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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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理论上的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派生证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本 证——反 ——反 证
立法上的分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1.书证 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 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 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形、性状、规格、质 地等来说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相同的表 述。
顺序: 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做出决定— 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做出决定—送达决定
行政程序的要求:顺序 行政程序的要求:
时间 方式 方法
(口头语言或体态语言) (询问、传唤、抽样、检验等) (说明理由、听证、告知等) (告知决定内容、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6、其他应当由被告证明的事实 第一,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 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二,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上的事实负 举证责任,如管辖异议,回避等。 第三,有关民事上的问题,仍然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如赔偿问题。行政赔偿案件 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损害状况应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有限的补充和收集证据的权利
《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原告或者第三人 行诉证据规定》 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 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一)允许被告享有有限的补充和收集 证据的权利,保持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的平衡。 (二)被告应当在法院准许后补充证据 1、被告没有提出补充证据的请求的, 法院一般不主动提示其补充证据。 2、被告未经法院允许补充证据,法院 不予接纳。 (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 二审补充,不予准许。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 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 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人收集证据。



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 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 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 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 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学理上的证据分类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证明对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性有关的案件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 怀疑标准。(针对不同的案件)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2.可定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真实性。
3.可定案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关联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2、物证 1、书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 证据的种类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一)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或图画、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行政
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
于与解决行政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拍照、 绘图、检验、分析之后制作的笔录。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 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 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 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 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 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
了解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 陈述。
A、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
(二)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 或痕迹。
物证的主要特点是,以其外部形状、质量、 特征、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 思想内容,是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客 观独立存在的物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 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 他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提供及评价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各种书面文件,包括文件、合同、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凭借书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 物证:指有形的物品或物品的痕迹,如物品、文件、录像等。

物证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3. 证人证言: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提供的口述证明。

证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并在法庭上作证。

4. 鉴定意见:指由专门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鉴定意见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评估,对争议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5. 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指法庭或相关机构记录的口头陈述或证据展示过程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争议事实。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方法:1. 提供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准备书面文件、凭证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文件应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存相关物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物品、文件等。

如有必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物证进行鉴定、保全。

3. 充分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在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时,应妥善记录其证言内容,并保存好记录的形式,如书面记录、录音等。

4. 寻求专业鉴定:对于需要专业技术评估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出具鉴定意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与评价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证据的提供与评价,以下是几点值得注意的问题:1. 提供证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还可以通过提供清单和证人传票等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法院在评价证据时,通常会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若干解释》 12条及第40条和 条及第40条和《 《若干解释》第12条及第40条和《行政诉讼证 据规定》 条及第5条等, 据规定》第4条及第5条等,规定了原告就下列 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 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行政赔偿诉讼中, (三)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对以下 事项负举证责任: 事项负举证责任: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二)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三)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以证明行政 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诉讼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依照2002 10月 日起施行的《 2002年 依照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一行 政诉讼证据材料能够成为可定案行政诉讼证据, 政诉讼证据材料能够成为可定案行政诉讼证据, 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应该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答案: 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作出撤消判决。依 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 本10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无 证据。
2000年 2000年4月,张律师参加律师资格年审注册时, 张律师参加律师资格年审注册时, 按要求将登记表、 按要求将登记表、律师执照以及其他手续经由 律师事务所缴给了省司法厅。 律师事务所缴给了省司法厅。6月4日,该省晚 报公布了业已注册的名单。 报公布了业已注册的名单。张律师发现没有自 后向司法厅多次查询无果。 己,后向司法厅多次查询无果。遂提起行政诉 要求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 讼。要求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张律师认为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法院要求其 提供相关证据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提供相关证据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该判决哪一方败诉?为什么? 问:法院该判决哪一方败诉?为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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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二)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 权利和义务 (三)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 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四)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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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一)法院的取证规则 (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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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行政诉讼证据来自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定义: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
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二)特征: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证明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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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四、质证规则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
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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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规则 (一)审查证据
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的方法、证据之 间的关系、内容等 (二)认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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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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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 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人收集证据
(2)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自行收集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的根据
(3)在诉讼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被告经人民法 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

