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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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韶关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韶关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韶关市建设局二○○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住房现状、需求和供应 (4)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5)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6)第五章政策与策略 (8)第六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3)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经济发展、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环境优美新韶关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国家和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政策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韶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韶关市区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住房现状、需求和供应第七条城镇住房状况分析。

至2007年底末,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13545元,户籍人口91.2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30.82平方米,住房自住面积约占82%,出租约占15%。

直管公房面积为47.41万平方米。

第八条近年住房供应和销售情况分析。

第九条住房需求分析。

根据《韶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按照到2012年平均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3平方米测算,预计到2012年需求住房总量约为390万平方米,年均需求约78万平方米。

第十条住房供应分析。

商品房供应:根据近5年商品房批准预售情况,年均能向市场供应约7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住有所居”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市建设局(房管局,下同)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统管的经租房产、代管房产及托管房产,接管的市属“退出”企业的非房改住房和接受捐赠的住房等。

第三条韶关市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

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新建及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一)持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没有固定居所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住房困难的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条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

申请时应当共同指定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除外)。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府规审[2013]7号)已经2013年10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长艾学峰2013年11月12日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文广新、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监察机关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2〕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导向作用,切实推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用好用足十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含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落实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地,压缩不合理用地需求。

(三)优先安排惠及民生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民生建设项目供地。

(四)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贯彻“工业强市”、“质量招商”的要求,优先保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七)贯彻“生态发展”要求,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数量和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城乡规划行业的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市辖区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送达《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第四条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规划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图,批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

第七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批后监管档案。

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绝在《韶关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八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组织建设工程灰线验线和正负零验线(含室内外正负零层地坪标高)。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计划管理第五章调度协调第六章督查督导第七章附则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管理,保障和推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实现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决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包括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项目,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全市集中开竣工活动的开工项目。

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通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电子化信息管理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储备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局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四条项目实行分类储备制度。

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

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四月十日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筹建、销售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统筹安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工作生活。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组织建设及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两种方式。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施行日期】2015.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4〕12号)已经2014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艾学峰2015年1月3日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

浈江区、武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

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市区范围分为规划建成区、规划建成区以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韶关市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

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外的镇可参照区内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浈江、武江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规划建成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曲江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

曲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曲江区城区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

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城区范围分为规划区内(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范围)、规划区外两个区域。

规划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因规划需要,“城中村”或其他特殊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范围,可参照规划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并在下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确定为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规划区外的私房报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区外的镇可参照管理。

第五条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曲江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规划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

管理规定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精编

管理规定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精编

管理规定韶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导则(试行)韶关市城乡规划局目录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4-1:附件4-2:附件4-3:附件4-5:附件4-6:附件4-7:附件4-8:附件4-9:附件5-1:附件5-2:附件5-3:附件7-1:附件7-2:附件7-3:附件7-4:附件7-5:附件7-6:附件7-7:附件7-8:附件7-9:附件7-10: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导则。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审查办理制度,即科室审查办理、局审查办理、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三种方式。

第四条科室审查办理的项目,由科室经办人初步审查,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部分较为重要的项目,科室可征询局总工办意见,分管领导也可根据情况要求局总工办出具意见。

第五条局审查办理项目,由科室签署初审意见,报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由科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或提请局务会议审查。

局总工办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总工办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和组织技术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等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对于部分情况复杂且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总工办可以要求召开技术审查扩大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审查办理项目,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局总工办组织技术审查,经局务会议讨论后,报规划委员会审议,局总工办根据规划委员会审议结果签署意见,交由科室呈局长批准。

第七条规划审批流程图:注明:窗口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八条对于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技术审查鉴定或者规划委员会讨论的,主办科室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局总工办,同时通过办事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局要求完善技术审查程序后重新报请行政审批。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2024-01-02•【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3〕20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12月27日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没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征收补偿等方式取得的公有房屋以及政府归集交付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不断提高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非法利益;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直管公房设立抵押担保,不得将直管公房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充作联营、合资、合作的注入资产。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附件1: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的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5)》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韶关市市辖三区(以下简称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私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个人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建设的自建自住的住宅建筑。

私房建设是指个人在其取得的合法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第三条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韶关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私房建设都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私房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并对私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私房建设行为。

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管理分区及权责第五条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分区管理、严格控制”,按照私房建设所处地段以及规划建设的时序,将市区范围分为“界内”、“界外”两个区域控制管理。

(一)“界内”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形成的区域。

(二)“界外”是指城镇开发边界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界内”私房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界外”私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界外”私房参照“界内”私房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区“界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界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政府令第98号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政府令第98号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韶关市政府令(第98号)《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5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彼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艾学峰二○一二年八月二日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集中力量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条项目入库范围:(一)农业包括现代农业、现代林业、农林产品加工、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等项目;(二)交通能源包括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铁路、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能源、油气管网等项目;(三)城市建设包括新城建设、三旧改造、市政道路、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四)工业包括有色金属、钢铁、玩具、制药、烟草、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建材、化工等项目;(五)服务业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科技、金融、总部经济等项目;(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包括重点水源地保护、景观林带建设、石漠化治理、废弃物综合处置、小城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七)社会事业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数字影院、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等项目;(八)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等项目。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韶市建字[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市建字〔2010〕28号)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系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系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七月八日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加强管理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含出嫁女、入赘户和离婚、丧偶的妇女),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第五条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农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杂舍、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树木。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人给予补偿。

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韶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三)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 定建筑退让距离。
(四)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 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满足表 4-3 的基础上根据相邻道路的等级适当增加, 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及回车场地。
(二)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 或广场一面不宜修建围墙。居住区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2.2 米,并应透空设置,布置绿化,或以绿篱来代替 围墙。学校、医院等设置的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2.2 米;油库、水厂等对围墙设置有特殊要求的,围墙高 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2.5 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表 4-1 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间距 南向建筑高度 1.2 倍
学校教学楼ຫໍສະໝຸດ 南向建筑高度 1.1 倍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
南向建筑高度 1.1 倍
备注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
少于 25 米
-
(四) 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前面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安全 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二) 当建筑临湖布置时,除特定的水利、水文、景观等建构筑以外,新建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必 须满足蓝线控制要求。无蓝线控制的,依次以渠化岸线、自然水岸、常水位线为参照,自然水体不小于 8 米,人工湖面不小于 5 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山体护坡 坡脚处建筑外墙与高度大于 1 米的护坡下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护坡高度的 0.8 倍,且不得小于 2 米;坡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河湖水面
(一)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除特定的水利、水文景观等建构筑以外,新建建筑距离河岸的距离,必 须满足蓝线控制要求。无蓝线控制的,依次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岸、常水位线为参照,北江、武江、浈江 退让距离不小于 50 米;河面宽度超过 50 米的河流退让距离不小于 20 米,其它河流不小于 10 米;一般排 洪沟渠不小于 5 米。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韶府[2003]89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6.09【实施日期】2003.06.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3]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九日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韶关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内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且户内成人年人均收入连续3年低于市区同年度职工年均收入的;(二)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评定为D级)需拆除的业主、住户;(三)外地来韶参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无房户。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推进建筑节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

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促进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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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令第12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3
【实施日期】2015.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府令
(第121号)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4〕12号)已经2014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艾学峰
2015年1月3日
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韶关市区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

浈江区、武江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私房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韶关市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建设的原则。

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地域特色、岭南风格。

第四条市区范围分为规划建成区、规划建成区以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韶关市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

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外的镇可参照区内管理。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韶关市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浈江、武江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规划建成区内私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
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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