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制剂登记的药效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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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至关重要。

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评价农药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选择试验地点1. 试验地点应代表当地主要农作物种植区的典型田地,并且土壤环境相对稳定。

2. 试验地点应避免有农药残留或连续使用农药的问题,并且具备合适的田间管理措施,如排水设备和病虫害监测机制。

二、试验设计1. 确定试验方案,包括对照组和不同处理组。

2. 随机布置试验区,确保不同处理的分布均匀,避免产生偏差。

3. 按照标准的农药使用剂量进行农药处理,保证试验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三、药效的评价1. 正确选择评价指标,包括作物的生长情况、产量、病虫害发生率等。

2. 观察期限应充分考虑作物生长周期,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

3. 进行科学准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四、试验记录和报告1. 对试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试验日期、天气状况、农药使用信息等。

2. 试验报告应准确反映试验情况,包括试验目的、方法、结果和分析等。

五、安全和环保要求1. 使用农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安全使用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 农药残留处理应遵守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六、试验质量控制1. 固定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操作,确保试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试验中应进行适当的对照处理,验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3. 严格控制实验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误差的因素。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衡量农药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遵守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掌握准确的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指导农药的使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及药效资料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4)氟啶脲、氟铃脲等产品(包括杀铃脲、 氟虫脲、灭幼脲、伏虫隆)对甲壳类水生生 物如蟹、虾等,具有极高的毒性。 评审会建议:对申请在水稻上进行田间试验 和临时登记的、含有上述农药成分的产品, 农药企业应提供保障甲壳类水生生物安全的 有关资料,否则不能批准试验。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4. 药效资料 4.5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 法及注意事项(如长残留除草剂后 茬禁种或慎种的作物种类、杀菌剂 铜制剂用于果树等禁用或慎用药的 时期、杀卵的杀虫剂须在卵期使用 等)。
一、新农药登记—田间试验3.3.1
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 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 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二)申请田间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②注意资料的规范性 ③注意确认产品登记类别 ④注意试验产品的“政策性” ⑤注意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⑥注意试验申请前、批准后的工作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检查是否为高毒农药在限制作物上申请试 验。 2)根据农业部文件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已禁用或停止新增登记。 3)根据相关技术管理文件或规定 核实有效成分是否可以作为农药登记。 4)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①注意农药品种的“合法性”
5)其它限制性政策和要求 (5)防治地下害虫用药 评审会建议:由于地下害虫种类繁多, 发生地区和危害作物不完全相同,药剂生物 活性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将地下害虫进行 分类登记,分为地老虎、蛴螬、蝼蛄、金针 虫等几种具体地下害虫。 注:填写试验申请表防治对象一栏应明确具 体。
(一)田间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1.田间试验申请表 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3.毒理学摘要资料 4.药效资料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新老条例变化对照说明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新老条例变化对照说明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 为了加强对农药⽣产、经营和使⽤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对农药⽣产、经营和使⽤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产和⽣态环境,维护⼈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草和其他有害⽣物以及有⽬的地调节植物、昆⾍⽣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物、其他天然物质的⼀种物质或者⼏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于不同⽬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包括昆⾍、蜱、螨)、草和⿏、软体动物等有害⽣物的; (⼆)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和其他有害⽣物的; (三) 调节植物、昆⾍⽣长的; (四) ⽤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和其他有害⽣物的; (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产、经营和使⽤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励和⽀持研制、⽣产和使⽤安全、⾼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本⾏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县级⼈民政府和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的农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化学⼯业⾏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化学⼯业⾏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农药⽣产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求
安 全 性 试 验 报 告 , 混 配 制 剂 需 要 提 交 混 配 目的 说 明 资 料 和 对
1 . 特 殊 新 农 药 制 剂 田 『 酞 验 资 料 要 求 卫 生 用 农 药 / .1 2 } I J 杀
鼠 剂/ 物 化 学 农 药 / , 物 农 药 / 基 因 物 / 敌 生 物 申 生 徽 } 转 天
刊 中报
本 题: 药 记药 料 及 期主 农 登 效资 规定 要求


