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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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深府[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3日深府〔2006〕143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深法制[2014]16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0.15【实施日期】2014.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深法制〔2014〕162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委托期限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在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执法事项1.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批复结案;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政府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强制除外)。

(二)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执法事项1.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2.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4.对违反《兽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5.对违反《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6.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7.对违反《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8.对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9.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经济促进局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强制除外)。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x〕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

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深档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3日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现将《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6年10月27日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一批主业突出、集聚效应明显、影响力广泛的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产业园区是指本市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体育产业基地是指本市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第三条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一)以地区(区、新区、街道)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的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四条市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兼顾区域分XXX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进行。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第一章:综合管理权力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组织机构的调整。

4. 参与相关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5. 监督和评估本部门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6. 维护本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代表本部门与外部联络和合作。

第二章:文化遗产保护权力7. 负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修复和传承。

8. 组织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和推广活动。

9.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合作。

第三章:文化市场管理权力10. 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11. 制定并执行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12. 组织文化市场的竞争性交易和招标活动。

13. 监督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范市场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文艺创作权力14. 组织文艺作品的创作和创作团队的培养。

15. 推荐和评选优秀文艺作品和艺术家。

16. 组织文艺演出和展览。

第五章:图书出版权力17. 负责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8. 鼓励优秀图书的编写和出版。

19. 监管图书市场,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第六章:群众文化权力20. 组织文化惠民活动,推动群众文艺创作和参与。

21. 建设和管理文化设施,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服务。

22. 组织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章:国际交流与合作权力23. 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组织文化代表团访问和交流活动。

24. 组织国际文化节、展览等重要文化活动。

25. 开展国际文化交流项目,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合作。

第八章:文化政策研究与规划权力26. 负责文化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评估。

27. 编制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8. 监测和分析文化资源的流动和利用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章:文化产业发展权力29. 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和发展。

30. 组织文化产业的展览和交易活动。

31. 促进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号)23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91号)2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36号)2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43号)2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鲜活冷冻商品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府[1993]4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
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
(共256项)。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深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化市场蓬勃发展,经过艰难起步、初步发展和快速扩张三个阶段,已经初具规模。

文化市场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下为《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第三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履行下列文化经营项目的管理职能:(一)歌厅、舞厅;(二)商业性文艺演出、时尚团队与表演、国际标准舞蹈表演与比赛、社会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三)音像制品批发、批发、零售和商业播放;(四)图书、报纸、期刊的二级批发和批发零售;(五)美术字画展览、拍卖;(六)文物的出售、展览和拍卖;(七)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八)电子游戏室;(九)综合娱乐。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前款第(一)、(二)、(八)、(九)项等文化管理项目。

第四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文化管理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一)卡拉ok厅和咖啡馆、酒吧、咖啡厅、文化表演餐厅、卡拉ok歌舞娱乐场所;(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和出租;(三)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和出租;(4)艺术字画零售;(5)商业文化艺术培训;(6)桌球室;(七)个人娱乐。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款第(一)、(二)、(三)项音像制品零售和第(七)项等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其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

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文化管理项目,可由区文化行政部门授权管理。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的非法经营活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深文体旅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新区)文体(旅游)局,盐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为促进我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自律诚信经营,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文化市场诚信管理长效机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文化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督促深圳辖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自律诚信经营,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文化市场诚信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从事歌舞娱乐、游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网络文化、艺术品、出版物、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电影、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文物等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红名单、警示名单及黑名单管理。

红名单管理,是指将严格遵守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守信激励的管理制度。

警示名单管理,是指将经营异常以及有一般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向社会公布,实现行为约束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1994)3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7件及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4件,现决定予以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

