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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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简讯易用轻亨办公(WORD 文档/A4 打印 / 可编辑/贞眉可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屮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有整改措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3月14日在黄梅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主任肖玉杰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县政府委托,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设立机构,建立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一)管理机构的设立。

2003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黄冈市政府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进行了调整,我县根据以上精神和要求于2003年9月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原体改办、房改办分离出来,统一按文件要求,正式挂牌成立“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梅办事处”,为县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建立于1993年,至今已有14年了。

当时,建立公积金的单位才十几个,归集额近10万元。

1998年,根据省、市精神,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资金(售房款)可以划转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时总归集额也不过300万元,工作处于启动阶段。

二、深化认识,落实《条例》,加快工作进展近两年来,我县公积金办事处以新的工作思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使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促进工作发展年初,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在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同时,特别组织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就社会主义荣辱观发表的重要讲话。

通过学习和心德交流,全体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进一步认识到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明确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鲜明导向。

同时,我们还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全体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组织有关人员赴周边县市学习、取经,初步形成了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改变了陈旧的工作套路,调整了新的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问答(天津)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问答(天津)

1.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是怎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职工申请①持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集中封存的,应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单位申请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简称《提取申请书》)后,持《提取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如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提取的,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银行付款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职工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跨区县办理吗?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分中心开户的职工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住房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等归集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及网络技术,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电子业务。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推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站式办理,单位可采取约定账户划款方式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

二是推行全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支持缴存单位多途径开办网上业务。

三是推行简单便捷的业务流程,取消职工账户转移等部分业务环节,整合业务单据,实现“一单多用”。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章单位卡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包括登记、缴存、年度缴存额调整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摘要:随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网络现代化办公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建设现状及应用,谈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的体会。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应用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074-021 引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为人民服务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订、发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和保值、增值;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提取核准和资金结算工作,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核算和统计工作;负责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开发,其目的是要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到管理工作中。

通过该网站的开发,不但能完成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还可以及时的发布各种政策以及各种类型的表格,为大们提供一个获取信息、相互交流的平台,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一个对外交流的窗口。

2 网站建设内容与基本框架2.1 基础模块部分(1)中心简介。

对中心的整体概况、工作职责、相关领导介绍、中心所获取的荣誉以及中心文化进行详细的介绍。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税前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个人专户存储,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免征利息税。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具备那些条件?职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或者非本市户口职工、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的,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网上查询:登录/shownews.asp?id=45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 惠州市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宣传手册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哪些特性?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助性能够建立和形成缴存职工之间互助的机制和渠道,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帮助保障性有效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机制长期性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福利性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要为职工缴存相应的金额。

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国家规定计息。

职工购房时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政策返还性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予以返还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1996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为标准而确定,严格执行《关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琼财综[2010]2149号要求,自2011年起,财政供养人员将阳光补贴(或绩效工资)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全额缴存;差额拨款单位,差额部分由财政缴存;自筹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解决。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如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当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计算。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决定【标 签】住房公积金,归集方向,修订【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文 号】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发文日期】2005-11-29【实施时间】2005-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县、行业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 三、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 在该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中的“职工大会”后增加“(工会)”。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有资金来源”修改为:“有自有资金来源”。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连续两年亏损”修改为:“上一年度亏损”。

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七、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修改为:“受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舟曲县住房公积金服务新政策问答为了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困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本着即知即改的原则,修订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放宽了一些条件,简化了部分手续,取消了一些重复要件,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缴存人,达到便民为民利民的目的。

现就全县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相关政策和热点问题作以解答。

问:今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是不是有规模限制?答:近几年,我们根据缴存人的购房需要和市场情况,实行了积极稳妥、应贷尽贷的信贷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提供了资金保障,仅2013年就向403户缴存职工发放贷款7569万元,完成当年计划的151.4%,累计向2211户干部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亿多元;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1449人次(户)3801万元,实际超出当年计划的26.7%。

有力地支持了广大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

今年仍将继续执行这一惠民政策。

需要指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并且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另外,还要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建金…2010‟179号文件、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4‟1号文件和甘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8号等文件精神,对于“缴存职工夫妇双方中一方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录,另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再次申请贷款时应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

“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即:申请五年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4.4%的利率;:申请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4.95%的利率。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津住建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10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简化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分摊到套、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设计与实现作者:郑林宗蔡德饶来源:《科协论坛·下半月》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科技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网络现代化办公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建设现状及应用,谈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的体会。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建设应用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074-021 引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为人民服务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订、发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和保值、增值;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提取核准和资金结算工作,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申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核算和统计工作;负责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开发,其目的是要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运用到管理工作中。

通过该网站的开发,不但能完成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还可以及时的发布各种政策以及各种类型的表格,为大们提供一个获取信息、相互交流的平台,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一个对外交流的窗口。

2 网站建设内容与基本框架2.1 基础模块部分(1)中心简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实行与内地(大陆)职工一致的缴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权利。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17〕20号)、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在津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额。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

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公积金标准

天津公积金标准

天津公积金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重要财务工具。

作为一种国家强制性储蓄制度,公积金在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福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天津公积金标准则是天津地区职工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指导文件,下面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天津公积金标准的概述天津公积金标准是指天津市政府为规范天津地区职工参加公积金制度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标准。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天津地区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取条件、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天津公积金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天津公积金标准的规定,天津地区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

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4%,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4%。

对于已经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天津公积金缴存基数天津公积金标准规定,天津地区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至3倍。

目前,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左右,因此,天津地区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为6000元至18000元。

四、天津公积金提取条件天津公积金标准规定,天津地区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1、购买住房: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

2、还房贷: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已经购买住房,且有房贷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还房贷。

3、租房补贴: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租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作为租房补贴。

4、退休离职:职工退休或者离职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五、天津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天津地区公积金管理,天津市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天津地区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促进了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六、总结天津公积金标准的制定,是天津市政府为规范公积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人不可变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人不可变

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对于天津公产房承租变更有新规七种情况承租⼈不可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为进⼀步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的合法权益,近⽇,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1⽇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承租⼈办理公有住房使⽤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续。

使⽤权过户⼀⼈提申请公有住房承租⼈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的配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过户⼿续。

公有住房使⽤权过户只能由⼀⼈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员有两⼈以上(含两⼈)的,应当达成⼀致意见后⽅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员达不成⼀致意见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在⼈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的,新的承租⼈通过两种⽅式确定:⼀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种是公有住房承租⼈⽣前未指定承租⼈的,其配偶、⼦⼥、⽗母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已故的,已故⼦⼥的⼦⼥可以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员的,承租⼈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期满⽆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死亡的,其配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的⼈员仅有⼀⼈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七种情况不得变更承租⼈公有住房产权⼈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相关申请材料进⾏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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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哪些单位及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

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一步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返回顶部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 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

《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

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第一步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返回顶部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返回顶部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第一步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返回顶部五、住房公积金转移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 ,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

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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