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浅析我国新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摘要:破产制度的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是一国经济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经济关系人对资产进行重组,充分优化资源的配置,同时将关系人因经营失败所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平稳安定。
新破产法中新增加了关于破产管理人这一制度,是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制度有诸多的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加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责任新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为债权人追债的功能贯穿于制度整体,较之旧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成为诸多创新中的一例。
但笔者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中尚存的诸多难点问题的有待解决,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一、问题与挑战: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弊端1.选任主体上。
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行政、司法对经济不当干预。
过多的行政或公法干预,都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背离市场经济的运作轨道,导致对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破产法管理人制度中,行政干预最集中的反应莫过于清算组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由其工作人员出任清算组,使得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难免出现利益失衡,无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
新破产法之所以保留清算组制度,是因为当前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破产如何有效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及职工安置等经济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只需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即可,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解决的问题,破产程序无需特别关注。
不能因为我国破产法中的程序监督机制薄弱及社会保障的不完善就接纳清算组作为管理人,而使破产法丧失程序上的公正,法律应当做的是加强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管,强化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附制度)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中级人民法院: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严格遵守。
特此报告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1日附:《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资产尽调组、债权申报组、债权审核组、诉讼事务组、综合组等(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
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
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接待制度第七条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
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职业化管理
职业化管理引言职业化管理是指在组织或企业中采用一系列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方式,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组织绩效。
职业化管理是经济发展和组织变革的需求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本文将介绍职业化管理的概念、特点和实施过程,并探讨职业化管理对组织和员工的影响。
职业化管理的概念职业化管理是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而言的,它强调组织中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职业化管理的目标是打破传统的等级制度和行政权力,通过以能力为导向的方式,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实现组织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职业化管理强调员工对自己职业的意识和主动性,注重员工的专业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
职业化管理的特点1.以能力为导向:职业化管理关注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升,通过培养员工的专业能力,来提高组织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2.强调职业发展:职业化管理注重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发展,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机会。
3.推崇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倡导员工的专业化,通过专业培训、技能认证等方式,培养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4.鼓励自主性:职业化管理鼓励员工的自主性和主动性,给予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5.建立激励机制:职业化管理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用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职业化管理的实施过程实施职业化管理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组织应该与员工一起制定具体的职业发展规划,明确员工在组织中的职业发展路径和目标。
2.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组织应该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包括专业技能培训、管理培训、跨部门交流等,来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3.建立绩效评估体系:组织应该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通过绩效评估来激励和奖励员工的优秀表现,同时也为员工提供改进的机会。
4.增强员工参与感:组织应该增强员工的参与感,给予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使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
5.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晋升机制等,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
破产管理人个人年终总结在此特殊的年末时刻,我作为一名破产管理人,谨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呈上我的个人年终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面临诸多挑战,也收获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在此文中,我将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前言破产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我们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出色的沟通能力以及决策的果断性。
过去一年,我所担任的破产管理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这份工作的压力与责任。
回顾过去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参与了多个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
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全面了解和精准分析,我成功地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决策,并与各相关方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我注重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流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在破产管理的过程中,我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精神,与相关人员密切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密切的协作与合作,才能够真正做好破产管理工作。
我也意识到,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沟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过去一年,我积极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努力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与矛盾。
通过有效的沟通,我成功地化解了一些利益冲突,促成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经验教训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我意识到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需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应变能力。
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和情况会突然出现,需要我们迅速做出反应。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另外,我还深刻认识到在破产管理工作中,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各相关方提出的问题和疑虑,我们需要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解释,以增加各方的信任与理解。
