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中心关于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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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今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有待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同时,煤矿开采强度不断加大,开采深度日益增加,开采条件更加复杂,各种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跨行业、跨地区扩张带来的办矿主体多元化等问题,都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煤炭加工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瓦斯抽放和防治体系,减少瓦斯积聚,保证矿井内空气的安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检测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开采区域地质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案,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灭火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尘的防治,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降低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三章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由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煤炭生产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当由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在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主管海关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

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

第六条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口岸海关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海关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炭工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5•【文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最近一个时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井下井上重大事故连续发生。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接连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引起警觉,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遏制事故上升势头。

为此,国家煤炭工业局党组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传达,并提出了加强行业管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迅速扭转煤矿安全工作被动局面,现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999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1999年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999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指针,全面贯彻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当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煤炭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防治重特大瓦斯煤尘事故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特大事故有明显下降,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

二、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端正思想,坚持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建设的统一。

安全生产是煤矿的头等大事。

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计划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和目标规划1. 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降低安全风险,实现零事故目标。

2.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评估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 确保辖区内煤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减少违法行为。

4. 加强对煤矿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除安全隐患。

5.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煤矿安全动态,提高监管效率。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1.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建立煤矿安全管理数据库,按季度更新监管标准,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起,持续推进。

2. 建立煤矿安全检查评估制度,制定安全检查评估指南,加强宣传贯彻,全面推行。

时间:2021年第二季度起,持续推进。

3. 特殊时期,采用网络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对煤矿安全风险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时间:2021年第一、二季度。

4.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教育,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定期检查和复查制度,确保煤矿涉及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

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起,持续推进。

5. 加强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

时间:2021年第二季度起,持续推进。

三、资源调配和预算计划 1. 确保安全监管资金妥善使用。

设立合适的经费,满足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煤矿安全检查评估制度等需要。

2. 充分利用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组成专业团队,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

四、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1.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各项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定期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案,采取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五、工作绩效管理 1.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落实和评估。

2. 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进行调整,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鲁煤安调[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调[2010]185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煤炭工业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调度室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配齐所缺人员,对学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须自规定下发之日起2年内达到任职资格要求。

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所有调度人员均需参加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煤炭洗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煤炭洗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煤炭洗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煤炭洗选专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煤炭洗选系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推进集团公司煤炭洗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档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选煤厂及管理选煤厂的子(分)公司、煤矿。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炭洗选专业委员会由领导组、成员单位和专委会办公室组成。

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煤质管理监测中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成员单位:煤质管理监测中心、煤炭洗选分公司、机电管理处、安全管理监察局、总调度室、企划部、环境保护处、相关矿井第三章职责第四条煤炭洗选专业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公司所有选煤厂及管理选煤厂的子(分)公司、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监管。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煤炭洗选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并负责贯彻执行。

(三)对集团公司所有选煤厂及管理选煤厂的子(分)公司、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五亲自”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集团公司所有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选煤厂安全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负责监督集团公司煤炭洗选专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七)负责监督集团公司煤炭洗选专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件办理工作。

(八)对管理选煤厂的子(分)公司、煤矿的选煤厂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有选煤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监控、上报备案及登记建档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本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执行。

(十一)组织制定选煤厂年度安全、大修、维简计划,并按照文件要求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考核。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黑煤安监发[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煤控股集团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2〕199号)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为深入贯彻《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全面落实张建星副省长6月29日在全省煤矿事故分析会议上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充分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严厉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重大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责任,采取超常规措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二、继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龙煤控股集团及各分公司要继续加大对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矿井防灭火、防治水、防高温和机电及供电设备等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速补还矿井开拓准备工程欠账,确保矿井“三量”符合规定要求,大力发展高安全性、高可靠性和高稳定性的综采综掘装备技术,提高采掘装备水平,实现生产集约化、运输连续化和采掘机械化,加速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建立重大隐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专人督办和上报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建设。

全面开展瓦斯、水、火、煤尘、运输、顶板、矿压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一律停止作业。

洗煤厂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洗煤厂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洗煤厂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本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洗煤厂的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规范管理部门、生产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确保洗煤厂的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洗煤生产的工作人员。

一、安全管理机构1.洗煤厂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包括生产主管、安全管理人员、维修人员、环保人员等。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评审会议,对某些管理措施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

3.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知晓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并按照要求执行管理机构规定的措施。

