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拐骗儿童是什么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
拐骗儿童罪案例分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99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伙同他人将暂住在本市丰台区岳家楼212号的被害人黄河之子黄国庆(时年1岁半)拐骗,并由赵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黄国庆卖给河北省蠡县留史镇居民付大平,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余元。
公安人员已将黄国庆解救回家。
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裁判】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借助此案例,我们意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对其的认定以及处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第一、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
注意,此处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另外还需注意,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也构成本罪。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
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很大的,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不仅包含未成年人,还有可能包含成年人,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一般是不满14岁的儿童,具体情况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认定和处罚。
一、拐骗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构成要素不同(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一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是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四是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而拐骗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贩卖人口罪和拐卖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侵犯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实施、认定及处罚等多个方面分析这两项犯罪。
一、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贩卖、运输、转移、收留、出借或者销售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受害人离开家庭和居住地,遭受人身安全、尊严和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和剥削,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实施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欺骗、胁迫和强制等手段让被害人无所防备。
比如说,诱骗妇女充当陪聊、陪酒、陪伴或者假装是相亲中介对受害人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在网吧、夜总会等场所拐骗未成年人,再迫使他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
贩卖人口罪的认定主要需要从三部分考虑:(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将人进行买卖、转移、收留等犯罪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售卖对象,这里指的是人。
所以,在辨认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既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情况,也要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所遭受的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面临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成年人拐卖、收买、转移等行为。
相比之下,拐卖儿童罪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独立的自理能力,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或者欺骗。
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尤其危险和恶劣,也更应该切实予以打击和制裁。
拐卖儿童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承诺和恐吓等。
常见的拐卖儿童犯罪模式是组织多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流浪、盗窃和卖淫等活动,并通过暴力、药物和其他恐吓手段控制他们,迫使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条件包括三点:(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拐骗、收买等行为,构成了更加严重的拐卖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被拐骗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婴儿送养与拐卖儿童的法律界定
婴儿送养与拐卖儿童的法律界定作者:刘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摘要中国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然而官方民政部门收养渠道复杂、困难,导致民间收养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而民间送养行为往往与亲生父母拐卖儿童相似或重叠,这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与亲情伦理。
本文旨在通过对拐卖儿童罪进行分析,结合当前民间送养的现状,归纳出合理、合法的送养行为认定标准,以便能够在民间送养与贩卖儿童之间划定一个较为清晰界限。
关键词民间送养贩卖儿童评判标准法律建议作者简介:刘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53-02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民间送养一直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被认可,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法不禁止即自由。
而事实上,民间送养由于涉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与贩卖儿童的行为相似,甚至有交叉。
一、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在刑法理论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豍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豎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罪婴幼儿的年龄是多少
拐卖儿童罪婴幼儿的年龄是多少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其监护人处分离或者以非法手段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给他人或者非法收养的行为。
针对儿童的贩卖和拐卖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和发展产生严重的伤害,因此对于涉案的婴幼儿年龄的界定也尤为重要。
在法律层面上,拐卖儿童罪的年龄界定主要参考了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人的生育年龄界定为十八周岁。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从事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被拐卖、买卖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是十四周岁以下。
总结来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拐卖儿童罪的婴幼儿的年龄应该是出生至14周岁。
这意味着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4周岁的儿童都可以被涉案的拐卖儿童罪来界定。
然而,儿童的年龄定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
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及相关部门也会设定不同的年龄标准来确定拐卖儿童罪的婴幼儿年龄范围。
例如,在中国的一些公共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中,一般将从出生至3岁的儿童划定为婴幼儿。
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婴幼儿对于外界的依赖性较高,无法独立生存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易受到拐卖和贩卖活动的危害。
因此,关注婴幼儿的安全和保障他们的权益,成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任务。
另外,虽然法律规定了儿童的年龄界定,但在具体案例中,也会考虑到被拐卖儿童的具体情况和心理发展程度。
比如对于心理或身体发育滞后的儿童,尽管年龄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4周岁,但仍然可能称其为婴幼儿,以便给予更多的特殊关怀和保护。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拐卖儿童罪的婴幼儿的年龄是从出生至14周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灵活对待年龄的划定,并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关注,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廖腾琼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
广西玉林“3.17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例证。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儿童不分男女性别。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
(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
拐卖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拐卖儿童的定义是什么?拐卖儿童的定义是利用不法手段拐卖儿童的行为,其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犯罪,量刑起点是五年,认定该罪,要看犯罪手段,客观上是否有拐卖儿童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否未成年人等。
一、拐卖儿童的定义是什么?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
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况拐卖儿童犯罪会被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有哪些?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罪,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拐骗、贩卖、绑架、收买等方式劫持儿童的行为。
为了净化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合法
权益,预防和打击儿童拐骗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拐骗儿童
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出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一、只有经世袭或代替他人育养的婴儿、幼儿拐骗婴儿至18岁未成年人,其行为构
成拐骗犯罪的,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修订)第239条“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拐骗、贩卖、绑架、收买幼儿,构成拐骗婴儿罪”,以上行为均构成拐骗儿童罪,可以提起公诉。
二、具体的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应从下列三个方面着手:
(1)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拐骗、贩卖、绑架、收买幼儿;被拐者应为1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该行为构成犯罪;符合
上述要件者,均构成拐骗儿童罪。
(2)应按照《关于办理拐骗儿童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诉讼流程进行办理,包
括调查、审查、诉讼等程序,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准确判断属实、客观。
(3)起诉讼材料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中应包括被害者、目击者证言等,加以
权威性法律专业术语阐释,让法官判断面前事实内容。
总之,拐骗儿童罪立案标准,要求具备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拐骗、贩卖、绑架或收
买17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应按照刑法提出公诉,并且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以
及法律专业术语的权威阐释,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
