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教育部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合适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学校的注册和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学校的注册和备案,包括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办学计划等文件。
3. 学校的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4.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对教师资格的审核和评估、教材的审定和使用、考试制度的执行等方面。
5. 学费和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公示学费收费情况,不得违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6. 学校的评估和考核: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采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并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7. 学校的保险和风险防控: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购买相关责任险和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8.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建议关注当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通知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准确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按照规定的学校分类和标准,设立和调整办学标准,明确办学性质和办学范围。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营利性培训机构章程
营利性培训机构章程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XXXX和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开展业余非学历教育,拟招生XXX人。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第五条公司名称:XXX。
第六条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XXXXXXXXXXX。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英语培训、XXXX文化课的课外辅导。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按联合办学协议中规定的办学期限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万元。
第十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 | 合计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及职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等职权。
民办培训机构运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培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包括各类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努力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
第六条校长室是学校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领导学校各项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编制等。
第九条招生就业部负责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素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启发式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考核。
四、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设立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进行全面考核。
五、学生管理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学校应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六、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规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生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立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总部及分支机构均需备案,并在经营期间定期更新信息。
2. 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否则将依法处理。
3. 机构设立应当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目标,明确其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等信息。
4. 机构设立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其批准。
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学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教学指导纲要,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2.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保障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3.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学生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5. 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学生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财务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2. 机构应当依法纳税,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教材和教学设备的采购成本,合理利用教育资源。
4. 机构应当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安全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2. 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健康。
3. 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
4. 机构应当定期对校园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六、纪律管理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强化师生的纪律意识。
2. 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
3. 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的行为规范。
4. 机构应当建立违纪处理机制,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的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培训机构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注重教育教学质量,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本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设立校长一职,主持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设立教务处、教研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本培训机构实行学年制,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第八条制定教学计划,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进度等。
第九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加强教研活动,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建立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四、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有序地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参加考试,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五、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规范、透明。
第十九条制定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六、其他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培训机构理事会另行规定。
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学员权益,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三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业标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教育理念第四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教育理念是以学员为中心,注重个性化、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五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教育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章学员管理第六条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招生、注册、排课、考勤、成绩管理等方面,确保学员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员招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招生。
第八条学员的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学籍,不予退费。
第九条学员的学习进度、成绩和表现等必须进行全面评估和记录,及时反馈给学员和家长,做到有困难找原因,有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章教职员工管理第十条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奖惩等方面,确保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的招聘应当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进行,对应聘者的资质和经验进行全面考察,不得包庇默许人才的造假。
第十二条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务能力。
第十三条对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优秀者给予奖励,不积极者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师资配备、教学方法等方面,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学计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学员的学习特点和教育需求,做到因材施教,注重差异化教学。
第十六条教材选用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教学大纲,严禁使用非法教材和盗版教材。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规章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运作,保障教
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机构管理
1. 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书。
2. 机构应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和权限。
3.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等方面。
三、教学管理
1. 机构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进行教学,确保教学
质量。
2. 机构应编制详细的课程计划,并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课程改进。
3. 机构应制定学生考核评价标准,公正、客观地评估学生的研
究成果。
四、学生管理
1. 机构应对每位学生建立档案,并记录其个人信息和研究情况。
2. 机构应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入学、退学、转班等管
理程序。
3. 机构应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学生服务和支持。
五、质量监控与评估
1. 机构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
和学生满意度调查。
2. 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意见。
六、法律责任
1. 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2. 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本规章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机构应全面贯彻执行。
2. 本规章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机构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以上是本机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请遵守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水平,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则,提高教学质量,注重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四条本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如有调整,需提前通知全员,经过讨论、审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本机构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考核,选拔优秀员工,聘用适合岗位的人才。
第七条职员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经历,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能力水平。
第八条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认真负责、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工作不力、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处罚或辞退。
第九条员工应遵循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员工要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相关资料,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本机构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
第十二条教学内容要全面、系统,讲解清晰、深入。
第十三条教师要熟悉所授课程的各个方面,对学生的问题耐心回答,确保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教材资料要丰富多样,避免陈旧化,保持更新。
第十五条课程结束后要进行测试,评估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学员要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完成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七条学员要尊重老师、尊重同学,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八条学员要维护教室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废物,损坏设备。
第十九条学员有权提出课程改进建议,公司会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条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老师或学校管理部门反映,相关人员会及时协助解决。
