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翟同祖所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用一月多时间认真读完此书,对我这个非法律专业而半路出家搞法律的人而言益处多多,相当于在法律史方面进行补课。
(一)该书不是从各个朝代的具体法律讲起,而是将中国古代自汉朝至清朝近二千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综合论述,使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有一个总体认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正如该书的《导论》所说: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全书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广泛利用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判例等文献资料,史料丰富翔实,把古代社会史和法制史结合起来,观察视角独特,论点新颖,论据有力。
婚姻、殡葬、祭祀等无不是社会等级的反映,“见其服而知贵贱,望其章而知其势”,“行路贱避贵”,下不得僭上。
仪卫、房屋、服饰等琐碎的规定不仅规定在礼书中,而且编入在法典中,对违者予以严厉的处罚。
《唐律疏议》规定,“人各有藕,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对于良贱通婚的禁止及制裁不仅是社会的,而且是法律的。
(二)品鉴古代礼法之治及其影响,学会在一个大背景下思考问题。
儒家重视礼,欲以礼为治世的工具,法家认为国之治,端在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劝善止奸并重。
礼是借教化及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则借法律制裁来维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名分攸关,以下烝上,渎乱秩序,予以膺惩。
古代的法律承认一些人在法律之上的特权,并用法律固定下来,如汉代的先请,唐、宋时代的八议,晋、周法律上的上请,刑罚执行时的官当等都是典型的表现。
士大夫以涉足公庭为耻,与平民因涉诉对簿公堂认为有辱官体,不与平民对质,这些在戏剧上有典型的反映,在现实中是不是也可感受到?(三)给立法、司法等方面以启迪。
法律是社会的选择,是与之相应时代的产物。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齐弋博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作品,该书以中国古代社会风俗和法律这两个点的相互关系来说明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文中介绍家族、婚姻、阶级和宗教巫术。
有纵向的分析也有横向的比较,如同在这段历史上打出一个网格,让我们能清晰地看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史的视角风俗伦理父权法律特权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根据其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初版于1947年。
后由作者加以修改补充,译成英文,于1961年在国外出版,1981年作者又应中华书局的要求对原书作了某些修改,再次印刷出版。
本书一共有六章,前面有一个导论,后面有一个结论,书的最后还附有《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
作者在导论中便提出,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社会规范之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而制定的,如此一来,只有充分的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这个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本书前两章讨论家族、婚姻,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书中讲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族应区别理解,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尊约束,父亲自可行使权力加以惩责。
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才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
由此可见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构。
作者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的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盗窃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隐、代为受刑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完整word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
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
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
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
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
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书中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
作者通过这几个方面的介绍来分析并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
在此我将简要地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
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夏、商、周时代,从奴隶时代的《禹刑》、《汤刑》、《法经》到封建社会的《唐律》、《大明律》等封建法典辗转相承延绵不断,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自成一体系,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法律产生于社会并为社会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结构和状况决定了其法律状况。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以说是基本的社会组织。
中国古代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庭,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
马克思曾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里,生产方式必然是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的狭小的个体形式,矗立其上的统治形式也必然是父权家长制,这就决定了父祖成为家族的统治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等等,连子女的婚姻权也在其掌握之中。
在《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婚姻丝毫不考虑个人的幸福而完全以家族为中心。
中国古代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了社会的统治思想,法律也已被儒家化,而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这在中国的家族中恰恰得到了良好的体现。
家族主义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因而也便成为封建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朱鹏博自学中国法制史以来,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了些许了解,渐渐的也对这远逝的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古代的一切就像是一个个生动感人的故事,充满各色各样的情节,而我则是这个品故事的人。
前几周,在图书馆无意间看到一本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名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或许出于专业学习的本能反应(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便拿起来随便翻了翻,结果里面的内容深深地吸引了我。
随即借出图书馆,以便通读。
因为精彩,看后感触颇多,也不忍忘却,所以特地写下这读后感,与读者分享。
我先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作者做一简单的介绍。
瞿同祖,湖南长沙人,著名法制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早年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加上渊博的法律知识,瞿同祖先生于1947年成书《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虽然过去多半个世纪,但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
