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履行职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力。
在行政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其中两个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是起诉环节,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
起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是受理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仔细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审查环节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中,法院将对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彻底审查,了解双方观点和事实依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开庭环节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环节,公开进行法庭审理。
在开庭时,相对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将就案件进行充分审理,保证双方的辩护权和申辩权。
最后是判决环节,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并依法制作判决书。
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是为了明确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证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相对方可以提供反证明材料进行反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证据的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非法获取或伪造证据。
证据的保护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防止证据的灭失。
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的可信度。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证明能力、证人的可信度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权衡和审查,作出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较为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种类,它包括书面文件、文书、决定、公函等,具有确凿性和规范性。
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一定事实的实物或者物体,如工程图纸、监控录像等。
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询问证人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法庭可以对其进行质询。
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对某些技术或者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反映一定事实的视觉或者听觉材料,如录音录像带等。
电子数据是指经过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次是证据的提供。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助证义务,法庭也可以组织证据调查。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副本,可以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涉诉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鉴定、询问证人等活动来获取证据。
最后是证据的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真实性原则即证据要真实可信,能够反映一定的事实;公正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过程要公正,不能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获取证据;合法性原则是指证据的获得手段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在具体判断证据的采信程度时,要考虑证据的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因素。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供、证据的采信等方面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则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来进行证据的采信和判断。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公平。
下面将就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范围。
根据该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评价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
其次,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原则。
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包括调查取证、征询专门意见等。
同时,行政机关在使用证据时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保存和认定程序。
根据该法,行政机关必须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应提供给当事人。
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进行鉴定或重新取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认定。
第四,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被认定为虚假,法院有权对其予以严厉的制裁,包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可以将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作为违法证据进行评价。
最后,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等特殊证据的保护。
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密审判,法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保密审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证据范围、合法获取和使用原则、保存和认定程序、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特殊证据的保护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1.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2.1 公正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交和审查必须公正、客观、无偏见。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证据,互相尊重对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合理的证据辨别。
2.2 全面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全面性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2.3 法定性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法定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并经过合法的保存和鉴定。
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提交3.1 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自行向相关机关或个人收集证据,如出示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申请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如行政文书、行政档案等。
•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证据。
3.2 证据的提交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所拥有的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如书面材料需加盖个人或单位的印章。
4.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4.1 证据的保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些证据可能会受到损害或丢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证据的鉴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的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鉴定可以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相和理由的材料。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有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 主动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申请方举证负担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
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当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被申请方举证负担是指被申请行政诉讼的一方对于其辩称的主张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3. 证据的适用: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有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的证明力。
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准确反映事实和真相;合法性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提供方式: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方式。
书证是指书面文件、书籍等形式的证据;物证是指可以触目、摸取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用眼睛和耳朵接触的证据,如录像、录音等;证人证言是指可以提供证词的证人作出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
5. 证据的认定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对于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加以审查,并在判决中逐一予以质证和评估。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或延伸证据链推断事实。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动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适用、证据的提供方式和证据的认定和审查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有效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定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实质上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干预,因此,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行政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种。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下面我们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采取的取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认证的公文等多种形式。
具体地说,书证是指记载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包括合同、发票、凭证、账簿等等。
物证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物品或者现场情况,包括文物、痕迹、工具、武器等等。
视听资料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制作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话语和陈述,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在经过学术、科学、技术领域研究或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举行勘验的过程进行记录的文件,认证的公文是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件。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循法律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取证,不得伪造、篡改、销毁证据等。
二、举证的规定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针对对方的抗辩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即证据的内容应当与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有直接关联。
证据如果只能证明次要的事实或者与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没有关联,是不能被接受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一种诉讼方式。
而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确立事实真伪、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
1. 书证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通知书、判决书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载明事实、证明权益、确认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 物证物证是指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影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听证会记录等。
这类证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事实,还能提供重要的真实性依据。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而形成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事实的记录和交流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书证,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印或调取;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摄、采样等操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申请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虚假。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取、封存等,这些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查验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辩解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行政诉讼是针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意义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它的目的是为了让证据不被毁损、乱改、灭失等,从而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益。
因此,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为保全证据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这一规定赋予了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从而保证了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三、证据保全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防止证据灭失:在行政诉讼中,一些证据由于种种原因,很容易遭到灭失或者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让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证据进行封存、扣押、拍照、录像等措施,从而保证行政庭审的公正、公平。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行政诉讼中,一些证据如果遭到篡改或者挪用,就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防止证据被篡改或者挪用。
