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防检查条例的修改
边境条例修改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三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
”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的管理。
”第三款:“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乡、镇、农牧团场管辖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得少于二十米;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管理区的某些区域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统一制作、设立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标志的维护。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非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边境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24小时内到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
”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边境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越界。
浅析边防检查条例的修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检条例》)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依法正确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维护出入境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1995年制定的《边检条例》距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并且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入境形势有了很大变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迫切需要《边检条例》作出重大的新的调整,本文拟对《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边检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边检条例》修订应注意的内容等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边检工作的执法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借鉴。
关键字:《边检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边检机关一、《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形势和国际国内环境,满足出入境管理的需要,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管法》和《外管法》,随后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管法实施细则》和《外管法实施细则》,两法及实施细则对指导边检机关开展出入境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宽泛,对边检工作缺乏针对性等原因,边检机关面临执法无据的困境,于是1995年《边检条例》的制定应运而生。
《边检条例》作为边检专业领域的基本法,在出入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规范边检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出入境人员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属于中央事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的重要特征就是在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和独立,表现在外部不受他国干涉和与他国平等交往,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是对境外人员的进入本国的控制——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因为本国对领土内的事务有绝对独立性,可以决定外国人是否进入本国,这也是国际法上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体现。
因此,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事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必须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无法也不能进行干涉,对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进行规制也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范,《边检条例》由中央政府层面制定,从国家利益角度来讲,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和国家发展。
浅谈边防检查法律中的漏洞及对策
浅谈边防检查法律中的漏洞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边防检查机关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取了较大的成绩。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边防检查工作日益复杂,就目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边防检查、行政执法、对策、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已建立了体系较为完整,内容比较翔实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给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办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使边防检查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但是,由于边防检查法制工作基础弱、起步晚、人才缺,使实际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一、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1、授权性不足《两法》是边防检查工作的基本依据,相对其他出入境管理法律而言是母法。
但是在《两法》中对边防检查工作均只是非常原则地作了简单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在第九条对有权阻止在出境三种情况作了规定,细则也仅就出境入境检查的具体工作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仅在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四条分别就旅客过境、交通工具提供名单、阻止出境等情况作了规定,《实施细则》尽管比较详细地专列第二章,其基本内容也是法律条文的阐释。
实际上,《两法》中遗漏的恰恰是边防检查工作必须在法律中明确的二点:一是边防检查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二是法律中应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制订专门的条例来组织实施边防检查工作。
2、涵盖面不广两个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一个条例构成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边防检查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地方还很多。
例如,《两法》中处罚的规定均只是原则地设定了一条,显然不适应实际工作中五花八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造成新的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例, 第二条 第三条 防检查站 ) , 第四条
总
则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安全和社会秩
序+ 便利出境 * 入境的 人 员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通 行 + 制定本条 出境 * 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 * 航空港 * 车
站 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 以下简称边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社会秩序 +
第三章
第十 六 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 抵口 岸时" 必
须接受边防检查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 " 在最先抵达的 口岸进行 # 出境检查 " 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 在特殊情况下 " 经主管机关批准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 出 境 检 查" 也可以 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 门" 应当事先 将 出 境 ! 入 境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火 车 离! 抵口岸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查人员 !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 " 生活条 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 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 第二十三条 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发 现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 出 境" 入境人员 ! 偷越国 $ 边% 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 入境证 件的人员的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 ! 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 " 入境 & 一% 离" 抵口岸时 ! 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 擅自出境 " 入境 $ 的’ 二%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 监护的 ’ $ 三% 被认为载有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 $ 或者物品的 ’ 四% 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 " 入境人员的 ’ $ 五% 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 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 " 入境口岸的 # $ 边防检查站 在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消 失 后 ! 对有关交通运输工 具应当立即放行 # 第二 十 六 条 出 境" 入境的船舶" 航 空 器! 由于不可预见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 其负责 人应当自行管理 ! 保证该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员 工 遵 守 本 条 例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罚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罚则部分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开放港口的;(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边境条例心得体会
