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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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
•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含义
•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 和保护的制度。
•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 1.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 2.担保。 • 3.证据保全的方法。
•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三、举证规则
• (一)举证期限
•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 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 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 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 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 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相应的证据。
A. 对于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如果在诉讼中其提供现场 查到的包装箱,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举证 责任?
B. 对于本案中包装箱是否为假冒、产品是否为进口产 品,究竟谁应当负举证责任?企业还是监督局?
C. 在本案中,企业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以证明其曾经 进口相关产品,是否就意味着监督局的处罚所依据的 事实和证据能够成立?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
• 一、质证 • (一)质证的概念、特点 • 1.概念。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
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 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 反驳的证明行为。
• 2.特点。质证作为一种专门的诉讼活动,具有明 显的特点。
• (1)质证的主体是诉讼参加人和证人、专家辅助人 等。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切用来证 明行政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 (一)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所具备
的特征
• 1.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 •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 3.举证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对确定性。 • 教材:+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据内容的专业性
• 3.关于质证的内容。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 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法庭在质
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 排除并说明理由。”
• 4.质证的方式。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 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 的活动,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
• (2)质证的客体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证 据资格和证明力。
• (3)质证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
• (4)质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上应当坚持 一证一质,即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应当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 (二)质证的法律意义
• 质证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 意义。
•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 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 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 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 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 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为,“先取证、 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 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 裁决”的程序规则。
• (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 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证据:
•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 的证据。
•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 内容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 (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
作了以下分类: • 1.书证。 • 2.物证。 • 3.视听资料。 •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 6.鉴定结论。 •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 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的证据。
• 二、专家辅助人 •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
• (四)质证的程序 • 1.证据的出示与说明。 • 2.发问。 • 3.质疑。 • 4.答辩。
• (五)对不同形式证据的具体质证要求
• 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 原物确有困难,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 复制品;如果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 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 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案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企业进 行检查,在该企业的车间和库房发现了一些电子产品 包装箱,上面印有“Made in Koera”。监督局据此 认为该企业有假冒产地的违法行为。企业辩解:我们 是受委托对一些韩国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测,并且 本企业同时也进口了一些电子产品,监督局所发现的 包装箱正是这些进口产品的包装箱。监督局称:既然 是进口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否则就以假 冒产地论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监督 局遂对企业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企业不服处罚决 定,诉至法院。试分析:
• 2.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遵循对证人进行 当庭对质的原则。
• 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证据问题的规定》明确 了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当事人要求鉴 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 4.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质证。
• 原则上,在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经过质 证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
• (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 所谓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 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 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 2.举证的性质不同。
• (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 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必
须有以下特征: • 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 • 2.客观性。 • 3.相关性。
•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 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不需要其 他证据加以辅助的证据。
•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 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 所谓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或者在信 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 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反映出来的证实案 件情况的材料。
•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张、谁举证”
• 综合《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 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 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保全
一、法院对证据的调取
• (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 (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 关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证据问题的决 定》明确规定,只有对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才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 料。
•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 料。
• (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是, 行政诉讼证据的某些特殊规则决定了法院在责令 当事人提交和补充证据时,必须受一定的规则限 制,否则将很可能动摇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 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里提交证据等特 殊规则。为此,最高法院在《若干问题的解释》、 《证据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补充证 据的规则。
• 1.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步骤。 • 2.质证是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 (三)质证的规则
• 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质证是证据得以作为定 案依据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 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 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一般而言,任 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当经过质证。但 是,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 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行政诉讼 中关于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的唯一规定。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 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 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即根据法律规 定不承担该风险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败诉, 但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而败诉。
•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 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
•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特 征
•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 可能性,这个不利的后果只在一定的条件成就时 出现,而后果就是败诉,即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
•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 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 明的事实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 所谓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 所谓反证,是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从 而推翻对方观点而举出的证据。
• 但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 也应当进行质证,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 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 当进行质证。
• 另外,无论在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出 现新的证据,对新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出现的证据:
•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 证据。
•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 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 证据的。
• 3.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 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 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 据。
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
•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含义
•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诉讼参加人的 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 和保护的制度。
• (二)证据保全的程序 • 1.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 2.担保。 • 3.证据保全的方法。
•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三、举证规则
• (一)举证期限
•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 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 据、依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 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 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 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 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相应的证据。
A. 对于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如果在诉讼中其提供现场 查到的包装箱,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经充分履行了举证 责任?
