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
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安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市城乡老有所养的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一些城乡居民并没有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这就给他们的养老保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需求。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概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指针对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为其提供一种补救机制,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自己的养老保险进行补缴,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对象主要是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2. 曾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城乡居民;3. 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导致养老保险账户欠费的城乡居民。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补缴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补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补缴,另一种是分期补缴。
1. 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是指城乡居民一次性缴纳未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
一次性补缴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可以享受一定的利息补贴和减免滞纳金等。
2. 分期补缴分期补缴是指城乡居民将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分期缴纳。
具体的分期方式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根据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不同的分期计划。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利息补贴对于选择一次性缴纳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利息补贴,以鼓励他们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 滞纳金减免对于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城乡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滞纳金减免政策,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6]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推进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企业(特别是已改制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原乡镇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制定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计划时,应将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各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当地城保统一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参加城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保后,各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1、折算。
将原农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保后,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
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确定),以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费本金以及按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帐户。
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当地农保实施时点的,超出部分的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或直接转入城保帐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知识问答一. 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旨在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 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⑴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村居民;⑵年满16周岁以上;⑶不是在校学生;⑷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指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不包括商业保险)。
⑸不是五保户。
四. 我市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参保人如何选择缴费档次我市新农保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600元八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300元以上的缴费档次(100元、200元供缴费特别困难的居民选择,需个人申请,村组同意,镇(办、区)政府审核,市农保局批准方可选择)。
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越多,将来享受的养老待遇也就越高。
五. 政府给参保对象如何补贴政府给参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不低于20元,市财政负担不低于10元。
同时市政府对以下特殊重点对象给予参保补贴: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类对象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30%补贴,2010年补贴数为每人90元。
参保对象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减去补贴数后的差额部分缴费;⑵见义勇为、抗击自然灾害等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保,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审批的,按最低缴费标准的100%补贴,2010年补贴数为每人300元;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苏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3.11•【字号】苏劳社〔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的社会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工作,认真总结经验。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农保工作的开展,高度重视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自2000年7月至2003年底,各级农保管理职能从民政部门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29.7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人数71.4万人,历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3.29亿元,基金积累总额66.08亿元,居全国首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显著特征是什么?答: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答:我省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7、缴费档次如何划分?答: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9、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答: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
地方可以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10、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如何参保缴费?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办法,最多不超过所差年限,地方财政补贴应同时到位。
试点启动后,45周岁以下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11、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给予补贴?答: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为参保人给予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
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4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泰州退休政策
3.定期向社会公开政策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政策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退休政策的认识和支持,开展以下宣传教育工作:
1.制定退休政策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宣传重点和目标;
2.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退休政策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3.结合实际案例,开展退休政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政策意识。
2.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扩大退休政策的宣传覆盖面;
3.与教育机构合作,将退休政策知识纳入老年人教育课程。
二十八、退休人员参与政策制定
鼓励退休人员参与政策制定,提高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1.建立退休人员政策参与机制,广泛征求退休人员对政策制定的意见和建议;
2.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评价;
2.加强对侵害退休人员权益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保障退休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十四、特殊群体关怀
针对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关怀和服务:
1.对高龄、残疾、重病等特殊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2.加强对特殊群体退休人员的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
3.政府通过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方式,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
十、退休人员社会参与
积极推动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提升社会和谐度。
1.鼓励退休人员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2.政府及社会组织定期举办针对退休人员的文体活动,丰富退休生活;
3.加强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发挥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建立退休人员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苏人社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7号)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我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
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切实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精神,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及其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10年10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底。
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仲业华与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仲业华与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审理法官】曹海霞刘春生蔡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仲业华;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仲业华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仲业华【当事人-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仲业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时间为2019年9月3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11月,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为仲业华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系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的规定,仲业华申请仲裁的事项为其与姜堰市水泵厂、姜堰区罗塘街道办事处、姜堰市扬动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区社保基金征缴中心的争议,与其本案所诉姜堰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明显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仲业华该诉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新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仲业华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姜堰:新型农保政策惠及7万农村群众
作者: 钱振治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35-35页
主题词: 农村群众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 政策 农保 养老保险费 效率与公平 参保人员
摘要:江苏省姜堰市从2007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姜堰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具体内容为,参保人员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年龄16岁以上、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的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费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其中集体和政府的补贴不低于10%,针对各乡镇经济状况,集体、政府的补贴略有区别。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什么?