3. 收集有利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一些证据并不容易获得,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让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证据进行收集、获取或者调取,从而为自己的行政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证据保全的申请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当事人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时,应当说明所需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定位置、时间、证明方法和证明价值等情况,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证据保全的效力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效力比较显著。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证据的相关规定。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裁判机关了解案件事实、查明责任,并为最终裁决提供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证据收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证据:一是自行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收集证据。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均应本着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多样,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其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它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件等。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或物品,如合同、单据、照片、视频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原告、被告、目击者等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取过程和方式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
重要性原则要求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权益和法律关系有重要意义,具有证明案件的关键性或决定性作用。
四、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责任,应当自行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关调取证据或委托律师、专业人士充当证人,为自己辩护或证明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准确标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意义,并根据裁判机关的要求提供证据原件或副本。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裁判机关可根据证据不足或证据未能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情况进行裁决。
五、证据的认定与审查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交的证据,裁判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审查。
裁判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鉴定、审查,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1. 书证:即以书面形式保存的相关文件、凭证等,如公文、报告、备忘录、合同等。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如商品、土地、车辆等。
3. 视听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录像、照片、录音等。
4.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的关于案件相关问题的鉴定结论。
5. 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口供。
6. 证人证言:由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出的口述陈述。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方法1. 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文件等。
2. 申请鉴定:当事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法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鉴定,以获取专业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聘请证人:当事人可以聘请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证人的证言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4. 要求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要求勘验、检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获取证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注意事项1. 保全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被销毁、篡改或遗失。
2.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3. 证据充分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尽可能充分,确保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其主张。
4. 证据提供时限: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的时限一般为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
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拒绝采纳。
5. 证据质证与辩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必要的辩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6讲_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证据的认定
第四单元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1)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经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①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证据保全(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1.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1)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1)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3.证据质证的内容(1)当事人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资格和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排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机关不得 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根据。 非法证据的四个类型: (一)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效力 。 (二)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效力 。 (三)“非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非法证据的效 力。 (四)收集或提供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的 非法证据的效力 。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从行政诉讼的特殊的角度可以 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一般来说负说服责任的 一方当事人,其证明的程度标准比负推进责任的当 事人要高。说服责任是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定的证明 标准,提供所有的证据以说服法院确认系争事实是 客观事实或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的责任。而推进责任 主要作用是当事人提供证据使法院确认系争事实已 成为案件表面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可以据以作为立案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 其行为的合法性负说服责任。但由于在行政诉讼中, 除了被诉行政行为这一证明对象外,还存在其它的 证明对象,对它们在举证责任上也应作出正确的分 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一般认 为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其实现实并非如此。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 材料和事实。 2)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①客观性
②相关性
③合法性 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 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证据制度的特征: ①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②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③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 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 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 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 判断证据。
四.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及其 理论基础
一、行政诉讼举证时效
二、行政诉讼证据排除制度
三、行政诉讼中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问 题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 主张而向法庭出具有关证据的期限,逾期提 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亦即被视为无效。 1.被告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0 条规定被 告必须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 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提供符 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人民法院将裁 定驳回起诉。 (2)当原告或第三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时,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其 提供延期的理由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后人民 法院准许其延期提供的,可以子啊法庭调查中提供。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逾期举证包括两种情形:一 是原告或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也没 有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或第 三人延期举证,但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或第三 人仍然没有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基本根据是: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机关作出 的,因而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合法,符合自然公正原则。 (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由此产 生对行政机关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根据正当法律 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只有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基 础上,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即“先 取证,后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只有根据明确的法 律规定,才能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高。 (4)与原告相比较,被告行政行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根据更为了解。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及 其理论基础
罗诚
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殊性及其理论基础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性及其理论基 础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殊性及其理论基础
四.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及其理论基础
一、行政证据证据的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及其特殊性
首先,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其次,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排除。
最后,所有证据形成一条前后连贯的证据链足 以完整地说明全部事实真相,因而得出结论 是唯一的。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殊性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如下特点: 1、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对人的权利、义 务成正比。如在一些关系到公民人自身自由或重大财产的行政行为引 发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被告的举证责任提出较高的证明标准,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2、中间性。在讨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这一特点时,可以把刑事诉讼证 明标准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看成两个极端(前者的要求最高,后者的 要求最低),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总体上是居于中间。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 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 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 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提供证据。”这里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的措 词,但实际上是对原告所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因 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负的主要是推进责任。而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所承担的则是一种严格意 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除证明其遭到具体行政行 为侵害或损害的事实外,还必须证明行政机关的行 为与其所遭受的侵害或损害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 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一、行政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 人双方必须就应该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 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 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内容:第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明特定的案 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第二是不能 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明确举证责任的意义: (1)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 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 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 (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 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 实,准确适用法律。 (3)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双方当事人争 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准确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殊性: 第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 所谓复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行政程序)的证据进行新 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这 也是对行政诉讼证据复审性这一特点的反映。 第二,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一特点是由行政证据具有技术性与专 业性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院 在审查证据时的一些准则。 第三,与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相比多出了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为了适应行 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 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现场笔录的制作目的 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再次,现 场笔录是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制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