边境条例心得体会篇一:边境条例更动决定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界线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6月3日第十八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议通过 2021年6月9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颁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联席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新疆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七款,第一款:“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是指国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
”第二款:“国界管理包括国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乍得管理包括边境管理区、边境低地和边境禁区国境的管理。
”第三款:“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边境线的乡、镇、农牧国营农场管辖区域;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但距国界线最近处不许少于西南方二十米;边境禁区是指由在边境管理区的某些区域划定的特别控制区。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新疆自治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境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和调整,统一制作、设立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县级标志的维护。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湖区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谢绝部门的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直属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有权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妥善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非边境管理区的都市区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母国人在边境伯克郡管理区住宿的,留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以记录,并于24小时内到边防派出所申报登记登记。
边境管理条例的分析报告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深入研究边境管理条例的制定和
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 战,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加强边境管理条例的宣传和普及 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促进公民对边境管理工 作的理解和支持。
03
边境管理条例的历史演 变
早期边境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早期边境管理条例的制定
随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早期边境管理条例开 始制定并实施。这些条例主要涉及边民管理、边贸管理、边防安全等方面,以 确保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全。
早期边境管理条例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早期边境管理条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边防部队进行管理和监 督。同时,为了提高边境管理效果,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进一步细化了边境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边境管理条例的分析 报告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边境管理条例概述 • 边境管理条例的历史演变 • 边境管理条例的实施现状与问题 • 边境管理条例的未来展望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边境地区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防线,也 是国家与外部世界交流的重要通道。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边境管理面临着 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电子护照等,提高边境管控的智 能化水平。
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边境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提高边境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 专业水平。
边境管理条例的未来发展目标和愿景
维护国家安全
确保边境安全,防止恐 怖主义、走私、非法移 民等跨境犯罪活动,保
障国家安全。
提高通关效率
促进国际合作
关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边防,即边境防御,是指国家在边境地区采取的一系列防御措施,旨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边境安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边防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国为了加强边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需要边防工作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边防工作的首要任务。
在历史上,我国曾遭受外来侵略,边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全球化背景下边境安全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物资、信息的流动日益频繁,边境地区面临着新的安全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需要加强边防工作,确保边境安全。
3.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开展边防工作,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边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边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边防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是我国边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通过,2007年修订。
该法明确了边防工作的任务、原则和职责,规定了边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边境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通过,是我国出境入境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出境入境的管理原则、程序、处罚措施等内容,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通过。
该法规定了国防工作的任务、原则、组织体系、军事制度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的地位和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通过,是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原则、措施、组织体系等内容,其中涉及边防工作的部分明确了边防工作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的作用。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13•【文号】•【施行日期】199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
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
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
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
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
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政府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中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删去《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中的“检疫”。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边境管理条例(希望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于实施作业十五日前持有关行政主管 于实施作业十五日前持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边防部 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边境管理机
门报告生产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 构报告生产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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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按季节停产或者复工的单位,每 情况。按季节停产或者复工的单位,每
次停产后或者复工前,应当在二十四小 次停产后或者复工前,应当在二十四小