B. 对于本案中包装箱是否为假冒、产品是否为进口产 品,究竟谁应当负举证责任?企业还是监督局?
C. 在本案中,企业不能提供海关报关单以证明其曾经 进口相关产品,是否就意味着监督局的处罚所依据的 事实和证据能够成立?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
• 一、质证 • (一)质证的概念、特点 • 1.概念。诉讼活动中的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
主持下,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 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 反驳的证明行为。
• 2.特点。质证作为一种专门的诉讼活动,具有明 显的特点。
• (1)质证的主体是诉讼参加人和证人、专家辅助人 等。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切用来证 明行政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 (一)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所具备
的特征
• 1.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 •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 • 3.举证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对确定性。 • 教材:+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据内容的专业性
• 3.关于质证的内容。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 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法庭在质
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 排除并说明理由。”
• 4.质证的方式。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 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论、说明、解释、反驳 的活动,主要以言词的形式进行。
• (2)质证的客体是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证 据资格和证明力。
• (3)质证是在审判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的。
• (4)质证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上应当坚持 一证一质,即对每一个证据材料都应当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 (二)质证的法律意义
• 质证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 意义。
•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 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 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 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 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 非常明显,被告的举证期限比原告或第三人的举 证期限要短得多,这是合理的。因为,“先取证、 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决定着,被告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应当是早在行政程序中获取的,在诉讼中所 要做的,就是将其提交给法院。这一规定的法律 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强化“先取证、后 裁决”的程序规则。
• (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 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证据:
•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 的证据。
•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外部特征或记载的 内容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 (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
作了以下分类: • 1.书证。 • 2.物证。 • 3.视听资料。 • 4.证人证言。 • 5.当事人的陈述。 • 6.鉴定结论。 •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 或者未取得,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的证据。
• 二、专家辅助人 •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
• (四)质证的程序 • 1.证据的出示与说明。 • 2.发问。 • 3.质疑。 • 4.答辩。
• (五)对不同形式证据的具体质证要求
• 1.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 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出示原件或者 原物确有困难,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 复制品;如果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 证明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 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案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某电子企业进 行检查,在该企业的车间和库房发现了一些电子产品 包装箱,上面印有“Made in Koera”。监督局据此 认为该企业有假冒产地的违法行为。企业辩解:我们 是受委托对一些韩国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测,并且 本企业同时也进口了一些电子产品,监督局所发现的 包装箱正是这些进口产品的包装箱。监督局称:既然 是进口产品,企业必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否则就以假 冒产地论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监督 局遂对企业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企业不服处罚决 定,诉至法院。试分析:
• 2.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遵循对证人进行 当庭对质的原则。
• 3.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证据问题的规定》明确 了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当事人要求鉴 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 4.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质证。
• 原则上,在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对已经过质 证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
• (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 所谓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 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据以作出 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材料。
•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
• 2.举证的性质不同。
• (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 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由必
须有以下特征: • 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 • 2.客观性。 • 3.相关性。
•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 间的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不需要其 他证据加以辅助的证据。
•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 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所谓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 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
• 所谓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或者在信 息传递的中间环节中形成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 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反映出来的证实案 件情况的材料。
•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外的问题,“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张、谁举证”
• 综合《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问题的规定》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 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 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保全
一、法院对证据的调取
• (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 (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 关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证据问题的决 定》明确规定,只有对以下三种类型的证据,才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 料。
•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 料。
• (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 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但是, 行政诉讼证据的某些特殊规则决定了法院在责令 当事人提交和补充证据时,必须受一定的规则限 制,否则将很可能动摇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 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里提交证据等特 殊规则。为此,最高法院在《若干问题的解释》、 《证据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补充证 据的规则。
• 1.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步骤。 • 2.质证是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 (三)质证的规则
• 1.关于质证的法律效力。质证是证据得以作为定 案依据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 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 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及其要求。一般而言,任 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当经过质证。但 是,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 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行政诉讼 中关于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的唯一规定。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 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 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即根据法律规 定不承担该风险的人,可能会因为其他原因败诉, 但不会因为举不出证据而败诉。
•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 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
•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特 征
•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 可能性,这个不利的后果只在一定的条件成就时 出现,而后果就是败诉,即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
•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 (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 1.本证和反证。根据提出证据主体的不同及其证 明的事实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 所谓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 所谓反证,是当事人为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从 而推翻对方观点而举出的证据。
• 但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 也应当进行质证,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 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 当进行质证。
• 另外,无论在二审还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出 现新的证据,对新的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下出现的证据:
•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 证据。
•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 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 证据的。
• 3.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 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 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 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依据。
•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