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财政国税地税公告2012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2012.9.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营改增”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2013年07月04日苏永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在这个经济背景下,必须不断地完善税收体制,加快与国际接轨。
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6+1”)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营业税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认真学习“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营改增”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营改增”有利于社会分工和减轻企业税负。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其他劳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以增值额为税基的增值税比以流转额为税基的营业税,从本质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障碍,从而引起物价下降,刺激消费需求,从长眼看,“营改增”能促进各项产业的细化分工及合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有益于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和专业化程度。
“营改增”有利于与国际经济接轨。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经济成员,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国际经济舞台,加快与国际接轨,完善税收制度,减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资源消耗更低的第三产业,降低物价,刺激消费需求等,“营改增”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简化税制、落实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营改增”将进一步简化我国的现行税制。
“营改增”后避免以前受征收范围局限,抵扣链条断裂(一是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二是制造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三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强调中性、促进竞争1994年税制改革提出坚守税制中性原则,所谓税制中性就是让税制对市场产生的扭曲性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为市场创造平等竞争条件。
如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
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2-09-07【实施时间】2012-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相关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市将于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厦门市辖区内的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各区国税局主管单位的通知,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有关材料,在9月10日前报送各区国税局。
具体的表格资料和填报要求如下:一、填报《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及表格所列等信息。
对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的,纳税人应在《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的“备注”栏填写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
核对无误后,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报 主管国税机关。
该表可登入厦门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自行下载,也可到各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或主管科室领取。
二、报送税务登记资料和银行账户账号报告表(本项限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地税单管户)(一)税务登记资料1、企业纳税人(1)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此表可在厦门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上下载。
并提供如下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 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函﹝2012﹞126号【发文日期】2012-08-27【实施时间】2012-08-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 个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8号公告)文件规定,现就厦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实施前,除本通知第三条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起止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发文日期】2012-09-28【实施时间】2012-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适用本公告。
二、对于下列优惠政策项目,试点纳税人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报送1份,下同); 2.残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残疾人个人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以残疾人个人为纳税人的,需提供承包、 承租、挂靠经营合同及复印件。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度公告汇集(第1号至第57号)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际商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12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现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具体扣除项目详见本文附件规定。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财会[2012]13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Microsoft-Word-文档
财会[2012]13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Microsoft-Word-文档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附件下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pdf/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7/t20120717_6669 20.htm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和操作培训外部
试点纳税人:试点地区内 的单位和个人,向试点地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 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机构所在地: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 方应在试点区域内;其他 个人的居住地应在试点地 区内:
服务提供方-机构 所在地
上海
劳务发生所在地 上海
增值税/营业税 增值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 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四、试点纳税人税负增加是否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照表
原增值税、营业税条例细则
试点办法
注意事项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 义务人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 和国境内(以下称境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内)提供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 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务(以下称应税服务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为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人提供应税服务,应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 值税,不再缴纳营业 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 营业税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 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政单位、事业单位、 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及其他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2012年“营改增”政策归纳与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2年“营改增”政策归纳与整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2年以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截止到12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制定出台了11部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管理的文件,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
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件集中归纳梳理如下:一、对基本政策法规的归纳梳理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三个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这三个文件分别包括:1、《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退税率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和时间等问题。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了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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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情况的通知
【标 签】厦门市,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名单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发﹝2014﹞143号
【发文日期】2014-09-24
【实施时间】2014-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发[2014]7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对厦门市辖区内的纳税人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联合评定。
经审核并公示,有618家企业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的条件,评定为A级,名单见附件1;另有241家企业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名单见附件2。
现予以公布。
附件:
1. 厦门市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xls
2. 厦门市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D级企业名单.xls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事项温馨提示[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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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原理不同,计算方式、发票使用不同,加之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办税地点、使用的软件系统也不同,势必短期内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为尽量让纳税人减少工作量,方便办税,平稳过渡,现将营改增相关办税事项予以提示。
一、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手房交易及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增值税。
二、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由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移交营业税纳税人名单及相关数据,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
已有地税局税务登记但无国税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本告知书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国税局税务登记信息。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除另有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年应税销售额不达500万元的纳税人,也可向国税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税局根据纳税人2015年应税收入申报规模,逐户下发《营业收入确认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4日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缴纳(扣缴)义务人名称缴纳(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申报资料及管理(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培训
不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企业
不可以按小规模
认定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申请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原已认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4. 自开票运输业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承包、承租、挂靠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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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厦门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试点政策依据财税〔2012〕71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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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财预[2012]36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13)【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现就今年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的科目修订。
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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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11月1日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时间安排
2012年9月4日起至10月12日。
请尚未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手续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尽快前往国税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不纳入11月1日的新旧税制转换。
但可自2012年12月18日起,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确认手续后分批纳入试点。
二、试点纳税人各类发票衔接安排
1、国税局发票启用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按第3条执行),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请上述纳税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厦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2、地税局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2年11月1日起,地税办税服务厅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各类发票。
网络发票相关开具项目同时关闭。
3、自印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过渡期安排
试点纳税人持有“营改增”前向地税部门领购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主要包括《厦门市客运统一发票》、《厦门市客运定额发票》、《厦门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及厦门市轮船公司、厦门轮总海上客运旅游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和特运集团车站管理公司等公司的自
印发票,请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截止10月20日的发票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印制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库存发票可延用至2013年6月30日,并于2013年7月20日前向厦门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清理等相关事宜。
4、自印发票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5、国税局发票开始购买时间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8日起可到国税部门购买发票,并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厦门国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开票软件。
所有通用机打发票均需使用我局的免费开票软件开具。
纳税人购买的发票在11月1日才能开具。
6、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特此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