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合集下载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1、执法体制一元化设置,实行统一执法。

英国竞争法主管机构一直是二元化设置,由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共同负责竞争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交叉,分工不甚明确。

1998年以后,英国政府以欧共体模式为榜样,通过提升公平交易局的地位,使其不再附属于国务大臣,以及赋予公平交易局新的调查权、制裁权,增强其执法权威等方式,逐步理顺竞争管理体制,使公平交易局逐步成为执行竞争法的核心机构。

2014年4月1日,英国政府合并公平交易局和竞争委员会,组建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统一负责英国竞争事务。

据介绍,新组建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拥有7项职能,主要包括,规制可能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查处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违反卡特尔刑事制裁制度的自然人进行调查和诉讼,对可能排除、限制、扭曲英国竞争秩序的市场状况展开市场调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基本职能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

2014年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组建,标志着英国实现了竞争管理体制的一元化。

2、法律适用以成文法为主,执法依据比较完善。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但在竞争法的适用上,仍以成文立法为主。

据介绍,1948年以来,英国出台了10余部竞争法律文件,对市场竞争关系予以规范。

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主要是,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2002《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The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of 2013 )。

竞争主管机构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对企业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机制,而市场透明度则是金融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英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金融监管体系和市场透明度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特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高度专业化: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了一套高效的机构体系,以确保各级监管机构具备专业、独立的监管能力。

这些机构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等。

2.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法规,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监管框架,确保各类金融机构遵循合规要求。

3. 独立性与透明度:英国金融监管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受政府干预。

这种独立性保障了金融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英国监管机构也注重信息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各类监管信息和裁决结果。

二、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

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金融市场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机构的稳定监管,共同构建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机构之一。

FCA 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

FC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

此外,FCA还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金融公司的合规运营。

银行监管局(PRA)是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机构。

PRA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风险防控。

PRA负责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规则,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营并保护存款人利益。

信义义务:英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独特制度

信义义务:英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独特制度
有 信 义 义 务 。 当 事 人 之 间 怎 样 才 构 成 信 义关 系 呢 ? 英 美 的 法 律 并 没 有 详 细 的 明 文 规 定 。 英 美 的 判 例 认 为 只
要 一 方 A 为 另 一 方 B 的 事 务 或 者 财 产 从 事 活 动 ,并
《1 9 9 9年 现 代 金 融 服 务 法 》 0 0年 7月 通 过 的 《多 ,2 1 德— — 弗 兰 克 华 华 尔 街 改 革 与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 以 及 ,
关键词 衡平法 ; 信义义务 ;金 融消费者
中图 分 类 号 :F 3 . 、 83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0 — 0 12 1(2一 0 9 0 0 7 94 — 0 o )0 3— 7 I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是 金 融 监 管 中一 个 重 要 内
蕊 P E 。 l
2 21 总期 1 0 4 4 ]
霾藏 疆 i 疆
信 义 义 务 比合 同项 下 普 通 法 义 务 更 为 严 厉 和 繁 重 。
二 、衡 平 法下 信 义义 务 的经 济学 分 析
人 的 承 、委 托 人 对 受 信 人 的 信 赖 、受 信 人 占 有 信 托 财 产 、受 信 人 有 对 信 托 财 产 的 处 分 、管 理 和 控 制 权 闲
与金 融 消 费 者 的关 系 ,16 9 8年 以 来 颁 布 的 一 系 列 ( 或 者 包 含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的 法 律 , 如 《 款 诚 实 法 》义 务 存 在 于 信 义 关 系 之 中 。 ‘ 只要 当事 人 之 间 存 在 信 义 关 系 ,一 方 就 对 一 方 负
2 1, 0]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
四是积 极 寻求金 融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 的 国际合 作
1 .以 组 织 规 则 见 长 的 英 国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英 国 是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国 家 英 阂 于 2 0 0 0年
理 消费 者对 金融 机 构投 诉 纠纷 F S基于 中立 立场来 解决 O 争 端 纠纷 , 行 调 解 , 出 裁定 , 争 议 处 理 程序 科 学 、 进 做 其 透
■2 1 0 0年 第 2期
一现 代 管理 科学
■金 融证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
● 杨 悦
摘要 : 由于金融产品交易的特殊性 , 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信 息的弱势地位, 出于社会公正和有序 的要求 , 需要保护金 融消费者权益。文章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英、 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 针对我 国金 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
自 己 的 风 险 。 0 5年 5月 , S 发 布 《 于 金 融 服 务 投 诉 指 20 FA 关 引》 ,详 细 列 举 说 明 消 费 者 可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投 诉 的 情 形 以 及 消 费 者 不 能 或 没 有 理 由 向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的
存在 的 问题 , 出 了五 点政 策 建议 。 提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经验借鉴; 政策建议


