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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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房屋征收及拆迁中的土地补偿问题

房屋征收及拆迁中的土地补偿问题
可迎 刃而 解 了。

权, 进行 土地 开 发 、 用 、 利 经营 。取 得土 地使 用权 的 地使 用 者 , 使用 权在 使 用年 限 内可 以转让 、 其 出租 、 托 押 或 者用 于 其他 交 易 活动 ,合 法 权 益受 国家 法 律{ 5 i 护 。从 我 国立 法 来看 , 地使用 权 人有 权 自主使 用 土 地 , 土 地进 行 占有 、 对 使用 、 益和 附条 件 的处 分 : 收
这种情 况 在过 去是 合 理 的 , 因为 国有 土 地使用 杉
是无偿 取 得 的 , 具有 流通 性 , 不 其价 值也 无从 计算 , 能被 当作 无价 值之 物 随 同地上 建筑 物 、附着 物移 转 . 但 在 实行 国有土 地 有偿 使 用 的法 律 制 度之 后 , 地 “ 计价 、 地随 房走 ” 的作 法就难 以存 在 了 。 1 8 从 9 7年 始 , 国开始 进行 旨在 建立 土地 有偿 使用 制 的土地 审 我 度改革 。在建 立土 地有 偿使 用制 度 后 , 地 利用 关豸 土 被 导入 商 品经 济关 系 , 国的土 地也 开始 从纯 粹 自 我
根 据 我 国宪 法 、 民法通 则 、 地 管 理法 等 现 行 法 土
律, 所谓 国有 土 地 使用 权 , 是指 公 民 、 法人 依 法 控 制 、 支 配 国家 所有 的土地及 其 收益 , 排斥 第三 人干 涉 的 并
权 利 。( 镇 国有 土地 使用权 出让和转 让暂 行条 例》 ( 城 第
成 了 以土地 市场 来实现 国有 土地价 值 的制度 。 国现 我
行 的土地市 场依法 分 为两级 市场 。 级市场 指土 地使 一 用权 的 出让 ,即 土地 使用 权 从 国家土 地 所 有权 中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上)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

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1、法律依据《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

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

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房屋拆迁行为的物权法定位

房屋拆迁行为的物权法定位
。。
房屋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法律现象。如何在保护房屋 所有权与满足城市化建设需要之间寻求平衡点, 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 题。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不可能消除主体平等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但 是坚持私有权利保护理念应当是法学尤其是民法学应有的价值观。公 共利益应当建立在私有权利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无正当理由 或者无 法理依据地损害他人应当获得保护的私有权利为代价产生的公共利 益, 并非是法律应当给予保护的公共利益。在法律中, 根据主体权利平 等理念, 强调任何人对其财产的获得必须“ 取之有道”即使是在资源十 , 分有限的情况下。那种并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却要求被 拆迁人必须“ 服从” 的观念, 表面 是维护了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 要, 但是在法律的制度价值判断上却丧失了其应有的定位。 应当说 , 国 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确需要法律的保护, 但是, 任何权利的保护均是不 同利益的一种均衡保护。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片面地强调国家利益和集 体利益至上的理念长期制约着我们的思维。 笔者认为, 房屋拆迁行 我国 为应当以物权独立和物权平等保护思想为其基本理论。至于所有权负 有 义务的观念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早已深深根植于房屋拆迁行为
的理念中 , 不宜再强调之 , , 当 相反 应 给予必要的制约。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 收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
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性质应从以下方面确定:
民 主与 法制
房屋拆 迁 行 为 的物权 法定位
王 小鱼 , 冯龙 良
( 陕西 譬 官职 业 学 院 法律 系 , 安 70 4) 西 103