二、安全实施措施1.确保设备安全运转,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设备隐患。

2.所有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严禁违规操作和非法改装。

3.加强对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设备开启前必须检查空间是否有危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

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5.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吸烟、喧哗等行为,确保工作场所环境整洁清爽,周围没有危险物品和污水。

三、应急措施1.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设立专职应急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

2.经常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能力和应对不同场合的应急措施。

3.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短时间内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4.组织员工参与申请应急救援装备,保证初次到场的工作人员具备适当的救援和救护能力。

四、责任和责任追究1.工人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具有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如果发现安全问题,必须及时通知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负责整个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对于不履行管控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发生意外事故后,必须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彻底调查事故原因,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结论制定和实施本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对保证洗煤厂生产安全,保护员工和设备安全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国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是当前煤炭行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和组织机构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反映出煤炭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资源开发管理、行业标准和规程修订、市场准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治理、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要围绕煤矿安全生产采取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

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调整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煤炭企业: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

煤炭质量管理贯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

从事煤炭批发经营,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最新版)

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选煤厂的安全监督检查,促进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安监总厅字[2005]79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选煤厂生产和选煤厂建设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所属的各类煤炭筛选厂、选煤厂、水煤浆厂(以下统称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四条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选煤厂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选煤厂发生伤亡事故后,矿长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七条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选煤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7【实施日期】2005.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煤厂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及措施

选煤厂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及措施

选煤厂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及措施1. 选煤厂生产安全管理概述选煤厂是煤炭加工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风险。

为了保障选煤厂的生产安全,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选煤厂的生产安全管理体系,采取一系列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2.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选煤厂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总经理: 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策略。

•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制定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监督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专业人员: 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和处理等工作。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煤厂应制定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设备维护制度的有效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确定选煤厂各项工艺操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防止操作不规范引发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针对各种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和人员职责,提供应急处置的流程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设备维护制度: 确保设备的正常维护与日常检修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

2.3 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选煤厂应建立定期的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包括:•安全隐患排查: 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对选煤厂内的设备、工艺、场地等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关注存在的安全隐患。

•隐患整改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整改后需要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有效。

3. 安全生产措施3.1 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选煤厂应配置和维护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同时,对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计划管理,提高生产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水平,保障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计划是煤炭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依据,是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生产计划管理是指煤炭企业通过计划制定、执行和监督等环节,实现生产计划的合理、高效推进。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和执行生产计划。

第六条生产计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科学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煤炭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资源供给、技术条件、环境要求等因素,科学制定生产计划。

第八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计划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煤炭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计划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生产计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资源状况,做到科学、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年度、季度、月度和周度的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统筹考虑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设备等资源的供应情况,确保生产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煤炭产品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生产计划。

第十五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确定生产任务、生产时间、生产数量、工艺流程等关键要素。

第十六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根据煤炭企业的技术条件和设备水平,确保计划的可行和合理。

第十七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调研和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情况,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生产计划的制定应当形成文本和数据两部分。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

煤厂监管措施方案引言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消耗品,其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而煤炭的开采、加工和运输环节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环境和安全问题,尤其是在煤厂这一环节。

因此,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煤炭企业的生产效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安全监管为保障煤炭企业生产安全,需要加强对煤厂的安全管理和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煤厂安全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设备、环境等各方面的安全。

2.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对煤厂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3.完善安全设施:煤厂需要在生产车间、运输通道、生活区域等部位,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如声光报警系统、防爆通风设备、紧急出口等,确保煤厂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环境监管由于煤炭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这些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需要加强对煤厂的环境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1.强化环保法规的执行: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环保法规监督检查,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2.确定环境管理责任人:明确煤厂环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从中层干部中选派有经验、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强化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执行。

3.推进煤厂污染防治工程:建立环保技术服务体系,以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推进煤厂的污染防治工程。

同时,加强煤厂与当地居民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健康监管煤炭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噪音等对工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很大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煤厂的健康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职业健康监测点:煤厂应当设立职业健康监测站点,每年对员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处理体检结果中出现的职业病症状。

2.强化劳动保护:加强对煤厂工人身体健康的保护,确保劳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降低工人发生职业病的概率。

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

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

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一、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不断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成为了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炭在地下开采出来后,含有大量的杂质,需要经过洗选加工处理才能满足不同用途的需求。