编 者 按
为更 好地 贯 彻 和执 行 《 药登 记 资料 规 农 定 》 加 强农 药 登记评 审 工作 的规 范 性 , 高 , 提
企业提 交 申请试 验 和登 记 资料 的水 平 .现 将 申请 农 药 田间试 验及 登 记 的 药效 资料 规定 和 要 求做 如下解读 。 本期主 题 :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规定及要 求
田 、 林 和 草 原 卜使 川 的乐 鼠 剂 需 提 供 2年 2地 的 田问 药 效 森 试 聆 报 告 ; 他 情 况 下 使 用 的 杀 鼠 剂 应 当提 供 1年 2地 以 上 其
11 . 室 内 活 性 测 定 试 验 报 告 复 印 件 f } 问 试 验 时 提 供 .. 1 2 申 肯山
】1 . 两 个 以上 不 自然 条 件地 的 范 试 验 报 告 .. 】 3 1132 临 日 登 记期 产 品 的使 川 情 况 综 合 报 告 内容 . . 1 f 包括 :
产 品使 f 曲 积 、 { 】 丰要 廊 H 地 区 、 j 使川 技 术 、 用 效 果 、 性 发 展 、 使 抗 作 物 安 全 件 及 对 非 靶 生 物 的 影 响 等 方 面的 综 合 评 价 。 12 特 殊 新 农 药 制 剂 登 记 特 殊 新 农 药 制 剂 包 括 以 下 7类 : . 卫 生 用 农 约 ; 鼠 剂 ; 物 化 学 农 药 ; 牛 物 农 药 : 物 源 农 杀 生 微 植

农药登记管理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要求
农药登记管理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农药登记需要满足基本要求。

农药名称应使用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2.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3.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4.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5.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制定了《农药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农药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
农药登记标准是指国家对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所制定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要求。

有效成分含量是指农药产品中起杀虫、杀菌、除草等作用的化学物质的含量,其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和其使用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针对杀虫剂,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是根据不同的活性成分来确定的。

例如,对于常见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10%~40%之间;对于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一般在5%~25%之间。

而对于杀菌剂和除草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农药登记标准还会根据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来规定有效成分含量范围。

比如,针对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的杀虫剂,其有效成分含量范围可能会有所调整;对于果树、蔬菜等不同种类的作物,农药登记标准也会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为了保障农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农药登记标准还会对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测。

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的农药产品才能获得登记许可,才能在
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总的来说,农药登记标准对于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范围要求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农药、不同作物或防治对象的需求以及安全性和有效性考量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作物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农药产品登记分类,田间药效以及制剂残留试验

农药产品登记分类,田间药效以及制剂残留试验

一:农药产品登记分类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登记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新制剂包括新剂型,剂型微小优化,新混配制剂,新含量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特殊农药:主要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

特殊新农药:是指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特殊农药原药和制剂。

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剂型,含量等与已经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

包括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

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

农药剂型种类:粉剂(DP)乳油(EC),可湿性粉剂(WP), 颗粒剂(GR)悬浮剂(SC),水剂(AS),可溶粉剂(SP), 可溶粒剂(SG),可溶片剂(ST),油剂(OL),超低容量液剂(UL),烟片(FT),烟剂(FU),烟粉粒剂(FU),水乳剂(EW),微乳剂(ME),,悬乳剂(SE),微囊悬乳剂(CS), 水分散粒剂(WG), 可分散片剂(WT),可溶液剂(SL),悬浮种衣剂(FS),气雾剂(AE),蚊香(MC),电热蚊香片(MV),电热蚊香液(lv),饵剂(RB),油乳剂(OW),,细粒剂(FG),微粒剂(MG)分类:1.新农药原药登记1)原药临时登记2)原药正式登记2.新农药制剂登记1)田间试验:在提供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时需提供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毒理学资料摘要需分别提供原药和制剂的各项毒理学资料。

2)新农药制剂临时登记3)新农药制剂正式登记3.特殊新农药登记1)卫生用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2)杀鼠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3)生物化学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4)微生物农药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原药,制剂),正式登记(原药,制剂)5)植物源农药4.新制剂登记1)新剂型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2)农药剂型微小优化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3)新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4)新含量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5)新药肥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6)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7)特殊新农药的新制剂登记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5.相同农药产品登记已经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其他申请人经田间试验后需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DOC43页)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 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