瞿同祖先生写出这样的不朽之作,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下面我就本书的内容给大家做以详细介绍,本书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书的导论中,瞿同祖先生提到了他写此书的目的,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这里便出现了两个问题,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其主要特征又是什么?其实作者在书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又是一种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被社会存在所决定,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者生平与写作背景瞿同祖于1910年出生于的一个官员家庭,1930年以优异的成绩被保送至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兼修历史、法律等学科。
1934年进入燕大研究院,出于对历史和社会学的兴趣,瞿同祖把社会学的研究推进到社会史领域,继而又在梅因等历史学家和人类学法学者研究的影响下,把研究对象确定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力图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解释。
1938年抗战,瞿老转至云南大学任教,并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上倾注了大量心血,收集了众多古代法律的研究资料。
凭借着对社会史的兴趣以及个人不懈的毅力和严谨治学的精神,瞿老在战乱艰苦的条件下完成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瞿老于1945年应邀赴美从事社会史研究,1962赴加拿大任教,先后出版多部社会史相关书籍。
1965年回国,在文革结束后,于1978年正式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研究,为国内外“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相关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基本内容概述作者从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与社会进行了讨论。
首先,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当中,家族被认为是一个基本单位,关于政治法律秩序的问题,家族成员长幼有序,由父系家长行使这一单位的主权,这一观念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尤为深远。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目的之一则意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并与家族服制,伦理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
婚姻中男女拥有着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与此同时,除了家族内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家族外还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在服饰、所居住的场所、出行工具、婚姻、丧葬、祭祀上都有着一整套严格的秩序,所有人是不可以违反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社会舆论的谴责。
贵贱有别,法律只是贵族用于统治人民的工具,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与刑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其中任何人都要有礼,只是其所用的礼有所不同。
古代社会认为上流社会的人有身份,受教育,知廉耻,事事遵循礼的规范,自无需刑的制裁,以保存其应有的尊严,而其违礼的行为应受到舆论的制裁;庶人则不懂礼,有了过失就有法律的制裁。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读后感大全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
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
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
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
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
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
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
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
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
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
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44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
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
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
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
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
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
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
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通读全文之后,我认为法律与社会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他们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
人们各式各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集体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和分歧,为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由此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溯其源头是法家思想,应该是重视平等的。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极早期也就是它源起和萌发的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所提出的阶层公平对当时仍极重礼序的贵族社会是巨大的思想冲击,甚至于激起了贵族阶层的强烈抵制。
法制虽然冲击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对于国家治理的好处就显而易见,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尝试建立法律,尤以秦国为最。
而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最为严苛、最为公平时期也就是秦、西汉两代。
在此之后,儒家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历史也越来越表明,仅凭单纯的法家思想或儒家思想是不足以成功地提供在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治理好中国如此广阔疆域的弹性的。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丘云卿一、读书:关于父权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
此等篇章安排并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蕴涵了作者对封建社会深刻的理解。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
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
父权的存在意味着父权主体(家长)与非父权主体(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
不了解父权就根本不可能具体理解封建社会身份等级的森严。
是以瞿老以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论述父权,颇含深意。
]1[瞿老并没有为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基于父权家长得以支配家族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
[1]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体现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举一二:一是父权之杀生大权。
[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这说得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杀生大权。
昔日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堪称“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范。
]4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
《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
”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1)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这本著作对我而言,不仅是一本书,更像是一把钥匙,开启了理解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与法律之间紧密联系的大门。