金 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国 际 经 验
消费 者 , 向消 费 者 提 供 公 平 、 晰 、 误 导 的 信息 , 消 费 清 无 让
者 在 金 融 市 场 上 选 择 服 务 和 产 品 时 能 扮 演 更 为 主 动 和 专

英国保险公司法

英国保险公司法

英国保险公司法概述英国保险公司法是指英国国内用于监管和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框架,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靠运作。

保险公司法涵盖了许多关键领域,如保险公司注册、财务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行为规范等。

本文将对英国保险公司法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英国保险市场的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注册根据英国保险公司法,任何在英国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都必须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简称FCA)的授权注册。

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和标准,包括资本充足性要求、公司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体系等。

注册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承担保险业务,并提供可靠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财务要求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要求,以确保其经营稳定并能够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向FCA定期提交审计报告。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建立一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要求、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管理等,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保险公司法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视。

根据该法律,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且容易理解的保险条款和条件,以及充分的信息披露。

此外,保险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以解决保险争议。

保险公司还需要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遵守一定的销售守则,包括诚信原则、适当性原则等,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市场行为规范英国保险公司法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高效运作。

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需要遵守反垄断和反竞争不正当行为规定,如禁止操纵市场、不正当拒绝保险、滥用市场优势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遵守广告和促销的规定,确保其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

总结英国保险公司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靠运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保险公司注册、财务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该法律确保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时遵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2007年的次贷危机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次贷危机之后各国普遍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作为新兴经济国家,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如何保护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成为后危机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经验;启示近几十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的加剧,金融产品更具多样性,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展。

消费者开始更多地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金融消费逐渐成为社会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

但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理解、选择各类金融产品,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由此便导致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对于相关机构的监管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又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导致了全球的金融危机。

这次危机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

因此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国也普遍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维护金融稳定、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颁布了多项法案对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问题,它已经转变为一个国际问题。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现有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环境的需要,因此应该借鉴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基本概念界定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独特性,导致了金融消费者这种特殊的消费者形态也具有了一定的独特性。

在研究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之前,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内容摘要:借助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将不同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机构统一到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FOS)。

FOS的强制管辖权和自愿管辖权几乎可以涵盖绝大部分现有和潜在的金融业务行为。

FOS的调解和协商等非正式程序可以有效解决90%以上的金融投诉案件,仅有10%左右的案件需要调查员裁决。

FOS裁决仅对金融服务机构单边产生拘束力,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失为中国可资借鉴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FOS 金融纠纷调解协商调查员消费者投诉金融行业调查专员公署成立背景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自1981年英国数家保险公司率先成立保险业调查员署(the Insurance Ombudsman Bureau,IOB)以来,先后设有银行业调查员计划(The Banking Ombudsman Scheme,BOS)、投资调查员计划(The IMRO Investment Ombudsman Scheme)、个人投资管理局调查员署(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 Ombudsman)、退休金调查员(Pensions Ombudsman)、个人保险仲裁服务署(Personal Insurance Arbitration Service)、证券及期货管理局投诉事务科与仲裁服务计划(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 Complaints Bureau and Arbitration Scheme)、金融服务管理局直属监管科及独立调查员处(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Direct Regulation Unit and Independent Investigator)等金融调查专员机构。

