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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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了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燃气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三)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进行的定期或随机抽查和检验工作。

(四)燃气安全检查由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和原则(一)燃气安全检查的目标是保障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预防,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提高燃气系统的安全性。

三、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一)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燃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监管等方面。

(二)燃气安全检查的方法包括抽查、抽样、听证、现场检查等方式。

(三)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四、燃气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一)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燃气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燃气企业的合法运营和燃气安全。

五、燃气安全检查的奖惩措施(一)对规范运营、燃气安全达标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存在违规操作、燃气泄漏等不安全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燃气安全检查的监督和问责(一)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燃气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接受监督和指导。

(三)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燃气安全检查的信息公开(一)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安全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监察。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2024年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入户安全管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燃气的居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燃气使用者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燃气设施。

第二章安全检查内容第五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居民住宅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和阀门:检查燃气管道和阀门的连接是否牢固,是否有泄漏现象。

(二)燃气灶具:检查燃气灶具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三)燃气热水器:检查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风险。

(四)燃气表计:检查燃气表计的安装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漏气隐患。

(五)其他燃气设施:检查其他与燃气相关的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道系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管道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二)燃气设备: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燃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落实。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并提前通知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安全检查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全面掌握。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出示,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向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结束后,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居民或企事业单位。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是指对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燃气设施安全责任:相关单位和居民应当对自己使用的燃气设施负有安全责任,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全检查要求: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 安全检查机构:由相关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检查机构,负责对居民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4. 安全检查周期:居民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

5. 安全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包括对燃气管道、阀门、热水器、采暖设备等设施的完整性、泄漏风险、通风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6. 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机构应当对每次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

7. 安全问题的处理:如发现安全问题,相关单位或居民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 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气等措施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规定应当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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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

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用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用气、文明用气。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作为能源的用户,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等。

三、检查内容:1.燃气设备的安装情况:检查用户的燃气设备是否安装合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是否存在明火、通风条件是否良好、设备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等。

2.燃气管道的状况:检查用户的燃气管道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漏、老化等问题,确保通气畅通。

3.用气器具的使用情况:检查用户的用气器具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有损坏或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例如燃气灶是否烧水不利,燃气热水器是否漏水等。

4.燃气表的安全性:检查用户的燃气表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有非法改装等情况,确保用户用气量的准确计量。

5.燃气安全常识宣传: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检查程序:1.检查计划制定:定期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责任人。

2.检查准备工作:检查人员提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3.检查前准备:检查人员与用户约定时间,通知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检查。

4.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对用户的燃气设备、管道、用气器具和燃气表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

5.安全宣传教育: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整改通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知,要求用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7.复查验收:对整改后的问题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问题已经解决。

8.记录和报告:检查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

五、责任分工:1.燃气公司负责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检查计划,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

2.燃气用户负责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按时进行安全用气检查,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天然气等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南京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燃气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物价、工商、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建设和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燃气发展规划。

第六条燃气管理贯彻保障供气,安全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市政公用部门会同公安、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本建设手续。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政公用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16日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3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

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分解至每月,报燃气管理部门。

实施集中安全检查的,应当提前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对瓶装气用户及管道气零散用户检查时,可提前预约,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入户安检人员。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七条入户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方面包括:1、是否漏气;2、安装用材是否规范,是否燃气专用材料,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3、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4、管道、阀门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5、使用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等;6、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二)燃气器具方面:1、燃气器具是否完好;2、安装、改装、维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3、使用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匹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4、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引言燃气安全是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标准要求。

一、燃气管网安全检查1.检查燃气管道系统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的泄漏风险;2.检查燃气管道的材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3.检查燃气管道的渗漏率是否在允许范围内;4.检查燃气管道的防腐措施是否到位;5.检查燃气管道的标识和阀门的操作是否清晰明确。

1.检查燃气表具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2.检查燃气表具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3.检查燃气表具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仪表是否准确可靠;4.检查燃气表具的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或变造的情况;5.检查燃气表具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如易燃物品等。

三、室内燃气管道安全检查1.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布局是否合理,管道走向是否合理;2.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材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规范;3.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防腐措施是否到位;4.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测装置是否安装并正常工作;5.检查室内燃气管道的通风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积气现象。

1.检查燃气灶具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是否与易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2.检查燃气灶具的连接管道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泄漏风险;3.检查燃气灶具的防倾斜装置是否正常;4.检查燃气灶具的点火器是否正常工作;5.检查燃气灶具的使用说明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燃气容器安全检查1.检查燃气容器的存放位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易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2.检查燃气容器的阀门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关闭严密;3.检查燃气容器的管道连接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泄漏风险;4.检查燃气容器的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或变造的情况;5.检查燃气容器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标识是否完好。

