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幼儿园办园条件
幼儿园办园条件办理民办幼儿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园需要提交各种材料,如审办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办园可行性报告等。
办理程序包括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设申请、进行资质评估、获得筹设批准、正式设立申请、评估后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办理时限为三十天或三个月。
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包括园舍、规模、人员、设施等方面。
园舍必须独立、安全、清洁,无危房和噪音影响,且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必须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必须达到56平方米以上。
儿童厕所必须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园内必须配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必须安全、平坦,每个幼儿人均面积必须达到3.5平方米以上,绿化用地面积必须达到2.5平方米以上。
此外,还要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
规模方面,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应适宜,班额应符合要求。
按年龄分小、中、大班,小班(3—4岁)班额应为25人左右,中班(4—5岁)班额应为30人左右,大班(5—6岁)班额应为35人左右。
人员方面,民办幼儿园的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应为2人,保育员应为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还应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的园应开设园长1名。
此外,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还应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设施方面,民办幼儿园必须为每个幼儿提供合乎标准的桌椅,每个班级必须配备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园内必须有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必须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幼儿人均图书必须达到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必须达到3种以上。
在幼儿园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非常重要,这有助于确保幼儿得到充足的睡眠。
这是因为睡眠对于幼儿的身心发展非常重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7日)各设区市教育局:我省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以来,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创建省示范性幼儿园为契机,在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保教质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大批幼儿园脱颖而出,管理水平、办园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得到明显提高,办园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当地幼儿教育工作中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地发展。
通过几年来评估工作的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附件一)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复评标准(试行)》(附件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进一步做好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标准》的修订说明。
此次对两个《试行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在维持原有基本框架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
修订的重点:一是对部分评估指标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和精简,修订后的《评估标准》共有46条指标,《复评标准》为9条指标;二是为提高评估和复评工作的效率,设置了核心指标,《评估标准》的核心指标为15条,《复评标准》的核心指标为5条。
二、评估要求及程序。
(一)凡申报的各类幼儿园须是各设区市示范幼儿园或一级一类幼儿园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申报的各类幼儿园应按《试行标准》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填写《江西省示范幼儿园申报表》(附件三),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办幼儿园要具备什么条件
办幼儿园要具备什么条件?有这想法,但对此不是很了解一、办园条件(一)园舍1、园址独立、安全,无危房,无噪音影响。
园内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2、活动室宽敞明亮,通风洁净。
每班面积56m2以上。
3、儿童厕所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4、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
5、户外活动场地安全、平坦,幼儿人均面积3。
5m2以上,幼儿人均绿化用地面积2。
5m2。
6、开辟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二)规模1、规模适宜(3-6个班)。
2、按年龄分小、中、大班。
3、班额符合要求:小班(3—4岁)25人左右,中班(4—5岁)30人左右,大班(5—6岁)35人左右。
(三)人员1、编制合理,每班教师2人,保育员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的园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开设园长1名。
2、根据本园实际情况,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它勤杂人员.3、工作人员中无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四)设施1、幼儿人人有合乎标准的桌椅。
2、班班有风琴、录音机、玩具柜、图书架,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3、园内大型活动器械3件以上,每班小型活动器械7种以上,幼儿人均玩具5件以上,每班有各种教具10种以上。
4、幼儿人均图书5册以上,教师人均业务书刊3种以上。
5、有盥洗设备、饮水桶、幼儿一人一巾一杯,冬季取暖设备安全.6、保健室有药柜、保健资料柜,备制一般的内服外用药品,有身高、体重测量器及简单的医疗器械。
7、开灶园厨房有消毒设施,有生熟食分开存放处。
二、园务管理(一)办园方向1、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幼教两个“法规”,积极进行幼教改革.2、有切实可行的三年办园规划和实施计划。
3、坚持教养并重,保教结合,有为家长、幼儿服务的具体措施,坚持一贯性,受到家长好评.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成效显著.5、发挥优势,办有特色。
(二)领导班子1、园领导班子成员有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团结协作,职能作用发挥好。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江西省乡镇幼儿园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一、设置与规模1.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园舍为独立建筑物,交通便利,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2.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有布局合理、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各种用房。
活动室:活动室、寝室分设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
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并配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防暑降温等设备。
卫生间:每班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须内设流水洗手设施。
音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用于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等活动。
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
使用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主副食库不小于15平方米,烧火间不小于8平方米。
并配有必要的食品储存、加工、餐具消毒设备,晨检、接待室: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用于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
值班室: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用于教师值班住宿,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3.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平坦、安全,生均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户外大型玩具不少于2件,有适量因地制宜自制的体能锻炼器材,人均3-5件。
4.每班有充足的采光、保暖设施,符合标准的配套桌椅,便于幼儿取放的开放式玩具橱柜、风琴、录音机、黑板等教学设备。
5. 幼儿园配有与教育教学活动配套的教学挂图、磁带、教具和操作材料,为教师配备1-2种省级以上业务刊物,为幼儿配备图书,人均不少于4册。
6.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2个班。
按有关规定招生、编班。
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二、教师与员工1.幼儿园保教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爱岗敬业,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忠于职守。