满一年的人员;
(三)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
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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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
(一)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
出入边境管理区;
(二)为无有效证件人员出入边境
管理区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边境管理区收留、安置无
有效证件人员;
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 宿人员姓名、住址、来往事由等情况予
以记录,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 以记录,并于十二小时内向边境派出所
派出所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勘
第二十三条 在边境管理区从事
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 勘探、采矿、采伐、采挖、采药、捕捞、
爆破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爆破等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兵民协调联动的管控机制,指导、协调、 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军警兵民有
检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 关单位和部门分工协作、各族群众广泛
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 参与的边境管控机制,指导、协调、检
边境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 查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控工
决有关边境管控的重大问题。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浅谈如何做好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
浅谈如何做好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作者:温晓光来源:《卷宗》2012年第06期摘要:随着《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执法规范化成为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为了提升边防检查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本文通过一系列数据,阐述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明确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边防检查;人员素质;法律权限;规范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三项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边防检查机关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边防检查工作实践中,应勇于研究、勤于探索,把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向深入。
几年来,全国边防检查机关积极投身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努力提高边检服务水平,使我国边防检查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但在某些方面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任务形势,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推进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笔者就如何抓好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浅析自己的观点:一、存在的主要问题:边防检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暂就其中的几点加以讨论。
(一)思想认识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几年来,全国边防检查机关在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中,努力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技能,创造和利用各项有利条件,全面加强和改进边检工作,切实提高了边防检查工作的整体质量与效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绩的取得与广大边防检查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与付出是分不开的。
当前,公安部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部分边防检查工作人员认为经过前一阶段的提服工作,边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没有必要再做改进,便容易产生懈怠情绪,造成执法认识不到位,执法观念不端正;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思想认识也存在偏差,对我们是一支执法部队、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事关公安边防工作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因而工作中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缺乏综合施策、全方位推进措施。
边防检查常用英语常用术语
边防检查常用英语常用术语第一篇:边防检查常用英语常用术语检查员培训班《边防检查英语常用术语》复习题一、词组英汉互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 Station 移民immigration 入境 Entry 出境 Exit 过境 Transit 入(出)境验讫章Entry(Exit)Inspection Seal 入(出)境登记卡Entry(Exit)Card 入出境交通运输工具Means of Transportation Entering or Leaving the Country 联检(联合检查)Joint Inspection 中国公民Chinese Citizen 华侨Overseas Chinese 港澳台同胞Compatriots in Hong Kong , Macao and Taiwan 外国人 Aliens 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 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 居留证Resident Permit(green card)permanent, temporary 船员登陆证Seaman’s Disembarkation Permit 船员住宿证Seaman’s Resident Certificate 卡口监护Checkpost Supervision 驻船监护On Board Supervision 互免签证Mutual Exemption of Visa 另纸签证Separate Visa 团体签证Group Visa 旅游签证 Tourism Visa 签证加注(加签)Making Remarks on Visa 护照类型Passport Type 国家码Country Code 护照号Passport Number 姓Surname 名Given name 性别 Sex身份证号码Identity Card Number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点 Place of birth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 签发地点 Place of issue 签发机关 Authority 备注Observations 偕行人Accompanied by一月January三月March二月February 四月April五月May六月June 七月July八月August 九月September十月October 十一月November十二月December 口岸查控Port Examination and Control 边控对象(查控对象)Persons Being Controlled 不准出境 Forbid Exit出入境边防检查统计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 Statistics 证件鉴别Documents Identification 揭换照片Photo Substitution 涂改护照Altered Passport 防伪技术Security Techniques 水印Watermark 伪假签证Forged Visa(counterfeit)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Administration Sanction on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 听证程序Hearing Procedure 简易程序Simple Procedure 扣留审查Detain and Investigate 人身检查 Body Search 登记放行Register and Let Go 限制活动范围Restrict the Bound of Activity 扣留或收缴出境入境证件Detain or Confiscate the Exit-Entry Document 拒绝登陆Refuse Landing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Assist Others Illegally Leaving or Entering the Country 无效的出境入境证件Invalid Exit—Entry Documents 偷渡(非法移民)Illegal Immigration 手续不符Out of Accord with the Formalities 行政拘留Administration Dentention 边防检查行政复议Administration Reconsideration on Frontier Inspection 边防检查行政诉讼Administration Lawsuits on Frontier Inspection 边防检查行政赔偿Administration Compensation on Frontier Inspection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it And Entry of Chinese Citizen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it And Entry of Aliens 扶助人员通道Disadvantaged Passage 旅客止步 staff only 登机牌Boarding Pass二、句子英汉互译1、请给我们一份船员名单。
浅议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浅议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作者:聂森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边防检查机关是国家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是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履行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行李物品和货物监督管理、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各种口岸违法犯罪的有力保障。
