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举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6•【文号】保监中介[2006]726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我会监制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现将证书发放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和发放,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证书的登记注册工作,各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发放和管理。
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版本不变。
三、《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发放和管理。
四、对于已经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以及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试点地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旧证换发工作,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旧证换发的过渡期。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印刷费用由中国保监会财会部与证书印刷厂统一结算;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
各保监局于每年年终将全年资格证书订购数量汇总报保监会财会部。
开户名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银行帐号:7112410189800000130。
中国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基础职业素养课(远程测评T+0测试)题库
答案+我名字【1】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常用的指标是()。
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市场集中度【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1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3】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通过()转嫁。
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4】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有不同的容,其中及时向受灾企业提供经济补偿,强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属于()。
风险管理的损失后目标风险管理的损失前目标风险管理的财务目标风险管理的技术目标【5】在下列关于我国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按照被保险人自己认为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账面原值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6】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之一是()。
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7】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面临一定的挑战,保监会在该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这些举措描述错误的是()。
建立准入审核委员会,增强准入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实施保险牌照分级管理制度,提升保险公司精耕细作的在动力健全新设保险公司逐步拓展经营区域制度,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保险业,开展自保公司和保险互助社试点【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纪经人保险代理人【9】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负责在指定媒体和上披露保险营销员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主体是()。
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工商管理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10】高层大厦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属于风险管理技术中()方式。
避免预防抑制转移【11】下列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书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经过相关商业银行允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动用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12】在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8.12
•【文号】保监发[2014]68号
•【施行日期】2014.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14〕68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我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国保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中国保监会
2014年8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8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82号)各保监办:为落实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精神,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决定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要求各保监办应根据当地抗“非典”的情况,提出恢复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含电子化考试)及考场拟采取的“非典”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恢复考试。
二、考试时间安排(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笔试考试安排情况如下:-----------------------------|考试日期|考生报名截止日|试卷订制截止日||-----------|-------|-------||7月|27日|6月27日|7月4日||-----|-----|-------|-------||8月|31日|7月25日|8月1日||-----|-----|-------|-------||9月|28日|8月22日|8月29日||-----|-----|-------|-------||10月|26日|9月12日|9月19日||-----|-----|-------|-------||11月|30日|10月24日|10月31日||-----|-----|-------|-------||12月|28日|11月21日|11月28日|-----------------------------7月27日考试可以安排原报名参加4月27日和5月25日考试的考生,也可以新增报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
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突发事件,是指信息系统或信息化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保险中介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保险中介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保险中介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中国人寿培训考试及答案
中国人寿培训考试及答案导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
中国人寿实施“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特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集团化战略,奋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和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
·1、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A.保险单B.暂保单C.保险凭证D.保险协议书答案:B·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A.半年B.1年C.2年D.3年答案:B·3、雇主欲转嫁其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可以投保()A.财产保险B.意外伤害险C.失业保险D.雇主责任保险答案:D·4、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可以请求()予以惩处。
A.行政主管部门B.法律主管部门C.产品监督部门D.消协答案:A·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韵价格销售商品。
以下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B.销售鲜活商品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D.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答案:A·6、()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A.道德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合规风险因素D.管理风险因素答案:B·7、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受害人有()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5•【文号】保监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附件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做到: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一、守法遵规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保监中介[2015]139号颁布⽇期:2015-08-03执⾏⽇期:2015-08-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2015年4⽉24⽇,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作。
⼆、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政审批制度改⾰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关于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有关⼯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条规定,规范从业⼈员准⼊管理,认真对从业⼈员进⾏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员品⾏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关,加强风险监控。
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缝对接。
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通知。
中国保监会2015年8⽉3⽇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8.0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2023年保险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8
2023年保险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期限5年,已经交纳保险储金5000元,李某因搬家到外地而撤保,那么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A. 不必退保,责任在外地继续有效到期满B. 不退还保险储金,责任终止C. 退还4500元,责任终止D. 从保险储金扣除应收保费,余额退还,责任终止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企业就自身的100万元财产分别向甲乙每个保险公司投保90万和60万的企业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该企业损失50万元,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甲公司应该承担的赔款是()A. 50万元B. 45万元C. 30万元D. 20万元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保险资金融通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是()A. 保证资金获得最大收益B. 保证保险的赔付或给付C. 保证资金的最大安全D. 保证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正确答案:B,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之一是()A. 投资账户的资产集中管理B. 投资账户的资产统一管理C. 投资账户的资产混合管理D.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正确答案:D,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除了全残时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通过交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其补充利益。
体现这些补充利益的特殊条款包括()等;A. 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条款B. 不可抗辩条款C. 通货膨胀条款D. 共命运条款正确答案:A,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解决消费者问题的是()A. 对经营者处以罚款B. 对经营者协商和解C. 对经营者实施拘役D. 对经营者进行警告正确答案:B,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而保险公司不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A. 1万元以下的罚款B. 2万元以下的罚款C. 3万元以下的罚款D. 5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C,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解释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这个解释是:A. 文义解释B. 意图解释C. 补充解释D. 立法解释正确答案:A,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寿险契约保全中,保险人为客户提供的保费预交转实收、保费豁免、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服务,所涉及的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内容属于()A. 合同权益行使B. 保险关系转移C. 合同内容变更D. 续期收费正确答案:D,10.(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计算保单费用,每张保单开支,单位保费费用和每次保单终止费用等项目时的主要依据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1【实施日期】1999.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10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制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委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保监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7〕118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建设,切实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积极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业社团组织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现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中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2006年6月15日)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09•【文号】保监厅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6月9日保监厅发[2004]50号)各保监局: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制度,中国保监会决定从2004年7月起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题型题量、考试用时和命题范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题型题量题型题量调整为单选题8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
二、考试用时考试用时调整为120分钟,笔试考试时间调整为上午9时至11时。
三、命题范围(一)单选题共计80分,考核保险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相关法规四部分内容。
1.保险原理知识占30分。
命题范围是:《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第一章“保险概述”;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第五章“保险公司营销管理”;第六章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第六章第四节“保险市场中介”;第六章第五节“保险市场监管”和第十五章“保险代理人”。
2.财产保险知识占15分。
命题范围是:《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九章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九章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第九章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第十章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第十一章第二节“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第十三章第一节“责任保险”。
3.人身保险知识占25分。
命题范围是:《保险原理与实务》第十四章“人身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42号2019年,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
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举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
为切实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要发挥管理主责和指挥棒作用,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
各法人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
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监察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约束,完善风险监控及追责机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
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9号)
山东鲁能英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使用资本金对外投资参股的请示》(鲁能英大保发〔200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对外投资参股。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运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代收保费,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四、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去对外累计投资额的余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2003年1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