但是,不同金融领域调查专员机制在运作中导致了管辖范围重叠和消费者无所适从、调查员的独立性以及裁决可信赖性等也遭到质疑。

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10月177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暨南大学法学院 李支摘 要: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中缺少“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相关权益的保护难免不足。

我们应该借鉴英国、美国和世界上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机构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

同时从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隐私权和清理不公平合同条款等两个方面切实保护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金融服务 消费者权益 国际经验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b)-177-02消费是商品社会最为常见的经济活动,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调整,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见于起源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运动,而后发展及全世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相对较晚,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日益成为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已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金融纠纷日益增多。

保护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是我国金融业发展所面临的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设中国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1 我国法律中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概念的缺失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该法第二条将消费行为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由此看出,我国法律中的对消费者的界定,就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居民。

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概念。

这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金融机构很长一段时间并不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缺乏金融服务的理念。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经验,并从中汲取启示,以促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

一、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者教育在国际上被广泛认为是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的有效手段。

在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和提供相关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产品知识水平,并提供选择合适金融产品的技能。

同时,在加拿大,消费者机构推出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年龄和背景消费者的金融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如讲座、网络培训等。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投诉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纠纷。

该机构以公正、独立、高效为原则,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调解与仲裁。

新加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也是一个类似的机构,致力于解决金融服务争议。

我国应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的建设和培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督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及有效运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比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和国家信贷联合会(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权益,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此外,在欧洲,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如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加强对欧洲范围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及启示

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及启示

着 者 律规 健 公 I 金 法 ' 法 不 众 口 、 t 金 干 窄 『 60 海问 此 本 提 B 耄 不圭 涮 题 鉴 , 文 出 推 融消 保护 制莛 、 j金 消 进金 费者 法 界 融 护 强 化灞 育 一 范市 交 为、 善 融 规 场 易行 完 金
遍 认 识 到 加 强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的重 要 性 。 本 文 通 过 借
鉴 发 达 国家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的经 验 和 改 革 思 路 ,提 f f I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消 费 者保 护 的 相 关 建议 。

务滥 用 行 为 的侵 害 ,并 促 进 金 融 稳 定
理 局 、住 房 与 城 市 发 展 局 及 联 邦 贸 易 委 员会 等 L家 机 构 的 消 费 者 保 护 职 能 。 C P 的 宗 旨足 持 续 地 施 及 FB 执 行 联 邦 消 费 者 金 融 法 律 ,确 保 所 有 消 贤者 能 狱 金 融 产 品 , H 务 ,提 高 消 费 者 金 融 产 品  ̄]H务 m场 的公  ̄ H H I H
2、美 国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机 构 根 据 多 德 一 、 克 法 案 ,关 联 储 内 部 将 设 立 一 个 独 立 的 消 赞 储 蓄 机 构 管 理 局 、联 邦 存 款 保 险 公 州 、 融
、 护局 ( P ) CF B ,承 担 原 先 分 属 于 美 联 储 、货 币 监
2011
《 总 4 0期 2

国外金融消 费者保护发展及启示
徐 美 茹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广 东监 管 局 , 广 东 广 州 5 ( 1 1) 7) 1
摘 要;本文在分析比较美国、英国 新加坡和 日 。 本等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现状的 ̄l _ i E,指出我斟面临 i t , l

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浅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理 并 总结 了英 国金 融 消 费者保 护 的体 系 框 架和改 革进展 , 简述 了我 国金 融监 管在
此 方 面 存 在 的 问题 , 总 结 了英 国 金 融 消 并
申诉专 员和赔 偿计 划架构 , 金 融服务 为
英 国 的行 业 自律 机 制在 保 护 消费 者 权 益方面也发 挥着 十分重要 的作用。如英 国主 要银 行及 房 屋 贷款 协会 公会 都 同意 遵 守的《 行业 守则》 属于行 业 自律性 规 银 ,
释 。 为 确 保 守 则 的 贯 彻 执 行 , 员 会 有 权 委
融监管 当局反 思和 改革 的重要 内容。在 众 多的改 革举措 中,虽然美 国的力度 最 大 , 但 是 英 国 的金 融 消费 者保 护 体 系构 建 已 有 百年 历史 , 较 为完善 的法 规和 保护 措 其

