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缺陷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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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 司法建设落后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法律建设作为支撑,而在我国,法律及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时候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利监督等基本原则,并且法官认知、应用由于传统思维和旧有的法律体系限制,对改革的跟进发展较慢。

2. 立法形式单一问题现行立法机制往往仅有一种形式,形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法律形式,一类是审查形式。

这样的立法机制不仅不适应今天司法权监督的新形势,而且容易形成监督权不足和限制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利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司法机关的拖延、偏袒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3. 长期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美形成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包括清晰的监管机制和规范的监管程序等,但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导致监督调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公务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滥用他们的权利,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最终使得司法透明度受到破坏。

4. 法官短缺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数量不足,不少法院的补充性名额都难以填上,这种人员缺乏现象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增大、服务质量下降、对案件细节的疏忽和过失增加,这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性。

5. 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过程过度依赖行政过程,或者称为“行政化”现象深刻根植在司法工作中。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的依据是行政文件,这不但打乱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而且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二、对策1. 推进司法建设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建设,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公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

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和推进。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
一、司法独立性不够。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扰,使得司法独立性受到威胁,审判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二、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的配置非常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物资设备落后,人员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三、司法公正性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司法独立性。

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审判公正性。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应当加大对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物资设备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加强司法监督。

应当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对于存在腐败、不公和不透明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和惩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
同努力和不断探索,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

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1、受利益驱动,XX执法。

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XX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XX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X,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如某派出所所长X某徇私枉法伪造XX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使一些没有XX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

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

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

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

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

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路径和反思

“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路径和反思

“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路径和反思作者:刘镠来源:《好日子(中旬)》2018年第01期摘要: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举措的提出,在思想观念上,突破了把司法人员作为普通的“国家干部”来管理的思维定势;在制度设计上,突破了由地方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公务员队伍的原有管理模式;在司法体制上,突破了司法权地方化的藩篱。

只有将人事统管和财物统管改革两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全省市辖区内人员调配、提高司法人员待遇及司法保障水平,才能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改革目标得以实现。

关键词:人财物省级统管;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是现代司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西方国家通行的体制安排。

”为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下统一简称“人财物省级统管”)的号召,广东省在2014年11月27日下午公布了“1+6方案”,其中一个试点改革目标就是建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制度,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该制度是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决定权上收并进行统一管理,以此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与统一实施,提升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

下面结合广东试点的情况来具体论述。

1传统司法体制管理模式的弊端传统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是一种干部式的管理模式,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几乎是完全掌握在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手中。

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地方党政领导的高度依赖。

这种依赖,不仅不能从制度上保障法院、检察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案件,而且容易丧失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信任。

从制度设计上讲,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手里,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上就必然要听命于地方领导,一旦地方领导要干预司法权的行使,法院、检察院就没有抗拒的制度保障。

地方利益与整个国家利益尽管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区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存在一定难度。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干预仍然时有发生。

建议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加强了法官的培训,但是一些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还需要提高。

建议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

第三,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案件的判决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不公。

建议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

一些地方的法院设施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建议加强对法院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和管理,确保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加强对司法独立、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资源分配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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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一体制存在有诸多问题: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法院体制的矛盾日益凸现;法院的地位和权力与客观形势发展对其要求极不适应;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现行执法体制矛盾突出;现行审判机构的职权划分,无法贯彻经济高效、司法公正的原则。

对法院体制改革应采取的对应措施是: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权力;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将地方法院隶属于地方政……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命题,也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在近代民主国家,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早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与法治实践。

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背景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这一体制不可避免地带着那个时代的烙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落后的法院体制已成为制约和阻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桎梏,同时也严重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法院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法院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P32)但是,目前在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问题上,却存在着体制上的问题。

1.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与现行法院体制的矛盾日益凸显。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的、主体多元化和公开竞争的经济,保证对市场主体的公平保护,公平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对司法部门的内在要求。

但是现行的法院体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

现行的法院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

在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政治活动都围绕着行政权力进行,必须要为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服务。

建国初期,我国法院甚至被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

1954年宪法颁布后,虽在体制上有了变化,国家设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由于当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常委会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法律障碍

