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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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人民
群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农药,根据国务院农业部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药,是指《农药管理法》所规定的,包括农药、化学除草剂和兽药,用于控制、防治农林作物病害、虫害、杂草的农药制
剂的总称。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农业部批准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从事
农药生产活动,以及社会各界应用农药的行为。

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一)申请材料
1、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企业有关农药生产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设备及检验
技术档案的详细情况;
(4)本企业的农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6)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环境保护许可
等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7)本企业的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供货约定以及其他表明本企
业有能力从事农药生产的有关性质的证明材料;
(8)本企业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 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13-00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7)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7)4 许可程序 (9)4.1 申请和受理 (9)4.2 企业实地核查 (11)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1)4.4 审定与发证 (12)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5 审查要求 (12)5.1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2)5.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5.3 农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5.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5)6.1 证书 (15)6.2 标志 (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8 监督检查 (17)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 (18)附件1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附件2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附件5 检验报告 (43)附件6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项目 (47)附件7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7)附件8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156)附件9 申请产品汇总表 (163)附件10 符号说明 (16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农药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办法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加强农药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国境内的农药生产、流通、使用、储存等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农药市场的安全和顺畅。

第二章农药生产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拥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三)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生产流程进行,并应当配备技术人员进行完整的记录。

第七条农药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通过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生产方式,保障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农药流通第九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拥有必要的经营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三)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农药经销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农药销售,保证农药的安全与合法性。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进行有效地包装,并应当注明出产日期、保质期和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销售对象进行有效的甄别及微量元素残留等检测。

第四章农药使用第十三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具备农药使用相关的知识,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农药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保证农药使用安全的措施,并应当与周边居民友好沟通。

第五章农药储存第十五条农药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拥有必要的储存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三)拥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农药储存企业在储存过程中应当保证农药的安全性、稳定性,并应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盗等措施。

第十七条农药储存企业应当与周边居民友好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农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农药产品应当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农药登记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农药产品包装上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八条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农药生产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储存管理制度,按照农药产品性质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和使用次数。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面积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是一种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侵害的重要工具。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需要进行管理来确保其安全性和质量。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就是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企业必须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并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措施。

此外,企业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

同时,农药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其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许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且需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能被授予农药生产许可证。

此外,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需要重新申请续期。

再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要求。

有关部门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以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最后,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农药的质量监控和评价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监控,并且需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农药的质量状况。

有关部门可以对农药进行抽样测试和评价,以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农药,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总的来说,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质量至关重要。

通过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农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控制,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推动农药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原 药 (母 药 )不 得 委托 加 工和 分 装。 向 中 国 出 口农 药 的 ,其 产 品 允 许委 托 具有 相 应 农 药 生产 范 围 的 农 药生
22 2018.5中 国 农 药
产 企业 分装 。
7农药生产企业 已取得工信 部颁发的农药生产 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能否 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
5一个企业可 以在不 同区域拥 有多个生产地址 吗 ?拥有多个生产地址企业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是一 个 生产 许 可证 号 吗 ?
按照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实施 一 企 一 证 管 理 ,一 个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只 能 有 一 个 生产 许可 证 。
一 个农 药生 产 企业 可 以在 发 证 机 关 管 辖 的 行 政 区域 内 ,拥有 多 个生 产 地 址 。 省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将 在 农 药 生 产许 可 证 中注 明 每 个生 产地 址 的 农药 生 产许 可 范 围。
6委托农药加工、分装有什么要求 ?
根 据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委 托 方 应 当 取何/153付-'zt ̄委托 加 工 或 分 装 产 品 的农 药 登 记 证 ,受 托 方 应 当 取得 相 应 的农 药生 产 许 可范 围 。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 么特殊 要 求 ?
与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农 药 产 品标 签 相 比 ,委 托 加 工 、分 装 农 药产 品 的标 签有 特 殊要 求 ,应 当 同 时标 注 以下 信息 :
(])委托 人 的农 药 登记 证 号 、产 品 质 量标 准 号 及其 联 系 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二、农药登记1. 第四条农药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

2. 第五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能力;(二)具有农药登记试验设施;(三)具有农药登记试验专业技术人员;(四)符合国家农药登记试验相关标准。

3. 第六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向农药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书;(二)农药登记试验报告;(三)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四)农药登记试验费用;(五)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药生产1. 第七条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生产设施;(二)具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生产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3.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农药生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农药生产设施情况说明;(三)农药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四)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农药经营1. 第十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场所;(二)具有农药经营专业技术人员;(三)符合国家农药经营相关标准;(四)具备农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促进农药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任地实施农药生产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健康。

