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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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以外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出口货物,如捐增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货物除外。

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范围包括:

·改变名称;

·改变企业代码;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改变隶属关系;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退税机关发放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资料包括: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原退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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