首先得 向金 融机 构投诉.适 用金 融机构 内 部争议处 理程 序。只有 对金 融机 构的处理 不满 意或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接到投 诉处 理 , 才可 向 F S投诉 。 若消 费者 对 F O OS的最 终 裁 定持 有 异议 , 可 诉诸 法律 , 还 进入 诉 讼 程序 。F S的设立为 消费者提供 了一个 O 替 代性 的争议解决 途径。
反 思始 于 2 0 0 8年 的那 场 金 融危 机 , 各 国监 管 当局普遍 意识 到 , 只关 注金 融机 构 的利 益诉 求 而 忽视 对 金 融消 费 者利 益 的切 实保护 , 会破 坏金 融业赖 以发展 的基
础 , 响 到 金 融 体 系 的 稳 定 性 。因此 , 强 影 加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保 护 , 为 各 国 和 各 地 区 金 成
规来 调 整金 融产 品 的消 费者 和金 融机 构 之 间的 关系。在这 方面 , 国的金 融立 法 英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扩张及启示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扩张及启示

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扩张及启示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利益,对国家利益以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都至关重要。

美国、英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此次经济危机中受创较重。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这些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都有所扩张。

尽管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法律体系各有不同,但从中可以凝练出各国的共识。

这些共识可以为今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83-03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急迫性“金融活动由来已久,但金融消费者却是崭新的法律术语,它是现代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

”[1]83金融服务市场急剧发展,金融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日趋复杂,消费者的既有金融知识很难适应这种快速变化。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之所以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制度予以特殊保护,由于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经济使其处于比一般消费者更为不利的弱势地位。

”[2]10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问题凸显出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被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组织普遍认识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利益,更关乎一个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整个国际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

发达国家在此次危机中受创较重,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

美国、英国和日本为发达国家之首,对此反应较为迅速。

这些国家从立法上以及机构变革上运用各种手段来扩张其金融消费者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15-16。

本文拟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美、日、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扩张进行探索,以期从中获取一些有益启示。

二、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扩张(一)美国早在1968年,美国便制定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范文(2篇)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范文(2篇)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范文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欧美发达国家中,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机制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一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监督。

____年l____月____日实施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规定了fsa的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____]。

同时,该法案还要求fsa开展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设立相应机构。

fsa肩负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并对因金融机构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提供赔偿;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出版金融消费者刊物和开展消费者调查。

fsa设立消费者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来信、电话和____。

fsa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____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

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

____年____月fsa发布《____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或没有理由向金融机构投诉的主要情形。

____年____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确定____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依据。

这____条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____条,如“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其需要的信息,并且用清晰、公平、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等。

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更负责任、更加自觉地对待金融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让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上选择服务和产品时能扮演更为主动和专业的角色,实现利益最大化,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____]。

英国破产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国破产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国破产后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这种情况在英国出现时,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便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破产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困境,更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系列的困扰和损失,比如未交付的商品或服务、预付款无法退还等。

那么,英国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呢?首先,英国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障消费者在企业破产时的权益。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各种消费场景中的权利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例如,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款项但未收到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他们有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要求退还已付款项或者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消费者在企业破产时的投诉和纠纷。

消费者协会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织。

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和建议。

消费者协会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还会代表消费者与相关企业或破产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也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破产管理人有责任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和管理,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破产管理人需要公正、透明地处理与消费者相关的债务和权益问题。

例如,如果企业有剩余资产,应当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来偿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在金融领域,特别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英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确保了消费者在银行的存款在一定额度内能够得到保障,即使银行破产,消费者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避免了消费者因银行破产而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未完成的合同,英国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要求赔偿。