拐卖儿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A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男,10岁)拐骗至B市。
在B市,张某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害人李某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拐卖妇女、儿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欺骗、利诱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拐骗至B市,并将李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张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若构成拐卖儿童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张某拐卖儿童的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张某应承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拐卖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作为公民,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共同抵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知识:坑蒙拐骗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坑蒙拐骗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坑蒙拐骗作为一种恶劣的社会行为,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和财产,我国对坑蒙拐骗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理程序。
一、坑蒙拐骗的概念和种类坑蒙拐骗是指以欺诈、瞒骗、诱骗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情节,坑蒙拐骗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如网上诈骗、电信诈骗、传销、虚假宣传等。
二、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坑蒙拐骗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划定了其罪名和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坑蒙拐骗罪分为以下几种:1.诈骗罪:利用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抢劫罪:以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或者以非法拘禁、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追赶失窃的人,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3.敲诈勒索罪:以敲诈、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4.拐骗儿童罪:非法拐骗未成年人或者以其他手段控制未成年人,并在其身上占有财物的,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以非法手段瞄准别人财产敛财为目的的组织,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程序对于坑蒙拐骗行为,我国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手段来加以打击。
具体而言,处理程序包括如下几步:1.报警:如果被骗受害者发现有人正在进行坑蒙拐骗行为,应及时报警,让警方得以介入,保障自身权益。
2.立案:当警方接到报警后,需要进行初步调查后,如果属于刑事案件,就需要立案侦查。
3.收集证据:这是关键的一步,需要从多个方面获取证据,如收集现场证据、取证人证、查询银行账户等。
4.起诉: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警方可以对嫌疑人提起诉讼,让其接受法律制裁。
5.判决: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现场证据、法律法规等综合条件,裁决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罪名、刑期的具体情况。
拐卖儿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拐卖儿童案件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严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揭示拐卖儿童犯罪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案件概述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招募儿童的信息,声称可以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家庭环境。
受害者家长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孩子送至李某处。
然而,李某并非真心愿意抚养孩子,而是意图拐卖儿童。
在得知真相后,家长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李某拐骗的儿童依法返还给家长。
四、法律分析(一)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3. 主观方面: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即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二)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如下:1. 拐卖儿童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原因1.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拐骗儿童。
2. 李某的行为具有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
3. 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儿童拐卖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幸福,还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儿童拐卖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分析1.儿童拐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
2.儿童拐卖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③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⑤造成被拐卖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拐卖儿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儿童拐卖的法律困境(1)证据难以收集由于儿童拐卖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涉及人员众多,证据难以收集。
此外,由于儿童年龄较小,难以提供有效证言,导致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2)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儿童拐卖案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一些地方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3)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不完善性等问题。
三、预防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立法工作(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儿童拐卖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加大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2.加强执法力度(1)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执法培训;(2)加大对儿童拐卖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3)加强对儿童拐卖犯罪线索的摸排,提高破案率。
什么法律定义拐骗儿童罪?
什么法律定义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通过欺骗或者引诱等方式,让未成年人脱离家庭,这种犯罪和拐卖儿童罪不同,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拐骗儿童犯罪的目的是收养,并不是贩卖,客观方面表现多种手段。
其量刑在五年徒刑以下。
一、什么法律定义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
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
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
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二、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何在?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要注意区分。
两者在犯罪手段上是相同的,但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后者归类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骗是为了收养,拐卖则是为了获利。
如果拐骗后进行出卖,则性质就应定为拐卖。
拐卖的最高刑是死刑。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勒索钱财,则应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绑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综上所述,拐骗儿童犯罪虽然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是犯罪性质要比拐卖儿童轻一些。
反拐知识宣传资料
反拐知识宣传资料(一)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据具体情节,将处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出现哪些新特点?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出现了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偷盗向采取绑架、麻醉、抢夺手段转变,侦破难度加大。
二是拐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三是拐骗儿童、强迫从事行乞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
四是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五是强迫被拐妇女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增多。
三、在反拐行动中,我们应该怎样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护儿童安全成长,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全民的参与。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反拐行动。
我们要向广大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宣传反拐防范知识,增强群众预防被拐卖的防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反拐知识宣传资料(二)四、进城务工女青年要防止自己被拐卖如果你想外出找工作,请不要被人贩子所迷惑,请牢记:1、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或通过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介绍;2、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聘广告;3、如确定要外出打工,最好结伴而行;4、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宿或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随你不熟悉的人到陌生地方;5、遇到汽车站、火车站及其他场所的拉客行为,应坚决拒绝;6、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外出证明及其他重要原件和复印件,不要把原件随便给任何人,包括雇主。
7、要把自己工作和居住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告诉家人和朋友,最好也把自己同伴或工友、老板的联系方式告诉家人和朋友,让他们知道你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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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拐骗儿童是什么罪?
法律上规定拐骗儿童是拐骗儿童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该项犯罪行为,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造成了儿童的身体伤残或者死亡的,可以最高直接判处死刑。
一、法律上规定拐骗儿童是什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拐骗儿童罪是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拐骗儿童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犯罪现象,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拐骗儿童进行出卖,严重的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公民有依法举报操骗儿童的行为,在发现相关情况后,应当立即向司法机关报警并配合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