这对于维护项目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展望展望未来,我相信破产管理这一领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一名破产管理人员,我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探索。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我国新《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制度与原法相比有不少进步,如破产管理人的人选更具有专业特长,更能合法合理地妥善处理破产事务;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破产管理人的名录制度更加公正透明;还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规范了权力行使的范围,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当然新法刚刚实施,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其在准入上未制定严格的规则,也没有同时建立起相配套的临时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机构还是个人担任顾虑太多;在管理人的选任及报酬确定上剥夺了债权人的话语权;法院过度介入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可能滋生司法腐败;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缺失,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仅仅局限于工作汇报。
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一些益处。
(一)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准入制度企业破产后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事项涉及的专业范围极其广泛,其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并不是一般的律师或是会计师所能够胜任的。
“为使破产程序更为有效率,各国立法都要求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必须是专门从事这一职业的组织:一是要通晓法律知识,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三是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四是要连续从事该项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否则,效率无从谈起,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自然也难以实现。
针对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管理人资格考试和相应的专业协会,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破产行业实行资格准入。
主管部门可在资历年限、专业水准、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相关机关给予注册后颁发执业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形式的破产管理人,要求有包括执业资质许可、最低注册资本、办公营业场所、专业设施设备等,自然人形式的破产管理人要求有从业资格的取得、授予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此,可以参照我国律师、会计师的资格取得方式,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
同时,由于破产管理工作对管理人的实务能力要求较高,仅靠考试不能保证其具有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周斌照*摘要: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之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之建议[摘要]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的相关建议:一是规范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
二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是建立破产管理人从业专门机构。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破产法职业化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虽然在许多国家已日趋完善,可是对于我国来说却是一个新课题,但不断的完善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制度显然有利于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规范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从业资格1.专业技能要求。
由于破产事物往往涉及面广,为达到高效、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有必要对职业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技能要求严格。
更由于破产事物所涉及的不止一两个方面的行业,更要求破产管理人是多方面专业的人才。
当然,一个人不可能具备多个专业方面的高度专业知识与技能,这就使得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范围更大,职业化人数更多。
无论哪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其专业技能的要求,都可以参考国外较为成熟的行业的考核标准。
2.职业道德要求。
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教授barin(karm)kamarul所说的,为了保正破产程序的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
除了新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设立责任金担保制度。
从立法上确立该制度,除了可以提高职业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心外,还可以作为其道德水平、职业能力的考核又一标准。
3.执业要求。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一定的破产管理人机构,以该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执行破产事物。
这样,不仅有利于“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也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行业纪律。
同时,个人加入破产管理人机构,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时,直接选任某一机构,而不是由法院单独选定个人。
再由该机构派出认为最适合执行该破产事物的工作人员作为真正的破产管理人。
省去了法院制作名册的不便与不周到之处,又节省了时间。
二、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在此说的权利,应与“职权”区分。
职权是基于破产管理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在破产事物中必须享有的处理事物的权利。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格等因素,将破产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以便更好地满足破产案件不同层次的需求。
这种分级制度是破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规模庞大、类型多样、风险复杂等特点。
由于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破产审判实践的积累和破产市场的逐步成熟,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素质和工作经验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能力卓越的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要求,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和能力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然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意义2.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经验水平。
分级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更好地成长和发展,也可以促使一些基层破产管理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分级制度,可以更好地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执业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破产案件的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其主要特点是:1. 分为不同级别。
国外一般将破产管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要求和待遇,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外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保障其权益和履行职责。
浅谈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谈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当前许多国家在破产法律制度中采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清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具体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1。
我国原来的破产事务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的,这种机制不专业化,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具有很强的弊端。
