目分别 进 行 备案 。节 能服务企业 应在 项 目取得 第 一笔 收入 的次年 4个 月 内 ,完成项 目享受优 惠备 案 。办 理备 案 手续 时需提供 以下 资料 : ( 一 ) 减免 税备 案 申请 ; ( 二 )能 源管理 合 同复 印件 ;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二)行次填报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 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 “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 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 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优惠事项名称 2
* * * * * * * * * * * * * * *
2.2 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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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财政支持
国家节能补贴政策财政支持国家节能补贴政策财政支持一、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条件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投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情形:(一)节能服务公司金融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规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过年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商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蕴含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担保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适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拥有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开始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一)支持方式:(二)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团结合作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北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260元/吨标准煤。
三、具体操作流程1.获得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备案资格(只有备案成功,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财政奖励,但不备案,也可申请税收减免,税款减免的成功与否,要看注册地税务局的要求)2.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才可申请财政奖励,且合同格式要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3.合同签订后,报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行业二部)审核备案,该中心派出第三方中心站节能量审核机构。
(节能量300核查吨标煤以下的不需派遣第三方审核)4.项目实施5.第一个运行生命期结束后,向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资金申请报告。
财税2010 110 节能服务产业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
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在平常的⽣活中我们知道,为了保护环境,提倡节能减排。
节能就是应⽤技术上现实可靠、经济上可⾏合理、环境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法。
⽽且国家对于节能还有相关的补贴政策。
那么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国家的节能补贴政策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持节能减排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综合开发利⽤、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淡化等项⽬的所得,⾃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试⾏)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所包括的具体项⽬内容和条件进⾏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受让之⽇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不得就该项⽬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购置⽤于环境保护、节能节⽔、安全⽣产等专⽤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环境保护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节能节⽔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和《安全⽣产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安全⽣产等专⽤设备的,该专⽤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产专⽤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浅析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六个方面问题浅析虽然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初见成效,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项目投 资总额不断加大,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得到逐步落实,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 级阶段, 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 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有纳税负担过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尚未落到实处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在现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基于市场运作的 EMC 公司为客 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然而我国 的税务部门总是把 EMC 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 EMC 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 把 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 EMC 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 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 公司的收益 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 EMC 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 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
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 EMC 公司把 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 EMC 为客户实施节能项 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尽管 2010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 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出台,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尚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可操作性 差,税收优惠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没有起 动应有的推动作用。
(二)目前的信誉环境不利于 EMC 公司的发展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 EMC 公司还是耗能企业(EMC 的客 户),都存在这个问题。
企业怀疑 EMC 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EMC 公司怀疑客户能否 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国家节能政策及法律法规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节约用电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oc《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doc《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doc《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doc《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doc《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txt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pdf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doc《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doc《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doc 《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doc《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doc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doc《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doc《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doc《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doc《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doc《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doc《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 《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doc《民用建筑节能条例》.doc《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doc《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doc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p df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doc《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doc《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doc《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pdf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doc《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doc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期).p df “十一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doc “十一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p df。
节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节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略)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略)(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略)2.水力发电增值税(略)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统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式。
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和30%。
其中销领带再生水,可按50%退税。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企业若污染物排放未达标,将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已经享受的还要追缴。
202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2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我们知道国家对于企业的发展是⽐较重视的,特别是⼀些⼩微企业,国家有相关的优惠政策,那么对于今年来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什么内容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2020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减免企业所得税⾃2011年1⽉1⽇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经营性⽂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营性⽂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期限为2014年1⽉1⽇⾄2018年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化体制改⾰中经营性⽂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条第⼀款。
⼆、⼩微企业免税政策这两则⽂件的对⼩微企业的⽀持主要包括以下三个⽅⾯:1、⾃2018年1⽉1⽇⾄2020年12⽉31⽇,继续对⽉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3万元的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
2、⾃2018年12⽉1⽇⾄2019年12⽉31⽇,对⾦融机构向农户、⼩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商户发放⼩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3、⾃2018年1⽉1⽇⾄2020年12⽉31⽇,对⾦融机构与⼩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的额度来计算税款⽐例,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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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0]110号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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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
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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