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尤猛军2017年6月23日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因庆典、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业性短期户外广告。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二)行道树或公共绿地;(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四)闽江两岸建筑物朝向江面的立面;(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六)市区市容严管道路,具体范围由市城管委对外公布。
因节庆日或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在上述禁止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户外临时性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
如需延长设置时限,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设置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设置横(条)幅、布幔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局提出申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榕政[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榕政[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通过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省会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一致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
通过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一)各级职责市政府: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5、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考核与奖惩;6、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1-目录1总则 (4)2 LED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5)2.1 定义 (5)2.2 分类 (5)3 城市建设用地的设置要求 (8)3.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8)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3.3 工业用地 (14)3.4 物流仓储用地 (14)3.5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3.6 居住用地 (15)3.7 绿地与广场用地 (15)3.8 公用设施用地 (16)3.9 山体与水域 (16)4依附于建筑墙面的设置要求 (16)4.1设置位置的要求 (16)4.2 适设区的设置要求 (17)4.3 严控区的设置要求 (18)4.4 其他设置要求 (19)-2-5 与居住区的关系要求 (20)6 与道路的关系要求 (22)6.1与道路关系的定义 (22)6.2设置位置的要求 (22)7 设施材料与技术标准要求 (23)7.1 标示的要求 (23)7.2 材料及技术装置要求 (24)8户外LED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标准 (24)8.1 适用范围 (24)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8.3 名词解释 (25)8.4 设置要求 (25)8.5 亮度设置 (27)-3-1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管理,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结合LED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求,对LED户外广告提出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我市建成区内各类LED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导则-1-目录1总则 (4)2 LED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5)2.1 定义 (5)2.2 分类 (5)3 城市建设用地的设置要求 (8)3.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8)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3.3 工业用地 (14)3.4 物流仓储用地 (14)3.5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3.6 居住用地 (15)3.7 绿地与广场用地 (15)3.8 公用设施用地 (16)3.9 山体与水域 (16)4依附于建筑墙面的设置要求 (16)4.1设置位置的要求 (16)4.2 适设区的设置要求 (17)4.3 严控区的设置要求 (18)4.4 其他设置要求 (19)-2-5 与居住区的关系要求 (20)6 与道路的关系要求 (22)6.1与道路关系的定义 (22)6.2设置位置的要求 (22)7 设施材料与技术标准要求 (23)7.1 标示的要求 (23)7.2 材料及技术装置要求 (24)8户外LED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标准 (24)8.1 适用范围 (24)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8.3 名词解释 (25)8.4 设置要求 (25)8.5 亮度设置 (27)-3-1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管理,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LED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结合LED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求,对LED户外广告提出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中心城区LED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我市建成区内各类LED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目录1 总则 (1)2 户外广告定义与分类 (1)2.1定义 (1)2.2分类 (2)3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3)3.1 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3)3.2 允许设置的规定 (3)3.3 禁止设置的规定 (3)3.4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5)3.5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6)4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性要求 (6)4.1 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6)4.3 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广告 (15)4.4 其他类型广告 (16)5 福州市户外招牌设置规范 (21)5.1 户外招牌的界定 (21)5.2 规范编制依据 (21)5.3 户外招牌设置的总则 (21)5.4 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22)5.5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29)6 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指导性要求 (30)6.1 广告内容 (30)6.2 广告色彩 (30)6.3 广告灯光 (30)6.4 广告形式 (31)6.5 广告材料 (31)6.6 广告造型及风格 (31)7 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要求 (32)7.1 安全责任主体 (32)7.2 设计施工要求 (32)7.3 安全检测要求 (32)7.4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检修 (33)7.5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强制要求 (33)1 总则1.1为加强福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福州市城市沿街街景设计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市形象出发,以及对影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环境要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
1.3本导则是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强制性效力。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1号《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松岩二○○九年六月九日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两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江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等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划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科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初核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市政公用科职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的日常巡查工作和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技术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备案申请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报送的未批先设的户外广告进行技术认定,认定结果及时反馈市局市政公用科、行政审批科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
(四)宣传教育科职责:将办理的户外广告情况在市执法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公用科和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职责:负责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和石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①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②无、或未按时限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台账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③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画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等。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按要求及时将查处核实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局市政公用科。
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台账、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告知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六)未批先设的户外广告:1.其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设置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包括拆除或重做等),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福州户外广告审批表格
编号:
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
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设置地址:
申请时间:年月日
福州市鼓楼区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印制
备注:1、本页第6项中无产权证的应由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本页所有项中所需提供的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店牌店招设置点的产权人同意函(指设置点超出店面产权范围,涉及到他人产权的产权人同意函)
