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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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供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黑龙江省供热管理应坚持“保供应、保供热、保安全、保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黑龙江省供热管理依法保护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黑龙江省供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管、指导,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七条黑龙江省供热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供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供热企业的管理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能够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供热期限提供供热服务,并及时提供供热通知。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热费,并依法为用户提供发票。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的供热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用户的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用户有权获得供热服务,享受规定的供热标准和质量。

第十七条用户有权了解供热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资质、设备和人员情况。

第十八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及时提供供热通知和服务。

第十九条用户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热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用户有权对供热企业提出投诉和意见,并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供热费,并依法提供发票。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供热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供热管理部门应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016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详解

2016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详解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供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供热服务水平,确保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供热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维护供热设施的完好性,确保供热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三、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检修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供热单位应当做好供热计量工作,确保供热能耗合理,避免能源浪费。

五、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供热安全管理,提高供热安全意识,加强设施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供热设施和用户的安全。

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解决用户投诉,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七、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保障供热服务的正常进行。

八、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供热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供热工作正常运行。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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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_条例_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xx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城市供热行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对市区内从事集中供热的经营单位每年供热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机构和职责成立XX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小组。

由市政府办、市规划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供热监督员组成。

考核评估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

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城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全市供热单位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工作,对各项考核评分进行复核确认等。

考核评估小组对供热单位服务质量的检查,采取定期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突出强降温天气和全市有重大活动期间检查,考核结果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三、考核方法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主管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用户评议三个部分组成。

单位得分95分以上(含95)为优秀单位,85—95分(含85)为较好单位,75—85分(含75)为一般单位,7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一)、监督评议考核1、部门监管考核。

市供热办、街道城建办对日常供热企业的检查考核、室温合格率考核、维修及时率考核和热源各个运行指标的考核等进行考核评估。

2、社会监督考核。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供热用户公开投诉、来信来访、群体上访、媒体曝光及事件办理情况,综合考核评估。

3、用户评议考核。

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街道相关人员对供热单位服务区域的用户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考核分制及考评奖励1、考核分数为100分制。

其中监督评议考核满分50分;社会监督考核为40分;用户评议考核为10分。

2、由供热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供热单位和站点,按照考核内容对辖区供热单位进行考核,并定期向市供热考核评估小组做出汇报材料,作为年终供热单位的考核评比和补贴依据。

3、加分标准,供热单位被媒体表扬(电视、电台、报纸有资料为证),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按要求完成供热管理部门交付的应急保证城市供热工作加2分。

2011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最新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

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

XXXXX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的为热用户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供热部全体人员。

第二章服务管理标准规范第三条服务规范1、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诚实守信。

2、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做到规范、熟练。

新员工上岗之前,应当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

第四条服务规范1、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2、根据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供热单位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严格执行所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供热收费标准。

第五条行为规范1、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表大方,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严禁带酒上岗。

2、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

3、当用户的要求不在服务范围内时,应向用户委婉说明,避免与用户发生争吵。

第六条业务接待1、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对用户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

2、受理用户业务咨询,应耐心细致,对政策解释清楚。

3、熟练掌握省、市供热管理办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用户来电、来访、来信及上级交办事件,要详细记录,耐心解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4、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稽查规范1、供热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依据缴费明细按照流程开展工作。

2、特殊用户(分层取暖、需入户核实的)、换热器的稽查,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入户查看,入户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牌、证,穿戴鞋套,敲门要轻缓。

3、对违规用热行为取证并按流程催缴相关费用。

第八条测温规范1、在供热期间,各片区设置有代表性的室温监测点,检测用户室温。

2、及时准确反馈测温结果,汇总上报测温记录。

第九条维修服务规范1、对公司产权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修、养护、检查,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2、供热期间,应做到24小时值班服务。

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黑建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1号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我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反馈我厅。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附件1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居民供暖问题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及其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的综合性评估,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涉及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一、目的和意义该考核办法的目的是评估和考核城市供热行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帮助改进服务流程和提升服务水平。

考核结果将被用于评估企业绩效,对优秀企业进行奖励,并加大对不达标企业的整改力度。

二、考核指标1.供热水温指标:评估供热水温是否达标,根据既定的标准确定合格范围,并结合供热设施是否运行良好,如水泵、阀门等是否损坏。

2.供热冷暖转换时间:评估供热系统的启动时间和关闭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供暖或停暖操作,过早或过晚均会扣分。

3.客户满意度调查:通过调查问卷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问题解决时间等方面,以此评估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响应能力。

4.安全和环保指标:评估供热企业是否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规定,包括设备的运行安全、故障处理的安全性,以及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等方面。

5.投诉和纠纷处理:评估供热企业对投诉和纠纷的处理效率和结果,包括接受投诉的时间、解决问题的时间以及对客户的满意度等。

三、考核方法1.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供热企业。

2.考核对象:主要以供热企业为对象,根据企业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考核名单。

3.考核方式:采取现场考核和文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现场考核以考察供热企业的服务现场和设施设备为主,文件审核以分析供热企业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为主。

4.考核评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确定评分标准,每个指标有明确的加减分规则,综合得分则是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名,高分企业将发布评价报告,供热企业可公开展示自己的得分情况。