今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开始生效,从而为各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契机。
笔者即据此法试在梳理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对易混淆的两种常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以期能对边防检查机关的法治建设略尽绵力。
一、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的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由出入境相关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于我国的边防检查机关隶属于公安机关,一些警察法(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边防检查机关也可以适用,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也属于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非出入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强制并不都属于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所以目前对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数量并无统一认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内容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按照这一标准,笔者认为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保障调查为目的,对边防检查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暂时性限制、控制的行为。
从边防检查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来看,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对人身的强制1.限制活动范围依据是《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15条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适用主体是边防检查站,对象是有持用他人、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或者国家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出入境人员;对未持有效护照、证件或者签证,或者拒绝接受查验证件,或者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外国人也可以限制活动范围。
边检站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边检站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边检站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负责管理和监控边境的人员和物品出入,确保国家边境的安全。
然而,随着国际合作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边检站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边检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能的整改措施。
首先,边检站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人员管理不完善。
一些边检站存在人员贪污受贿、工作纪律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边境安全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强对边检站的监督和考核,建立严格的纪律审查机制,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大对边检站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
其次,边检站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设备落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边检站的设备已经过时,不具备应对新型犯罪和恐怖活动的能力。
因此,应该加大对边检站设备的更新和升级投入,引入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如人脸识别、生物识别等,提高边检站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边检站还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
由于边境跨国,跨地区的特点,边检站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边检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强边境安全的协作。
然而,一些边检站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造成了信息断层和漏洞。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信息共享的流程和机制,加强跨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最后,边检站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工作压力大。
由于边境通关人员众多,边检站的工作量非常大,导致边检人员长时间工作,容易疲劳和失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增加边检人员的数量,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边检站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综上所述,边检站存在人员管理不完善、设备落后、信息共享不畅和工作压力大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边检站的监督和考核,更新和升级边检站的设备,加强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增加边检人员数量,并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整改,才能确保边检站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边境的安全和稳定。
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浅议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内容摘要】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承担着打击口岸偷渡活动的重要任务。
但是根据目前的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能侦办口岸偷渡犯罪案件,此类案件要移交公安刑侦等相关部门办理。
在这移交办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客观上使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目前已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偷渡犯罪形势了。
为了使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更好的行事职权,更好地担负起新世纪新阶段的三政治社会责任和维护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任务。
本文就此提出了对目前办案分工体制改革的意见,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作以简要分析。
【关键词】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口岸偷渡案件刑事侦查权办案分工体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由国家在对外开放的海港,陆港和空港口岸设立的检查机关,依法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和监护。
其职责主要是: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打击非法移民活动,查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出入境秩序和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口岸偷渡是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或欺骗出入境边防检查,通过持用伪假出入境证件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从我国开放的口岸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打击口岸偷渡是边防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
一、赋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刑事侦查权的必要性近年来,各边防检查站虽然不断加强宣传和打击力度,查处了大量的口岸偷渡案件,但是口岸偷渡活动依然非常严重。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计:全国边防检查站查获的偷渡人员,1990年为1897人,1995年为4205人,2004年人。
偷渡人数逐年大幅上升,形势严峻。
现在全国主要的边防检查站几乎每天都要处理数起甚至十数起情况各异的口岸偷渡案件。
偷渡案件居高不下,除经济和社会原因以外,与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
根据目前偷渡案件办案分工体制的规定,边防检查机关对于口岸偷渡案件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刑事侦查权,如果案件涉嫌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偷渡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则要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办理。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通道,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按国家规定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第十一条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因公务需临时出入国界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出入国界的地点和办法,依照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外国飞行器、空飘物、漂浮物及交通工具和人员非法进入我省境内时,均应及时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邻国人员及其乘用的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进行我国境内避险时,应立即向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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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检条例》)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依法正确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维护出入境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1995年制定的《边检条例》距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并且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入境形势有了很大变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迫切需要《边检条例》作出重大的新的调整,本文拟对《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边检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边检条例》修订应注意的内容等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边检工作的执法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借鉴。