例如,在预订旅游服务但旅行社破产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可能获得因行程取消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赔偿。

国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国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借鉴

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 度,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
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消费风险。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 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为消费者提供便 捷的维权渠道。
06
国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验借鉴及启示
国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总结
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保险监管机构
美国保险监管机构健全,包括 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负责监督 和管理保险公司,确保其合规
经营。
保险法规
美国制定了《保险法》等法规, 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 范,并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
司法判例
美国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会根 据保险法规和相关判例来判决,对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合适的 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04
英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英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 2 3
保险合同法
英国的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 行和终止等方面,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
保险监管法规
英国的保险监管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 和破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保险市场的 公平和透明。
完善监管机制
我国应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 ,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加强对 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 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 解决机制
我国应建立多元化的保险纠纷解 决机制,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 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提 高消费者满意度。
加强社会监督
我国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 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媒 体、公众和民间组织的监督,促 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质量。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是一种法律框架,旨在保护消费者不被不公平的销售和合同条款剥削。

该制度规定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了解其权益,并阻止商家使用欺诈、误导、不公平或歧视性的销售策略。

根据《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和《消费权益法》(Consumer Rights Act)等相关法律,英国合理使用制度规定
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明确规定了商家不能使用欺诈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2.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和约定的交付时间等重要事项。

3. 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享有的一定的退换货权利,以及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和保修。

4. 禁止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歧视消费者,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等因素的歧视。

5. 商家必须遵守《未成年人契约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不被欺骗或操纵购
买商品或服务。

英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机构是英国贸易标准局(Trading Standards),他们负责对商家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对违反合理使用制度的商家进行处罚。

总而言之,英国合理使用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有公平、诚实和透明的交易环境。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历史上的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一、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

20世纪初,英国政府开始实行消费者保护政策,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负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监督企业的服务质量。

此后,英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

20世纪初,美国政府开始实行消费者保护政策,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此后,美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

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政府还建立了消费者投诉平台,方便消费者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维权。

