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贵州省职评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3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我省启动了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创建工作。
几年来,通过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创建,一批办学思想明确、学校管理规范、办学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学校先后被评为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极大地扩充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优质资源,整体带动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截止目前,已建成两批共20所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31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我厅对原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标准和要求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验收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验收方案》下发后,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评估等工作严格按照此评估方案进行。
已列入省级财政支持建设尚未通过验收的10所项目学校(名单见附件4)须对照新评估方案进行验收。
二、各地要根据黔府办发〔2010〕3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新评估方案标准,进一步加强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创建工作,强化领导、抢抓机遇、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办学好、质量高的优质中职学校。
三、各地、校要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改革和投入建设力度,使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创建和评估过程成为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在全省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的为地方经济服务。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评分细则
附件4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评分细则
一、经费保障(10分)
考核学校办学经费投入情况:办学经费投入有保障,并年年保持增长,10分;办学经费投入达到本地区平均水平,6分;办学经费投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酌情量分(5分及以下)。
二、学校领导(10分)
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情况。
校长工作经历、学历、职称情况,3分;副校长学历、职称情况,2分;其他成员学历、职称情况,5分。
三、办学规模(20分)
按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1200人为20分,没少100人扣减5分,低于1000人(民办学校可以适当放宽)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四、管理机构(5分)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2分;职务分工和人员配备情况,3分。
五、管理及教学文件(5分)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及执勤情况,3分;教学文件完整规范情况,2分。
六、教师队伍(20分)
考核学校教师队伍情况。
专任教师数及比例,5分;师生比及比例,3分;专业教师数及比例,3分;“双师型”教师比例,3分;高级职称数及比例,3分;兼职教师数及比例,3分。
七、基本条件(30分)
考核学校办学基本条件。
校园占地面积其生均值,3分;校舍建筑面积及其生均值,3分;体育用地及设施,2分;卫生、安全情况,5分;图书、报刊情况,2分;师生预览座位数,2分;仪器设备情况,3分;计算机数,2分;实习实训设备情况,6分。
注:各指标内涵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执行。
[黔南人通(2007)151号]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51号)各市(州、地)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黔单位:根据贵州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7‟38号)、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鼓励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现将《贵州省破格评聘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多做贡献,促进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可不受《实施细则》中《评审标准条件》所列附件1-附件3(即人发…1999‟92号、国人部发…2005‟4号、16号)对正常晋升所要求的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
第三条申报破格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医疗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履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二)破格申报须逐级并任现职满两年,医学学历应分别达到《评审标准条件》中对正常晋升资格所要求学历的低一个层次的学历。
(三)身体健康,坚持在卫生工作第一线,能全面、熟练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四)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省直农业中级、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省直农业中级、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黔农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07年度省直农业中级、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黔农发〔2008〕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直农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2007年12月28日评审结果,经审核,同意刘晋等16人具备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意魏琨等7人具备农业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单见附件),任职资格时间从2007年12月30日起计算。
附件:1、2007年度具备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2007年度具备农业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l:2007年度具备农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共16人)贵州省植保植检站(1人)刘晋农艺师贵州省兽药监察所(1人)吴宗芬兽医师贵州省畜牧技术推广站(1人)方华畜牧师贵州省畜禽良种场(2人)王锦凤畜牧师沈力兽医师贵州省油菜研究所(2人)郭平农艺师高志宏农艺师贵州省马铃薯研究所(1人)雷尊国农艺师贵州省草业研究所(1人)陆瑞霞畜牧师贵州省水产研究所(1人)杨凯(破格)水产工程师贵州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1人)班秀文农艺师贵州省蚕业(辣枷研究所(1人)涂祥敏农艺师贵州大学(2人)宋冬梅农艺师张大前兽医师贵州省烟草科学研究所(2人)杨春元农艺师张长云农艺师附件2:2007年度具备农业助理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共7人)贵州省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1人)魏琨助理农艺师贵州省畜禽良种场(1人)龙文助理畜牧师贵州省水产研究所(2人)陆吉树助理水产工程师张龙涛助理水产工程师贵州省蚕业(辣椒)研究所(1人)冯世华助理农艺师贵州省亚热带作物研究所(2人)雷石富助理农艺师黎青助理农艺师。
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5.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 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8.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条件9.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0. 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二○○七年七月十九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0.13•【文号】教高函[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定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07]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7年度立项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47号)精神,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确定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42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一)为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为3年。
为保证立项建设单位建设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院校举办方,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批次、跨省招生、单独招生试点、专业设置等相关政策,促进立项建设单位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以引导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和院校举办方要按职责划分对立项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支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直属部门和民办院校董事会除要履行其申报时承诺的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其所属项目院校的投入力度,以确保“十一五”末立项建设单位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达到本地区同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有关规定,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立项建设单位重点建设专业改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开展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等工作。
教师评职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黔人通[2007]8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七年六月五日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1、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
2、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
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3、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4、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7、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
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_百度(精)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2008]165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 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贵州省人事厅二 00八年七月二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贵阳市教育系统关于执行《贵州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
贵阳市教育系统关于执行《贵州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筑职改字【2010】1号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说明。
一、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的基本任职条件第7条和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中的基本任职条件第5条中“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的补充说明。
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竞聘教师岗位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二、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第13条第(1)款中“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中,“同等奖项”的补充说明(竞聘五级岗或直聘六级岗)。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一等奖(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2次(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6人(次)获全国一等奖。
县、乡(镇)中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6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
三、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第13条第(2)款中“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补充说明(竞聘五级岗或直聘六级岗)。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黔人社厅通【2014】37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2014年后,原《关于印发的(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 2007] 86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 87号)、关于印发的(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 88号)废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14年5月19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文件-黔人通2007-86号