备注:1、本页由申请单位填写2、请如实填写,如遇退件,我办将另行告知街镇、区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城市资源费成交款或城市资源占用费底价:
街镇勘查意见:
签字:
年月曰
区灯管办业务意见:
签字:
年月曰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曰
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曰
备注:1、本页由各街镇、区灯管办填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福州市户外广告行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市户外广告行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推进户外广告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管理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一、实施对象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主要指在户外广告行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市建委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包括:(1)广告主;(2)广告经营者;(3)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及查询方式市建委将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的初步名单信息通过市建委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并在“信用福州”网站或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信用福州”网站或市建委网站查询相关主体的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黑名单管理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户外广告行业严重失信认定与市建委失信黑名单惩戒措施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1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象严重失信:1.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且拒不整改的。
市建委惩戒措施:(1)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其整改,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依照《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函移送市城管委处罚或强制拆除拒不整改的违章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伴随着各类广告的激增,尤其是户外广告的数量与日俱增。
然而,户外广告要素的过度堆砌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已经严重干扰到城市的美观形象和公众的生活品质。
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加强城市管理,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外广告规定。
一、总则1.1 目的本规定的制定旨在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提供指导,确保户外广告的合理布局与数量控制,实现城市形象的统一和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摆放、维护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
二、广告规划与审批2.1 广告规划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发展目标,制定广告规划,明确各类广告的分布区域、数量限制和样式规范等,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2 广告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户外广告之前,应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的内容、形式、尺寸以及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市规划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确保广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一致。
三、广告内容与形式3.1 广告内容户外广告应保持健康向上的品味,禁止使用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信息。
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广告内容。
3.2 广告形式户外广告应当设置在规定的广告位,不得跨越道路或影响行人通行。
广告牌的尺寸、亮度、颜色等应符合规定,以防止对附近居民的视觉干扰。
四、广告维护与监督4.1 广告维护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牌的稳固性和美观性。
4.2 广告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与管理力度,及时发现违规广告,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对违规情况严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五、违规处理与罚则5.1 违规处理对于未经审批设置、超范围设置、低俗不健康广告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
5.2 罚则对于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违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2024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
2024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____年城管办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一、前言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户外广告招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宣传工具,无疑为城市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户外广告招牌的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广告过度密集、杂乱无章,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有效治理户外广告招牌,提高城市的美观程度和市民的居住品质,____年,我们将制定并实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集中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理顺广告招牌布局,优化城市景观。
通过限制和规范广告招牌数量和布局,使城市广告画面变得整洁、协调。
2. 规范广告招牌内容,提升城市形象。
严格审核广告内容,防止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塑造城市的良好形象。
3. 加强监管力度,推进治理工作。
加大对户外广告招牌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治问题招牌,维护城市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治理措施1. 制定广告招牌装饰标准。
制定严格的广告招牌装饰标准,包括规定广告招牌的尺寸、亮度、材质等要求,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
2. 设立广告招牌审查制度。
建立广告招牌审查制度,所有广告招牌都必须经过审查并获得审批才能悬挂。
审查将从广告内容、设计风格、合规性等多个方面考虑,确保广告招牌质量和观赏性。
3. 控制广告招牌数量。
依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密度制定合理的广告招牌配额,并实施定期的审核和清理工作,减少广告招牌的数量。
4. 强化广告招牌管理和维护。
加大对广告招牌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招牌,对未经审批的招牌或损坏的招牌予以处罚或整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招牌非法悬挂和私自更换。
5. 鼓励优秀广告招牌的建设。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优秀广告招牌的设计与建设,通过评选、奖励等方式,提高广告招牌的品质和观赏性。
四、实施方案1. 制定广告招牌治理实施细则。
在____年初制定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治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措施。
2. 完善广告招牌审批机制。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福州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福州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榕建灯管〔2024〕44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福州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知
榕建灯管〔2024〕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指导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福州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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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
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鼓励广告设置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并在日常广告设置审批管理中予以指导。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五)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
(六)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七)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八)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
(九)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
(十)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场地与设施。
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三)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白天、夜景)、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四)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申请设置店牌店招,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广告主营业执照;
(三)店牌店招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
(四)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二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遵守《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相关要求。
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除店牌店招、车身广告等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设置,但不得设置钢架外包塑料布的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画面应美观整洁,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营业面积小于100㎡的单位的店牌店招,实行“一店一牌”制。
第十二条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于发证后六十天内完成广告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市灯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或补偿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对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