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劳动法休假的最新规定篇一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用人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5年8月4日)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7月31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一、法律部分1. 《职业安全与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国际公约1981年第155号公约) 2006年10月30日人大批准2.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07月05日3. 《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4.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5.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年06月29日6. 《中华人民共与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主席令第40号2005年08月28日7.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8日8.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2006年08月27日9. 《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主席令第60号2006年12月29日10.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06月29日11. 《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6号2007年06月29日12. 《中华人民共与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2007年08月31日13.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2007年12月29日14. 《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主席令第3号2008年04月24日15. 《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二、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部分(一)综合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08月04日)2.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2008年09月18日)(二)就业1.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33号(1992年06月09日)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2000年03月16日)3.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08日)4.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2002年08月24日)5.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03月22日修正)6.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2006年06月19日)7. 《关于规范人才招聘会管理改进人才招聘服务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4号8.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02月25日)9.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28号(年11月05日)10.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三)劳动合同1. 《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1994年12月03日)2. 《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485号(1994年12月05日)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1995年05月10日)(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与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02月20日)2.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03月14日)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06月15日)4.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03月25日)6.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03月25日)7.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271号(1997年09月10 日)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9.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6日)10.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与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号(2008年01月03日)(五)工资1.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局令第1号(1990年01月01日)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令第9号(1994年12月06日)3.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4.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08日)5.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57号(2001年09月10日)6. 《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2004年01月20日)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452号(2005年12月09日)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008年02月28日)(六)劳动保护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07月21日)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01月18日)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09日)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04月23日)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01日)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01月09日)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04月09日)(七)社会保险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2.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06月02日)3.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1994年12月14日)4.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第26号(1997年07月16日)5.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6.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7.《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01月22日)8.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01月22日)9.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1999年03月19日)10.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1999年03月19日)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09月28日)12.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42号(2000年12月25日)13.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第8号(2000年02月26日)14.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3号(2001年09月28日)1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16.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2006年06月27日)(八)工伤与职业病1.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08月12日)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02年03月15日)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04月27日)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社部令第19号(2003年09月23日)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2003年09月23日)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年2006》劳社部发第8 号(2007年03月06日)7. 《工伤认定办法》人保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31日)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保部令第9 (2010年12月31日)(九)劳动争议与监督检查1. 《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1993年07月06日)2. 《劳动监察规定》(1993年08月04日)3. 《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532号(1994年12月26日)4.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年09月27日)5.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09月27日)6.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03月19日)7. 《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8.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2001年05月27日)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01日)10.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社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十)其他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09月15日)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10月31日)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03月24日)4.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第12号(2003年05月30日)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09月21日)6. 《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04月24日)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04月30日)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06月25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08月14日)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09月13日)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意见征集稿)(2012年06月27日)。
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80〕29号、财企字〔80〕41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请丧家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57号、财工〔1987〕515号)规定了“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但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婚丧假天数和工资支付没有明确规定。
为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婚丧假权利,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婚丧假,工资照发。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婚假为15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2024年四川法定婚假多少天
2024年四川法定婚假多少天一、婚假是3天还是15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可享有3天法定婚假。
较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法定婚假为3天,具体规定如下: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都按较长3天计算。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3天的婚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4、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5、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
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婚假是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基本人情,让员工在结婚后三天有三天的婚假。
(1980)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1980年02月20日
【正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精)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3-6-11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
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
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
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
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2018年国务院关于职工请事假有关规定-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请事假有关规定篇一:国家规定事假规定国家规定事假制度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篇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
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年休假假期和待遇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定预览
休假种类法规号
[80]市劳险字第60号 丧假
市劳险字〔1987〕第66号探亲假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82]劳险字2号
京劳险发字[1988]456号 病假
生育假
婚假
年休假
法律法规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法关于丧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丧假的规定丧假有哪些规定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篇一: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全文精品文档《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全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的细则内容是怎样的呢?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全文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19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对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1 / 3精品文档依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1、休假时间: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待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1、休假天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请假休假时间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21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21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21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21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国营周字327号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1962年10月14日国营周字327号)为了保证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节省人力、财力,和适当安排社会劳动力,特对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有关事项,暂作如下规定:一、凡是临时性的工作,如临时搬运,临时修建,货物临时加工、翻晒,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部分壮工活等,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季节性的工作,如晒盐、制糖、制茶、扎花和烧取暖锅炉等,除少数长年需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以外,也应当使用临时职工。
对于临时职工,应当是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来厂(场)生产,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离厂(场),都不得转为长期职工。
二、凡是在正常的生产和业务范围以内使用临时职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劳动计划。
临时职工的人数(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和临时职工的工资,应当在年度劳动计划中单列项目。
在预计不到的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抢修、抢运等所需用的临时职工,其人数及工资可以不列入企业年度劳动计划以内,并且可以就近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调用邻近单位职工或者就地招用临时职工,然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三、企业在已经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以内使用临时职工,应当按季提出招用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未设劳动部门的地方为人民委员会,下同)审核批准以后,经过劳动部门从其他单位暂时多余而又适合需要的职工中借调,或者从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中招用。
除招用工地点在农村的可以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就地招用临时工以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在农村招用临时职工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我国职工休假条例汇总
我国关于职工休假规定汇总《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一)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各国法定节月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
根据《劳动法》第40条及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可以分为三类:1、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
属于全体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四类:(1)元旦,放假1天,即一月一日;(2)春节,放假3天,即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即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4)国庆节,放假3日,即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2、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
属于部分人员的节假日有以下四类:(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
属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节假日凡属于全体人民的放假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凡属于部分人民放假的假日,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范本文)
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依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暂行规定。
二、职工招聘与录用1.国营企业在进行职工招聘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公开招聘并注重选聘人才。
2.职工的录用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国营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关键内容。
2.劳动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一经续签,不得超过吕纪军(2012),其中包括连续续签和累计签订期满三年的。
3.合同到期前,国营企业需提前一个月与职工商议续签事宜。
如无续签意愿,国营企业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1.国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及时足额支付。
2.国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明确工资计算方式,并将其告知职工。
五、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1.国营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健康。
2.国营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并及时修缮和更换。
六、职工权利与义务1.职工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休假、社会保险等。
2.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七、违约与纠纷解决1.若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国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凡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八、附则1.国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与培训,确保职工了解和遵守规定。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9.07
•【文号】劳人计[1984]39号
•【施行日期】1984.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4年9月7日劳人计〔1984〕39号)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一日以劳人计〔1983〕61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
对区、县以上所管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如何办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受到一般行政处分的人员,可以停薪留职。
三、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一时安排有困难、职工本人又要求停薪留职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停薪留职。
四、对要求停薪留职到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应尽量通过调动工作的办法解决。
调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停薪留职。
五、停薪留职的职工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申请者可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关、停企业凭企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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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
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文号: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 国家
文号: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
颁布日期: 1980-2-20
实施日期: 1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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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综合性法规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O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关于先明日用化工厂
职工郭振国享受丧假的说明
磁通公司:
原先明日用化工厂职工郭振国的父亲于2012年11月17日去世,其次子郭振国依据有关政策(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应享受1-3天的丧假。
特此说明
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劳动人事部
20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