江苏农村养⽼保险计算⽅法是什么?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缴费标准⽬前设为基准档每年 100 元 300 元 600 元;标准档每年 800 元1000 元 1200 元;⾼档每年 1600 元⾄ 2800 元。
参保⼈⾃主选择档次和标准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省的农村村民普遍⽐较低的收⼊难以维持后的⽣活,为此江苏省推出了。
随着越来越多的⼈加⼊了农村养⽼保险中来,⼩编却发现⼤家似乎对农村保险的其他⽅⾯知之甚少。
下⾯⼩编就为⼤家介绍江苏农村养⽼保险计算⽅法。
⼀、江苏农村养⽼保险计算⽅法是什么1、基础=(参保⼈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平均×最低缴费系数本⼈指数化⽉平均缴费⼯资)÷2×个⼈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含视同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不⾜⼀年换算成年,并保留四位⼩数)×1%2、个⼈账户养⽼⾦,按照本⼈基本个⼈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数。
⽐如,个⼈账户养⽼⾦=71007.66÷170 = 417.693、过渡性养⽼⾦=(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120。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保险办法第⼀条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时的基本⽣活,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落实计划⽣育基本国策,根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在本省⾏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保险。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保险采⽤个⼈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保险⼯作的领导,将农村社会养⽼保险⼯作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保险⼯作的⾏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发布施⾏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保险⼯作⾏政主管部门,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1999]27号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市社会保险局,省有关单位:最近,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规定,各地在贯彻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
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期间,不记载个人帐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企业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再按补缴时间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累计计算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二、关于县(区)属以下集体所有制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后的有关问题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后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自1992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的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起算缴费年限。
职工本人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至1991年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
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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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有哪些好处?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乡所有无保障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后一方面个人缴费额政府给予高利率且复利计息,另一方面将来养老待遇财政给予补贴;不但自己将来养老有保障,而且70岁以上的父母可享受高龄补贴。
二、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居民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60%为基数,最低不低于10%,最高不高于60%,缴费比例为20%。
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是550元,最高缴费标准是3300元。
三、哪些人需要补缴保费?
男45周岁以上需要从45周岁起补缴保费,女40周岁以上需要从40周岁起补缴保费,09年补缴的标准为每年550元,补缴仅限今明两年,201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不得向前补缴,可以向后延长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享受养老待遇。
也就是说后延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女将超过55周岁,男将超过60周岁。
因此暂时无条件全额补缴的人员也可以先缴当期保费或先补缴几年,以后条件许可时再补缴剩余的年限。
2010年12月31日前,男60至70周岁、女55至70周岁之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5年保费(2009年一次性缴费最低标
准为8250元),从申领手续核准的次月领取养老金,年龄越大,待遇越高,如同样一次性缴8250元,55岁的女参保人每月领77.95元,70岁的参保人每月领174.62元。
补缴标准一律按补缴时当期的缴费标准执行,因此补缴得越早,补缴费用越低。
四、哪些人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当年最低缴费标准50%的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低保家庭中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1月底前凭当年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两份,填写《姜堰市城乡居民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参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社区)、镇审核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和补贴手续。
参保手续由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须每年接受市经办机构复核。
2010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保时因年龄原因需向前补缴的,须分年提供补缴年份的低保证明手续,没有低保证明手续的年份不享受低保参保补贴。
五、怎样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带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填写《姜堰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社区)、镇审核后,确定参保人应缴或补缴金额,凭银行进账单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缴费,再凭银行收费回执回到劳保所打印《缴费证》和收款收据。
在劳保所领到《缴费证》和收款收据后,以后年度当年(断保补缴手续仍到劳保所办理)的保费凭《缴费证》直接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缴纳。
六、享受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如何办理领保手续?
享受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缴纳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的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应在到达养老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月初主动到村协管员处办理申领手续。
带《缴费证》、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二寸照片三张填写领保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村、镇审核后,于每月7日前报市经办机构核准并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七、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测算的?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金额为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发除数。
个人缴得越多、缴的时间越长储存额就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
政府对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给予高利率(如2009年利率为4.68
而银行同期利率仅2.25)和复利(利滚利)计息。
八、退保、转保的条件和流程有哪些?参保人员死亡待遇如何结算?
以下情形可以退保:1、有了征地保障的参保人员。
2、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3、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续缴保费的参保人员。
4、参保人死亡的。
参保人或其亲属可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劳动保障所办理退保手续。
转保一律按先退后转的程序办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九、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条件、标准和申领的程序有哪些?
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满15年以上,且实际长期居住在本地;
2、年满70周岁;
3、家庭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儿子、儿媳、女儿(不含已经出嫁)、入赘女婿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
4、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待遇(含遗属生活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及各级财政出资的定期养老、生活补助(不含计划生育补助、奖励)。
享受高龄养老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符合享受高龄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报。
申领人准备二寸彩照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家庭子女本年度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收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可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各两份,填写高龄补贴申领表一式二份,经村(社区)组织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镇劳动保障所、市经办机构审核。
高龄补贴待遇从领取手续核准的次月起发放。
原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待遇不重复享受。
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待遇不减,人数不再增加,70周岁后不转领高龄养老补贴。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高龄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待遇、高龄养老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
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是指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本人每年应接受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
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从规定认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待遇。
待资格认证合格后再恢复其待遇,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待遇。
享受城乡居民高龄补贴的人员,本人每年应接受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其家庭子女也应接受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
凡当期不按规定参加资格认证或家庭子女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从规定认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高龄补贴。
待资格认证合格后再恢复其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补发。
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带死亡证明和《领取证》到镇劳保所登记注销。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五月
2009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投即领测算表
说明:
1、一次性缴费可在8250元-49500元之间自由选择,缴费越多,待遇越高。
2、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此表2009年度适用,2010年度的标准将适时制发,2011年以后将不实行即投即领政策,只能从缴费年度起后延缴费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金。
4、咨询电话:88230590
88214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