第五章外出活动第二十一条本机构有权组织学生外出实践活动,但必须提前通知家长,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条校长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第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所教授课程,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研讨活动。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五、招生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招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流程、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安全与卫生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1.性质不同。
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
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
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
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
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
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
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
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营利性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利性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营利性培训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及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招生与培训第七条学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对象应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素质,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
第九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培训课程、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入学、考试、退学等环节。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员的职业素养。
四、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等。
第十四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六、安全与卫生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卫生管理,确保校园环境整洁。
七、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三条学校应设立奖励基金,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惩罚制度,对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营利性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
第三条本机构遵循“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员就业竞争力。
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行政、教育教学、财务、人事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师资培训、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设立招生办,负责招生宣传、报名注册、学员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设立财务部,负责机构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设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培训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
第十一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学经验,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本机构实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四、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应遵守培训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
第十五条本机构设立学员服务部,负责学员咨询、报名、投诉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员如有疑问或投诉,应向学员服务部反映,机构将及时处理。
五、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
第十八条本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本机构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条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考核、晋升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营利性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家长及社会相关人士。
第三条我校坚持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努力为广大学员提供优质、高效、个性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校长室: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4. 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收支合规、透明。
5. 办公室:负责学校的综合协调、信息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校长室:负责学校的全面领导,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 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3. 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活动组织等工作。
4. 财务处:负责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5. 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事务处理、信息报送、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六条教学计划:1. 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教学计划。
2. 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学目标等内容。
3. 教学计划经校长室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学实施:1.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2. 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3.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研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条教学评价:1.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价。
2. 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3. 教师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非公有制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综合监管。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其合法经营;(三)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防止违规经营和侵吞公款;(四)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教学水平;(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使用资金进行监督,防止乱收费和挪用资金;(六)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进行监督,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生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学生权益;(八)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九)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的认知。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口头警告、批评;(二)书面警告、批评;(三)要求整改,并限期完成;(四)暂停或撤销办学许可证;(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接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提出申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监督管理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
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员权益,促进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政策以及行业规范制定,旨在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培训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培训机构设立董事会、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培训机构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监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长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监控、教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财务收支管理、成本控制、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处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本培训机构实行学分制,确保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教师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行业规范,注重培养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教师需按时完成备课、授课、作业批改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教务处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教学计划。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员工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需按时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学员,维护培训机构形象。
第十八条员工晋升、调岗、离职等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培训机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本培训机构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财务安全。
第二十条财务处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降低运营成本。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培训机构重视学员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培训机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负责解释。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备案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学校设立依据、办学计划、经营状况等。
2. 办学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3. 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遵守相关经营管理要求,比如财务管理、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
4. 师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培训管理的政策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促进民办培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制度。
二、民办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1. 设立条件(1)符合国家教育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训目标。
(2)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4)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5)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2. 设立程序(1)申请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 管理制度(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2)民办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培训质量。
(3)民办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4)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三、民办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内容(1)民办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2)民办培训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教学内容,但不得降低教学质量。
2. 教学方法(1)民办培训机构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民办培训机构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学评估(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2)教学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民办培训机构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1)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2)财务制度应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监督(1)民办培训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民办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学校的所有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等。
第三条本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为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任命,对校长负责。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确保教师队伍素质。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学籍管理、考试、奖惩、毕业等方面,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适合学校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学校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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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
理规定的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
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
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
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
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
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
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
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