贵州省人事厅文件贵州省教育厅黔人通[2007]8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七年六月五日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贵州省1995-2007年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1986年 1989年分 1986年—1989年分 岗职工的划分, 岗职工的划分,职工平均工资即
职工年平均工资(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全 省 贵阳市 遵义市 六盘水市 安顺市 毕节地区 铜仁地区 黔东南州 1995年 4475 4794 3880 5567 4351 3560 3426 3460 1996年 4917 5469 4342 5650 4231 4123 3720 3803 1997年 5207 5814 4630 6051 4339 4427 3972 3910 1998年 5385 6120 4940 5643 4462 4556 4330 4260 1999年 6078 6909 5628 6417 5407 5003 5100 4834 2000年 6840 7823 6553 7367 5730 5683 5816 5860 2001年 8314 9385 7988 8626 7620 7070 7423 7276 2002年 9043 9919 9420 9841 8071 8003 8727 9162 2003年 10245 11024 10473 10999 8834 8701 9446 9489 2004年 11602 12827 12934 12883 10712 10156 11117 10838 2005年 13479 15195 15448 15687 12658 12376 13187 13453 2006年 15988 17175 17557 17708 15399 13632 14820 16498 2007年 19694 21110 21153 21206 19376 18898 19397 20488 1990年 199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2070元 2090元 2406元 2823元 3870元 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 1990年—199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070元、2090元、2406元、2823元、3870元;1986 别为:1297元 1395元 1627元和1777元 元和1777 别为:1297元、1395元、1627元和1777元。 年份
黔人通(2007)86号职称文件(中学中、高级)
黔人通(2007)86号职称文件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教育厅文件黔人通[2007]86号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木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木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2003年以来,我部逐年开展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促进了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培养能力的提高,促进了招生规模的扩大,对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12月,我部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当年申报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备选学校进行了评审,北京市商务管理学校等115 所学校达到了国家级重点学校标准,现予认定(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进一步重视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加强对有关学校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将学校建设成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高,社会声誉好,能够在办学和改革各个方面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
附件:教育部2007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教育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四日附件:教育部2007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北京市 3所北京市商务管理学校北京市自动化工程学校北京市经济管理学校河北省 9所廊坊市卫生学校邢台市工业学校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定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滦南县职业教育中心衡水工程技术学校井陉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霸州市职业技术中学衡水兆华科技学校山西省 4所长治市体育运动学校清徐县职业教育中心运城市农业机电工程学校山西省运城市卫生学校内蒙古自治区 3所内蒙古阿荣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巴彦淖尔职业技术学校呼和浩特市商贸旅游职业学校辽宁省 8所大连市金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凤城市职业教育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普兰店市职业教育中心北镇市职业教育中心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西丰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义县职业教育中心吉林省 1所敦化市职业教育中心黑龙江 3所绥芬河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学校大庆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 2所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江苏省 2所灌云县职业教育中心宝应县职业高级中学浙江省 18所宁波外事学校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宁波市经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宁波市北仓职业高级中学上虞市职业教育中心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江山职教中心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宁波东钱湖旅游学校宁波市甬江职业高级中学慈溪市锦堂高级职业中学绍兴县财经学校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中等职业学校仙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安吉县上墅私立职业高级中学安徽省 3所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贵池职业教育中心中国科学院合肥科学技术学校。
2007-128号文件(教师岗位聘任)(1)
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07‟12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贵州大学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校党政领导,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
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共印25份附: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教师岗位设置第一条根据《贵州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师岗位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并具有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二条教师岗位设置的原则(一) 按需设岗,岗位与职责对应。
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为依据,做到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的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人才强校战略总体目标的实现,按照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评估指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要设置教师岗位。
(二) 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在学校总的岗位数内,根据各教学单位的规模、任务,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控制,既保证重点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对教师职务岗位数量与结构的要求,又兼顾公共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需要。
第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具体工作岗位。
第四条岗位类别设置学校在教学科研机构中设置教师岗位,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高级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一) 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教学,聘用、考核的主要指标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
(二) 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聘用、考核的指标教学与科研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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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5、中师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5年以上。
第六条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7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第七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
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校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八条小学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师德,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有终身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引导学生创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管教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承担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九条小学中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各年级的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学校高级教师的能力。
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
第十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或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县级以上奖励。
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县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奖以上;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乡(镇)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有1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教材教法研究、教改经验总结1篇;或有1篇论文获地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或有2篇论文获县级三等奖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县以上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1次以上,并且水平在本县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乡(镇)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在村级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超过二十年。
8、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三等奖2人(次)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2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承担2门以上学科的教研工作,每学年须听课6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学科开展中心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次,学科教研工作措施有力,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指导小学教学改革力度大,具有较强引领作用。
同时每年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或经验总结报告,或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或地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任现职以来,除符含本评审条件第七、九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5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以上,并被评为地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有2篇论文获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地级以上推广,取得良好反响(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小学高级教师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地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且水平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5人(次)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一等奖3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承担2门以上学科的教研工作,每学年须听课6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学科开展中心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次。
同时每年发表4篇以上教研论文或经验总结报告,或4篇论文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结合其职务职责的特点,作如下补充要求: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不低于4个,教育教学资源应用不低于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