行政诉讼证据之析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行政机构职能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篇文章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析写,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详尽了解和实际应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而提交的一切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形式多样,种类较多,主要包括:1.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或其他无生命的事物,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物品等。

2.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文件、书籍、报纸、刊物、碑铭、各种文字资料和各种印刷品、标志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受法庭传唤或同意出庭的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的陈述。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人员就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对争议事实现场进行勘验、查验、取证等所记录的文件。

6.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等以数字化、电子化方式形成的证据材料。

以上各种行政诉讼证据均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和限制条件,需要按照规定适当地加以运用。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形成与提交行政诉讼证据不仅是持证人证明事实的依据,也是适用法律条款的重要依据。

因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法院都需要重视证据的形成和提交。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形成: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往往是在日常生活、工作、经营中产生的。

因此,当事人应及时保存和整理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收据、合同、协议、账单等。

2. 证据提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向法院递交证据,以在证据形成后获取证明争议事实和争议法律适用情况的机会。

在提交证据时,应遵守程序、方法和要求。

3. 可信性评价: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是证据评价的核心问题。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 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的物品。


行政诉讼中,书证表现形式很多。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 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 状况(外形、规格、质量和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不负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 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 证据材料。



证明内容包括:
①自己是适格的原告;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同样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 集证据。 简言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 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 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 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 储的数据材料。

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
真的视听资料一定被采纳?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的证据

证据的审核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 依据。证据的审查既包括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包括证明力 的审查。包括以下两方面: 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合法形式;其取得是否合法;是 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真实性审查:证据形成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 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 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二、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旧行诉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 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新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 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 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 据的除外。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特殊情况可交书面 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申请下, 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专门性问题的质证:
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专门人员出庭进 行说明,法院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质证规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 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经过庭前证据交换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
另外,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司法认知的事实也不进 行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它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证明事实、确定责任、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

下面是对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1. 书证: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公文、合同、票据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2. 物证:指实物作为证据。

例如,污染的水样、违法的建筑物等都可以作为物证。

物证不仅可以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还可以提供相关事实的具体细节和情况。

3. 见证证据:指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见证证据往往由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提供。

证人的证言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鉴定证据:指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某一实物、文书、数据等进行鉴定作为证据。

例如,对某一环境污染事件的水质、空气质量等进行专业鉴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是指用于证明行政诉讼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不同类型的证据都有不同的证明作用和使用方式,具体应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和使用。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一种诉讼方式。

而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确立事实真伪、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四种。

1. 书证书证是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主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通知书、判决书等。

这些书面材料能够载明事实、证明权益、确认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 物证物证是指通过实物来证明事实的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物证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事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影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听证会记录等。

这类证据不仅能够直观呈现事实,还能提供重要的真实性依据。

4.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设备记录而形成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事实的记录和交流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全证据。

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书证,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印或调取;对于物证,可以进行拍摄、采样等操作;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申请合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虚假。

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提取、封存等,这些措施可以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查验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由主张权益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辩解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法律行政诉讼案件证据(3篇)

一、引言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基础。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运用对于案件的胜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的概述、种类、收集、运用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诉讼案件证据概述1. 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

证据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基石,是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

2. 特点(1)客观性:证据必须客观存在,不能主观臆断。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

三、行政诉讼案件证据种类1.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证据中常见的一种,具有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证明力,但可能存在虚假陈述。

3.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书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状、质量、数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物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其所载内容、图像、声音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真实性,证明力较强。

6.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产生、存储、传输的数据。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越来越重要。

7.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判断。

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客观性,证明力较强。

8. 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已知事实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推定事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四)对各类证据质证的具体要求 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 情况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 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 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2.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求 直接言辞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 交书面证言: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 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 预先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的制度。 1.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 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时要承担败诉的 不利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要求 1.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电子数据 1.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 储介质备份。 4.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 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 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二)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 1.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质证的对象是当事人提交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的证据。 3.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包括人民 法院。 4.质证在庭审阶段公开进行。 (三)证据的质证规则 1.法庭在一审程序中进行质证并且经过庭审质证 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2.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 对补充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3.二审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中,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利益保护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支撑诉讼双方主张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及其重要性。

