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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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君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6) 闽君非字第026-1号
致: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00六年三月四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00六年三月十八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持有公司 3.2%股权的股东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建设发展总公司提议的在原定二00六年四月四日召开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为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续保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持有公司16.72%股权的股东福建计算机外部设备厂提出的在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修改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四项议案的临时提案;并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延期至二00六年四月十日召开,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它事项均不变。
二00六年四月五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关于取消公司二00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公告》,决定“关于为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续保的议案”不再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00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福州市福二工业区实达科技城九层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明德平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主体、时间、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延期召开并公告说明原因等情形,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028.894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5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在榕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的有公司在榕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㈡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逐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江成
二00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