通过作者的深入剖析,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深远影响。
书中所展现的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让我为之震撼。
不同于西方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义务和责任的观念。
这种观念的形成,与中国的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乃至哲学思想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作者通过丰富的案例和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这一特性的来源和发展。
书中还探讨了家庭、宗法、乡绅等多个层面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它们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这些社会元素不仅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解中国社会运行规则的关键。
作者通过对这些元素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认为《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审视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新视角。
在今天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不能仅仅依靠西方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和思考,更应该深入挖掘本土的文化资源,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当然,这本书并非完美无缺。
作者在某些方面的论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一部重要著作的地位。
相反,这些不足正是激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动力。
总之,《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为我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窗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文化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继承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同时,我也希望未来能够看到更多类似的研究作品,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国度。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篇2)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入的分析,引领我深入探索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和社会基础。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_0.doc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
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
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
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
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
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
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
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
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
”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读后感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
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构造,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醒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开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根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根底,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
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提醒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局部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开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严密,宗族成为政治构造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早在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
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表达在其父权本位上。
“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荒唐的霸道张之洞曾经说过:世运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
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术与思想的新变,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全面转型,为中华复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
除此之外,本书还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关于不孝罪的处置几乎都是以加重主义为原则。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
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
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不难看出,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息息相关,中国古代的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这种不平等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本书令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妻子地位的描述。
《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
在夫妻之间伤害对方的刑罚制度中,妻子伤害丈夫受到的处罚比伤害常人所应受的处罚更为严重。
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
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常安 2002-12-19 10:40:11内容简介:本文旨在通过对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文本结构、智识资源、学术史价值等诸方面的考察,探求其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突破意义及对当今法学界之方法论反思的启示所在:1。
勇于突破旧有研究范式的学术气魄;2。
从整体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并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3。
跨学科的思维进路与开放的学术态度。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研究范式中国古代法法律史学家族主义阶级引言:从某种意义上讲,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可谓是一例相当特殊的学术史个案:一方面,瞿先生的此部著作从一出版起就被公推为法律史学界的扛鼎之作,后辈学者但凡言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每每援引瞿先生相关论述;另一方面,不但瞿书面世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人再运用类似范式研究中国法律史[1],而且也鲜有人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对瞿老此书的研究进路进行总结,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2]。
这颇令人费解,也正是笔者的兴趣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瞿书的文本分析出发,进而探求其思维进路和写作背景;在阐明瞿书的学术史意义的同时,欲寻求出一些对我国法律史学界方法论探讨有所毗益的启示。
一.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律史著作—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文本分析: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几十年来一直被认为是一部异乎于普通法律史著作的奇书;那么这部书究竟奇在何处?奇的程度有多大?欲回答这两个问题,有必要对该书的学术旨趣、研究范式、体例安排、材料运用等诸方面进行文本层次上的分析。