《物权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规制

《物权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规制

4 征 收房 屋 的补 偿 义 务人 是 代 表 国家行 使 公 权 . 力 的县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和 其他 征 收 房 屋行 为 的受 益
1 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而启 动 ; .
2依 照法律 规 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来 实施 ; .
3 依 法 事先 给 予足额 补 偿 ( 含 对土 地使 用权 征 . 包 用 的补偿) 维 护被 征收 人 的合法 权益 ; , 4 征收个 人 住宅 的, . 还应 当保 障 被征 收人 的居 住
《 物权 法》 四十 二 条规 定 : 收单 位 、 人 的房 第 征 个
屋 及 其他 不 动产 , 当给 予 拆 迁补 偿 , 护 被 征 收人 应 维
的合法 权 益 ; 收 居 民房 屋 的 , 应 当保 障 被 征 收人 征 还 的居 住 条件 。第 一 百 四十 八 条规 定 : 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期 问届满 前 ,因 公共利 益 需要 提前 收 回 该土 地 的 , 应
迁 条例》 为 具体 内容 的城 市 房屋 拆迁 法律 体 系 , ) 彻底 解 决 了因立 法进 程给 学术 界 带来 的争 议 , 为完 善我 也
( 统 一 了对城 市建 设“ 四) 公共 利益 ” 的立法 认识 纵 观 世界 主 要发 达 国家行 政征 收 征用 发展 史 , 公 共 利益 是 一个 发展 中的概 念 , 是不 同的社会 发 展阶段 公益和 私益 平衡 的结果 。 市 发展 中的政 府征 收征用 城
行 为之 一— —城 市 房屋 拆 迁 , 只要 是合 法 的规划 行 为 都 符合 公 共利 益 的 要求 。根据 我 国 《 拆迁 条 例》 的规
国行政 征收或 征用 补偿 制度 奠定 了 良好 的基 础 。

物权法实施对我国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

物权法实施对我国房屋拆迁工作的影响

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 出了物权 平 提 等权利及保护 的问题。 平等权利及 保护 ”应该是这样理解 :权利是平等
物权概念 的界定对现有房屋拆迂
带来 认 识 上 的 重 大 改 变 。 由于 房屋 拆 迁是 对 单 位 或 个人 的不 动 产所 有权 进 行 再分 配 的 一 种形 式 在 房 屋 拆迁 中 对 不 动产 所 有 权 的保 护 虽 然 在 宪 法 中
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 明确规定私有
随 着 物 权 法 的 实 施 对现 行 的 房 财 产 作 为 一 种 基 本 权利 不可 侵 犯 。然 等 权 利 和 保 护 ”这样 一 个 原 则 。现 阶 屋 拆 迁 制度 提 出 了新 的挑 战 。不 动 产 而 ,这些国家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 段 房屋拆迁 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当
否则权利人就 应享有 同等的保护。如
得 了房屋 拆迁 许 可 证 ,被 拆 除 房 屋所 这是否就意味着权利人对物具有绝对 物权法第 四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 征收 有 人 无 法提 出异 议 如 拆 迁 双 方 无 法 的支 配 权 并具 有排 他 的意 志 包 括 国 个人住宅的 ,还应 当保障被征 收人的
的 ,均 需要法律的保护 ;如保护是不
平等的 ,则均需要法律的适用,即平 等权利不等于平等保护。这是 因为平 等权利仅仅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意义上 的平等 而在 实际 中 因物 的特定性 往往其权利人 之间是不平等的,如国
早已明确 ,但毕竟这种权利是一个抽 志 而 进 一 步 规 范和 调 整 自己的 行 为 。
有直 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 。也 就是 说 所谓 的 物 ”必须 是特定 的具有
实际 内容 的 客体 以此 形成 的 权利 必
Hale Waihona Puke 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

拆迁法与物权法的冲突与融合【摘要】房屋拆迁是旧城改造的一般做法,不仅涉及到城市现代化的进程,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于房屋拆迁之前主要是由《城市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进行调整,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两者之间表现出了很多矛盾与冲突,国务院为更好的贯彻物权法的原则与精神,于2011年1月21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本文接下来将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物权法》的冲突表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些改进极其存在的一些不足。