在《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使破产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公平、高效、顺利地完成,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二、破产管理人的名册制度及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确定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管理人名册制度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将公示期满后审定的管理人名册上报备案并以此作为以后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制定管理人的基本依据的一项制度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三类主体申请准入的要求和程序,符合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事务本身的客观要求。
破产事务执行人要处理一系列复杂的商业运作如债权、股权的重组等,法律事务如代表破产企业诉讼、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财务管理如破产财产的在分配前的保值、增值,财产的处分等,经营管理事务如破产受理后的管理人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对破产企业更有利的经营活动等,法院必须依赖有专业能力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可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符合破产法立法原则的要求。
3但是,《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是对各类管理人要具备的资格标准和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主体要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侧重于职业能力、业务业绩、合法经营、责任承担那能力等方面,而对于成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没有做出规定。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全面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确保破产案件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2. 高效、有序地推进破产案件各项工作;3. 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4. 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合规、透明。
三、工作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2. 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各类问题;3. 保密原则:对破产案件相关资料严格保密;4. 责任制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四、具体工作计划1. 债权申报与审查(1)做好债权申报登记工作,确保债权人及时、准确申报债权;(2)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实债权真实性、合法性;(3)及时向法院报告债权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 财产接管与评估(1)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接管,确保财产安全;(2)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财产处置方案。
3. 职工权益保障(1)核实职工身份、工资、福利待遇等;(2)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3)与职工沟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4. 债务清偿与资产分配(1)根据破产法规定,制定债务清偿方案;(2)按照债务清偿方案,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3)对剩余债务进行合理分配。
5. 破产清算报告编制(1)根据破产法规定,编制破产清算报告;(2)将破产清算报告提交法院审查;(3)根据法院意见,对破产清算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6. 其他工作(1)协助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相关事宜;(2)与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保持良好沟通;(3)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1. 破产管理人要认真学习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2.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质量;3. 破产管理人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4. 破产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管理方案
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管理方案嘿,咱今儿就来聊聊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管理方案。
你想想看啊,这律师事务所就跟一艘大船似的,在法律的海洋里航行。
可要是这船遇到了风暴,有了破产的危险,那咱可得有一套厉害的办法来应对,不然不就翻船啦!咱先说人员管理吧。
这团队里的人那可都得是精兵强将啊!每个人都得有自己的专长,就像船上的不同岗位一样,得相互配合得默契十足。
咱不能找那些不靠谱的呀,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要是团队里有人偷懒或者捣乱,那不就跟船里进了老鼠一样,得赶紧清理掉,不然会影响整艘船的航行呀!再说说业务管理。
咱得清楚知道哪些案子是紧急的,哪些可以缓一缓。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呀,那不就乱套啦!得有个主次之分,就像打仗的时候得先打重要的敌人一样。
而且呀,对于每个案子都得认真对待,不能马虎,这可是关系到客户的利益和咱事务所的声誉呢!要是因为咱的疏忽出了岔子,那不就成笑话啦!还有沟通也特别重要。
团队里的人得经常交流,不能各干各的,像一盘散沙。
大家得互相分享经验、想法,一起商量怎么把事情办好。
这就好比一群人一起抬重物,得喊着号子一起使劲儿才行呀!要是都不吭声,各使各的力,那能抬得动吗?然后呢,时间管理也不能忽视。
咱得合理安排时间,不能一会儿忙得要死,一会儿又没事儿干。
得让每个人都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率,就像汽车的发动机一样,得一直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
不然的话,案子办不好,客户不满意,咱这事务所还怎么开下去呀!另外,风险评估也得做好。
要时刻留意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不能等问题来了才傻眼呀,那可就来不及啦!就像天气预报说要下雨,咱就得提前准备好雨伞,不然被淋成落汤鸡多狼狈呀!你说,这律师事务所破产团队管理方案是不是特别重要?要是没做好,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啊!咱可不能让这么好的事务所就这么垮了呀!所以呀,大家都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让我们的事务所能够在风雨中稳稳前行!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这是关系到大家未来的大事儿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12月31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团队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促进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合规建设,防范执业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会员单位破产管理人团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风控合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风控合规岗位的主体责任,保障风控合规管理制度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协会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人员和岗位配置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团队(以下简称“管理人团队”),对破产管理人业务及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包括案件负责人、法律和财务专业办案人员。
案件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办案经验,并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以破产企业名义开展民事活动4、破产财产清算。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随这个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的职业,他是当企业经营不善,企业的管理者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时,负责帮助企业完成破产重整全部过程的职业。
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资料繁多,并且周期很长,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就很难顺利的完成。
今天,带您了解破产重整管理人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在对重整程序(第8章)、和解程序(第9章)及破产清算程序(第10章)分别作出规定的同时,将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作了合并性规定。
合并性规定中包含了管理人制度(第3章)。
这里所称的管理人,是对重整程序中承担重整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重整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承担清算工作之人(各国通常称之为清算人)的一种统称。
管理人的工作开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引致的程序启动,并横贯三个程序。
当然,由于程序之间的目的和特性差异,各种破产程序必然要求管理人行使其相对应的职责。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章节中,均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二、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是管理人选任之后的职责履行。
企业破产法设置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顺利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以图持续营业(重整程序)或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清算程序)。