州大学警耜法 学 版
2 0 1 4 年 第 1 期
先 进行 省 以下地 方 法院 、 检 察 院人财 物统 一管 理 。 这 是最 终 目标 与现 实状 况全 面衡 量 的结果 , 司法 管理 体制改 革 的这一 基 本方 向值得 肯定 。 虽 然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 的具 体方 案 尚在讨 论 之 中 , 并不 十分 明确 。 不过 , 就 笔者 的认 识 , 认 为推 动 省 以下地 方法 院 、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 一管 理这 一 改革 设想 , 可 能与 现行 宪法 、 法律 之规定 不 相符 合 , 存在 明显 的法 律 障碍 。
省 以下地方法院 、 检察院人 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的法律障碍
高其 才
内容摘 要 :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提 出推动省 以下地 方法院 、 检察院人财 物统 一管理 , 这 一改革 设想可能与我 国《 宪法 》 和《 地 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组织法》 、 《 各 级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 《 人 民法院组织法 》 、 《 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 》 、 《 法官法》 、 《 检察官法 》 、 《 民 族 区域 自治法 》 等规定不相符 合 , 存 在 明显的法律 障碍 。 这 一 改革可 能重新配置地方权 力 , 涉及对人 民代表
实施 ” 的考虑 , 而 由于 “ 司 法机 关 的人财 物 完 全 由中央 统 一 管理 ,尚有 一定 困难 ” , 故“ 循 序 渐进 ” 之下
清华 大学 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 载《 人 民法 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1 6日 第2 版。 ②孟建柱 :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 载《 人 民法院报 ) ) 2 o 1 3 年1 1 月2 6日 第2 版。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审判不公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审判过程可能受到不当干扰,导致审判不公。

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审判程序的透明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官能够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2. 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3. 建立健全的上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上诉机会,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二、执行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这可能涉及到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等问题。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者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律师执业环境问题:律师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存在问题等。

对策建议:1. 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2.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

3. 加强与律师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司法机关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推广数字化技术应用,提高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3.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和监督机制,对拖延办案的法官和律师进行问责处理。

五、司法监督问题:司法监督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出现。

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实现,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实现。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指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系列机制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侵犯公民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些机制。

一、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指针对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包括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法官对法官的监督、检察院内部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内部审查、纪律处分、考核评估等手段来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

这些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是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之一、下级法院通过上诉、抗诉等诉讼程序,将自己不认可或不满意的判决交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和审理。

这种检察权的划分可以使法官的裁判更加公正和合法,并有效避免滥用职权的问题。

其次,法官对法官的监督是司法权的另一个重要监督机制。

法官之间有相互监督和评议的机制,可以共同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法官可以在合议庭上互相交流意见、审查案件,并参与对其他法官的评价,从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再次,检察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对检察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院设立有监察部门,对检察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督促检察官依法实施职权、通报批评,并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机制可以激励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是指针对司法机关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包括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的监督以及其他专门机构的监督等。

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外部监察、公开审判、媒体曝光等手段,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主管部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管部门通过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督查和评估,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以M县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样本司法体制改革正以“中国速度”向前发展,改革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层次之深,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未来产生的意义也是深远的。

“顶层设计”足以彰显领导层的谋略与睿智,具体举措更体现出改革的“决心”与蜕变的“艰辛”。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以M县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为考察样本,基于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现状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基层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一)工作人员分类情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行政事务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

根据顶层设计的改革方案,M县法院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在分类比例方面,员额法官根据以案定额原则确定,司法行政人员总体不突破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15%,其余人员全部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员在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根据这一分类原则,M县法院将当时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分类为:员额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58人,其中法官助理27人、书记员4人、司法技术人员1人、司法警察11人、行政人员15人。

员额法官配置到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身份但未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大部分转为法官助理,少数转为行政人员。

(二)审判执行团队配置。

在人员定岗及团队编配方面,M县法院保留原有庭室格局,以原审判庭为单元组建办案团队,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相对固定的审判辅助人员。

各团队与审判庭重合,兼具审判与调研、指导与协调的职能。

原则上按照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组建办案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和现有人员编制实际,组建民事审判团队8个、刑事审判团队2个、行政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1个、立案团队1个、综合团队1个,共计14个团队。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

试比较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异同,分析原因【内容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于2002年月1日起施行,以三法为依据建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随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初步形成。

伴随着法律职业化的进程,法律职业伦理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已启动,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必然要求尽早确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伦理的异同。

从而实现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价值。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法官;检察官;异同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并且只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这四大法律职业。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与现有司法体制中的人事制度、司法队伍现状和相关法律等还存在矛盾,四大法律职业之间以及职业内部还存在人才、收入分配不均等现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仍然缺乏。

一、法律职业伦理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这种现状需要大量优秀法律人才的补充进去,而由于现有司法机关编制基本趋于饱和,法官、检察官实行的又是职务终身制,司法机关人员出口也不通畅,导致优秀法律人才无法进入司法机关队伍中来。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