【关键词】房屋拆迁;物权法;拆迁条例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拆迁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拆迁条例》表现出了很多与《物权法》的冲突,为此,国务院在今年的一月二十一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原来的《拆迁条例》,更好的贯彻了《物权法》的理念与精神。

2001年国家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

《拆迁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作了新规定。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房屋拆迁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拆迁条例》表现出了很多与《物权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的制定主体超越立法权限。

《拆迁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该条例的法律等级属于行政法规。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房屋是公民个人财产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房屋的拆迁行为也应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来规范才是恰当的。

私人房屋的取得、转让、继承、拆迁丧失都由法律来规定,既体现法律保护私人基本财产权的本质,又体现法律的协调统一。

而由国务院来制定行政法规对房屋拆迁进行规范,其立法权限于法无据。

2、“公共利益”的限定不明确。

《物权法》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拆迁条例》中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方案
四、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拆迁过渡期限计算。
五、拆迁补偿程序
1.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
五、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等价值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照当地相关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拆迁过渡期限计算。
六、拆迁补偿程序
1.发布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
拆迁补偿方案
第1篇
拆迁补偿方案
一、前言
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
1.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XX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及时公开原则:拆迁补偿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提高拆迁工作的透明度。
四、拆迁补偿方式
本次拆迁补偿采用以下方式:
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为被拆迁人提供等价值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3.临时安置补偿:在拆迁过渡期间,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住房或发放临时安置费。
2.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充分听取并征求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与征用(F44)梁慧星教授指出: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物权法》视角下浅谈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物权法》视角下浅谈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 掏权法》 角下浅谈填市房屋拆迁制度 颍
北京林 业 大学人 文社会 科 学 学院
[ 摘

杨 安琪
要] 随着我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城 市化 进程 的 不断加 快 , 房屋拆 迁是一 个无法避免的 问题 , 也是社会 矛盾激化的重要 原 因之 目 , 国房屋拆 迁方面立法上存在缺 陷, 前 我 管理混乱 , 重影响 了我 国社会秩序 的稳 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新 出台的《 严 物权法》 加大 了对公 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力度 , 开启 了房屋拆 迁的新模 式。本 文主要从 《 物权法》 角下审视现今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 出 视 指 我国原有房屋拆迁立法的缺 陷, 阐述《 物权 法》 对拆 迁模式的新规定 , 并分析新 出台的《 物权法》 实施对房屋拆 迁制度的影响 。 的 [ 关键词] 物权 法 房屋拆 迁 物权变动 拆 迁赔偿
《 物权 法》 明确了征收的 目的只能是 为了公共 利益。而“ 公共利益 ” 究竟该 如何 界定呢?学界有很多争论 , 如民法权威 粱慧星教授认为 , 民 法 上所 谓 “ 会 公共 利益 ” 就 是指全 体社会 成员 都可 直接 享受 的利 社 , 益。笔者认 为 , 公共利益必然惠及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 , 具有多元化 和 不确 定性 。在 此种情况下 , 以征收私人财 产背 后的主要受 益人为标 应 准, 来判断政府 征收私人财产 背后的主要利益驱 动是些年我 国城市化进 程的不断加快 , 落后的硬件设 施与迅猛 发展的经济步伐产生 了巨大的矛盾 , 尤其是在资源 紧缺 的大城市 , 既存
空间 的狭小 与房屋需求量 的增加关系十分 紧张 , 房屋拆 迁制度在此背 景下应运而生。房屋与居 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 因此 , 对公 民财产 的 征收 、 征用程序和补偿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的《 物权法》 的出台, 对规 范我 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 确立正确的房屋拆迁模式 , 保护被拆迁人 的利益

