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
刑法总论部分笔记
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5.刑法的效力范围和有关原则6.犯罪概念和特征7.犯罪概念VS 犯罪构成8.犯罪构成概念和特征9.犯罪客体概念10.犯罪客体分类11.犯罪对象概念和特征1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3.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和意义1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概念和具体表现15.犯罪客观方面VS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6.危害行为概念、特征、地位17.作为概念和实施方式18.不作为概念、表现形式、义务来源、分类19.作为VS 不作为20.持有概念和意义21.危害结果概念、特征、分类、地位22.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3.刑法因果关系VS 刑事责任24.犯罪主体概念、要件25.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分类(程度)、相关因素26.辨认能力VS 控制能力27.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划分28.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概念、类型、意义、刑事处遇2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30.犯罪主观方面概念、意义31.犯罪故意概念、构成、类型32.认识因素VS 意志因素33.直接故意VS 间接故意34.故意VS 过失35.犯罪过失概念、类型3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37.过于自信的过失VS 疏忽大意的过失38.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期待可能性问题、严格责任问题39.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概念40.犯罪目的VS 犯罪动机41.认识错误概念、分类42.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表现43.正当行为概念、分类、意义44.正当防卫概念、意义、条件45.防卫过当46.紧急避险概念、意义、条件47.避险过当48.紧急避险VS 正当防卫4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分类、特征、意义、存在范围50.犯罪既遂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1.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52.犯罪预备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3.犯罪未遂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4.犯罪中止形态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55.共同犯罪概念、要件、认定56.共同犯罪的形式概念、划分57.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58.罪数形态概念、意义、学说、类型59.继续犯概念、要件、VS 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60.想象竞合犯概念、要件、VS 法规竞合61.结果加重犯概念、要件62.结合犯概念、要件63.集合犯概念、要件、种类64.连续犯概念、要件65.牵连犯概念、要件66.吸收犯概念、要件67.实质数罪、想象数罪68.异种数罪、同种数罪69.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70.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渊源3.刑法的法律性质4.刑法的体系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渊源: (1)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概念(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1、刑法的第六条(记)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四、犯罪主体1、概念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1、概念2、四种意志因素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二、犯罪既遂1、概念2、判断标准3、犯罪既遂的形态三、预备(重点)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四、未遂(重点)1、概念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4、处罚原则五、中止1、概念2、特征(重要)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3、犯罪集团(名词)二、种类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第六章数罪与一罪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记概念)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二、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概念)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吸收犯(不重要)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记)2、成立条件(记)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4、防卫过当的处罚二、紧急避险1、概念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刑罚的体系(了解)2、刑罚的种类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③附加刑的特点第九章量刑1、概念2、酌定情节的概念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追诉期限(记)2、赦免(不看)《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集锦
刑刑法法总总论论重重点点知知识识集集锦锦立法解释: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从刑法条款的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是含义的解释。
解释执法不统一的方法1,完善刑事立法 2,加强刑事司法解释 3,系统编撰刑事判例 4,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1,我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2,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1, 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前者不一定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而后者则要求必须发生。
2, 以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如盗窃罪等。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讲解)1. 刑法的定义和特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法益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 强制性: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
- 行政性:刑法的组成和实施都由国家机关来完成。
- 公正性:刑法的适用应保证公正和平等,遵循法治原则。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的判罚和被害人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定性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不可随意扩大或限制。
-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有明确规定,不能非法拘禁或虐待犯罪嫌疑人。
- 罪责个人原则: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犯罪行为的,不可将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可以通过刑事程序追究赔偿责任。
3.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客观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主观恶意等。
同时,犯罪行为具有某些一般要件,如:- 有罪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可适用法律:犯罪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犯罪。
4.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量刑原则:- 罪行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
-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险性。
同时,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刑法的最低、最高刑罚限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法律保护。
5.犯罪责任和刑事法律程序犯罪责任是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和公正的审判。
- 犯罪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心理状态等都会对犯罪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惩治犯罪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规范。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规范。
刑法的形式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典的内容、刑法解释的规范等。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2)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不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还包括预防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治机制。
(3)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有罪性,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
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第一个要件,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犯罪的分类和等级1.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分子犯和犯罪分子之间犯。
犯罪分子犯指的是个人或单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之间犯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的等级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犯罪可以划分为不同等级。
一般来说,犯罪分为犯罪、轻罪和重罪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罚程度。
四、犯罪的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1. 犯罪的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员的处罚也必须依据法律进行。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刑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度和限度。
刑罚不得随意自行增减,刑罚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五、共犯和从犯1. 共犯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是刑法学习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惩罚犯罪行为。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罪刑相当、人性化原则等。
4. 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结果、犯罪的法律后果等。
5. 刑法的犯罪类型:刑法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累犯、共同犯罪等。
6. 刑法的刑罚种类:刑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7. 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为罪、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罪等。
8.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犯罪、国外犯罪、国际犯罪等。
9. 刑法的适用时机:刑法的适用时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行为结束时、犯罪行为被发现时等。
10.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都符合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等。
以上是刑法总论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刑法总论是刑法的基础和核心,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下面是对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1.刑法总论的概念和目的-刑法总论是研究罪和刑的一般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
-刑法总论的目的是论述罪刑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普遍规范,为刑法的具体规定提供理论基础。
2.刑法学的定义和特征-刑法学是研究罪和刑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特论。
-刑法学的特征是科学性、实践性和正义性。
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犯罪是指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非法性和有罪性。
4.刑罚的定义和特征-刑罚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行为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罚的特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有罪的个别化反应和双重性(包括矛盾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和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
-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犯罪行为和非法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合法性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素包括罪名、刑罚和法定刑三个方面。
3.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禁止反复追究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能被重复追究责任。
-禁止反复追究原则确保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罚的公正公平性。