二、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 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工作建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全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而司法体制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依据,中国的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司法改革的整体背景下推进,并与其他改革全面统筹、相互协调。

检察体制改革应该如何推进,体制内外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当下中国的改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临的问题也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检察改革必须遵循检察规律而深化,追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为目标。

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深入开展检察改革重中之重。

一、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难以保证检察权独立、高效行使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起作用的管理体制是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

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管理地方化。

如在对地方检察机关干部的管理上,同级地方党委是主管机关,上级检察院是协管机关,任命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提名权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干部管理只能起到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作用,尤其在保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配备的专业化,或解决因检察干部秉公执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时显得较为被动,与宪法关于上级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不一致;在对地方检察机关经费的供给上,缺乏硬性制度的保障,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基本上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予以安排,上级拨款仅占极少部分,并具有不确定性。

一些地方因财力有限,财政拨款偏少,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条件较差,一些基层检察院拖欠干警工资问题严重,这在贫困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

检察管理地方化,导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以从体制上得到保障。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

司法工作的改进建议与措施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不公正和不透明问题备受诟病,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本文将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司法制度1. 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全面、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2. 推动司法改革。

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二、提高司法透明度1.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

建立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司法案例、裁判文书等内容,提供给公众查询和参考,增加司法透明度。

2.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

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向公众公布司法程序中的每一步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三、提高司法效率1.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建设。

增加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提高其工作效率。

同时,通过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2.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

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建立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推行电子立案和电子审判等新技术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四、加强司法专业化1. 增加司法专业人士数量。

加大对法律院校的投入,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鼓励优秀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参与司法工作,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2. 完善司法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机制,为司法人员提供持续的职业培训和提升机会。

综上所述,改进司法工作需要在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四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加强司法专业化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结:司法工作改进的路径是多元的,需要从司法制度、司法透明度、司法效率和司法专业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和采取措施。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是指对法官在职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和纠正的制度。

法官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惩戒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标准并不够明确,导致了对法官的惩戒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有些违法违纪行为不明确受到纪律处分的界定,使得一些法官在违法违纪行为上不敢出手,导致了法官工作纪律的松懈。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在审批和决定惩戒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制度化的现象,使得对法官的惩戒工作不够公正和透明。

对于一些涉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案件,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导致了惩戒工作不够及时和有效。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一员,其违法违纪行为往往涉及庞大的利益集团和政治利益,因此对其进行惩戒时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现象,使得惩戒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应当明确惩戒标准,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确保惩戒工作有据可依。

应当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的审批机制,加强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审查和决定程序,确保惩戒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应当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涉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案件,要加大对其的打击力度,确保惩戒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在司法工作中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增强他们的职业责任感和公正意识。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优化,才能构建一个健全的法官惩戒制度,确保我国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法官惩戒制度的改进力度,为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

司法改革背景下省级以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探析陈雅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去行政化”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中最直接的体现,本文运用实证、比较、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法律分析方法就风险和制度构建进行探析,以期为新时期司法改革和社会共识感提供理论支持。

一、风险隐患分析及防范改革并非一帆风顺,我们应深入分析改革可能存在的隐患,提前作好预防风险,才能确保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取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预期效果。

(一)司法障碍风险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涉人财物统管方面的规定。

司法改革制度,将面临与刚性效力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及其有关法规不能与其冲突。

(二)行政化强化的风险在人财物统管制度下,省级司法机关除了要加强司法业务监督,还要加强司法行政的管理,保障下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审判职权隶属司法权,是独立、中立以及被动的。

司法性质管理是行政权,通过上级领导下级的模式形成由上而下的领导权力。

如果想把两种权力融合,采用高效的方式处理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可能会违背初衷。

当下的司法行政化根源就是由此引发的。

省级司法机关很可能因为实施人财物的统管制度后,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权力扩张的后果就是导致权力的滥用。

尽量根除司法行政化的历史陋习,采取“去行政化”改革措施,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稳定良好。

(三)“省级”地方化的强化的风险司机经费的供给及人事制度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未完全明确,这两项关乎司法人员的升迁和待遇仍掌握在省级地方手上,省级党政对于司法有关把控仍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如何维护司法的公正还需进一步进行探索。

