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印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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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韶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抓好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整治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市委十一届第136次和145次常委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8•【字号】韶市办联[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市办联[2003]46号)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窗口单位名单、特派员单位名单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9月18日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得到高效便捷、热情周到的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韶关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机构,由中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成。

中心管理机构由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代表韶关市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协调和督导各服务单位的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和按规定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的特派员单位统称服务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投资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证照办理、经营服务等业务办理的需要,确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业务内容。

第四条窗口单位业务实行单轨运行模式。

派出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后,确定的相应业务范围和所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原单位不得重复受理和收费。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的运行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投资报批事项,做到“一个口入,一个口出”。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

第二章服务承诺制度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2013-08-19•【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6年10月16日印发的《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韶府办〔2006〕220号)自即日起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3日韶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韶关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跨县(市、区)界并造成较大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各县(市、区)需要市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与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5日韶关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为实施我市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全力落实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制修订一批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实施一批涉民生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2011-06-29•【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韶关市法制局、韶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牌子,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职责,以及公路“三乱”行为查处职责划给市监察局。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决策参考、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起草、审核、印发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编辑出版《政府工作》刊物。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驻韶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七)收集报送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

(八)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九)管理市人民政府大院,承担行政事务、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以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点项目布局。

(五)加强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

(六)加强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农业局,加挂中共韶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将组织农机技术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的有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农业病虫害的防治、农业植物的内检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四)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五)增加蚕桑、蚕种生产管理职责。

(六)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监督管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申报审核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申报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八)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相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改革、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综合协调职责。

(三)加强粤港澳台旅游合作与交流职责。

(四)将旅游质量投诉委托给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

(三)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韶关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

(四)组织市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五)协调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6日韶关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3年版)为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区划方案。

一、区划范围本区划范围为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的东河、车站、风采、新华、惠民、松山等6个街道,新韶、乐园、十里亭、犁市、西河、西联、龙归、大塘、马坝、白土等10个镇。

二、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六)《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八)《韶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0.28
•【字号】2013-11-11
•【施行日期】2013.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艾学峰
副组长:张志才、陈波
成员:兰茵、邹永松、李安平、王青西、熊万鹏、许志新、钟裕荣
二、《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
组长:钟裕荣
副组长:曾年红
成员:张文才、周光文、汪庆峰、凡剑、丁众望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8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韶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韶府办〔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4日韶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村卫生站实际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长远出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村一级的实施,改变乡村医生原有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善补偿、养老和培训机制,加强业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目标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

目标二: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8年年底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

目标三: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向农村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健康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韶市办联[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市办联〔2006〕29号)浈江、武江、曲江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6月23日韶关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增强环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

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广大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取得可喜的成绩。

为巩固市区园林绿化的成果,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我市今年要启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

为落实政府工作部署,使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实施,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徐建华(市长)副组长:张志才(副市长)黄建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德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胡世标(市委副秘书长)冯政文(市人大副秘书长)李幼章(市政协副秘书长)杨剑(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曙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颂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林得成(市人事局局长)黄德谋(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林添海(市教育局局长)张才明(市科技信息局局长)蔡昌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潘苏友(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录才(市民政局局长)刘锦华(市司法局局长)黎国坚(市财政局局长)王功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聂云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振华(市建设局局长)周伟源(市交通局局长)李步雄(市水利局局长)江少强(市农业局局长)廖朝国(市卫生局局长)陈世平(市环保局局长)刘小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赵明玉(市体育局局长)李克厚(市林业局局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晓梅(市旅游局局长)何超常(市法制局局长)梁韶灵(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沈学柏(市公路局局长)吴生祥(粤北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俊林(共青团韶关市委员会书记)徐紫玲(市妇女联合会主席)曹政生(市国税局局长)朱政(市地税局局长)谭琼(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局长)覃广安(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总经理)朱祖平(韶关日报社社长)沈明祥(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彭有莲(市爱卫办主任)李宏(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卫东(浈江区区长)张中坚(武江区区长)阙定胜(曲江区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2011-06-29•【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韶关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三)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烈士审核、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韶府[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韶府〔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4日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政府做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报告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报告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韶市办联[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报告的通知(韶市办联〔2006〕17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去年底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努力做好“全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对接广州、融入珠三角,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三篇文章,市政府组成以市长徐建华为团长、常务副市长陈绿平和副市长兰茵为副团长的学习考察团,于4月4-6日,率各县(市、区)长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前往广州、中山两市进行了为期3天的学习考察。

现将学习考察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切实抓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18日关于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的报告(市政府赴广州、中山两市学习考察团2006年4月12日)为了认真贯彻去年底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努力做好“全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对接广州、融入珠三角,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三篇文章,4月4-6日,由市长徐建华担任团长,常务副市长陈绿平、副市长兰茵担任副团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农业局、经贸局、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城管局、开发区、丹霞山管委会、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市政府驻穗办和各县(市、区)长为成员的学习考察团,前往广州、中山两市进行了为期3天的学习考察。

4月4-5日,考察团先后考察了广州地铁2号线、广州国际会展中心、广州大学城、番禺东升农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珠江新城。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2016-06-15•【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及《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韶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定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韶府办发函〔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3〕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和《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24号)要求,高质量推动全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布局,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为重点,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以矿产为主的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在“无废城市”建设过程打造韶关样板。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系统谋划,注重协同推进。

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系统谋划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下的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行动路线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知识产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划出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信息产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将专利合同备案与认定登记、专利统计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有关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及涉及专利案件的咨询、技术判定、鉴定意见的具体实施工作逐步交给相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有关知识产权的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

2、增加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职责。

3、增加牵头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的职责。

4、增加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涉外应对、维权援助机制及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考核制度的职责。

5、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实施省、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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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印发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1]107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1
【实施日期】2011.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印发工作的通知
(韶府办〔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粤府〔201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6月起停止编印市政府《政府工作》刊物,改为编印《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政府工作》编委会更名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委会,以原《政府工作》编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编委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编委。

原《政府工作》编辑部更名为《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总编辑、副总编辑暂不变。

编辑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调研
一、二科负责。

编辑部要认真落实编委会工作要求,确保编印质量,并将《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寄送市领导、市直及中省驻韶单位、各县(市、区)及有关人士,同时做好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发布工作。

二、《韶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则上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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