由此,法律首先赋予管理人以一般性的权限,如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处分等(企业破产法第25条)。
其次,为有效地实现破产制度的目的,法律还赋予管理人某些特别权限,如决定双方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接受债权申报等(企业破产法第18条、32条、34条、38条、39条、36条、48条、第57条)。
2024年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三篇)
2024年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摘要:本文旨在为2024年的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份内部管理方案, 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该方案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信息管理和合规监督等内容, 旨在提供一个有效的内部管理框架, 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破产管理环境。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处理破产程序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破产事务、维护破产债务人、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调查和追索债权、协商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监督债权和资产分配等。
在内部管理方面, 破产管理人应确保内部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 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1.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业务需求, 破产管理人应设立合适的内部管理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管理报告部、债权核查部、资产处置部、合规监督部等。
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能, 保证破产程序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内部管理机构的职能:(1)破产管理报告部: 负责编制和提交破产管理报告, 向破产法院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的破产管理信息。
(2)债权核查部: 负责调查和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和债权金额, 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3)资产处置部:负责研究、筹划并实施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方案, 确保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实现。
(4)合规监督部:负责对破产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要求。
三、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数据库、资产数据库、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等, 确保各项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查询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保护信息安全:破产管理人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的风险。
四、合规监督1.建立内部合规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合规监督机制, 确保破产程序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要求。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还是破产人?我们说,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一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存在“破产托管人”(Bankruptcy trustee)、“临时管财人”(Interim Trustee)和“政府破产托管人”(Official Receiver)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在“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两种:一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这些差异是各国在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
但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在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与发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的开题报告
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丧失还款能力而无法清偿债务的状态。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财务重整,破产管理人制度被引入。
该制度被视为破产程序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作用是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监管机制仍不完善,导致一些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或缺乏管理经验。
此外,长期以来,公司的利益优先于整体债务人的利益,导致一些破产重整方案不公平,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深入探究,提出改进建议和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系统地探索破产管理人制度,包括其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其优缺点,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策略。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介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在国际上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2.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经验:通过对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其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包括破产程序的效率、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等方面。
3. 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管理经验不足、利益冲突等等。
同时,从立法、监管、道德等角度分析问题的根源。
4.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建议和策略:结合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策略,包括制定更加完善的破产管理人任命和监管机制、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培养、提高债权人的统筹能力等。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资料法进行理论研究和历史回溯,收集和分析国内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
管理人员如何职业化
《管理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基本概念管理者必备的三种技能一个企业的目标都不外乎追求成长与利润,想要顺利地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管理者与部属同心协力。
因此任何企业都迫切地追求优秀的管理人才,唯有拥有更多的管理人才,这个企业的组织活动才容易开展,达到目标的速度才会提高。
然而,现实中真正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管理者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管理者都还从事着跟一般职员相同的工作,这就失去了设立管理职位的意义。
管理者必须具备的三种特殊技能:管理者必须具备的三种特殊技能:1.良好的专业技能良好的专业技能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部门要求的专业知识都不尽相同。
管理者对于自己所属单位的任务,不但需要深入地了解,更要对自己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多加研究。
2.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一个管理者如果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即使他拥有再多的专业知识、再丰富的工作经验,也不能圆满地带领部下完成预期目标。
3.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管理者在从事各项工作中不会一帆风顺,为了解决发生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冷静、缜密、系统的思考能力,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
理想管理者的特点理想管理者的特点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优秀的主管难求”,这是所有的经营者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企业的快速成长带来管理者的不足,或者是管理者的能力还不足以应付新的环境,另外,经营者对管理者的要求有时会比较高,也使得企业感到优秀的管理者难求。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培养管理人才,如何善用现有的人才,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首要的任务。
经营者心目中的管理者究竟是什么样的?日本企业家归纳了一些成功管理者的基本条件: (1) 信赖自己的部属。
信赖自己的部属。
(2) 适时地授权(将权力转移给部下)。
(3) 善于导入新的管理观念。
(4) 听取别人的良好意见。
(5) 时刻保持改革的心愿。
(6) 办事果断、勇于负责。
经营者总是希望有十全十美的管理者。