人财物统管后,极有可能弱化市县级,增加省级地方的强化风险,如果预防省级地方强化是难题(四)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问题在人财物统管制度当中,对于人事任免的范围具体定义有待进一步明晰,人事任免具体是什么,是直接任免领导的职位,还是包括全部的司法人员呢?人事任免全部集中到省级人大,操作上的可行性必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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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缺陷及对策作者:黄炳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认为县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实质民主不后退原则,以及坚持确保在各级地方政权高效和谐运行的客观要求与明显遏制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机制所必要的垂直管理范围之间取得平衡等原则。

文中建议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人事省级统管作者简介:黄炳羽,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公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95-02中央做出了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确定了《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

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地方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机制。

其中,对于“财物”的由省级统管机制科学合理,是非常好的办法。

但是,对“人”的省级统一管理路径,有必要区别对待。

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子走得稳、走得准,现提出如下看法和建议。

一、基层法院和县级检察院的人事完全由省级统管的弊端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改由省级统一管理,必然出现如下问题:一是省级党委和人大很难管过来。

一个省或自治区平均共有近2万名的各级法官、检察官,是目前一个省或自治区所直接管理干部总数的20倍。

对这么多的法官、检察官,要进行年度考核,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之最紧密地扎根于基层和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要考察,要任免,要管理,单靠省级党委和人大来直接管理,是很难管到位的,很难管得好、管得住。

即使另行成立庞大的遴选管理法官、检察官的省级专门机构也难以做得到。

这弄不好会使问题更糟。

二是实质民主倒退,不利于预防和遏制司法系统内部的官僚腐败。

实践一再证明,对于完全实行长条型垂直管理的权力部门,监管隔一环,天高皇帝远,内部极容易滋生官僚腐败和问题。

解放以来,我国许多权力部门的专家和领导多是出于自身部门利益和方便系统内部管理的简单考虑,向中央提出对本系统实行完全垂直管理的要求,例如提出的工商管理部门垂管、质监部门垂管、土地部门垂管等等。

理由看似都很充分,但其结果,实践证明多数垂管都不是最好的选择。

县级人大代表是直选所产生,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代表是逐级间接选举产生的。

市、县地方人大对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管权力不宜取消。

如果县级“两院”的法官、检察官脱离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管,确有实质民主倒退之嫌。

民主倒退,则不利于从系统外部加强预防和遏制司法官僚腐败。

三是不利于基层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思维和司法实践与基层地方党委领导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紧密结合,容易形成地方司法机关与市县地方党政机关两张皮的局面。

相互助力减少,不利于市、县基层政权的高效和谐与科学有力地运行。

四是损害了市、县政权的完整性和市县党委必要的权威。

我国地方市、县一级是国家政权存在与运行的基石,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地方党委领导的社会维稳和中心工作,时时刻刻都需要基层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可以削弱市、县党委领导人的个人权力,但市、县党委领导集体必要的权威不宜削弱。

否则,地方基层政权很难像原来一样保持高效、和谐、有力地运行,难以保持最大的正向合力,会极大削弱我国社会主义政权高效和谐运行的特有优势。

这不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是对基层司法机关最有效的同层级外部刚性监督机制将不复存在。

综合而言,最好的同层级近距离外部监督机制要优于系统内最好的垂直内部监督机制。

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县级检察的检察官完全地实行省级统管,不利于降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运行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县地方党委、人大对同层级司法机关进行最有效的外部监督。

要在遏制地方党政腐败与遏制地方司法腐败之两方面同时取得最好效果。

中央和省级党委建立健全机制,不仅要遏制市县地方领导干预司法活动,以确保检察机关行使独立检察权和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同时又要充分依靠庞大的市、县地方党委,发挥其在监管基层法官、县级检察官中巨大的正能量。

将县级“两院”的法官和检察官的部分管理职能交由市、县地方党委管理,他们完全能管好,也必须管好。

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司法体制改革除了应当坚持中央既定的原则方针外,还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实质民主不倒退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不能牺牲民主,不宜使最基层法院和检察院脱离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和人事任免制度。

因为民主永远是遏制腐败的最大利器,是人类的追求。

扩大民主只是牺牲效率。

牺牲民主对预防腐败是百害无一利的。

二是确保在各级地方政权高效、和谐、有力运行的客观要求与明显遏制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机制所必要的垂直管理范围之间取得平衡。

与美日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最突出的优势是政权运行高效和谐。

发展总是硬道理。

如果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严重影响到市、县基层政权的高效和谐运行,那就得不偿失,因为在长时期以内,又好又快地发展仍将是我国第一要务。

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县地方党委和人大从司法系统外部对基层司法机关进行最有效的近距离外部监督作用。