六、燃气使用环境安全检查1.检查燃气使用环境是否通风良好,是否存在积气的情况;2.检查燃气使用环境中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3.检查燃气使用环境中是否存在明火或高温物品,是否存在火源风险;4.检查燃气使用环境中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检查燃气使用环境中的泄漏报警装置是否安装并正常工作。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使用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是指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促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安全检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燃气管道及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二)燃气使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能检查;(三)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备和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四)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五)燃气事故记录和处理情况的检查;(六)其他与燃气安全相关的情况。

第七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坚持风险管理和全员参与原则,根据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组织和实施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燃气安全检查资质;(二)具备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燃气安全检查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组织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检查范围、制定检查计划等;(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开展检查工作;(三)开展现场检查,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设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五)完成检查后,整理检查材料,形成检查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六)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再次检查;(七)对整改完毕的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复查。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2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2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居民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燃气设施安检工作。

第三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安全和便利。

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当负责组织居民燃气设施的安检工作,居民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按照周期性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检工作的内容第六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包括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管道是否有泄漏等情况;(二)燃气设备的防护措施,包括检查是否有泄漏和起火的风险;(三)燃气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四)燃气设备的更新与替换情况,包括设备的寿命和是否需要进行更新和替换等。

第七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应当有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检周期和频率第八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和频率应根据设施的情况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但对于老旧设施和特殊情况下的设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的频率应当根据设施的安全性能和风险程度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一次。

第四章安检工作的程序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提前通知居民进行安检工作,并确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通知进行安检工作,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当出示有效的执照和工作证明,并向居民说明安检工作的目的和内容。

第五章安检结果的处理第十四条安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燃气公司应向居民说明检查结果,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出具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明,并告知居民合格的期限和下次安检的时间。

第十六条对于不合格的居民燃气设施,燃气公司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企业的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场合内员工及资产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我们订立了以下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内全部使用燃气设施的部门、办公场合和生产车间,并包含对承包商使用的燃气设施的监管。

第二条燃气设施包含供电站、燃气输送管道、燃气阀门以及与燃气设施相关的仪表、仪器、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第四条每周对全部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包含但不限于燃气输送管道、阀门、仪表、电气设备等。

第五条重点检查项包含:燃气输送管道的渗漏情况、阀门的关闭情况、仪表的正常运行情况、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等。

第六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需要使用适当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保证检查结果准确。

第七条检查发现问题时,应立刻进行记录,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和修复。

第八条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燃气设施四周的杂物,确保四周环境乾净,便于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结果需记录并备案,包含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燃气泄漏应急处理第十条一旦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刻向相近的员工发出紧急避乱警告。

第十一条尽快通知燃气供应单位,报告燃气泄漏情况,并依照供应单位的引导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泄漏情况应快速通知企业管理层,并立刻采取措施切断相关燃气设施的供应。

第十三条在燃气泄漏应急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通风,防止火花和高温源接触燃气泄漏点。

第十四条在燃气泄漏应急处理完成后,应对受影响区域进行再次检查,确保燃气泄漏完全除去。

第十五条对燃气泄漏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处理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改进。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责任第十六条对从事燃气设施维护和操作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燃气安全培训,包含燃气设施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燃气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燃气安全检查14项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14项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14项规定燃气安全检查14项规定是指对燃气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14项规定。

1. 燃气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等,检查人员要确保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泄漏、老化等问题。

2. 燃气管道的质量:对燃气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管道材质、连接方式、密封性等等,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3. 燃气表的安全性:检查燃气表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表头是否正常运转,表箱和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及时修复或更换有安全隐患的燃气表。

4. 燃气阀门的正常使用:检查燃气阀门的安装是否牢固,并检查其关闭和打开是否顺畅,确保阀门能够及时切断燃气供应。

5. 燃气灶具的安全性:检查燃气灶具的供气管道是否正常,并检查点火装置是否灵敏,火焰的颜色是否正常,确保燃气灶具的正常使用。

6. 燃气使用场所的通风情况:检查燃气使用场所的通风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积气等不良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 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的防护措施:检查燃气设施是否设置了防护措施,如防护罩、防尘罩等,确保设施免受破坏。

8. 燃气安全用具的配备情况:检查燃气使用场所是否配备了灭火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燃气安全用具,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9. 燃气供应的监管:对燃气供应方进行监管,确保其燃气质量符合标准,并协调解决燃气供应中的安全问题。

10. 燃气设施的合法性:检查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是否经过合法登记和验收等。

11.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包括定期检修、更换老化设备等,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12. 燃气灭火器的检查和维护:对燃气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正常操作等,并及时更换失效的灭火器。

13. 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对燃气泄漏进行应急处理,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及时报警并疏散人员等。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5.09.25•【字号】宁公用字[2005]33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燃管办、燃气行业各企业:为规范燃气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燃气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二○○五年九月)编制说明为加强我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局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主编了《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本规范具体由我局所属南京市燃气管理处,会同南京燃气行业协会、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南京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煤气(集团)公司、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写,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通过。