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一:第二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7件)一、关于发放、更换房产所有证暂行办法(深府〔1982〕9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暂行)缴纳办法(深府〔1982〕196号)三、深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2〕220号)四、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划分各级工商局审批工商企业登记发证的权限范围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3〕21号)五、深圳市液化石油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六、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规定(深府〔1984〕18号)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补充通知(深府〔1984〕60号)八、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63号)九、深圳经济特区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深府〔1984〕108号)十、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司、基层公司(工厂)领导体制和人事、劳动管理办法(试行)(深府〔1984〕174号)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调整及优惠减免办法(深府〔1984〕178号)十二、深圳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三、深圳市液化气气化站设计防火间距暂行补充规定(深府〔1985〕79号)十四、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暂行规则(深府〔1985〕212号)十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5〕303号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86〕36号)十七、深圳市外汇缴留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深府〔1986〕170号)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的暂行规定(深府〔1986〕590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深府布〔1987〕1号)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深府〔1987〕81号)二十一、关于执行《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87〕117号)二十二、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121号)二十三、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222号)二十四、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企业驻深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67号)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深府〔1988〕72号)二十六、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七、深圳市市属国营企业经理厂长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125号)二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行暂规定(深府〔1988〕272号)二十九、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1号)三十、关于颁布《房地产证》的通知(深府〔1989〕189号)三十一、关于严禁在市内养犬的通告(深府〔1989〕4号)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通〔1990〕11号)三十三、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比例的通知(深府〔1991〕10号)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1〕226号)三十五、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3号)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劳务工暂行办法(深府〔1992〕34号)三十七、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深府〔1992〕118号)附件二:第二批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4件)一、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科学各类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1〕169号)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户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27日)三、关于加强粮油管理的规定(深府布〔1982〕3号)四、关于调整饮食业价格的通知(深府〔1982〕62号)五、关于整顿各种收费的决定(深府〔1982〕124号)六、关于工业外引内联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2〕131号)七、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八、深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2〕210号)九、深圳市沙石场管理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243号)十、关于限制将主要物资出售运往市外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57号)十一、关于立即废止设卡拦车收费的紧急通知(深府〔1983〕166号)十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供应主要原燃料价格收费的通知(深府〔1984〕45号)十三、关于工商企业申请开业审批权限的规定(深府〔1984〕48号)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深府〔1985〕143号)十五、关于征收一九八四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深府〔1985〕186号)十六、关于我市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深府〔1985〕200号)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犬类管理暂行条例(深府〔1985〕226号)十八、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收费、罚款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283号)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深府通〔1986〕1号)二十、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府〔1986〕204号)二十一、深圳市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府〔1986〕220号)二十二、关于整顿工商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6〕301号)二十三、关于增强我市企业活力的几项措施(深府〔1986〕595号)二十四、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52号)二十五、关于加强进出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深府〔1987〕37号)二十六、关于调整我市工资调节税免税额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91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严禁套汇和炒卖外币活动的通知(深府〔1987〕177号)二十八、批转市口岸办《关于深圳、珠海两市居民往来证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234号)二十九、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土地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93号)三十、关于加强特区内已划红线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368号)三十一、关于调整粮食价格和实行粮食价格补贴的通知(深府〔1988〕129号)三十二、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深府〔1988〕364号)三十三、关于批转《深圳市股票印制格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93号)三十四、深圳港新港区管理暂行规则(深府〔1984〕5号)三十五、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19号)三十六、关于发展深圳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深府〔1989〕346号)三十七、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征收入库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359号)三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查禁和取缔淫黄赌黑等“七害”的通告(深府〔1989〕5号)三十九、关于清理登记建购私房的通知(深府〔1990〕28号)四十、批转市经发局关于加强我市新设立企业立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1号)四十一、关于做好撤并公司(企业)善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0〕150号)四十二、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未经批准设立的内联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400号)四十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91号)四十四、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市属企业利润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147号)附件三:市政府过去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府〔1985〕145号)二、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深府〔1985〕275号)三、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深府〔1987〕480号)四、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深府〔1985〕286号)五、深圳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推动对内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深府〔1987〕349号)六、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深府〔1988〕219号)(注:第一批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见《深圳经济特区新规章汇编》1993年专辑〈一〉)——结束——。