地方领导有干预司法的能量,必然包括正能量和负能量两个方面,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不正当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司法机关违法违纪和不公正地办案;二是指正当地监督,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地办案。

所以说,地方领导有干预司法的能量就像洪水,无序和不正当干预会就会造成“灾害”;但将之变成正当和强有力的系统外监督就能“发电”、能“灌溉”。

四是司法体制改革要兼顾到今后我国要逐步推行的省直管市县的行政层级改革,确保中央、省级和县(市)三级政权具有相对完整性。

五是克服官僚形式主义和坚持综合正向效果显著原则。

凡国家机构和政治体制改革,涉及面都很广,所以,在制定改革方案前,必须经全面和充分论证,既要充分考虑到中央和省级的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到市级、县级情况。

凡改革不能产生明显的综合正向效果的,就不宜改。

比如,过去我国有的地方自作主张所进行的一些机构改革,一时分立,一时合并,一时把行政级别降半级,一时又升半级,每次改革问题倒是产生了一大堆,却没有任何积级作用。

最大的反面例子,就是市、县一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的机构改革。

在许多省、自治区,2000年前,市、县级政府法制办与本级政府办是同一行政级别,非常便于留住人才和开展工作。

这本来是最佳设计。

但在2000和2001年间,由于凑数和形式主义的需要,明知不好,还是为了完成改革指标,把市、县级政府法制办行政级别降半级;其结果,造成市、县政府法制办因为级别过低而留不住人才,造成大量和艰巨的法制业务和协调工作不好开展,使得政府工作被动,留下大量的矛盾隐患。

群众集体上访不断。

到2006年前后,为了解决市、县法制机构存在级别过低造成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普遍恢复了市、县法制办享有与本级政府办相同的行政级别。

这本来是由错改对了。

可是,到2013年前后,在许多省、自治区,忽视依法治国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又为了在形式上完成改革指标,将市、县法制办的行政级别降半级,使之力量极大削弱。

由于这种改革背离基层实际,只有负面影响,毫无正面作用,所以最后改得远不如前了。

实际上,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级别降半级,科级以上各级领导岗位职数只减少不到百分之五,对留住人才几乎没有影响;而县政府法制办降半级,不仅领导岗位职数一般要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即由两个或三个变为一个,而且本来已经很低的领导岗位职务降到了最低。

当然,后者留住人才的岗位就极大减少。

但对这些问题应该考虑而没有考虑。

过去的这种形式主义改革的经验教训值得吸取。

当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无疑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周密考虑所形成的,是伟大和正确的战略成果。

我们各级地方党委和“法律人”要齐心协力,及早献计献策,在目前的试点过程中,努力使正确的方案变成正确和最好的方案。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具体如下:(一)省级统管部分第一,对地方中级法院和“中级”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由省级统一直接管理,由省级人大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公务员招录和人员调入、调出一律由省级统一直接管理。

(二)市、县级管理部分第一,对于县和不设区的市(县级市)的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不含正副院长)和检察官(不含正副检察长),原有干部考察和人事任免体制基本不变,干部考察和人事任免工作仍由本级县、市地方党委直接管理,由相应县或不设区的市的人大作出任免决定。

但是,县或不设区的市的基层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县级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由省级提名,再经由该县或市的党委考察复核并提出考察复核意见,最后由相应县或市的人大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对于市辖区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不含正副院长)和检察官(不含正副检察长),考察和人事任免工作统一提由相应设区的市的地方党委直接管理,由市人大作出任免决定。

但是,该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市辖区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由省级提名,再经由相应市的党委考察复核并提出考察复核意见,最后由该市的人大作出任免决定。

当然,县级检察院人事管理,要实行由相应地方党委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

四、结论改革后,实行省级统管的中级“两院”与市县党委和人大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基层法院和县级检察院财物经费要改由省级统一管理;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负责制。

所以,如果对基层法院和县级检察院的人事考核和任免工作主要分别由市和县党委管理(不排除对检察院的双重管理),那么,对于市、县地方领导干预基层司法活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中级“两院”的司法监督机制以及既有的对检察院的双重领导等机制予以化解;同时还能保持对司法机关有强有力和刚性的系统外监督机制,有效遏制司法系统内部官僚腐败。

而且,这种改革方案具有不会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政权运行高效和谐的巨大优越性。

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2]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2014年6月6日.[3]叶皓.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4]陈国权、王勤.论政治文明中权力制约.政治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6).[5]高志明.制度公正与博弈均衡.理论与改革.2004(1).[6]孟天娇.论权力的滥用与制约原则.法制与经济.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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