《宪法》、《物权法》不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象之法理学分析

《宪法》、《物权法》不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现象之法理学分析
第 2 卷第 3期 3
2 1 年 6月 00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 BE rep n e c i est o r a HU o I Co rs o d n e Unv ri y
V I 3 NO. 0. . 2 3 Jn 2 1 u .0 0
《 宪法》《 、物权法》 不敌《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现 象之 法理学 分析
权利 , 个人应该服从一个较大的社会群 体和 它的权威 、 要求和 程序 限制“ 公共利益” 的泛化 。 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 、 法规或者 目标 。脚 实施相应行政行为 时, 凡涉及公共利 益与个人权利的 比较衡
( ) 权 可 以限 制 私权 二 公 量时 , 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 “ 舍小家为大家” “ 、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 部利益服 、局 ( ) 二 拆迁 法律制度 不完善 从全局利益” 仍然是调整公权与私权关系 的金科玉律 。在这种 现行的拆迁法律制度 , 欠缺对保护被拆迁人权益 的规定,
观念下 , 为公权而无条件牺牲私权是受到赞许和鼓励的, 对那些 欠缺明确 限定拆迁范围的规定, 欠缺对拆迁与被拆迁 的主体的 为了个人的一 点私利不依不饶的人是鄙视 的, 不说是刁民, 至少 合法性规定 , 欠缺 对公共利 益的具体规定。 用于商业性质 的拆 是一个“ 私心很重的人” 这就是 中国长期 以来存在 的公权优于 迁, 。 并没有 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循 民事法律关系的 自愿 、 等协 平 私权 的观念。公民知道 “ 舍小家为大家” 值得庆幸的是公 民知 商、 , 诚实信用 、 等价有偿 的原则 , 严肃拆迁许可制度 。 并没有准 道, 公权是来 自于私权, 没有私权就 没有公权; 然而公权对私权 确定位政府部 门在拆迁中的角色, 控制公权力的介入 , 将行政 的限制 , 又是不是合情合理呢?该是哪种程度的限制呢? 权力置于法律的有效规范、 调整和监控之下 。 既然城 市拆迁过 ( ) 三 公权 具有权威性 程中涉及三种主体的法律 关系 , 那么承担责任也应该公平考虑 在调整 公权 与私权 的关系时 , 需要通过 公权力 。 在一个 国 到每 一方当事人 。并没有 明确规 定政府部 门如果在房屋拆迁 家范 围之 内, 立法、 司法、 行政等公权力机关要实现对国家 的统 过程 中, 未尽 管理 监督职 能, 用权力 , 滥 就应该承担行政 责任 ; 治, 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必须要通过暴力等形式 , 能实 拆迁单位如果暴力拆迁 , 方 侵犯人权 , 甚至违法犯罪, 也必须 负民 现 国家的安定 团结 。 毋庸置疑, 公权力是具有权威性 、 强制性 、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优先性 。 公权的实现是需要通过公权 力机 关得 以保 障的, 在公 三、 法律监督制度 问题 权与私权相 比较而言 , 公权更具有权威性 。《 宪法》 《 权法》 、物 ( ) 国违宪审查制度 存在缺 陷 一 我 难敌《 拆迁条例》 正是反映 了在公权力机关的权威性面前私权 , 《 立法法》 7 第 9条规定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 地方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

物权保护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物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物权是指对物品及其所产生的利益拥有的权利,而物权保护就是保护人们对其物品和利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物权保护案例,探讨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一:房屋拆迁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某市政府计划对一片老旧的住宅区进行拆迁,并在其原址上建设商业中心。

该住宅区的居民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他们对政府的拆迁计划表示强烈反对。

在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争议中,物权保护成为了焦点。

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在本案中,政府计划征收居民的房屋,必须依法支付合理的房屋补偿金。

如果政府未能提供合理的补偿,侵犯了居民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物权。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合理的补偿金。

同时,居民还可以组织自己的利益团体,通过舆论、示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引起社会关注,增加压力。

案例二:盗窃案引发的物权争议背景:小明在市区购买了一辆自行车,并将其锁在车棚内。

然而,几天后,小明发现他的自行车被盗。

他报警并找到了监控录像,确认了盗窃犯的身份。

小明要求警方追回他的自行车,但警方认为小明的物权已经被侵犯,很难追回。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自行车的合法所有者,但由于盗窃案发生,他的物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

