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36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第401-600题)40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___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应急管理部门C、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答案:A40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___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C、地方总工会答案:B40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___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A、生产经营单位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C、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答案:A40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___。
A、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B、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答案:C405、属于法规的是___。
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B、安全生产法C、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专利代理条例答案:AD406、《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B、生产、储存、使用C、生产、运输、使用D、生产、经营、储存答案:D4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危险物品的___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___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答案:ABCD40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___制度。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2011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5号各处室、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程序,提高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报告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报告,按照《办法》第二章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鲁安监发〔2011〕98号)的规定执行。
1.事故的接报。
(1)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员(日常工作时间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晚间和节假日时间由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要认真询问、核实、记录事故相关情况,对非工矿商贸事故应与省直有关部门联系确认核准。
基本情况摸清后,要立即向有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报告事故概况。
(2)对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工矿商贸事故,或10人以上死亡的非工矿商贸事故,或经局分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向局主要领导电话报告,其他较大以上事故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3)接报人员随后要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
2.事故的上报。
(1)事故上报范围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死亡5人以上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2)接报人员负责起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登记簿》中的顺序确定编号,送局领导签发后上报。
其中,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经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重大以上事故经局主要领导签发。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产 监督 管理职 责 的有关部 门接 到事故 报告 后 ,应 当 按 照下列 规定 上报 事故情 况 , 通知 公安机 关 、 察 并 监 机关 、 力资 源社会 保 障行政部 门、 人 工会 和人 民检察
院 , 时上报本 级人 民政 府 : 同 f 一卜一 般事 故逐 级 上报 至 设 区的市 人 民政府 安 全生 产监督 管理 部 门和负 有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职责
事 故 的调查处 理应 当坚 持实 事求是 、尊 重科学 的原 则 , 时 、 及 准确 地 查清 事故 经 过 、 故原 因和事 事 故 损 失 , 明事 故性 质 , 定事 故 责任 , 查 认 总结 事 故教
f ) 大事故 、 -重 特别 重大 事 故 逐 级 上 报 至 国务
院安全 生产监 督 管理部 门 和负有 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第 十条 自事故 发 生之 日起 3 日内 , 故造 成 0 事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及 时 补 报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灾 事 故 自发 生 之 E起 7 日内 , 故 造 成 的 伤 火 l 事 亡 人数 发生 变 化 的 。 当及 时补 报 。 应 第 十一 条 事 故 发 生 后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严 格按 照规 定报 告 ,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不
( 事故 发生 的时 间 、 点 以及事故 现场 情况 ; 二) 地
( ) 故 的简要 经过 ; 三 事 ( 事故 已经 造成或 者 可能 造成 的伤 亡人 数( 四) 包
第 六条
事故 发生后 ,事 故现 场有关 人 员应 当
立 即 向本 单 位 负 责 人报 告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报 告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背景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和处理手段来最大程度上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山东省是一个经济和工业发展比较快的省份,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比较高,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制定、完善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 报告内容在山东省,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需要政府提供的协助等方面的内容。
2. 报告时限单位或个人发现或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在报告后的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故详细情况和处置措施。
如果时限过期,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 报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包括生产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危化品企业等。
如果发生事故的场所属于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管辖范围,应当由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确定主管部门,由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 调查组织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建立专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联合调查、专业调查等方式。
2. 调查职责调查组依照法律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同时,调查组还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保存、公示、禁止篡改等方面的制度,对于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可信度、严肃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任何对事故处理产生干扰或者影响的行为发生。
3. 处理措施调查组根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如果涉及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及时安排医疗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1. 施工组织设计应全面、细致,明确工程各环节的安全控制要点,制定合理的安全施工措施。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点进行编制,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 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5.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明确工程安全目标、措施内容、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执行。
4.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项目绩效考核,对未按计划执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工程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2. 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个人防护要求等内容。
3. 技术交底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安全管理人员参与。
4. 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5. 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内容或施工方法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1. 架体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
2. 安装完成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 验收内容包括架体、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功能性等。
4.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某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PPT
2010年2月开始起草
4月下旬,省法制办、部分市安监局座谈会
5月下旬,书面形式征求各市局、部分企业和专家意见
8月下旬,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办法》(征求意见稿) 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9月下旬,省安监局会同法制办,《办法》(会签稿), 送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16个省直部门、单 位会签和征求意见
2007年8月16日,《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 号)
