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 职称评审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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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第二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学前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条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70分以上。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四、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三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三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第二条评审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及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75分以上。
2、掌握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4、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五、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
历必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硕士研究生学位,任教二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必须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初中、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二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
5、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在小学、学前教育担任二级教师职务六年以上。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初级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任教教师须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对扎根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本科、专科学历并在基层工作分别满4年、6年的,可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且获厅、市(州)级表彰奖励的,可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款:
1、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达80分以上。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累积了一定经验。
3、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4、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规定确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