小明可以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进行侦破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物权。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盗窃犯的身份证据。

警方应积极调查,追回盗窃的自行车,并将盗窃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小明还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犯赔偿自行车的价值。

结论: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物权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政府的拆迁行为还是个人财产的侵犯,都需要我们依法维护自己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论《物权法》对房屋拆迁活动的影响

论《物权法》对房屋拆迁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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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 ( 物权 法 对 房 屋 拆迁 活 动 的影 响
法 制 天 地
合同法) 施契机 ,强化 管理 ,加 大依 法规范 劳动关 系 )实 工作 的力度 ,切实抓 好劳动 合 同管理 的签订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劳 动 关 系管 理 中 的各 项 业 务 工 作 。 第 四 ,劳 动 保 障 部 门要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对 于 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或 订 立 的 劳
二 、构建和谐劳 动关 系 ,在 新形势下调整劳动 关 系 ,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做出贡献
贯彻落 实 劳 动合 同法) ),依法 确立劳 动关 系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益的界 定和拆 迁居住 条件的保 障等问题 进行 着手,分析 《 物权
定对 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发 挥 着 基 础 性 作 用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权 法 ) 种 期 待 ? 笔 者 就 物 权 法 ) 有 关 房 屋 拆 迁 的 )何 )中 中 全 会 提 出 了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大 战 略 目标 , 相关 规 定 进 行 分 析 , 同时 提 出 了 自己 的 几点 见解 。 对 发 展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提 出 了 更 加 迫 切 的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物权法》 于2 0 年 l 月1 07 0 日正 式施行 , 是一部确认
入 了适 用范围 ;第二 ,加大 了用人单 位不依 法签订 劳动 合同 的成本 ;第三 ,增强 了支付经济 补偿金 的情形 ;第

正确把握《物叔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正确把握《物叔法》实施后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金补 偿 , 体现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补 偿 原则 , 规范 了 出让 土地 和划 拨土 地和 划拨 土地 的补 偿 问题 。 根据 上述 规 定 , 收房 屋 具有 以下 四个特 征 : 一 , 于 公共利 益 的需要 而 启动 ; 征 第 基 第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来 实施 ; 第三 , 法事 先给 予足 额补 偿 ( 含 对土地 使 用 依 包 权征 用 的补偿 ) 维 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四, 收 个人 住 宅 的 , 应 当保 障征 收 人 , 第 征 还
同时 , 明确 了三 项补 偿 安 置原 则 : 是拆 迁补 偿 应维 护 被 征收 人 的合 法 权益 , 一 体现 安 全
补偿原则。二是保障被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 , 体现公正补偿原则; 出特别保障机制 , 提 为 各地 的最低 补偿 、 困补偿 等 提供 立法 依 据 。三 是 建设 用 地使 用 权 未到 期 的土 地 出 让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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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合理补 偿 的基 础上 征 收拆 迁 的强制 性更 加 明显 在
《 物权 法》 4 第 2条规 定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 要 , 照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和程 序可 以征 “ 依 收集 体所有 土地 和单 位 、 个人 的房屋及 其 他不 动产 。征 收集 体所 有 的土 地 , 当依 法足 应 额 支 付土 地 补 偿 费 、 安置 补 助 费 、 上 附着 物和 青 苗 的补 偿 费等 费用 , 排补 征 地 农 民 地 安 的社会 保 障 费用 , 障 被征 地农 民的生活 , 护被 征地 农 民 的合 法权 益 。 保 维 征收 单位 、 个人 的房 屋及 其 他 不 动产 , 当依 法给 予 拆迁 补 偿 , 护 被 征收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收个 人住 应 维 征 宅的, 还应 当保障 被征 收人 的居 住条 件 。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 不得贪 污 、 挪用 、 分 、 留、 私 截 拖 欠 征收补 偿 费等 费用 ” 。从 该条 法律 规 定我 们可 以清 楚地看 到 , 收土 地 的前 提条 件 必 征 须 是为 了公共 利益 。 由此 我们 还可 以做 出这 样 的法 律 推理 : 非 为 了公共 利益 , 不 应 若 则 进 行 征 收拆 迁 , 不具 有 强制 力 ; 为 了公共 利 益 征 收房 屋土 地 具有 更 加 明显 的强制 性 , 而 在 确 保 了被拆 迁 人得 到 了公平 合理 补偿 的 同时 ,也 确 保 了公 共利 益建 设 项 目的顺 利 实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中涉及拆迁的物权保护问题作者:***来源:《民生周刊》2020年第12期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成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條文,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被替代。