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18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特区公共场所临时性举行面向社会公众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体活动,是指以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含投影)和其他各种表演方式综合进行的大型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大型体育比赛;但在经批准设立的室内电影院、投影场日常性的放映、投影活动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庆典活动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市属节日或周年志庆期间,以集会方式表达喜庆的庆祝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展销活动,是指主办单位在公园、渡假村等露天场所,举办的介绍、销售各类商品的展览、展销活动。

第四条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一律不得由私人承包。

第五条深圳市各级公安机关是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举办的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举办场地跨区,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举办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的,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举办群众性文体、庆典、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含涉外活动的接待单位,下同。

)必须依照本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深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深办〔2009〕12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深圳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信访工作绩效大考评体系,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快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设和谐平安深圳,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信访条例》中所规定的信访工作和由信访引起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绩效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与责任追究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主体与对象第四条考评主体为深圳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

成立市信访工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全市信访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

成立信访源头问题咨询专家组,负责对源头问题进行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考评内容与权重第六条源头控制(30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深财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深文体旅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2017年8月9日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培育、引进高水平职业体育队伍,打造一流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根据《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3号)和《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文体旅〔2016〕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对象为:(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和帆船等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三条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奖励对象为:(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国际职业联赛或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取得前四名成绩的;(二)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全国比赛取得优秀成绩晋级参加全国职业联赛,或由较次级别的职业联赛晋级较高级别的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职业体育俱乐部。

第二章资助和奖励标准第四条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的标准为:(一)在深圳注册并冠“深圳”队名,参加职业联赛的足球、篮球和排球职业体育俱乐部,按项目类别、影响力、职业联赛等级、投入和名次等,专项资金可给予资助。

其中,参加全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2500万元的资助;参加其他级别全国职业联赛的,可给予每赛季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助。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文体旅[2010]701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0〕70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演出经纪机构(不含涉外资或涉港、澳、台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的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五条;(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条件: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有与经纪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变更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条件。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市函〔2009〕49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广东”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按照市“两建”工作部署,现就我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大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以提高诚信意识和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保障,以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到2016年底,基本建成法规健全、信息完备、监管有力、服务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将我市打造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诚信建设示范城市,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努力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立足深圳实际,着眼长远发展,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明确思路、目标和阶段任务,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由易及难,有序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和合法应用,逐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开展统筹规划、制度完善、资源整合、培育需求、示范应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开发应用和信用服务增值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整合资源、共建共享。

推动现有信贷、企业、个人征信等三大信息系统平台有效整合,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互通共享,形成全覆盖的信用信息系统。

有层次、分领域推动信用服务发展,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互促、行政与市场共融的信用服务模式,共同搭建多渠道、多元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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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资助专项经费总额需由市文体旅游局每年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报请市财政委员会审定后方可执行使用,且每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部分的经费计划,需结合上一年度全市体育彩票总体销售情况及体育事业发展总体需要进行不同程度调整,每年的专项经费总额无法固定,故无法在文中进行明确。
3
电话
潘勇(深圳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不采纳。《深圳市主办(承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是由市财政委员会与市文体旅游局共同制定,市文体旅游局已向市财政委员会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市财政委员会认为:我市的标准与上海、广州等地的相关标准基本一致,目前提高相关标准的依据不足。
2
电话
熊伟
(深圳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
《管理暂行办法》提及年度受资助项目总数将结合资助专项经费总额确定。是否能够明确资助专项经费总额是多少。
因为《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的是社会组织,附件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项目审计资料清单中所提及的社会团体是否应相应调整。
采纳。已对资料清单中相关表述作出相应修改。
4
电话
李先生
不熟悉用电脑,每年的申报材料可否采取直接报送的方式
不采纳。为确保申报途径公平公开,要求申报者须通过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官方网站的申报系统进行提交材料。
附件:
《深圳市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方式
意见人主要意见采纳况1电话王路宽
(深圳市篮球协会)
《管理暂行办法》提及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明细表(须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主办(承办)和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深财教[2013]66号)规定的可支出范围、列项及标准编制)。认为该经费支出标准已明显低于市场实际标准,建议适当提高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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