4.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规定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原则保障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性。
三、犯罪的构成和责任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的责任-犯罪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刑法总论重点
一、刑法基本理论(一)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三权分立四项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心理强制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
三、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其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一)、形式的侧面,即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1、法律主义: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素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这是为了使刑罚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扩大国民的自由。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形式侧面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和邢度。
如果刑罚分则条文宣布禁止某种行为,但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后果,那么根据没有法定的刑罚就没有犯罪的原则,该行为便不是犯罪。
(二)实质的侧面,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适正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出发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实质的侧面抓哟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2、实质法治不仅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而且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寻求法律的实质和理性。
3、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正式为了寻求刑罚的实质合理性。
要求刑罚的明确性,是因为含混的刑罚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的侵害国民的自由;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立法者过度地侵害犯罪人的自由;禁止不均衡的刑法师为了实现公平、平等。
刑法总论重点
第一章一、概念: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总和,并有阶级实质;广义(单行与附属)与狭义二、特征:调整范围较广、任务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强制力更严厉三、任务:国家安全、财产、公民权利、秩序四、原则:罪刑法定、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五、我国刑法的效力原则:对地(领域内、航空器、特殊规定)、对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第三章一、犯罪构成:1、概念: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共同要件: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及后果)、主体、主观方面(心理态度)3、意义:正确理解犯罪、把握罪与非罪、健全法制二、犯罪客体:1、概念:所侵害的、受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2、种类:我国犯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关系3、犯罪对象的范围比犯罪客体的更广三、犯罪客观方面:1、概念: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2、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危害性、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3、作为(积极实施危害活动)与不作为(有义务却不履行)四、犯罪主体:1、概述:实施了危害行为、依法应负责任的人。
2、自然人成为主体的条件:实施了行为、年龄、有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14岁以下)、相对负责(14-16)、减刑责任(14-18)、完全负责(16岁以上)五、犯罪主观方面:1、概述: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2、内容:意识因素(对行为结果危害性和基本事实的认识)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疏忽、轻信)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意识因素、意志因素与发生情况4、过失:分类(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但都对结果持否定态度)5、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第四章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停止而形成不同的状态(既、预、未、中止)二、犯罪既遂:1、构成要件说: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2、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三、犯罪预备:1、准备条件、制造工具2、特征: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在着手前停下、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3、处罚:从轻四、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五、犯罪中止:自动放弃或自动(彻底)有效地中止结果发生第五章一、概念:主体(两人以上)、客观要件(共同的行为)、主观要件(共同故意)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犯(首要分子与起主要作用的人,按集团罪行的全部处罚)、从犯(次要的实行犯与帮助犯,从轻处罚)、胁从犯、教唆犯第六章一、一罪与数罪: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则为一罪,数罪类推。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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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要求成文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原则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原则(1)定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原则)4、普遍原则定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e.g.劫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公布即刻生效;指定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第5——6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论一、犯罪概念1、我国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1)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e.g.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e.g.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3)我国犯罪定义被认为是实质定义与形式定义的统一。
3、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1)其考察原则:发展观点——犯罪化/非犯罪化;全面观点——堕胎罪;本质观点——正当行为(2)其考量因素:法益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人格无价值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要点:当罚VS 必须判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二、犯罪构成1、定义: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特征: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什么是犯罪,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说明犯罪如何成立,因而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2、逻辑关系:(1)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2)司法认定的顺序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概念理解:(1)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主体要件。
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主观要件。
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心理。
(3)说明该罪在何条件下用哪种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的要件——客观要件。
如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说明该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客体要件。
如他人的生命权利。
第7章犯罪客体一、定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1)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继续分类如下:三、犯罪客体的立法表现形式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客体;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规定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1、联系:犯罪对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物质基础;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体亲好的人或物背后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体现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对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
2、区别:(1)是否为犯罪必备要件;(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4)是否是犯罪分类依据。
第8章犯罪客观方面【课堂重点】1.危害行为:不作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诸要素)1、必备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无行为既无犯罪)(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有害性:具备刑事违法、严重危害社会。
三、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反射动作、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四、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2、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
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1、概念: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
即“应为能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3)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后果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应考虑义务时限、义务对象)(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4、不作为的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受害人饿死。
第三节危害结果一、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法益)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二、分类:1、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2、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结果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4、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5、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一)区分罪与非罪(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三)区分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四)影响量刑轻重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二、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三、地位:1、某些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查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并不等于行为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
四、[拓展]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说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无A则无B,那么A就是B的原因”第五节其他选择性要件一、犯罪的时间:“禁渔期”、“禁猎期”、“在侦查、审判中”、“战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等。
二、犯罪的地点:“战场上”、“禁渔区”、“禁猎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
二、犯罪的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禁用的工具”等。
第9章犯罪主体【课堂重点】1.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责任年龄;3.单位犯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定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作用:(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三、自然人主体的共同要件:(1)自然人(“出生”“死亡”)(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理解1、辨认能力(意识)。
2、控制能力(行为)。
3、辩证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