1.独特的学术旨趣:书写中国的《古代法》大凡风格卓异之作,必从其独特的学术旨趣开始,瞿书也不例外。
正如其在该书1947年年版序中所言:“少时读H·×MAINE之ANCIENT LAW及EARLY LAW AND CUSTOM等书,辄叹其渊博精深”[3],“及读MALINOWSKI、HARTLAND诸人类学家之书,益叹西方诸哲为学之精进,因窃不自量,益有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4];这固是瞿老的自谦之词,但也清楚的反映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创作思路:瞿老欲效仿H·×MAINE,运用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手段去研究中国古代法,这虽与当时西方社会科学的侵袭与近代中国社会格局的剧变不无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一部分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贅述)却造就了一部堪称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5]的巨著(事实上,就学术价值而言,该书也堪与梅因之《古代法》媲美)。
《中国法律及中国社会》书评
武汉大学法硕( JM)佛山班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姓名:王亮《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内容纲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先人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经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论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
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论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互相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渐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重点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行状况的研究;二是侧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互相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露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归纳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剖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色,重申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并稳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次序而拟订的,只有充足认识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认识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本书的基本看法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色表此刻家族主义和阶级看法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中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侧重保护的制度和社会次序。
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议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要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状况。
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色,马上汉代至清朝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剖析,在各章、各节的不一样题当今加以议论,以便进行比较,见解律在法典体系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样罪名的处罚都有所不一样。
除此以外,本书还有两个显然特色:其一,作者其实不侧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别,而是“试图追求共同点以解说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色”。
其二,不只是是研究法律条则,该书特别侧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很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法律与社会之间-----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摘要:以浅评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切入点,从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两方面展开论述,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社会;身份作为一本法制史类的经典著作,却没有主流的通史形式,而是从各个不同的话题视角入手;注重考量各个时代的传承和发展,而非隔断性的考虑时代差异。
瞿同祖先生在他的这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以平实生动的语言为我们描述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的法律与社会生活。
全书共分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和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六个章节。
通过这样几个专题性的安排,向我们展示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建构发展逻辑。
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决定了父权家族的本位性,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在此基础上,通过婚姻构成了彼此政治社会地位相互联系的更为庞大的家族集团,进而作为文明社会标志之一的阶级的分野也就随之而生了。
到此,一个秩序井然,等级严明的政治国家已呼之欲出。
最后两部分,则是从现象背后的思想理论入手,对于社会法律的发展运行进行本质性的解读。
这样的行文脉络实是自下而上地探究了中国法律与社会史的发展及其动因所在。
读后感慨颇多。
归纳起来,有两点收获: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
虽然是两个命题,实际上却分不开。
下文便试论述之。
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
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
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古代中国乃身份社会,而且独具特色。
特色就在“名分”二字。
名分这个词自然可以用在社会阶级的领域,但它首先是个伦常概念,这才是根本。
从性质上说,伦常是家庭关系的抽象化;从逻辑上说,它是古代中国身份社会的起点。
从家族和阶级两个方面入手,确有其深意。
古人推重名分,尤重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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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硕(JM)佛山班作业:中国法制史(书评)姓名:王亮《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内容摘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主要是通过对家族、婚姻、生活方式、婚丧祭祀、法律特权等方面研究,阐述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社会的状况。
并从礼与法、德与刑和以礼入法几个角度,阐述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影响以及中国法律逐步走向儒家化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庭婚姻阶级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家族;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续);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本书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本导论部分概括了主要内容,指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强调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本书的基本观点即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如作者所言,本书的第二的目的是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即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情况。
这样的思路遍决定了本书在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即将汉代至清代两千余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各节的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看法律在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