总之,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国政府应该借鉴历史经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纠 纷 ;三 是 在 金 融 企 业 倒 闭后 , 由金 融 求 投 诉 者 应 先 向 金 融 机 构 投 诉 ,不 满 意 设 计 上 倾 向 于 保 护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消 费
服 务 赔 偿 计 划 有 限 公 司 ,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后 再 向 金 融 督 察 服 务 公 司 投 诉 ,使 纠 纷 者 , 以 体 现 其 公 平 性 。 以 金 融 督 察 服 务
■大 学 笔 砚C o l l e g e T r _ b u n e
■徐 肖冰 / 文
引言
仑 m 消
融 体 系 的健 康 稳 定 返 仃 。 鉴 于 此 ,加 强 权 豁保 护 2 f ) ( ) 8 会 融 金 淌 费 者 权 益 护 成 为 闻 际 利 会 金 融
如 储 蓄 、投 资 、 融 企 业 层 面 , 通 过 监 管 部 门硬 性 要 求 金 投 诉 双 方 都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如 果 金 融 必 为 不 同 的 金 融 业 务 ( 融 企 业 自身 建 立 起 投 诉 受 理 机 制 , 争 取 机 构 拒 绝 履 行 裁 定 意 见 , 投 诉 者 可 直 接 保 险 等 )的 索 赔 联 系 多 家 机 构 ,而 且 统
度 相 互 独 立 运 行 , 从 三 个 层 面 对 金 融 消 有 很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法 律 效 力 。 一 旦 金 融 融 服 务 赔 偿 计 划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个 覆 盖 所 费 者 的 利 益 进 行 保 护 和 补 偿 : 一 是 在 金 督 察 服 务 公 司 的 裁 定 被 投 诉 者 接 受 , 对 有 金 融 领 域 的 统 一 的 赔 偿 制 度 , 客 户 不
有 行 政 仲 裁 性 质 , 以 第 三 方 身 份 处 理 解
英 国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制 度 的 高 效 性
决 金 融 企 业 与 客 户 之 间 无 法 解 决 的 争 议 主 要 体 现 在 争 议 处 理 方 面 。 英 国 政 府 要
首 先 英 国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制 度 在
服 务 领 域 。 纵 观 全 球 ,这 种 多 层 次 多 元 都 可 以 向 金 融 督 察 服 务 公 司 投 诉 ,其 都 消 费者 都 不 需 付 任 何 费 用 ,一 切 发 生 的
化 的 制 度 设 计 使 得 英 国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应 予 以 受 理 ,这 样 极 大 地 方 便 了 金 融 消 费 用 均 由金 融 机 构 负 担 。 另一 方 面 ,金 制度可谓最具特 色。
予 以 有 限 赔 偿 。 同 时 ,制 度 的 覆 盖 范 围 尽 可 能 地 在 第 一 时 间 得 以 解 决 。 同 时 ,
也 延 伸 到 储 蓄 、投 资 、保 险 等 整 个 金 融 任 何 人 只 要 在 英 国 区 域 内 的 金 融 服 务 ,
制 度 为 例 ,一 方 面 ,整 个 投 诉 过 程 对 消 费 者 是 免 费 的 ,无 论 是 否 胜 诉 ,投 诉 的
卜的 一 保 护 执 n 机 制
・ 个 ¨ .
复 尔金融 J 品 服 务 , 以 下 影 响 列 金
与金融机构 相比处 J 刳 势 地 化 的 金 融
金 融 服 务 竹 』 t j( F i n a n c i I l 1 S e r v i c c s
c 0 l I e g e T 曲 …大 学 笔 砚 一
A u t护 执 行 机 制 ,
无 力支付 或可 能无 力支付 外来 索偿 时 ,
额 控 制 制 度 ,并 没 有 大 额 的储 备 资 金 ,
因 而 也 就 没 有 多 少 复 杂 的 资 金 营 运 、资 即 金 融 企 业 投 诉 受 理 机 制 、金 融 督 察 服 能 够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损 失 予 以 补 偿 。 由 务 制 度 和 金 融 服 务 赔 偿 计 划 。 这 三 个 制 于 这 些 制 度 依 法 设 立 ,所 以 在 运 作 中 具 金 安 全 以 及 资 金 浪 费 等 问 题 。 最 后 ,金
在 第一 时间 内妥善 解决 与 客户的 纠纷 ;
二 是金 融 督察 服 务有 限公 司 , 其 设 立 带
向 法院 申请 执 行 。 ( 三 )运 行 效 率 高 、成 本 低

的 制 度 也 节 约 了 赔 偿 机 构 的 人 力 物 力
等管理资源 。
( 四 ) 注 重 公平
薄 等 襄 , 使 得
用 受 限 随 荇 金
护 体 系 的 护 作
j 创 新 的 步 伐 小
坡 代 表 的 J I 家 ,- 延… 金 m 护 制 r , J 以 概 : 一 个 j f J 统
金融 ? 『 l j
…于缺乏
知识 ,雄以辨 断 』 J 【 】 快 ,淌 赀 者 做 纠 纷 r = 1 益增 多,刈
原 。 j , 存 分 、 : , 金 融 自我 保 护 意 { 淡
( + )充 ‘ 的 体 系
次 会 m 心 机 的 一个 ・
作为f 界
测 消 费
益 保 -
保 ・ l ‰惜
金融 } 】 I …匕 浪潮 1 - ,金 融 创 新 、技 术 进
步 使 触 产 服 务 的 尔性 火 人增 强 ,
占进行保 护 J 由
意 义 . 蜒 … 良 好
的 金 触 消 者 护 制 度 为 我 … 捉 f J k 、 r有
镒 峪 。
危 机 之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家 的 说 . 金 监 竹 的 要 题 。 我 … 虽 建 立 r 火 的
融 消
杈 保 护 小 足 彼 认 为 足 敛 此 金 融 淌 赞 保 护 制 瞍 , 仉 m十 法 滞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