2.园长应具有师范(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3年以上幼教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幼儿园基本标准
幼儿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是对3至6岁儿童进行教育和照料的重要场所,其质量标准和条件对儿童的成长发展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关爱。
我国也对幼儿园的基本标准进行了规定和制定。
下面将介绍幼儿园基本标准的相关内容。
1. 教育目标: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其全面发展,包括认知、语言、社交、情感、运动和美育等各个方面。
幼儿园应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和游戏,培养和发展儿童的各项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打下坚实基础。
2. 师资力量:幼儿园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适应儿童的需求。
教师队伍应该稳定,增加师资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素质。
同时,幼儿园应提供良好的教研环境,促进教师间的学习和交流。
3. 教学环境:幼儿园内部的教室、活动室、操场等场所应安全整洁。
教室内的摆设和教具应与儿童的发展需要相符合,并且易于儿童操作。
幼儿园应提供丰富多样、有足够数量的教育玩具和材料,以激发儿童的兴趣和创造力。
4. 课程设置: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教育活动应兼顾学习和游戏,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和实践探索,并结合儿童的兴趣和需求进行个别化的教学。
同时,注意培养儿童的美育素养,包括音乐、艺术、舞蹈等。
5. 办园机构和管理: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负责人、教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等。
幼儿园的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能够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儿童的成长。
6. 安全保障:幼儿园应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儿童进行保护。
幼儿园内应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同时,加强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儿童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
7. 家园合作:幼儿园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心和关注儿童的成长。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 园长管理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
序 - 园长管理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南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
查阅资料
座谈
4.安全卫生保健(25分)
1.近三年园内无责任事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并投保校方责任险;有健全的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幼儿园安全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每学期不少于10次检查,幼儿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2次。
1.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从本园和幼儿实际出发,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创造性的学期、周、日教育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2
电脑查阅
实地考察
2.教育活动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适宜,体现整合性,教学过程设计符合幼儿认知特点。创设、营造支持幼儿学习和活动安全、宽松、愉悦的教育环境。活动室内有三个及以上明确划分的活动区,空间安排合理,大部分活动不会相互干扰,幼儿取放活动材料方便。幼儿积极参与环境互动。
比例未达到80%,即扣3分。
5
查阅资料
座谈
3加强教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提高学历水平,制订中长期教职工培训计划,帮助教职工做好职业规划,获取专业职称,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符合
较好
一般
不符合
3
查阅资料
实地考察
4.建立园本教研制度,开展听课,说课,评课和集体备课等业务学习和研讨活动,通过切实有效的园本教研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证件齐全得6分,缺一证件扣3分
6
2.园务管理(15分)
1.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符合本园实际的管理思路和策略和三年以上发展规划,办园规划和目标明确。
办理幼儿园的条件
办理幼儿园的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幼儿园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很多人都有开办幼儿园的想法,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
其实,办理幼儿园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具体内容。
一、资质条件1.办理幼儿园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比如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等。
这些证书可以在当地教育局、卫生局、消防局等部门申请。
2.办理幼儿园需要具有相应的师资力量,包括有教育背景和幼儿教育经验的园长、具有幼儿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等。
3.办理幼儿园需要有合适的场地,包括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场地面积、房屋结构、通风、采光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经济条件1.办理幼儿园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场地租赁、装修、设备采购、工资支出等费用。
2.办理幼儿园需要有合理的财务规划,包括收入、支出、利润等方面的考虑。
同时,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比如政府补贴、家长缴费等。
三、管理条件1.办理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办理幼儿园需要有合适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规划。
3.办理幼儿园需要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教育、防范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社会条件1.办理幼儿园需要符合社会道德伦理,包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要求。
2.办理幼儿园需要考虑社会责任,包括对幼儿的教育质量、健康成长等方面的关注。
以上就是办理幼儿园需要符合的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资质、经济、管理和社会条件,才能够顺利开办一所幼儿园。
希望本文能够为有意愿开办幼儿园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3•【字号】赣府厅发[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3号2007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南昌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
南昌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一.办园条件(80 分)指标类别评估要点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建造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等应符合《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2022 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和《托儿所、幼儿园建造设计规范》(JGJ39 —2022)。
幼儿活动室、盥洗室和洗手间面积、蹲位及水龙头数量、台阶高度等需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
1. 园所建造(23 分)2. 活动场地(22 分)设置独立的保健室和隔离室,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 平方米。
厨房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科学规范的流程设置更衣室、食品仓库、加工间、烹饪间、配餐间、面点间、消毒间、取餐间等。
走廊宽度、楼梯扶手高度与间距、阳台护栏高度需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22)要求,确保安全。
班级活动室创设3-5 个活动区,投放满足幼儿自主游戏活动需要的多层次材料,种类丰富,数量充足。
分值6 分5 分3 分6 分3 分8 分评估细则任何一项不符合扣 1分,扣完为止。
任何一项不符合均扣1分,扣完为止。
无独立保健室或者隔离室各扣 1.5 分;面积不达标扣1分。
扣完为止。
面积不符合扣 2 分,结构布局不科学扣 4 分。
一项不符合均扣 1 分,扣完为止。
活动区数量不够(少于3 个),少1个扣1分,以此类推;活动区布局不合理的,扣 1-3 分;得分评估办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评估内容办园条件2.活动场地(22 分)3. 设施设备(25 分)根据幼儿活动需要和办园特色设置相关多功能活动室,如音体室、绘本馆、美工室等,且使用率高。
户外活动场地地面安全,根据需要铺设软质或者硬性地面,不宜大面积硬化。
合理利用地势,创设沙水区、草地、种植区等不少于四种类型区域,布局合理,安全卫生,使用率高。
班级配有符合儿童身高、配套的桌椅、单层床,开放的玩具柜、图书架、钢琴及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满足幼儿一日活动需要。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
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安全、健康、愉悦的教育环境,江西省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办园条件准则。
以下是对这些准则的详细介绍。
1.教育资源:幼儿园应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器材、图书馆、活动室等。
