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到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一2016-04-15问题一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问题三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问题四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一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留抵增值税假如3万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万元会计处理二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交增值税假如3万元,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元会计处理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认证进项税额假如是3万元,应转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3万元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3万元会计处理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待抵扣的40%进项税额假如是3万元,应转入计入公司资产。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3万元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万元会计处理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后,之前未缴纳的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假如3万元,建议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万元会计处理六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假如3万元,应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万元政策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1、我们三月份之前是一般纳税人,四月份后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之前留抵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2、四月份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扣或者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收入在不在每个季度30万的优惠范围内?预交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税?
回复
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2、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包含在季度销售额30万元内。
3、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变化,有些企业可能会需要转变其纳税人身份,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和要求。
一、转变纳税人身份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在成立初期或发展阶段通常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政策较为简化,税负较低。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业务规模的扩张,一般纳税人身份可能更适合企业的需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政策较全面,能够享受更多的税收抵扣和优惠政策。
转变纳税人身份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
二、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1.企业的年度销售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2.企业已经连续一年以上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3.企业无违反纳税法律法规的记录,未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记录;4.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程序和材料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2.申请表格中需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等;3.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的最近一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其他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和批准税务机关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转变纳税人身份的条件。
审核完毕后,税务机关将出具书面批复,并将该批复保存在纳税人的税务档案中。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企业即可成功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政策执行。
五、承诺与责任一旦企业成功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企业还需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如按时申报纳税、如实记录登记账簿等。
六、申请后的纳税事项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企业需要了解和熟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政策和要求。
2023年河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河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A.视申请的开票限额高低,分别由县(区)级、地市级和省级税务机关分级审批B.县(区)级税务机关C.地市级税务机关D.省级税务机关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A.一个月B.三个月C.半年D.一年3.“长治久安”就是指财政在()方面的功能。
A.经济保障B.政治保障C.文化保障D.生态保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A.3%B.6%C.11%D.17%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
A.延期申报B.免除申报C.办理零申报D.并入下期申报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A.延期申报的核准B.逾期申报退(免)税C.延期申报的审批D.延期缴纳税款审批E免抵退税审批8.甲公司2015年12月销售小汽车10辆,收取小汽车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另代收牌照费3000元,代收车辆保险费4000元,收取车辆装饰费11700元,则该汽车厂本月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元。
A.1010000B.1020000C.1030000D.10400009.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税函[2009]90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刘芳 09:56:581、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财金[2002]43号):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枚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解答【标 签】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5-06-24【实施时间】2015-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增值税发票系统。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将全面形成“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税收管理架构。
“一个系统”,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两个覆盖”,即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覆盖所有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意义 运用互联网思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推行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不仅可以实现增值税发票开具、抄报、验旧的网络化,而且还可以实现“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新机制,大大减少虚开实抵的税收风险,同时,也为纳税人足不出户实现“网上申报,网上缴税”奠定了坚定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能够积累起海量的“第一手数据”,进而为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科学、有力的支撑。
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哪些便利 与原有增值税发票系统相比,升级版系统将给纳税人带来更多便利:一是一机多票,化零为整。
升级版系统采用一机多票模式,纳税人只需使用一套系统就可同时开具多种发票,避免了购置多套税控系统的负担,便利了多种发票开具。
二是数字证书,安全可靠。
升级版系统将数字证书内置在税控装置内(金税盘和税控盘),实现纳税人身份认证、发票数字签名、加密上传等安全要求,确保了纳税人开票信息安全可靠。
三是票面信息,全部采集。
相对现有税控系统只采集发票票面的七要素数字信息,升级版系统将实现采集发票的全票面信息,解决了纳税人发票入账难以辨别真伪的困扰,保证了企业财务核算的安全性,降低了企业收受假发票的风险。
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文件整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豫国税公告[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1号)为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切实减轻办税负担,根据相关规定,全省个体工商户中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申报纳税期限(一)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季度终了后按照法定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纳税。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认定当月结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款,并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二、定额的核定与调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
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三、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缴清应纳税款,视为已完成当期纳税申报事项,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不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方式税务机关提供网上缴税、批量扣税等多种纳税方式。
实行网上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任意银行卡,通过网络自主缴税,税款直接缴入国库。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首个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纳税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18日。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豫国税函[2007]16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166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
要建立对达标小规模纳税人适时发现、及时督促、依法认定、定期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到位。
二、注重信息监控,加强认定管理。
各地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监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信息。
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按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加强考核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豫国税发〔2005〕65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税收管理员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政策问题明确如下:⼀、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执⾏。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税率执⾏不⼀致的,纳税⼈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和海关进⼝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兼营免税项⽬或⾮应税项⽬(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程)⽆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五、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有关问题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豫国税发[2007]31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国税发〔2007〕315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
"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正式实施。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已发生变化,需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细则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在实际税收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存在不少涉税问题,这是基层一线征管人员不可回避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现联系本人日常工作,归纳以下几点:1.不少企业未履行申请注销手续便“不辞而别”。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应向管理分局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管理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然后才予以注销。
而日常工作中,由于大多数企业皆属改制而成的私人性质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时,主动打申请注销的寥寥无几。
每当征收期最后一天催缴申报时才发现不少企业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从我们的管理视线中失踪,有的企业停业已久,而聘请的代帐会计却照旧按月进行零申报,税收征管人员对此却浑然不知。
2.税务机关强行注销给不少有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
这就无意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从税务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这与税收管理现行法规不完善息息相关的。
3.不少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大弱项。
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企业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又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
有的企业帐面存货价值很大,如某轮胎厂在办理注销时,我们发现帐面存货300多万元,企业产成品、原材料品种、型号成百上千,仅凭我们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盘点清楚,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弱项之一。
八方永信教育针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堵住注销漏洞,进一步强化管理呢?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首先要关注注销企业存货与留抵,收入与费用二者之间配比状况。
要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留抵与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对明显不对应的,要细心核查,对收入与费用明显不配比的,需进一步审查此类企业有无帐外经营不作收入等违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7.10
•【文号】财税[2002]105号
•【施行日期】2002.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税[200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
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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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
增值税税款结算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一般纳税人注销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01﹞229号
【发文日期】2001-08-28
【实施时间】2001-08-28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20104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存货中已抵扣的税额、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如何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总局,现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注销或划转前尚未销售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也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欠缴税款要立即组织入库。
省局豫国税发﹝1997﹞229号文件停止执行。
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