因此,建立健全的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煤炭质量、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的内容1.生产目标:明确煤炭洗选加工的生产目标,包括煤炭的清洁度要求、各个工序的生产能力需求等。

2.生产计划: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包括煤炭的生产数量、生产周期、生产工艺流程等。

3.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保证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洗选加工出来的煤炭符合质量要求。

5.设备维护:定期检查设备,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6.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经济效益:保证生产经济效益,控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三、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的执行1.明确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每个人都要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工作。

2.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3.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制度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5.改进完善: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的效果通过实施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的生产效率,保证洗选加工出来的煤炭质量达到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

五、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的总结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管理的基础,是保障煤炭洗选加工生产安全、高效、经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因此,各个煤炭企业在进行煤炭洗选加工过程中,都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来进行生产操作,确保洗选加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煤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煤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炭交易市场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交易商、煤炭运输企业、煤炭市场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 煤炭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2.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生产安全。

3. 煤炭交易商应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交易安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确保生产设施的完好和人员的安全。

2. 对于煤炭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3. 对于煤炭交易商,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虚假交易、假借煤炭交易实施非法获利等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五、安全管理监督1. 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2. 对于煤炭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惩,并定期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于煤炭交易商,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六、安全管理奖惩1. 对于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交易商,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关奖励,并予以宣传表彰。

2.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交易商,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并公开通报。

七、安全管理宣传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意识,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八、安全管理培训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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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洗选中心关于在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按照杭锦能源公司要求在安全特别监管期内,确保洗选中心实现杜绝重伤事故发生、地面无轻伤、追求零伤害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者包括中心主要领导(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副总工、管理人员、员工、外委单位(华宇洁净煤工程公司、大地工程公司、武汉设计院)全体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洗选中心所辖选煤厂、李家、色连、海勒斯壕集运站和中心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管理和职责第四条按照“党委抓监督宣传,行政领导抓全面管理,分管领导与安监部门抓业务保安和监督检查,总工程师抓技术管理,工会抓群网,团委抓青岗,纪委抓效能监督,妇联抓家属协管,员工互相监督”的“九位一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具体到岗,责任到人,真正做到“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第五条中心主要领导要与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安全约谈,要求洗选中心干部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清形势,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负责中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第七条洗选中心安全生产目标:地面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追求零伤害。

第八条各项本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考核记录完整。

第九条安全组织机构完备,“九位一体”工作扎实。

第十条风险预控管理全面按本安体系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员工安全培训合格率达100%,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选煤厂、集运站各生产及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要素达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三条设备综合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待修率低于5%,故障率低于1%。

第十四条消防、灭尘、灭火设置齐全,运转可靠。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成册,完善及时,应急和自救培训及演练下半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等符合国家标准;防爆电器、监控系统、照明、通信信号安装、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外委单位管理纳入洗选中心本安体系管理。

第十八条环境管理:各厂、站、储煤、矸石场管理符合本安体系标准。

第十九条放射源管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人管理。

第四章特别监管期管控措施第二十条成立煤炭洗选中心安全监管小组组长:陈江宁、郝世海、赵恩义副组长:姚永新、刘贵金、李兆坤、牛银生、张军、高文强、贺勇成员:刘锡鸣、刘冬、赵玉花、刘信、周建民、杨金山安全监管小组下设小分队,小分队由牛银生负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夜间或白天抽查等方式,每周必须不少于2次到三站一厂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以本安体系、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为标准,查各单位安全制度的落实,查“三违”情况,查干部跟班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科级以上领导每半月休息1次,中心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各厂、站加强领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3、查三站一厂及外委队伍特别监管期内安全管控措施(附:塔然高勒选煤厂、李家集运站、色连集运站、海勒斯壕站关于在特别监管期内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办法)。

4、查各厂、站本安体系危险源辨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手册》的宣贯;检查群安员、青岗员队伍履职情况以及班前、班后会职工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5、加大对“三违”人员处罚力度,对“三违”实行“零容忍”态度,加倍处罚,扣满12分者直接除名。

6、与职工签订“自保、互保、联保”协议。

第二十一条煤炭储存自燃发火的管理措施:1、选煤厂管辖的原煤仓、产品仓、储煤场、受煤坑、矸石场以及李家、色连集运站的汽车卸煤槽、半地下储煤仓等各储煤点的储煤时间进行统计管理(储煤安全期为20天),每天检测2次,超过储存周期及时与销售中心联系组织装车外运;如未进行储煤时间统计,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4分。

