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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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出口商品时,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环境保护税等税费予以退还,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国家出口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它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有效期、出口退税税收分类、申请出口退税的手续等内容。

其中,出口退税有效期为一年,自缴款证明开具之日起算。

分类方面,增值税、消费税是重点税种,出口企业可以按照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在货物出境口岸备案后,向国家税务部门退税。

同时,对于豁免税和零星税则,企业可以在缴款证明获得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退税。

在手续方面,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在退税申请前的60天向税务局汇款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出口退税的政策和政策执行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自行支付进项税额的,可以在后期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2.出口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用以增值税金额为核定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增值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签订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

4.出口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保证商品出口合法。

5.国家定期调整退税品种、退税税率和退税总量,同时加强退税审核监管力度。

如何申请出口退税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并办理缴纳退税保证金的手续。

然后,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在税务局进行申报备案手续,并在货物出境时办理退税手续,获取《出口货物缴款证明》。

最后,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贸易法规,以保证商品出口合法,避免出现退税纠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标 签】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字﹝2002﹞7号【发文日期】2002-01-23【实施时间】2002-01-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财税[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一)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
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5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3.03
【实施日期】200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
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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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針對部分地區在出口退(免)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並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徵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

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1月23日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税政策汇总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和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主要通过对出口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费进行退还或免征,以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出口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下面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总。

首先,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辅助服务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以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出口辅助服务退税是指对为出口提供的物流、运输、金融、保险等辅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进行退还或免征。

具体来说,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1.出口货物退税: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以进行退还或免征。

对于一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退税比例较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2.出口辅助服务退税:对于为出口提供的物流、运输、金融、保险等辅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可以退还或免征,以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3.出口转内销退税:对于通过出口贸易退还的税款出口企业,如需在国内销售该产品,可以按照相应的政策进行退税。

4.出口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

5.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对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优惠的退税政策,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6.农产品出口退税:对于出口的农产品,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退税优惠,支持农产品的国际贸易。

7.进口环节退税:对于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或者出口辅助服务,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8.英文底稿退税:对于向国外提供英文底稿、制版、修订和排版等服务,并出口到海外的企业,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动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退税管理制度。

包括加强出口退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简化退税手续,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减少企业的退税时间等。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1. 背景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升国家的出口竞争力。

退免税政策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享受部分或全部的退税和免税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

本文将介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适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实物商品:包括制成品、原材料、配件等。

•服务贸易:包括国际运输、旅游、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服务。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出口。

•技术和设备:包括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设备出口等相关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特定的退免税政策和要求,企业在申请退免税时需要遵守对应的规定。

3.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法注册:企业需要在对应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出口合同:企业需要与购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出口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货物真实性:企业需要确保所申请的退免税货物真实存在,并属于其自身生产或经营范围内。

•税务记录:企业需要保持清晰的税务记录,包括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相关信息、货物品名、数量、价值等。

除此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还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在申请前需要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解并确保自身符合。

4. 申报程序为了享受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般而言,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海关或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提供相关的货物和企业信息。

2.审核和审批:海关或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预申报进行审核和审批,确认是否符合退免税政策的要求。

3.报关和退税:企业在货物出口后,需要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同时申请退税。

海关将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予退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12.31
•【文号】财税〔2014〕150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1.23•【文号】财税[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取消下列商品的出⼝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油⽓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铵);4.氯和染料等化⼯产品(精细化⼯产品除外);5.⾦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7.部分⽊板和⼀次性⽊制品;8.⼀般普碳焊管产品(⽯油套管除外);9.⾮合⾦铝制条杆等简单有⾊⾦属加⼯产品;10.分段船舶和⾮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调低下列商品的出⼝退税率1.植物油出⼝退税率下调⾄5%;2.部分化学品出⼝退税率下调⾄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4.箱包出⼝退税率下调⾄11%,其他⽪⾰⽑⽪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5.纸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6.服装出⼝退税率下调⾄11%;7.鞋帽、⾬伞、⽻⽑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8.部分⽯料、陶瓷、玻璃、珍珠、宝⽯、贵⾦属及其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9.部分钢铁制品(⽯油套管除外)出⼝退税率下调⾄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程结构物增值税实⾏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10.其他贱⾦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退税率下调⾄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退税率下调⾄11%,柴油机、泵、风扇、排⽓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退税率下调⾄9%;12.家具出⼝退税率下调⾄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退税率下调⾄11%;14.部分⽊制品出⼝退税率下调⾄5%;15.粘胶纤维出⼝退税率下调⾄5%。

财税(1995)92号

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2002-12-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下发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

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在地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上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上述外购货特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在地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2月3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预算编列根据《通知》关于“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做法基本不变”的原则,对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的出口退税的预算编列方法规定如下:(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平时暂由中央财政退付;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列为地方上解支出(专项上解)上解中央财政。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之外的出口退税金额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的出口退税金额,全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关于修改1991年预算收入科目(一)修改两个“项”级科目:将第1款“产品税”中的第8项“外贸出口退产品税”的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将第2款“增值税”中的第7项“外贸出口退增值税”科目名称,改为“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

中央、各部门所属各类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均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从这两个科目中退库。

(二)增设两个“项”级科目:第1款“产品税”中,增设第14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一个“项”级科目;第2款“增值税”中,增设第8项“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一个“项”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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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增值税报告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
【发文日期】1987-12-31
【实施时间】198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
(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
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零部件以及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由承修企业提供有关证明,给予退税。

(七)出口产品应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款,一律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八)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退税给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下同)自营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代理其它企业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委托企业。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应先按税法的规定征税,然后再予退税。

(九)出口产品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税款。

(十)下列出口产品不予退税
1、原油、成品油;
2、未含税的产品;
3、援外出口产品;
4、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而未报关离境的产品,但外轮供应公司(不包括友谊商店)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和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所用零部件、原材料除外。

二、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一)出口产品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表式见附件一),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旬填写。

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并提供出口发货票等有关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据实及时办理退税。

一律不得预退税款。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品,在申报退税时,应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表式见附件三)。

“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受托企业据实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产品应退税款=产品出厂价×(产品税退税率或增值税税率+3‰);
2、外贸(或工贸)企业出口产品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
出口产品应退税款=购进产品金额×(产品税退税率或增值税税率+3‰)
“购进产品金额”系指:
(1)出口企业购进的实际计税金额,不包括收购、运输、自备包装等流通环节的各项进货费用。

(2)外贸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各项进货费用与工厂出厂价分别记帐、分别结转的,工厂出厂价即为购进产品金额;
(3)外贸企业以及执行外贸财务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根据“出口商品销售明细帐”所列的出口产品成本,在剔除不应退税项目(如出口奖励,作价加工亏损)和进货费用后的金额为购进产品金额。

为了简化手续,进货费用可参照上年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当年出口产品费用扣除率进行计算。

费用扣除率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每年调整一次。

农、林、牧、水产品,应按照实际收购数量,价格和出口成品的比例计算退税。

其“购进产品、金额”为出口产品成本扣除收购、加工、运输环节所有费用、利润后的金额,扣除的计算也可以采取比例扣除的办法,扣除率一年调整一次。

(四)出口退税的检查
1、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和提供的有关凭证后,应到出口企业进行逐笔审核。

暂时做不到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

2、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每季度末应将本季度所退税款复查一次。

3、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月内,对出口企业上年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退税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算,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4、出口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办理退税鉴定,不据实填写退税申请表,不提供有关资料和凭证,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有意多报退税额的,视同偷税漏税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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