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

农药药效试验如何做-步骤

农药药效试验如何做-步骤

第五章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方法第一节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的特点一、基本概念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是界于小试研制试验和大田示范试验之间,由中试产品所进行的小区区验证试验,是试验药剂与常规药剂、无药剂处理区对照进行的试验,是在不同年份、不同自然条件下通过试验,检验产品对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实际防治效果,了解其对作物的安全性及对天敌等有益生物的影响等,也就是是为农药登记提供审批依据。

二、试验的特点1.为农药产品登记注册提供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八条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生产者或者向中国出售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提交田间药效试验资料。

田间试验是我国农药登记的第一阶段。

2.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必须准确、可靠。

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决定农药产品登记后在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防治效果和安全性。

试验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登记试验提出试验药剂的推荐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等,登记审批要以此为依据,企业以皮制作标签,农民要按标签说明防治病虫害。

所以责任重大。

3.田间药效试验必须真实、科学。

农药试验数据是审批部门决定一个农药产品是否能够成为一个商品的重要依据。

因此,田间药效试验数据必须真实、科学。

4.田间药效试验是验证农药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往往使用仪器来检测;而农药产品对靶标作物的防治效果、对作物的安全性、对有益生物的影响以及将来推广使用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等只能通过田间药效试验来获得。

5.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实行批准(许可)制度。

田间药效试验需企业申请,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批准(许可),给予批准号或许可证后才能实施试验。

6.登记药效试验的试验样品实行封样检测管理。

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7.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单位实行认证管理制度。

第二节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要求一、试验设计基本原理英国人Fisher提出,试验应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重复原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目录1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5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田间试验是指登记前的田间小区或相当于田间小区性质的试验,包括田间药效、残留和环境生态试验。

临时登记是指田间试验后,为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而申请的登记。

正式登记是指为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产品所申请的登记。

1.6 农药登记分为新农药、新制剂、相同产品、扩大使用范围和方法、分装登记、续展登记、特殊需要登记等类别。

1.6.1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1.6.2 新制剂是指已过登记保护期的新农药改变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配比(包括添加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而制成的产品,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和新药肥混配制剂。

1.6.3 相同产品是指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剂型、含量或配比(包括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等与已经登记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

1.6.4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0.1%以上以及0.1%以下有明显危害的)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优于登记的。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巴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国家,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巴西对农药制剂的登记和药效残留试验制定了严格的要求。

我们来看一下巴西关于农药制剂登记的要求。

根据巴西农业部的规定,任何农药制剂在市场上销售之前都必须通过登记审核。

农药厂商需要向农业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生产工艺、毒理学数据、环境影响评估等。

一旦申请审核通过,农药制剂才能获得注册证书,方可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在进行农药制剂登记时,巴西还要求生产厂商必须遵守《巴西农药法》及其相关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农药制剂的生产厂商需要通过农业部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农药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也必须符合政府的要求,包括使用方法、剂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必须清晰明了,以避免误用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除了登记要求外,巴西还对农药制剂的药效残留进行了严格监管。

药效残留是指在农产品上残留的农药成分,如果残留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巴西对农产品的药效残留进行了监测和检测,并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方法。

在进行药效残留试验时,农药生产厂商需要根据政府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取样分析。

通常情况下,农产品样品会被送往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农药残留问题。

如果检测结果超过限量标准,相关农产品将被禁止销售,并对生产厂商做出相应的处罚。

巴西对农药制剂的登记要求和药效残留试验要点非常严格,旨在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农药生产厂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也要对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持警惕,选择符合规定的合法产品,做到健康饮食,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2016】第二篇示例:巴西是世界上最大的农药市场之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业病虫害的发生,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巴西作为世界上农业大国之一,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成为了巴西农药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从法规背景入手,分析巴西农药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

然后,我们将介绍巴西农药制剂登记的流程,包括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审批的程序。

接着,我们将探讨药效残留试验的设计和方法,包括试验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样品的采集和分析方法。

通过深入了解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及药效残留试验要点,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巴西农药管理的制度,提高农药的使用效果,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同时减少农药使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农产品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指导。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重点探讨巴西农药制剂的登记要求以及药效残留试验的要点。

为此,文章将按照如下结构进行论述:2.1 巴西农药制剂登记要求2.1.1 法规背景在这一节中,我们将介绍巴西农药登记制度的法规背景。

包括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农药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推行农药登记制度的目的和原因等方面的内容。