这些资源应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并能促进他们的综合能力提升。
2.师资力量:幼儿园应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师资队伍。
教师应具备幼教专业知识和教育经验,并能够关心、照顾儿童的身心健康。
3.教学计划:幼儿园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包括日常教学、活动安排、教学目标等。
教学计划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发展需求进行设计,确保教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4.课程设置:幼儿园应提供多样化的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音乐、美术等。
课程设置应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和实际操作能力。
5.安全设施:幼儿园应有健全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网、防火设施、安全通道等。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6.卫生条件:幼儿园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室内清洁、通风、消毒等。
儿童的饮食和卫生习惯也应受到关注,确保健康成长。
7.活动场地:幼儿园应提供宽敞、安全、具有启发性的活动场地,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场地。
儿童可以进行各类游戏和活动,锻炼体能和社交能力。
8.家长参与:幼儿园应鼓励家长参与园所的各类活动和管理工作。
家长和教师之间应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关心儿童的成长和教育。
9.特殊儿童关怀:幼儿园应提供特殊儿童的关怀和教育服务,包括残疾儿童、智力发展迟缓儿童等。
这些儿童应得到特殊教育师资的指导,并获得个别化的教育方案。
10.教育评估:幼儿园应定期进行教育评估,对儿童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家长,为个别儿童的教育提供指导。
总结起来,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准则包括教育资源、师资力量、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活动场地、家长参与、特殊儿童关怀和教育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准则的制定旨在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附件)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规范办园标准如下:
1、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2、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3、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教师规范如下:
1、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2、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4、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幼儿园办园标准
幼儿园办园标准一、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证书。
(二)教师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三)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3个月以上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四)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五)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二、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标准及班额园长:3个班以下学前教育机构设1人,4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设3人。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教师:城市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2-3名专职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0-15;农村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每班配备1。
5—2名教师,教师与幼儿比为1:15-20.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保育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三岁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备1人,三岁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备2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适当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学前教育机构人数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一般配备2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严格控制班额,家庭托幼机构、亲子园每班不得超过10人;托儿所每班20人,幼儿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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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第一章说明第一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
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第十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
班级活动用房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兼教师办公室)等,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应根据儿童兴趣、办园特色设置。
一般应设置科学探索室和图书阅览室。
有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和亲子活动室等。
2.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教研室、图书资料档案室、保健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仓库、传达室和教工厕所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隔离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幼儿餐厅(也可与活动室共用)、辅助用房(开水间兼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配电间等)。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第十三条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单位:㎡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第十五条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十八条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园内的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发展的需求,防止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易为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或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
第二十一条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第二十四条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二十六条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沙池、种植园地等场地所需设施。
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室外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1.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钢琴(电钢琴、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2.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需要和认知水平选择设置角色游戏区、表演区、美工区、建构区、益智区、图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供儿童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和适合儿童阅读的图书,并随儿童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材料橱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以便儿童自由取放。
3.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1.科学探索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探索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2.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8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根据办园规模不同可适当增减)。
第三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第三十三条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等必要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及隔离室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5、附件6)。
第三十五条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第三十六条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各类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