关键字:《边检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边检机关
一、《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形势和国际国内环境,满足出入境管理的需要,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管法》和《外管法》,随后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管法实施细则》和《外管法实施细则》,两法及实施细则对指导边检机关开展出入境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宽泛,对边检工作缺乏针对性等原因,边检机关面临执法无据的困境,于是1995年《边检条例》的制定应运而生。
《边检条例》作为边检专业领域的基本法,在出入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规范边检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出入境人员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
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属于中央事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的重要特征就是在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和独立,表现在外部不受他国干涉和与他国平等交往,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是对境外人员的进入本国的控制——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因为本国对领土内的事务有绝对独立性,可以决定外国人是否进入本国,这也是国际法上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体现。
因此,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事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必须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无法也不能进行干涉,对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进行规制也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范,《边检条例》由中央政府层面制定,从国家利益角度来讲,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和国家发展。
(二)保障公民出入境权益
出入境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1965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出入境权作出了最明确、全面的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对在依法治国进程上的我国来讲,保障公民出入境权是其必然要求,因此,对公民出入境权的保障宜从较高的法律位阶进行规范,并且从《边检条例》和《出入境管理法》的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出入境管理法律规范的法律价值也体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便利人员出入境两方面。
二、《边检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边检条例》不能满足边检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职能要求近年来,我国出入境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出入境形势更加复杂,边检机关根据《边检条例》规定的法律职责,很难满足当前出入境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具体来说:一是口岸限定区域的复杂性迫切需要赋予边检机关的调查执法权和口岸管理权,非法出入境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复杂,单一的检查职能不能满足边检机关维护口岸秩序的需要;二是行政处罚的力度较轻,不能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经过近二十年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对出入境行政处罚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边检机关的职权与其他口岸管理机关需要作出明确的划分,实践中主要是边检机关与海关在交通运输工具载运货物方面存在争议,一般来讲,海关负责货物的检查,边检机关负责人员的检查,工作中也有边检机关为了查获非法出入境人员查验货物的行为,与海关发生管理行为的重叠,给相对人带来了不便。
(二)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边检条例》的突出立法问题就是赋予边检机关限制活动范围的职权与《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相冲突,虽然有学者认为《边检条例》比《立法法》制定在前,法律不能对未来的内容作出规定,不能强求先前的法律符合后来法律的内容,但是自《立法法》实施以来的十多年里,《边检条例》应当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调整。
(三)对出入境人员的救济保障不足
《边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上级行政机关,但边检机关在体制上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此条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三、《边检条例》修订应注意的内容
(一)明确《边检条例》在出入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随着2012年《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新的出入境法律体系正在构建,《边检条例》作为出入境法律体系的基础法规,一方面要与上位法《出入境管理法》协调一致,既不能随意赋予边检机关职权,作出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又要细化其规定,为边检机关依法履行出入境执法职责提供准确、规范的依据;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他一般性行政法律不得冲突,边检机关性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对专门性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内容,须按照一般行政法律规范遵守。
(二)《边检条例》具体内容的完善
1.边检机关的职权界定完善
《出境入境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边检机关作为边防检查的执法机关,并且赋予边检机关许多新的职权如口岸限定区域管理权、
对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有权进行检查(但应当通知海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调查取证权等,但是根据行政法权责统一的原则,边检机关拥有的职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对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权包含哪些内容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口岸管理机关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边检条例》在对边检机关的职权作出界定时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如海关等作出明确的划分,如何种情况下对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进行检查,何时通知海关等,否则实践中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效益将大大降低。
2.边检机关的执法程序完善
程序合法在现代行政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程序如果不能再法律中得到很好地体现,那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的公平正义,一部行政法律规范通常既有实体性规范,又有程序性规范,《边检条例》有必要对边检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较为细致的程序的规定,防止边检机关因为程序上的不公正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做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务回避,在《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之前,《边检条例》也要做到尽可能的吸收。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完善
需要明确,《边检条例》不仅是规范边检机关边防检查行为的法律规范,也是保障出入境人员正当出入境权益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律没有对行政权做到有效的规制,对公民的权利没有做到切实的保障,那不能说是一部好的法律。
相对人的救济权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公民权
利的最后保障,如果这项权利被侵犯,公民的所有权利将面临践踏的危险。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外国人出入境权利的救济权应当赋予何种程度,从理论上来讲,入境国对外国人的入境权没有保障的义务,由入境权延伸的停留居留权、就业权等也就存在不完整性,那么救济权作为这些权利的一部分也不可能完整,那么是不是一国可以随意取消外国人的入境救济权呢?本文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此时因为出入境的涉外性,需要参考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即遵循国际一般惯例和国际法原则,如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也就是说国家主权要受到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这样公民的出入境权才成为实际履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