对百姓而言,我们要熟悉法律、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也应当知道自己要承担的义务,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则、要求生活。

房屋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违法强拆现象,若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拆迁一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房屋拆迁本质是对公民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关键是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并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物权问题。

一般地说,目前城市百姓最大的物权就是对房屋的权利。

拆迁涉及房屋的存废、房屋的补偿、居住的安置等,这些都关系到居民的物权问题。

那么,民法典如何保护拆迁户的物权?民法通则确立了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处理保护物权的纠纷都是用侵权责任来解决。

这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成为裁判者民法思考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民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见,民法典编纂仍坚持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以完成保护物权的任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

一、强制拆迁的定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二、物权法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一)《物权法》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物权法》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

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性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

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二)《物权法》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而现行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是以《条例》为最高依据。

因此在《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物权法》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

三、强制拆迁时要走的八个程序包括:(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拆迁法

拆迁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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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物权法保护摘要:2007年是我国“钉子户”之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个人利益补偿遭遇公共利益要求对抗时,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却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之界定没有明确的态度。

如何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是保障个人利益和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关键。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征收近些年,各地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商业街”、“高尔夫俱乐部”等项目,都高举“公共利益”的大旗畅快进行着,其中为搞项目开发征地而引起的纠纷日益频繁。

但何谓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至今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直至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将房屋拆迁中对私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之界定的矛盾推到全国人民面前,才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一、房屋拆迁与征收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很多城市进入了快速扩张阶段,各种商业化或者公益化的项目名目繁多,使得相应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矛盾成为全国各界关注的焦点。

《物权法》通过立法已经首要明确了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原则,只承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民事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平衡民事主体的合法物权得到充分保护和为了公共利益对财产进行征收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重庆钉子户”到底是捍卫权利的“英雄”还是滥用权利的“刁民”,至今仍众说纷纭。

其中关键还得了解我国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征收制度。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

征收其实就是国家对个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典型表现,国家兼具公权力主体和财产权主体的双重身份。

因此,国家作为所有者有其特殊性,它可以不依市场价格进行买卖,而是出于公共目的强制当事人出卖其财产。

通常,私人财产所有者不能像拒绝私人买主一样拒绝政府,也不能坚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补偿,或是补偿他对财产效用的主观评价。

征收的权力如此之大,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它的适用,《物权法》只明确了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下才能进行征收。

因此征收具有以下特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私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强制性地移转给国家。

除国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公共权力,因而也不享有征收权。

另一方面,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或私有财产。

被征收财产的范围,除物权法上规定的动产、不动产之外,还包括物权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财产。

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是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非常全面和完备的国家,也认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

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

所以,征收制度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制度。

各国法律都规定基于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征用。

鉴于征收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重大限制,征收行为的实施与个人财产利益关系巨大,其将导致个人财产权被限制,甚至剥夺。

所以,为了强化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各国法律大多是在宪法和物权法中对征收制度作出规定的。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之物权法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依据宪法,通过三个条文对征收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落实和完善了宪法的规定,而且建立了有关征收制度的基本规则。

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具有如下几个特 点:1.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征收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对象必须合法、征收后应依法给予补偿。

2.明确了征收制度适用的范围物权法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适用于用益物权。

但物权法所规定的征收,只限于将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移转为国家所有的情况,并不包含限制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处分权限这一含义。

在实践中,如果仅仅只是对所有权作出限制,就不能构成征收。

正是因为征收导致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其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

