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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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韶府[2002]126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7日)修订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中心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市批准的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镇建设必须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中心镇规划是建设的依据,所有中心镇都必须制定中心镇规划。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中心镇总体规划应包括:中心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生产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综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八条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区域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将来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近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征
得与规划审批权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确需修改的,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镇建设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