2.奖励措施:对考核得分优秀的供热企业进行表彰,包括颁发奖牌、通报表扬,并将优秀企业的事例推广。

3.处罚措施:对考核得分不达标的供热企业进行纠正,要求企业整改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暂停业务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10月23日)2009-11-03 13:46(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供暖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供热供暖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出现一次延时现象扣 0.2 分,累
小时内、偏远地区 3 小时内)接 管、报案、处理。
3
加计算,扣完为止。
合理配备陪护人员、经常与医院 2 发现一次管护不到位扣 0.1 分,
沟通。
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事故处理 合理安抚家属并做好疏导工作
出现一次,扣 1 分,累加计算,
(12 分) 不得出现到公司无理取闹的现 4 扣完为止;或者另行给予经济处
供热供暖服务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标准 分
评分办法
认真参加所在单位的各类培训。
5
不认真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扣 0.2 分/人次。
现场抽查三大规程掌握率在 50%
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规 5 以下扣 1 分/人次,80%以下扣 0.5
程、工艺流程。
分/人次,90%以下扣 0.2 分/人
3
专业化服
务费(13 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 分) 扣。
3
劳动者工资表要公示,确保劳动
任事故,该项不得分。 每少配 1 人,扣 0.15 分,每发生 1 人冒名顶岗,扣 0.2 分,各单 位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出现一人次不按时配备扣 0.1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出现一次不按规定办理的事件扣 0.1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缺少一项扣 0.1 分,累加计算, 扣完为止;每发现 1 人未持证上 岗,扣除培训费 700 元/人,扣 0.1 分。
(7 分) 由法人签字的物业公司与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
2
出现一条不规范或不齐全条款扣 0.5 分、累加计算,扣完为止。
盖章并签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的
劳动者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包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身份证、 2 毕业证、健康检查结果、其他证

DB23_T 2771—2020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2020版)

DB23_T 2771—2020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2020版)

ICS 91.140.10P 46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2771—2020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heating service of urbanin Heilongjiang Province2020-12-25发布2021-01-24实施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23联合发布DB23/T2771—2020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民用建筑供热经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热市场准入、供热质量、运行与维护、客户服务、保险与理赔、经营服务评价及供热市场退出。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供应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参与供热过程各方应达到的经营服务要求,包括:a)供热市场准入、退出;b)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c)城镇供热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d)热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热经营服务质量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3833-2017城镇供热服务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50893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3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88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203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3术语和定义3.1热用户heat consumers消费供热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3.2供热经营企业heating operation enterprise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3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4.1安全机构制 度
3 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
评分细则
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得1分;有健全完善的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得2分。
4.2安全生产培 训
3 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未建立安全培训制度的扣3分,没有培训记录的扣2分, 没有影像资料的扣1分。
4.安全管理 4.3安全生产例 (15分) 会
5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 停热时,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履 行报备、告知的程序;并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查阅抢修记录。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停热8小 时以上,未告知用户、未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的,1 次扣1分,扣完为止。每出现1次抢修实际超过48小时的 供热设施故障,扣2分,扣完为止。
设置供热设施档案,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 设置供热设施档案的,本项得2分,设施记录不齐全,
6
养等记录齐全。企业应针对上一供暖期发生的供热 扣1分。已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的,完成100%的,得4分, 系统问题建立供热问题整改台账,并按台账计划实 完成度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5%的,按
施。
户确认办理情况。
诉受理台账抽查量不低于50件。
6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分细则
7.1供热系统智 能化
3
热源厂、热力站设备运行参数检测仪表完好,运行 数据实时上传至控制平台。
供热系统未实现运行数据实时上传的,本项不得分。每 有1处热源或换热站未实现运行数据实时上传的,扣0.5 分,扣完为止。
7.智能化建设 7.2业务办理智 (6分) 能化
6.4媒体曝光
6
供热企业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受到媒体 曝光。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你知道的管理规定有哪些呢?包括了黑龙江的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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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
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

1、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考核方法
(一)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单位考核工作。

(二)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服务规范考核的申报、初验和推荐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评、验收确认工作。

省城镇供热协会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四、申报、考核程序
(一)申报。

9月15日至10月15日供热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达到规范标准的可向所属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文字报告(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申请报告);2、申报表(附件2);3、有关附件(含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考核。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供热单位申报材料后,于10月15日至11月15日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检,考核结果达到规范标准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供热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确认。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

五、奖惩
(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考核通过的供热单位,分别颁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牌匾,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称号的供热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所有通过验收考核单位的10%,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的供热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所有通过验收考核单位的20%,其余通过验收考核单位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称号。

(二)对成绩突出、率先实现服务规范的供热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

对组织得力、推动服务规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三)服务规范工作业绩可作为供热单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考核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供热单位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圆满完成本次考核工作。

(二)参加考核的供热单位缴纳考核评审费,用于聘请专家和赴现场考核差旅费用。

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申报表
附件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附件2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考核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等级:
填报时间:年月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写说明
1、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基本情况表中的数据要求准确。

3、申报考核意见表中要求填写企业达到的标准等级,领导亲笔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基本情况
申报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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