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8【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越坚张存曾晓军【审理法官】林越坚张存曾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黄雪巨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黄雪巨【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华宇波涉案投诉信的内容,结合其二审庭审陈述,上诉人因受邀办理温州银行信用卡被拒,认为银行通过邀请办理信用卡的方式盗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安全,故向被上诉人提出投诉,要求查处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华宇波涉案投诉信的内容,结合其二审庭审陈述,上诉人因受邀办理温州银行信用卡被拒,认为银行通过邀请办理信用卡的方式盗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安全,故向被上诉人提出投诉,要求查处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分类的操作性,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作出调整,具体事项如下: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定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
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自然人其他贷款除额度较小的贷款参照《指引》确定的农户一般贷款进行分类外,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要求如下:(一)信用等级的评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程序、频率、标准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制定,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
罚决字〔2021〕31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20000
【处罚日期】2021.10.14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彭雪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1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彭雪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
名称
个人姓名彭雪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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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林积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林积斌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89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林积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林积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浙邮银请〔2020〕26号)悉。
经审核,核准林积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59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5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兴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泰银报〔2021〕17号)悉。
经审核,核准张兴忠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林洁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0〕392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21
施行日期
2020.12.21
文号
温银保监复〔2020〕392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1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林洁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9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林洁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温农发银发〔2020〕36号)悉。经审核,核准林洁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塘下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塘下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44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塘下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4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塘下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浙发〔2020〕56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塘下营业部的营业场所由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厦C幢店面南至北第5至7间、C幢2单元301、302、401室变更为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厦C幢店面南至北第5至7间、第8间的夹层至2层连体、第9至10间、C幢2单元301、302、401室。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1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0〕324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24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对白小敏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浦村银发〔2020〕80号)悉。
经审核,核准白小敏的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请你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0月28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史方利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1〕41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2.18
施行日期
2021.02.18
文号
温银保监复〔2021〕41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史方利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41号
信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史方利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史方利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信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18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403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403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请示》(平保产浙分办〔2020〕80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场所由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1169-1175号(单号)和仲容路465-479(单号)1-2楼变更为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天瑞路88号B幢318室、319室。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丽丽任职资格的批复-温银保监复〔2020〕412号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0日
——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丽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4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陈丽丽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浙邮银请〔2020〕27号)悉。经审核,核准陈丽丽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州市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分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陈丽丽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30
施行日期
2020.12.30
文号
温银保监复〔2020〕412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东都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东都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406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东都分理处升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40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你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关于辖属城东支行东都分理处升格为温州东都支行的请示》(工银温〔2020〕221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东都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都支行(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温州东都支行)。
二、升格后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营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请你分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批复后10日内办理金融许可证变更。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0.28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24号
•【施行日期】2020.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白小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24号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对白小敏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浦村银发〔2020〕80号)悉。
经审核,核准白小敏的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请你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0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59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张兴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5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兴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泰银报〔2021〕17号)悉。
经审核,核准张兴忠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请你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布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12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天河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天河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26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1〕45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天河支行开业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1〕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天河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温发〔2021〕1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温州天河支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天河支行(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天河支行)。
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373号。
二、核准该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营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你分行应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1年2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马屿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马屿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温银保监复〔2020〕383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马屿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温银保监复〔2020〕38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马屿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请示》(国寿人险浙发〔2020〕61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公司马屿营业部的营业场所由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外河湾小区3幢1-3号一层变更为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马屿大厦1幢1001-1010室。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