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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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年第一期)附件一、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

宁波扣税标准宁波作为中国的经济重镇之一,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政策,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经济活动中合理规划税务方面的事务。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宁波的扣税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宁波的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月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对于宁波的居民来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宁波还对一些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宁波还实行了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种税收政策。

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纳税标准也存在差异。

而消费税则是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率和征收标准也是需要我们密切关注的对象。

在宁波的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总的来说,宁波的扣税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以便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

同时,税收政策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及时关注的焦点,只有不断更新自己的税收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税收政策的变化。

以上就是关于宁波扣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环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2﹞193号【发文日期】2002-11-04【实施时间】2002-11-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方法:以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减除上述(一)、(二)两项后的余额,作为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数。

二、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现将《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第三条宁波市各级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规则是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操作规范,一般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规则规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种类包括:(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三)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08
【实施日期】2009.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我市个别地区纳税人向市局及相关部门反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的现象。

市局对此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管理办法,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选择自行汇缴或委托税务代理两种方式。

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纳税人必须选择税务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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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规定

自行纳税申报的概念
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 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 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 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 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月 1 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
补贴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
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政府未
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补贴全额的 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 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规定,企业采 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 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 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 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 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2﹞226号【发文日期】2002-10-24【实施时间】2002-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拆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

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三、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1、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户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
【标 签】通迅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3﹞181号
【发文日期】2003-09-22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一﹝2003﹞276号【发文日期】2003-12-23【实施时间】2003-12-23【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号:甬财税法﹝2007﹞73号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07-7-3 实施时间:2007-7-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观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及企业发生的文体活动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文体活动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2003年度可以在每人每月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对于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城等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用,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标准的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希望能帮到你。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率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本表所称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宁波个体工商户税收的计算公式如果每个月销售额在2万内(收入总额÷〈1+3%〉<20000元),不交纳增值税;如果每个月销售额超过2万(收入总额÷〈1+3%〉>20000元),则全额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额×3%)。

比如,你每个月的收入总额为20600元,销售额是:20600÷(1+3%)=20000元,没有超过20000,不交纳增值税。

如果你每个月的收入总额为20610元,销售额是:20610÷(1+3%)=20009.71元,超过了20000元,那么你应全额交纳增值税:20009.71×3%=600.29元。

宁波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5.13•【文号】财税字[1994]020号•【施行日期】199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8日国税发〔1994〕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

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引言近年来,随着宁波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宁波工作和生活。

但是,相信很多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计算自己的税前工资和税后收入,以及具体的税率和扣税标准是多少?在这篇文章里,我们会针对宁波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深入解析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宁波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因居民身份而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每个月应由个人自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收入 - 起征点 - 专项扣除 - 其他扣除+ 征收减免。

根据国家的政策,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实行新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分类税率”的办法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累进税率”。

同时,在综合所得中,增加了一系列扣除项目,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有11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宁波工资扣税标准。

宁波工资扣税标准在宁波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所有的工薪阶层所扣除的个税都按照宁波的标准进行计算,行政区划包含四个地区:市区、海曙区、江北区和北仑区。

不同的地区,对于个人所得税有着不同的扣税标准。

宁波市区工资扣税标准以一个月税前收入为8000元的市区居民为例,计算该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税款。

首先,先计算该居民的税前收入减去基本减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8000 - 5000 - 500 = 2500元然后根据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该居民的税款:应纳税额 = 3% × 2500 = 75元最终,该居民的税后收入为:税后收入 = 8000 - 75 = 7925元下面是宁波市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3000元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2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超过80000元45%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工资扣税标准与宁波市区相比,宁波海曙区、江北区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略有不同。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1].8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4-03-3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法规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法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法规,应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法规,对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3号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问题解答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21
【摘要】&lt;正&gt;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解答1.车辆符合什么条件能办理车船税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车船税退税。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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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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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1﹞70号
【发文日期】2001-04-19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宁波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部分费用的有关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行业(协会)管理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
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可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费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八、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科目处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按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借记“个人所得税”,贷记“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期未,应将“个人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个人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九、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应先按适用税率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对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其多申报亏损的,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额,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十、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符合我局甬地税一﹝1999﹞18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可由残疾人员持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同意,报市局批准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其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要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关于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所取得所得的有关税收规定
(一)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后,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则应根据其所登记企业的性质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后,不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如承包、承租人只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所有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
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仅只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承包、承租人应纳税款一律由发包方或出租方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二、对职工非因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规定 对职工非因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凡不超过500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0000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项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对随军家属就业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
一﹝1999﹞188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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