二、注册登记
4、生产农药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5、农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并妥善建立农药生产管理系统。

三、原辅料及成品检验
6、农药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辅料及成品涉及的技术指标、功效成分等指标进行检验确认,确保产品质量。

7、农药企业应当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定期检查原料、成品及配料,建立并完善完整的质量档案,确保产品质量。

四、生产设备
8、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配备合格的运输设备,人员驾驶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应当 查验该农药母药的登记情况”,即该农 药母 药是否 已有申请人取得登记 ,并不限定为农药生产许可 申请人。 但 申请企业在未取得该农药母药的登记证之前 ,仍不能 从 事 该 母药 的生 产 。
4 原 已取 得农药登 记证但未取 得农药生产 许 可证 书或 者农 药生 产许 可证 的卫 生 杀虫剂 企 业 ,应当何 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件 ?
《农药管理 条例》和 《农药 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 规定农药生产许可的条件 ,没有限制批准农药生产许可 的数量。因此 ,符合条件的企业 ,均可以申请农药生产 许 可 证
3 申请母药 生产许可 时 ,如何核查 该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登 记情况 7
农药登记分为原药 (母药 )和制剂两大类。一般情 况下 ,申请人应当申请原药登记 申请母药登记 ,应当 说 明生产母药的理由 (主要指 因技术和安全等原 因 ,不 能申请原 药登记的特殊情形 )。
(来源 :微语农药 )
2018.7中国农药 5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解读
1 在 县级化 工园 区的化 学农药生 产企业 ,可 以新增化 学农药原药生产吗 ?
根据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 ,现有的化学农药 生产 企业可 以新增制剂加工生产范 围。要新增原药 品种 生产 ,所在地应 当在市级以上的化工园区或工业 园区。
2 新 增农药 生产企业 是否有数 ■限制 ?是 否 只要符合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条件 . 企业就可 以申请 农药 生产许 可证 7
为 避 免 省 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 对 申请 母 药 生 产 许 可 的 审 批结果与农业农村部对母药登记的审批意见发生冲突 ,
《农药生产 许可审查细则》 (农业部公告第 2568号 ) 第三十 三条规定 , 申请 农药生产范 围为母药的 ,应 当 核查该农药登记情况。 该公 告的附件 1, 《农药生产许 可审查表 (适用于原药或母药 )》的 六、其他要求 中 明确 , 生产 范围为母药 的 ,该农药的母 药 ,应 当 已有 企业在我 国取得农 药登记。 在生产许可 审查审批 时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化学工具,能够在保障农作物安全生长的同时,控制和消灭害虫、病虫害,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然而,农药的过度使用或使用不当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我国制定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申请条件与程序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企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申请获得生产许可。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固定生产场所,包括厂房、仓库、实验室等,并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其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职称证书。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产品技术工艺说明书等。

申请获得农药生产许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检查。

评估和检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出《农药生产许可证书》。

企业在获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和销售。

二、生产管理要求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对农药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原药和辅料的购进和验收、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要求、质量控制和检验等方面。

例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原药和辅料,并对其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所采购的物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案,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测。

三、质量管理和监督《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农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包括组织架构和责任、质量控制和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产品溯源等要素。

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查,并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辅助工具,它们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作物免受害虫、病毒和杂草的侵害。

然而,农药的产生和使用也可能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农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并促进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人应填写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

2.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周期为30天。

3.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签署农药安全责任书。

三、许可证管理1.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申请人应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生产农药,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产品配方。

3.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农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持证企业应定期向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告,包括产品生产量、销售区域、销售量等。

四、监督和检查1.农业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等。

2.如发现农药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行为,农业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许可证。

3.农业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管。

五、处罚和奖励1.对农药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农业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对农药质量优良、符合环保要求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的企业,农业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机制和责任划分1.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负责产品质量和安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宜。

3.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农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七、宣传和培训1.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药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和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农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药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登记申请表;(二)农药产品说明书;(三)农药产品标签;(四)农药产品样品;(五)农药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六)农药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七)农药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八)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九)农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农药登记批准后,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三章农药经营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药。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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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臵、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臵、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臵、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臵工艺流程图、生产装臵平面布臵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一)原药(母药)品种;(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三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生产假农药的;(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一)企业申请注销的;(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分装农药的;(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臵、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臵、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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