本规范共分总则、燃气供应质量、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其他、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附则等九章。

鉴于本规范是首次系统性地设定燃气行业服务行为规范,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具体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交南京市燃气管理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供应质量第三章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发展用户服务第二节售气服务第三节安全服务第四节关联服务第五节工程性停气第六节服务窗口第四章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发展用户服务第二节销售服务第三节安全服务第四节关联服务第五节供应站撤消、搬迁第六节服务窗口第五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第一节加气服务第二节加气站第六章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第一节安装、维修服务第二节安全服务第七章其他第一节服务电话第二节从业人员第八章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管理和实施范本

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管理和实施范本

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管理和实施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火灾和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和实施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对住宅小区、居民区、单位和公共建筑等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燃气公司应当负责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第四条燃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情况;(二)燃气表和阀门的运转情况;(三)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四)燃气设施周围的通风和防火情况;(五)其他与燃气设施安全相关的问题。

第六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安全检查表中,明确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如果发现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已经整改的燃气设施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已经解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公司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火灾和燃气事故时能够迅速进行有效的处置。

第十五条燃气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第十七条燃气公司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燃气公司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近年来,燃气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势在必行。

一、制定背景我国的燃气设施广泛应用于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各种场所,为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了便利。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设施管理不规范、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等原因,经常发生燃气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定目的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强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提高燃气设施的安全性。

2、增强用户对燃气设施安全的重视意识,促进安全文化落地。

3、规范用户对燃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内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分工。

明确用户、供气单位和燃气设施维修单位的责任,明确属地维护管理职责,建立严格的燃气设施安全责任制度。

2、检查内容。

通过管理部门和社区的联合检查,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煤气灶具、燃气表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档案。

每位用户的燃气设施建立档案,记录设施的类型、数量、使用情况、检查情况等各项信息,方便后期检查和维护。

4、督促整改。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并定期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5、宣传教育。

加强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养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避免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实施要求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制度要落实到位。

对用户、供气单位、燃气设施维修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和社区,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2、定期检查。

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整改,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性。

3、建立档案。

准确记录用户的燃气设施信息,方便后期的检查和维护。

4、加强宣传教育。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第二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第六条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第七条准备工作(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服务礼仪(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结束工作(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第十条一般规定(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是一项措施,旨在确保燃气用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并减少燃气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

具体来说,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查:燃气公司或相关部门会定期对燃气用户的住宅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检查包括检查燃气管道、燃气炉具等设施的漏气情况、燃气接口是否良好、燃气设备是否过期等。

2. 不合格设备更换:如发现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例如老旧设备、燃气泄露较多、燃烧效率低等问题,燃气公司会要求用户更换设备,以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3. 提供安全教育:燃气公司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教育,包括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如何识别燃气泄露、如何应对紧急情况等。

这有助于用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 检查报告和整改:燃气公司在进行安全检查后,会给用户提供检查报告,并列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

用户需要按照报告中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住宅燃气使用的安全。

通过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用户对燃气使用安全的重视程度,并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问题,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同时,这也是对燃气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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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者安全检查行为和用户安全用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规定所称用户燃气设施,是指居民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设施。

工商用户的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等器具(不含工业窑炉)。

第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者实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分解至每月,报燃气管理部门。

实施集中安全检查的,应当提前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对瓶装气用户及管道气零散用户检查时,可提前预约,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入户安检人员。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

第七条入户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燃气管道方面包括:
1、是否漏气;
2、安装用材是否规范,是否燃气专用材料,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
3、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
4、管道、阀门是否有重物搭挂或作接地引线;
5、使用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等;
6、管道末端是否封堵。

(二)燃气器具方面:
1、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2、安装、改装、维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
3、使用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匹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
4、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管道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五)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
(六)有无盗用燃气;
(七)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八条安检人员实施入户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必须经安检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用户,一份由企业留存,同时,安检表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对用户实施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在用户能看到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者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安检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

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安全检查现场向用户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用户指出整改的渠道。

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用户签收确认。

对现场能整改的隐患,企业应帮助用户及时整改到位;用户拒绝签收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应当采取将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留置现场等方式送达用户;发现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涉及燃气器具的隐患应当委托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安全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跟踪用户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发现用户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一)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封堵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安装的烟道未出户的;
(四)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等设施安装在住人场所或燃气钢瓶存放、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第十四条用户整改到位后申请燃气经营者恢复用气时,燃气经营者应当自用户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确认并恢复供气。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做好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

要向用户宣传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户内燃气设施,正确选择燃气用具,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普及用户安全使用常识,增强用户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保障城市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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