国家不必要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即可取得所有权,且可以令原物的其他负担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说,征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对征收后的补偿规则作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一般认为,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中的三层结构,即宣告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对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对财产权征收征用后的补偿条款。

这三方面内容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在征收制度中,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尤为重要。

我国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而且规定了单位个人的住宅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这些关于补偿的规定都比较详细。

4.严格区别了征收、征用的概念在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征收制度,还规定了征用制度。

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尽管征收和征用在内涵上有一定关联,但物权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1)是否出于紧急需要。

物权法强调征用必须是基于救灾、抢险等紧急需要。

换言之,征用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迫不得已才被采用的,紧急状况主要指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等。

而征收则不以紧急状态的存在为其适用的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征收。

(2)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针对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用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所以物权法规定,征用适用于“单位、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因为绝大多数动产都具有可替代性,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所以实践中征用的对象大多也是不动产。

例如,紧急情况下征用他人的土地堆放防空器材,或在非典时期征用他人房屋以隔离病人。

(3)是否移转所有权不同。

一般来说,征收要强制移转所有权,而且导致所有权永久性地移转,所以征收是国家对私人所有权所采取的具体而特别的干预。

但征用的目的只在获得使用权。

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由于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征收的程序比征用更为严格。

(4)在补偿方面,物权法规定任何征收都要给予补偿,而且必须依法补偿。

但是在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首先应当将征用财产返还给被征用人。

比如征用了他人的房屋的,应当尽快腾空房屋,返还给被征用人。

关于征用的补偿,物权法只是规定应当给予补偿,究竟如何补偿,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另一方面,尽管征收在性质上不同于买卖,且征收也不以完全补偿为前提,但由于征收要移转所有权,征收应当考虑市场价格。

征用一般不移转所有权,而只是使用财产,因而主要是对物本身的损害给予补偿,不包括相关的利益。

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应地更高一些。

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对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征收补偿方面的纠纷,因此需要通过物权法的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了征收制度的基本框架,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只能够在其框架内加以细化规定,而不能违反物权法关于征收制度的基本精神。

因此,我国物权法通过规定明确了我国征收法律制度,但该法强调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物权法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探讨分析,才能真正贯彻征收法律制度。

三、公共利益之界定何谓公共利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虽然确立了财产保护制度,仍然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充分界定“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性概念。

尤其是其中的“公共利益”概念,仍被普遍认为具有“模糊性”的属性,使得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具体制度迄今尚未实现,而与之相关的司法判决也未曾给出过明晰的裁量标准。

已经通过并生效的《物权法》在第四章第42条对“公共利益”仍然采取模糊处理方式,使得公共利益的内涵与边界持续处于混沌的状态之中。

这样很容易导致在征收行为中,尤其是像“重庆钉子户”事件这样的与公民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拆迁之中,频频出现对抗升级的热点。

事实上,自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围绕“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权力的滥用,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比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物权法》第五次审议中,王涛委员说,“依照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个理由,关系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问题。

因此,本法(《物权法》)中必须加以严格规定,严格界定,以保护土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严防土地流失”。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为“公共利益”做出明细标准的意见,初衷是非常好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从所有的情况中抽象概括出一个“公共利益”的具体界限,在技术上是很难达到的,而且这也不是物权法的主要任务。

其中王利明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不确定性等特殊性质,只能用抽象的概念去表述公共利益,没法采用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规定公共利益的内涵。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从宪法到物权法,公共利益是我国当前征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判断政府征地、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唯一标准,因而,也是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标准。

然而,法律对于何为公共利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一致而滥用自由裁量权。

作为城市房屋拆迁具体依据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公共利益只字未提,进而使上位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在具体的房屋拆迁中形同虚设。

法律法规的模糊与阙如,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的拆迁没有正当性标准,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不断出现。

因此,在法律规制中,应该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地表述来明确房屋拆迁的标准,最终公平地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1.公共利益的效力层级何谓公共利益?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同一阶级在不同历史时期也会有理解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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