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初步计划方案》的通知-[86]鲁职改字第10号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初步计划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6)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印发《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初步计划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初步计划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并报请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望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全省职称改革工作初步计划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指示、规定,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精心设计、统筹安排,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先行试点、分批展开,首批展开和试点的单位不宜过多的原则,现制订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初步计划方案如下:一、高教、科研、卫生系统第一批展开的计划安排:第一批展开的单位共16个,具体安排是:1.高校5所,有:山东大学、山东海洋学院、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
这五所大学拟在前段试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争取十月份前后基本结束。
2.科研单位5个,有:山东省自动化研究所、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省作物研究所、山东省基础医学研究所、山东社会科学院。
这些单位展开的时间,拟从七月份开始,十月份前后基本结束。
3.卫生单位6个,有: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省立医院、省精神病院、山东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花园庄医院、省卫生防疫站。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4.11•【文号】职改字[1986]第78号•【施行日期】1986.04.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计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例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7.03.17•【字号】[87]鲁职改字第8号•【施行日期】198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7)鲁职改字第8号)印发《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现将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按照试行。
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关于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为做好聘任(任命)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要求,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经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可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86)鲁职改字第9号文《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权限,确定聘任或任命意见。
二、单位行政领导确定聘任(任命)的意见,应填入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中;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这次不再晋升而直接聘任(任命)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的聘任(任命)意见,则填入“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中。
三、单位行政领导在正式进行聘任(任命)之前,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不同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和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分别制订出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对被聘任(任命)人员提出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9【摘要】SDPR-2021-014001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23-30)【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182.3【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的通知(鲁人社规[2020]2号)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3号)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
问题的原则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布部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6.01
【实施日期】198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去年,全国职称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在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的省市、部委直属单位展开和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单位试点。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职称改革工作的进展总的说来是健康的、顺利的,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原则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办法。
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确需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由单位详细阐述兼职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对兼任职务应认真审核,兼任高级职务的更应从严掌握。
兼职人员按行政职务领取工资的,可不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问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获职称的人员,应和其他已获得职。
鲁人发【2002】26号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87]鲁职改字第112号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7)鲁职改字第112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指示、规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对我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考核评审任职条件时,可重点考评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范围,限于在县以上集体事业单位(即“大集体”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
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身份是工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另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的确定,亦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做法,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86>鲁职改字第035号文件《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执行。
首先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确定限额的意见,然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
各市(地)的,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省直各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下达的限额均需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这些单位的限额指标不占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限额指标。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8.20•【字号】[86]鲁职改字第9号•【施行日期】198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6)鲁职改字第9号)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定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指示、规定,切实搞好我省的职称改革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学好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各级领导干部和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同志要学得更好一些。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明确职称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目的、内容、步骤等,掌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政策规定,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上来。
二、切实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集中统一领导,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工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
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指示精神,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局。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计划方案及有关的具体政策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统一部署;审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审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审批高级评审委员会;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审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结果;检查、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鲁人社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2月18日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职兼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第三条我省技师学院与技工学校不再分别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名称,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凡符合条件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别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资格,生产实习课教师也可以申报评审上一级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资格。
山东职称名额核定标准
山东职称名额核定标准山东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着丰富多样的经济和文化资源。
在山东省,职称是评价人才水平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山东省设定了一套职称名额核定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职称资格。
首先,山东省的职称名额核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岗位设置标准,即在各个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核定职称名额。
岗位设置标准主要参考单位的规模、性质、职能、任务等情况。
其次是人员结构标准,即根据单位的人员结构情况来核定职称名额。
人员结构标准主要参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情况。
再次是业绩贡献标准,即根据个人在单位工作期间的业绩和贡献来核定职称名额。
业绩贡献标准主要参考个人的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力、专利成果、项目经验等情况。
最后是职称评审标准,即根据个人的学历、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来核定职称名额。
其次,山东省的职称名额核定标准还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核定职称名额时,山东省要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职称评审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判。
评审结果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确保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意见反馈的机会。
职称评审结果的公布也是透明的,既要保护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又要保护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权益。
此外,在核定职称名额时,山东省也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
通过设置不同的职称级别和相应的待遇和福利,激励人才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和能力,为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山东省的职称名额核定标准还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的需要。
在核定职称名额时,山东省要考虑到人才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和领域对人才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山东省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职称名额的核定标准,使之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同时,山东省还鼓励和支持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职称晋升的机会,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促进人才的持续发展和职业成长。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鲁人发〔2002〕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不得因人设岗。
第九条岗位设置的依据是:(一)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二)工作性质和特点;(三)专业技术难易程度和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层次;(四)单位的规模和技术力量;(五)编制和工资总额。
第十条岗位设置一般采用职位分类或工作分析等现代管理科学的方法。
具体方法可根据各专业、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步骤如下:(一)对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调查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工作依据、所需知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编制和工资总额等。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下列标准条件:(一)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农业等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三)省政府人事部门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四)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山东省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核准公布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基本程序和要求:(一)用人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鲁人发〔2002〕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不得因人设岗。
第九条岗位设置的依据是:(一)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二)工作性质和特点;(三)专业技术难易程度和对专业知识的需求层次;(四)单位的规模和技术力量;(五)编制和工资总额。
第十条岗位设置一般采用职位分类或工作分析等现代管理科学的方法。
具体方法可根据各专业、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步骤如下:(一)对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确定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调查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工作依据、所需知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编制和工资总额等。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9.10•【字号】[86]鲁职改字第15号•【施行日期】198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86)鲁职改字第15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一、这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确定选用经国家批准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已批准的系列有二十一个,见附件),防止因人设事或不适当地靠用其它系列。
未经国家批准,不能擅自开设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各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省直单位的,报省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市、地以下单位的,报市、地系列主管部门审定)。
三、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做法大体为:(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提交能够反映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有关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作品、资料、译文等);(2)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学术(技术)组织评议推荐;(3)呈报单位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申报高级职务的由市(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厅局级单位组织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中级职务的,由县或县级单位组织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按批准的限额数,送交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意见;(5)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6)行政领导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8]13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工程技术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工程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确定结构比例的意见》(鲁职改[1992]13号)及其他有关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山东省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勘察设计、信息产业、技术监督、药品检验及其他行业的工程技术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工程技术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工程技术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工程技术事业单位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技术一级岗位、工程技术二级岗位、工程技术三级岗位、工程技术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技术五级岗位、工程技术六级岗位、工程技术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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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
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86]鲁职改字第03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6.09.23
【实施日期】1986.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6)鲁职改字第035号)
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暂行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合理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限额,加强宏观控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现就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必须根据各单位的定编定员、工作任务需要、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状况、任职条件等,实事求是地进
行,防止因人设事或不切实际地盲目确定。
在根据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设置好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前提下,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任职条件,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