一、证据的种类1. 书证书证是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包括公文、合同、函件、账册、印刷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常常被使用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协议的订立与变更等。

2.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通过物体本身体现出来的证据,包括文件、物品、录音带、照片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或发生的具体事实,如行政机关所发放的证件、行为现场的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由第三人通过口述出具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口述证言,弥补其他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的情况。

4. 鉴定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由专家或相关机构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报告。

这些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为行政诉讼提供专业证据。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调查等行为所形成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实认定的依据,是判断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关键因素。

下面列举了几个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1. 证明事实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中的各个事实,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存在等。

只有通过证据的确凿性,法院才能对事实进行准确评判。

2. 证明行为合法性证据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合法行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等。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性基础,法院很可能判决其违法并要求作出更正。

3. 证明行为合理性证据还可以用于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证据可以为法院提供判断依据,以确定行政机关是否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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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 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 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 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 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 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为,“先取证、 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 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 裁决”的程序规则。
•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 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的证据。
• 二、专家辅助人 •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
案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企业进 行检查,在该企业的车间和库房发现了一些电子产品 包装箱,上面印有“Made in Koera”。监督局据此 认为该企业有假冒产地的违法行为。企业辩解:我们 是受委托对一些韩国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测,并且 本企业同时也进口了一些电子产品,监督局所发现的 包装箱正是这些进口产品的包装箱。监督局称:既然 是进口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否则就以假 冒产地论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监督 局遂对企业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企业不服处罚决 定,诉至法院。试分析:
• (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 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证据:
•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 的证据。
•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2.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遵循对证人进行 当庭对质的原则。
• 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证据问题的规定》明确 了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当事人要求鉴 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 4.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质证。
• 原则上,在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经过质 证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
•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 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不需要其 他证据加以辅助的证据。
•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 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 证据的。
• 3.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
• 一、质证 • (一)质证的概念、特点 • 1.概念。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
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 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 反驳的证明行为。
• 2.特点。质证作为一种专门的诉讼活动,具有明 显的特点。
• (1)质证的主体是诉讼参加人和证人、专家辅助人 等。
• 3.关于质证的内容。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 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法庭在质
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 排除并说明理由。”
• 4.质证的方式。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 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 的活动,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 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 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即根据法律规 定不承担该风险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败诉, 但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而败诉。
•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 内容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 (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
作了以下分类: • 1.书证。 • 2.物证。 • 3.视听资料。 •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 6.鉴定结论。 •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A. 对于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如果在诉讼中其提供现场 查到的包装箱,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举证 责任?
B. 对于本案中包装箱是否为假冒、产品是否为进口产 品,究竟谁应当负举证责任?企业还是监督局?
C. 在本案中,企业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以证明其曾经 进口相关产品,是否就意味着监督局的处罚所依据的 事实和证据能够成立?
•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主 张、谁举证”
• 综合《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 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 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三、举证规则
• (一)举证期限
•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 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 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 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 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 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保全
一、法院对证据的调取
• (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 (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 关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证据问题的决 定》明确规定,只有对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才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 料。
• (2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 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 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 据。
• 但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 也应当进行质证,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 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 当进行质证。
• 另外,无论在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出 现新的证据,对新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出现的证据:
•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 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 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
•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特 征
•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 可能性,这个不利的后果只在一定的条件成就时 出现,而后果就是败诉,即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
• (四)质证的程序 • 1.证据的出示与说明。 • 2.发问。 • 3.质疑。 • 4.答辩。
• (五)对不同形式证据的具体质证要求
• 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 原物确有困难,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 复制品;如果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 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 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 (2)质证的客体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证 据资格和证明力。
• (3)质证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
• (4)质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上应当坚持 一证一质,即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应当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 (二)质证的法律意义
• 质证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 意义。
•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
•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含义
•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 和保护的制度。
•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 1.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 2.担保。 • 3.证据保全的方法。
• (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 所谓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 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 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 2.举证的性质不同。
• (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 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必
须有以下特征: • 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 • 2.客观性。 • 3.相关性。
•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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