2.1.2 登记流程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巴西农药制剂的登记流程。

包括申请登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申请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等。

2.2 药效残留试验要点2.2.1 试验设计在这一节中,我们将重点讨论巴西药效残留试验的设计要点。

包括实验目标、试验方案的制定、样品选择和采集、实验因素的控制以及统计学分析方法等内容。

2.2.2 试验方法在这一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巴西药效残留试验的具体方法。

卫生用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卫生用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注解:①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X,%或g/100mL,20℃±2℃)范围要求。

X≤2.5 ±15%X(适用于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25%X(适用于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2.5<X≤10 ±10%X10<X≤25 ±6%X25<X≤50 ±5%XX>50 ±2.5%或2.5g/100mL②热储稳定性的一般试验条件为(54±2)℃,2周。

替代的条件是:(50±2)℃,4周;(45±2)℃,6周;(40±2)℃,8周;(35±2)℃,12周;(30±2)℃,18周。

如选择替代条件应说明理由。

③结冻和融化稳定性试验一般应在(-10±2)℃和(20±2)℃之间做4个循环,每个循环为结冻18小时,融化6小时。

④如含量低于1%的卫生用农药制剂涉及到异构体拆分,在对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鉴别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别)做出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和方法验证报告,但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当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是指某一特定异构体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是总含量乘以所使用原药或母药中有效异构体比例系数;-当有效成分由一个以上异构体按不同比例组成时,应规定总含量以及不同异构体所占的比例;-鉴别试验中应说明原药或母药中异构体的比例范围以及原药或母药异构体的拆分方法和色谱图。

⑤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⑥卫生用农药根据剂型不同,应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如下:a 蚊香、电热蚊香片:急性吸入毒性;b 气雾剂: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c 电热蚊香液: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d 驱避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e 其他剂型: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灰斑病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灰斑病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灰斑病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是用于评估农药在实际田间环境中对特定病害的防治效果的标准和方法。

对于灰斑病的田间药效试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准则:
1. 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设计,将试验区分为处理组和对照组,每个处理组和对照组应设置多个重复。

2. 试验时间:试验应选择适当的季节和天气条件,以模拟病害的流行期。

3. 治疗方法:确保农药的喷洒方法符合标准使用方法,包括剂量、喷雾液浓度和喷雾方式等。

4. 病害评价:定期观察和评估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病害发生情况和严重程度。

采用合适的评价指标,如病害的叶面覆盖率、病斑数量或病斑面积等。

5. 数据分析:根据试验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包括计算平均值、标准误差和显著性差异。

常用的统计方法包括方差分析和多重比较等。

6. 结论和建议:根据试验结果得出对农药在防治灰斑病方面的效果进行结论,并给出相应的使用建议。

以上是一般的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在具体的实验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病害情况和环境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添加。

合理
的试验设计和严格的操作能够有效评估农药的防治效果,为实际田间的灰斑病防治提供科学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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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
1年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亚麻、甘蔗、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
3地
2年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贮存用、防腐用、保鲜用等)
2地
2个试验周期以上
卫生杀虫剂
室内用制剂
2地、1年的室内药效试验报告
2地、1年的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防白蚁和外环境用制剂
新农药制剂登记的药效试验要求
作者:HSF中心 2013-05-28
农药类型
试验地数目
(省级行政地区)
周期
杀虫剂、杀菌剂
4地
2年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5地
2年
长残效性除草剂,另需要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灭生性除草剂、土壤消毒剂等
3地
2年
林业用杀虫剂、杀菌剂
4地
1年
林业用除草剂
5地
1年
林业用灭生性除草剂
3地
2年
或者1年6地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使用的上述农药,如仓储用、防腐用、保鲜用农药等
2地
2
4地
1年
- 林业用除草剂
5地
1年
- 灭生性除草剂
3地
1年
2个省级行政区1年现场药效试验报告
杀鼠剂
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
2地
2年
其他情况下使用的杀鼠剂
2地
1年
生物农药
杀虫剂和杀菌剂:
4地
2年
或者8地,1年
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5地
2年
或者10地,1年
灭生性除草剂
3地
2年
或者6地,1年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者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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