1994年出台的《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于2007年11月 被省政府在规章清理中明令废止。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4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 责任追究 附则
《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办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经过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及未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3、关于事故处理。 一是明确了事故督办制度
二是明确了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 一区域的事故调查处理
三是明确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严格限制新增项 目许可
4、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纪律责任的追究
二是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 在《办法》中做了问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相 关规定
(1)事故报告的原则 (2)事故调查的原则 5、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职责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
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考试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分数:一、选择题(1~6共6道单选,每题2分;7〜12共6道多选,每题3分,共30分)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页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小时B.30分钟C.2小时D.90分钟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安全质量监督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C.安全监察D.安全建设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A.安全总监B.经营人C.负责人D. 3分4、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1小时B,半小时C. 45分钟90分钟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特殊作业方案B.演练预案C.应急预案D.演练方案6、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B.负责人安全员C.值班人员D.指挥人员7、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或者瞒报。
A.不报B.迟报C.漏报D.谎报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A.涉险5人以上的事故;B.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C.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D.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员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
2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被警 安全事故报告 示通报或者其负责 和调查处理 人被约谈后12个月 办法 内发生较大生产安 (第十七条)
全事故的
特别重大事故
山东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 办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生产 不如实报告事故发 安全事故报告 生的时间、地点、 和调查处理 类别、伤亡人数、 办法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第十一条)
容
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4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 )行为。
能力考试题库题目编写格式(多选题)
题目答案
ABD ABCD
题目选项A 题目选项B 题目选项C
一般事故逐级上 报至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 至省人民政府 管理部门和负 全生产监督管 责的有关部门
上报 应急 有安 理职
重大事 报至省 应急管 负有安 督管理 关部门
故 人 理 全 职
逐 民 部 生 责
级 政 门 产 的
上 府 和 监 有
可能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事 故的
事故 社会 的
特别复杂 影响特别
或者 重大
同一生产经 位 在 24 个 月 次发生较大 安全事故的
序 号
题目标题
安全监督人员业务能力考试题库题目
1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事故逐级上报 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情形的,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的事故调查 3 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1. 嘿,你知道吗?在咱山东省,要是遇到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步可关键啦!就好比没了方向盘的车,那可不行。
一旦发生事故,得赶紧报告啊!你说要是捂着不说,那能行嘛!就像身上长了个脓包,你不挤它它也会越烂越大呀!例子:比如工厂里的机器出故障了,第一时间就得让大家都知道。
2. 然后呢,救援行动就得迅速展开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得争分夺秒呢!这就好比跟时间赛跑,你稍微慢点,可能就出大问题啦!例子:像火灾事故,那消防队员就得火速到位灭火救人。
3. 接下来,调查事故原因可不能马虎啊!要是稀里糊涂的,下次不还得犯嘛!这就跟医生看病一样,得找到病根儿呀!例子:看看是操作不当还是设备故障,得查清楚。
4. 处理责任人也得公正公平呀!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该负责的人,对吧?这就像法官判案,得公平合理才行!例子:要是有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就得让他承担责任。
5. 还有啊,整改措施得落实到位呀!可不能光嘴上说,不行动呀!这好比说要减肥,光喊口号可不行,得动起来啊!例子:该维修设备的维修设备,该培训员工的培训员工。
6. 对受害者的安抚赔偿也不能少啊!人家受了伤遭了罪,咱得给人个说法呀!就像人家摔了一跤,你不得扶一把嘛!例子:给予经济赔偿和心理疏导。
7. 最后,得总结经验教训,可不能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啊!这就跟学生考试一样,错了的题得记住呀,下次不能再错啦!例子:把这次事故的经验分享给其他单位,让大家都注意。
总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得用心、细心、尽心!不能马虎,不能敷衍!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安全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学习心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心得。
一、事故报告1、规定了事故快报的相关内容,提高了事故响应速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规定: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2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十七条规定:部分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二、事故调查1、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开发区事故的管辖权和事故调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开发2分别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三、事故处理1、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的主体,有利于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督促批复意见的落实。
日起102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责任追究1、规定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条款,有利于督促落实政府批复意见。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县(市、2《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解读
关于《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的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立法必要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应急处置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知识和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能力。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准备不落实、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盲目施救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事故救援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和其他恶劣影响等后果。
2019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颁布施行,在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指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提高我省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专门规章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一)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条第七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10]《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1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2]《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1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第一项
[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2]《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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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第十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
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的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安排,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
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原调查组继续调查,或者会同原调查组联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