2、对各给煤机下料溜槽进行定期检查和温度检测,发现煤炭高温、自燃发火等异常现象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未按期检查或温度检测,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6分。

第二十二条煤尘产生的管理措施:1、对煤尘较大的地方,通风、除尘设备(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生产系统运行时,必须启用通风、除尘系统;如通风、除尘设备(系统)不完好或生产系统运行时,未开启通风、除尘系统,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对违章责任人扣3分。

2、各岗位必须每班按标准对煤尘进行清扫,要求车间内随时保持清洁;如未进行清扫,对责任单位生产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措施:原煤仓、产品仓上下以及半地下储煤仓上下、汽车卸煤槽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每班由专人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设备运转可靠,数据准确,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或无记录、记录不全,对责任单位生产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集运站站长罚款500元,并对责任人违章扣6分。

第二十四条煤泥水系统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煤泥水处理系统的管道、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煤泥水系统正常工作;煤泥水处理系统的管道、设备若出现故障,未进行及时处理,煤泥水有外泄现象,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集运站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管理措施:1、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未持证上岗人员,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2、建立压力容器设备档案,定期检查、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状况。

未建立档案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对中心监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措施:进入选煤厂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浓缩机下底流泵房暗道等,李家、色连集运站供热、供水,消防管网,污水处理站,泵房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要进行氧气、一氧化碳、硫化氢和沼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按照“先检测通风,再作业”并实行人员联保、互保等措施;现场检查未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责任人扣12分,直接除名。

第二十七条选煤厂原煤仓、产品仓及101缓冲仓棚仓、堵仓事故的管理措施:遇到棚仓、堵仓处理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给煤机上进行捅仓,要利用检修孔进行捅仓,捅仓时给煤机前严禁有人员停留或工作,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对选煤厂华宇公司厂长罚款5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200元,对责任人三违扣分4分。

第二十八条选煤厂刮板机跳链、漂链、断链事故的管理措施:1、岗位工要每班对刮板机链条的松紧程度,各项保护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链条及连接环的磨损程度,发现磨损严重的应立即更换,防止发生事故;如链条及连接环磨损严重未及时更换,对华宇公司分管生产、机电厂长罚款3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负责人罚款1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遇到刮板机漂链、断链、或检修进入刮板机内,必须执行停电、验电、上锁,必须实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如未进行停电、验电、上锁、设置监护人,对华宇公司分管机电厂长罚款800元,对选煤厂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对相关责任人三违扣分6分。

第二十九条胶带输送机事故的管理措施:1、胶带输送机必须配备的欠速、堵塞、跑偏、撕裂、烟雾、超温洒水报警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如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一项不灵敏可靠,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

2、胶带输送机的驱动装置、滚筒、连轴器等应装设防护罩和防护栏,防止人员靠近造成滚筒绞人事故;现场发现已安装的防护罩和防护栏失效,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高空作业、孔洞防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措施:1、选煤厂、集运站生产设施所有观察孔、吊装孔、预留洞孔等,必须设置盖板,防护栏,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没有设置盖板、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10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2、高空作业时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佩戴齐全防护用品;现场没有按高空作业规程作业和防护用品,对责任单位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厂(站)长罚款300元,对中心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对违章人员扣3分。

3、装载机、推土机、叉车、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奖惩标准第三十一条安全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隐患买单制度。

1、安全隐患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扣分,在原基础上加倍。

2、安全隐患的罚款在《杭锦能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的标准上加倍;“三违”行为的扣分在三季度安委会议确定的标准上加倍,扣分达到12分除名。

3、对于重复出现(反复发生)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的单位,在翻倍扣分和罚款的基础上,再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按以下条款给予相关人员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5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5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中心党政领导罚款10000元,并记过处分。

4、发生上述事故的班组、车间负责人、技术员、群安员、安检员等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5、发生上述事故的副厂(站)长及以下人员,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外委施工、运营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罚外委单位100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解除外委单位运营、施工合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群众监督和安全文化建设、宣传不到位的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3、发生重伤事故,给予单位负责人撤职处分;中心党群工作分管领导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的,按以下条款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罚款2000元。

2、发生两起轻伤及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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