究其原因,或许归咎于经营者跟管理者之间的性格不同,对事物要求的水准也不尽相同,经营的观念无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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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摘要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
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
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
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的,因为大家都无办案经验,对专业性的考量显得无关紧要或者无法进行。
这样临时搭建的团队,很难说有什么工作上的默契,只要不出错,顺利完成任务就不错了,其战斗力可想而知。
而对于破产案件而言,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还需要处理各种非法律性的,日常持续性的事务,事务繁杂,几乎需要与全部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打交道,需要解决破产程序的每一个问题,办案周期长,短则二三年,长则三五年,甚至更长,这样复杂漫长,且很多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命运的掌控者,以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支撑了绝大部分的破产清算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是乌合之众还是精锐之师,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破产管理人团队这样的不稳定状态,还有一个严重弊端就是,稍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可能办了这件,就没有办理下一件的机会,辛辛苦苦获得的经验无法复制,更无法与同事共享,宝贵的经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
而同时,一些毫无经验的同仁又开始重新摸索,从零积累经验,造成一定程度精力,时间的浪费,同时又无谓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正如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但现实没给我们机会让我们去练兵,让我们在办案中一点点成长,获得经验,让我们从业余选手打造成为职业选手,现实只希望看到破产管理人一出场就以一个训练有素,胸有成竹的职业选手投入到案件中。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必要性纵观破产管理人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正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民事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
这一点在西方已有成熟的范例可资借鉴。
1、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要存在,破产案件将是一个常规案件,数量非常可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为市场竞争必然结果的破产现象日益增加,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取代过去那种“只生不死”或“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观念,有进有出,有生有死,各有各的门路,各有各的程序,才真正符合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规律。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扩展为企业法人,为大量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个人破产提到法律日程也不是不可能的事,这就是意味着破产管理人面临着更多的业务机会,案件数量将非常可观。
2、破产案件千差万别,但其程序至上的特性,决定了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现代司法的建构中,程序正义被提高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在与实体正义的组合中,一起护卫着司法正义的巨轮稳步前进。
而与实体正义不同的,如果程序出现问题,即便结果无误,仍难消除公众可能的质疑,这就是程序至上的根源所在。
对破产案件而言,从立案到结案,破产管理人从刻章到销章,充斥着数不清的繁琐工作,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程序组成了整个办案过程。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分配过程,每一步都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工作目标,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破产程序之公平价值。
所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几乎与破产程序共始终,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实际效果,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程序的严格把握是工作的首要要求。
3、职业化将最大可能减少个性化的差异,打造破产管理人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
鉴于破产管理人制度为一项全新制度,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尚无经验可资借鉴,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其职业化程度更低,或者说根本没有职业化。
大家只是凭着想象摸着河头过河,水深水浅谁也不知道,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如上所述,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破产管理人团队整体提升,并影响破产案件的实际办案效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破产管理人作为一种职业或行业,在走得更远之前,我们必须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以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破产管理人这一职业角色。
也就是先要进行自我完善,解决自身团队建设-----人的问题。
所以,破产管理人的团队建设是迫切的也是必要的。
破产管理人制度创立时间短,可以算是现实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办案能力低下的正当理由。
我不想看着我们走了很多弯路,还未找到完善自我的正途,更不想在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打造上,忽略至关重要的关于职业化的思考。
平心而论,那些没有受过职业化熏陶的人给人的感觉就像没有成熟的杏子,看上去很青涩,很幼稚。
这与崇尚成熟与理性的职场格格不入。
而那些经过系统训练的职业人,言谈举止、个人素养、思维方式、为人处世和业务技能都有了很大变化,因为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意识,无论走到哪里都非常受欢迎。
职业化就是专职化或专业化,简单的讲,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即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合适的方式,说合适的话,做合适的事。
职业化培训就是使员工在知识、技能、观念、思维、态度、心理上符合职业规范和标准。
具体讲包括:职业化素养、职业化行为规范和职业化技能三个部分内容。
这是一个标准的企业概念,之所以运用到这里,是因为我们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团队而言,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工作,而且反复使用,职业化是其非常明显的特征。
职业化的作用体现在,工作价值等于个人能力和职业化程度的乘积,职业化程度与工作价值成正比,即:工作价值=个人能力×职业化的程度。
如果一个人有100分的能力,而职业化的程度只有50% ,那么其工作价值显然只发挥了一半。
如果一个人的职业化程度很高,那么能力、价值就能够得到充分、稳定的发挥,而且是逐步上升的。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比较强,却自觉发挥得很不理想,总有“怀才不遇”的感慨,那就很可能是自身的职业化程度不够高造成的。
这样就使得个人的工作价值大为降低。
如人所言:一个职业化程度高的员工,他必将成为一个非常优秀的员工,一个团体职业化程度高的企业,它必将会成为一个社会尊敬的企业。
破产管理人通过职业化训练,将最大可能减少因为个体差异对案件的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形成训练有素的行为准则和思维方式,以完成繁杂漫长的破产清算事务。
三、如何打造破产管理人团队的职业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如果说,破产管理人只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一个职业角色的话,那么对专职办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而言,破产管理人几乎是其工作的全部了。
尤其是其自始至终作为企业形式而存在,以企业方式来运作应是其应有之意。
随着破产案件的增多,毫无疑问,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更高的要求,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将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
被誉为“中国管理教育第一人”的余世维博士把对职业化的要求总结成四个职业化,并用浅显易懂的四句话进行了概括。
职业化的工作技能就是“像个做事的样子”;职业化的工作形象就是“看起来像那一行的人”;职业化的工作态度就是“用心把事情做好”;职业化的工作道德就是“对一个品牌信誉的坚持”。
从内涵上讲,职业化主要包括六种技能:第一,职业技能。
这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一个人享有的专有才能,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
执业律师和会计师经过专门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资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已具有与其职业角色想匹配的职业技能。
但对破产事务而言,仍需专门的培训与加强。
第二,职业道德。
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人品,一个人的思想,一个人的修养,比如:诚实、正直、守信、忠诚、公平、关心他人、尊重他人等等。
这是我们做人的准则,也是我们实现职业化的基础。
第三,职业素养。
主要体现在责任感和团队意识上。
有了责任感,才能做到自动自发地去做事情,并能将事情做的出色。
工作只要交代一遍,就能保质保量把工作完成好,同理,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一定是勇于负责任的人,更是积极主动的人,他能够时刻思考如何让自己的工作品质做到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