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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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辩护人署名。

一起拐卖儿童犯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

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指控拐卖儿童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在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犯罪。

1、被告人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运、接收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运送行为,但是被告人陈爱云缺乏出卖被拐卖的儿童的目的。本罪构成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间接故意构不成本罪。从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来

看,她作为一个郑州市的出租车司机,在郑州火车站接送乘客,通过雇佣他人迎接到第一被告人,然后将按照第一被告人要求,将其送到目的地新乡,第一被告在新辉路华丰加油站处下车,后将抱着的孩子丢到另一车上,后乘第二被告的车返回郑州,支付出租车费220元。在第二次运送第一被告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陈爱云与第一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预谋,双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双方的行为的目的不相同。被告人的陈爱云的单个行为完成不了贩运儿童的行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被告人陈爱云没有和他其他被告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具有共同的犯罪预谋。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在车上没有说话,双方谁都不肯让对方知道自己的主观想法,第一被告是通过第二被告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惟恐出租车司机辨认出其犯罪行为,就不说话,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其目的是把抱着的孩子卖出去,获得非法利益。第二被告,不想知道更多的事情,也不去了解第一被告的行为性质,其就一个目的把人送到,获得正常的运费,至于第一被告是不是拐卖儿童,第二被告没有考虑,也不希望是拐卖儿童。双方虽然同在一个车上,但是,主观目的截然不同。第一被告或其他人没有告诉第二被告其抱的拐卖的儿童,第二被告也不知道这些其乘客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双方没有任何的共谋,更没有产生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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