除此之外,本书还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作者并不注重各朝法律那些琐碎差异,而是“试图寻求共同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其二,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该书非常注重法律的实效问题,故而在论证过程中加入了许许多多的个案和判例。
在论证时,作者沿着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中心问题展开,分六个专题,前两个是家族和婚姻,旨在阐述家族主义的法律特征;三四两个专题则论述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密切,又列了巫术与宗教一章,最后一个专题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由此可见,全书虽不是按照朝代顺序论述,但以家族主义和阶级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阐述,将两千多年的历史融会贯通,尽显大家风范,打消了我先前对这种体例会不会杂乱无章的怀疑。
家族这部分,讲的是关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与家族主义、亲属复仇及行政法与家族主义几个问题。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可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和细胞,也可以说是基本的社会组织。
中国古代的家庭以父权为核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家应指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
而家族中是父权家长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认和支持,他的权力不可撼摇。
这其中有一套齐家治国的理论为支撑,即每一个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虽然瞿同祖先生在文本中描述的中国古代法律处处彰显着家族本位,但是先生仅仅是从礼的国家法层面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彰显的家族本位的精神,而不是从家法族规的角度来探讨家族本位,这一研究径路上的缺陷使得先生古代法律家族本位精神的结论亦存在偏颇之处。
首先,从古代国家统治的基础是一个与家族不同的概念——户。
虽然有学者认为户主也就是家长,只不过一个表现在公法上,一个表现在私法上。
但是“户主是户籍制度下的产物,家长由家庭中酝酿出来,二者本有各自的运作空间。
”也就是说,户主和家长有不同的运作领域,一个是政府掌握的户,一个是社会单位的家,即在社会层面,起作用的是家长,但是在国家统治层面,讲求的确是户主。
户主和家长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认为秦政推行法家政策,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而汉承秦制,虽然经历了瞿同祖先生指出的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但是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一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
“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
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作者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论述,也是非常有意思的。
关于古时婚姻的意义,作者认为不外乎“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
他认为古代婚姻的禁忌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同姓不许结婚;二是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不准通婚,如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虽无服而尊卑相犯者;三是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不许结婚,主要指妇女亡夫之后,不能与丈夫家的亲属结婚,而只能改嫁外姓。
那么,那时的婚姻又是如何缔结的呢?在封建社会中,只要二姓的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姻便成立了,男女的结合无须顾及夫妻本人的意志。
直系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亲属,对子女拥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也无婚姻自主权。
男女结婚之后,夫妻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社会舆论与家庭分工都造成了夫妻不平等的事实。
在家无二主的最高原则之下,女子被排斥在家长之外,“妻正位于内,不得为家长,就是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为家长”。
社会习惯和法律还对妻的财产权作了严格限制,妻对家庭财产只有行使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
除了财产权之外,从夫妻的人格方面的关系来看,更可以发现妻完全处于夫权统治之下的情形。
“法律上夫的地位如尊长而妻的地位如卑幼”。
从夫妻相殴杀的法律中,就可以看出夫尊妻卑、地位极不平等。
法律上完全根据尊卑相犯的原理,对于妻殴夫的,较常人加重处罚;而对夫殴妻的,则采取减刑主义。
至于婚姻的解除,主要以七出、三不去为条件。
“七出”一般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嫉和恶疾。
“三不去”则是“七出”的例外情况。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是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而义绝则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
关于阶级,瞿同祖先生用两章的篇幅相加介绍,内容从生活方式到贵族的法律特权,再到良贱、种族间的不平等。
诛族。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衣饰方面,衣饰自古以来就是区分贵贱的一种重要标志,法律对衣服的材料、颜色、图案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居住方面,对放房舍的大小、间数样式和装饰方面均有限制,不得乱用。
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
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
首先,贵族及官吏犯罪后不受司法机构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可以不受拘系刑讯,除非皇帝亲自下旨。
当审问以后,法司也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需得到皇帝批准。
更明显的一点是获罪后可以以罚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
其次,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诉讼已与平民之间的诉讼不同。
平民殴杀贵族官吏在各朝代均有严厉的处罚。
贵族官吏的家属也因其地位而获得许多法律特权。
在书中还提到良贱间的不平等,其不同于贵贱间的不平等,贵贱指示官吏与平民的不同社会地位,良贱则指示良民与贱民的不同的社会地位。
良民具有平等的身份,贱民包括官私奴婢、倡优皂隶以及某一时代某一地域的某种特殊人口。
良民与贱民在生活方式、婚姻、刑罚等方面都有不同于良民的规定,贱民杀伤良民以上,处分集中;而良人殴杀贱民则减凡人论罪。
主奴间的不平等关系更加严剧,奴婢是主人的财产,任由主人随意处分。
主人并非故意殴杀奴婢,不负责任,若奴婢无罪而擅杀,国法虽不容,但处分极轻,可是在古代社会给奴婢找个罪名不是什么难事;反过来,奴婢若有殴骂主人以上之举动,则属恶逆大罪,法律上处刑极重。
还有一种介于良民和贱民之间的身份即雇工人,其地位介于两者之间。
另外在外族人侵入中国之后还会存在种族不平等的情况。
另外,作者也指出了巫术与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可以说,中国的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是分开的,但巫术宗教与法律功能仍然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由于在古人的观念中,人的善恶为鬼神所洞察秋毫,所以为了维持更多的公平,官吏对鬼神抱有极大的期望与信心,例如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或焚香默祷。
此外,历代人君往往因天降灾异而下诏重理冤狱,执法官吏也因顾及杀生的福孽报应而尽力为受死者开脱。
再者,法律的刑杀多居于秋冬,从而避免春夏万物生长之季。
同时人们相信无辜诅咒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法律对制造咒诅者的处罚也极其严格。
由此可见,对神的敬畏非但没有被排除于法律之外反而对法律的实施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
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教给我的最重要的就是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也是法理学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古代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等方面的描述,较为完整地介绍了古代的社会状况。
书中大量的文献引用不但使本书充满趣味性、增强观点的说服力,而且更具有较高的历史和学术价值。
但对于书内下侧的注释有些不尽人意,应稍加解释,使本书更加大众化,便于更多的人理解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