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分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试析国际私法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
大量 的时间和 精力对 每个案 件 中的每 个 具体 问题进 行 分 析 和判 断 。这样 的方式 不 仅 会耗 费 较 大 的成 本, 而且 也会使 得审理 案件 的效率 大大 降低 。另 外 , 具体 问题具 体分析说 所 主张 的观点可 能会导致 不 同
1 实体 问题 与 程 序 问题 划分 标 准 的研 究 述 评
关 于 国际私 法 中划分 实体 问题 与程 序 问题 的标准 , 国际 上有 不 同的观 点 。 由于 各 国之 间的 利益 关
系 以及 对 国际私 法 的不 同认识 , 国学 者均提 出了有关 划分 标准 的理论 。这里 , 各 笔者 主要 列举 其 中几 种
() 2 具体分析说。该学说主张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并没有一个鲜明的分界 , 并且要找到一个既 比 较 合理 、 又具体 的划分 标准实 属不易 , 以 , 根据 具体 问题 的各 种相关 因素来 考量 , 终确定 其属 实体 所 要 最 问题还是 程序 问题 , 即具体 问题具体 分析 。库克 主张 国际私 法 中实体 问题 与 程序 问题 的区分 要 根据 立 法 目的和社会政 策做灵 活处理 。在他 看来 , 划分 实体 问题 与程序 问题 除了要考 虑立法 时 的 目的外 , 要 还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制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connecting points;point of contact: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国籍、住所、惯常居住地、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行地、遗嘱作成地、物之所在地)5.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6.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和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8.反致remission: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冲突法、实体法、程序法
程序法:简单的说程序法就是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关系与步骤方面的法律,实体法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实体法有: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彼此独立的相对概念。一般而言,实体法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范,程序法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和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范。对法律规范的实体性与程序法不能截然分割,实体法中必然有程序性规则,程序法中也表现一些实体性权利义务。
“冲突法”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一种法学理论而言,是法学的一个学科,严格来讲应该是“冲突法学”;
其二是指冲突法规范本身,是法律的一个部门。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概念。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明白了,两个美国人来中国结婚,他们结婚是要适用某国法律的,但该适用中国法呢,还是适用美国法?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冲突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了,比如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个冲突规则就叫做冲突法.
冲突法、实体法、程序法(2009-03-10 19:45:32)转载标签: 冲突法实体法程序法文化
冲突法:指解决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制度,是协助一国法院处理含有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的一系列规则,主要包括管辖权的确立、法律规则的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Βιβλιοθήκη 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它是“程序法”的对称。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第六章 准据法的确定
在第一审时,法院适用了安大略省的法律, 决定被告负担过失十分之九的责任,原告负 担十分之一的责任。 被告不服,向纽约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认 为共同过失的举证责任是程序法问题,应适 用纽约州的法律。纽约上诉法院认为,共同 过失的举证责任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案件 的准据法,决定维持原判。被告败诉。
大多数关于证据的规则是内部的指导法院查明事实真象的规 则,它们无疑是程序性的。这些规则包括证人的资格,证人的 讯问,可以提出作为证据的文件,这些文件证明什么等等规 则。但举证责任问题究竟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存在着较 大分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涉 外民事案件中,把举证责任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 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 中把这个问题视为实体法问题,因为案件的结果可能取决于举 证责任何在。美国原来也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 民事诉讼中适用法院地法,而不管准据法把它视为程序法问 题,还是实体法问题。
2、 证据问题 案例6.1 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1929年判决的菲茨帕特里克诉国 际铁路公司案 该案原告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他利用暑假到加拿大安 大略省的尼亚加拉峡谷铁路公司的旅游车上临时工作。他宣 称,由于被告(国际铁路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的过失使他受 了重伤(原告也有小部分过失,所以是共同过失)。他向纽约 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如果是共同过失,原告不能起诉,也 无权得到赔偿;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共同过失仅仅是分配赔 偿的依据,要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需要分担该过失。因此,如 果把共同过失的举证责任识别为程序法问题,就应适用法院地 法,即纽约州法律,原告不能得到赔偿;如果把它识别为实体 法问题,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安大略省的法律,原告就可 以得到赔偿。
国际私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冲突规范;准据法确定中的一般性问题
选择适用 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 必须依顺序或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 结点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 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连结点 中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三、连结点
(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的定义 连结点(point of the contact)也叫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或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 ,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 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作准据法的一种事实因素。 2连结点的作用
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 . 范 围 (Category) , 又 称 为 连 结 对 象 (object of connection) 、 起作用的事实 (operative facts) 、 问题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等,是指冲 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 一类民商事关系。 2.系属 (Attribution) ,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 围”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又包括连结点和准据法。 范围 冲突规范的结构 系属
4 .硬性连结点与开放性的连结点
在早期的国际私法法规中,冲突规则一般均极为概括,往往对某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只 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随着国际民商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这种 极为概括僵化的冲突规范,便越来越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关系的政策的需 要。为了克服这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缺陷,目前多主张采用一种“灵活性冲突规 范”来对传统的、“僵化的”、“缺乏灵活性”的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
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1、小国际私法(德、日)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
主要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二、国际私法的主体三、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一、国际私法的主体二、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概念、特点、结构、类型教学难点: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教学时间:2学时授课方式: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论和仲裁程序规范等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1、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1)法律冲突的含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方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两种并列的方式,都应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Fraus Omnia Comunpit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2.lex loci re sitae物依物之所在地法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特征性履行说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9.Bartoles巴托鲁斯10.Renvoi au second degre无主物11.Migratory marriage迁移婚姻12.Bona vacantia 领域内无主财产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14.acta jure gestionis 私法行为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仲裁庭管辖权自裁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集中管辖21.favor validitatis /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arbitration law)解释合约尽量令它有效而不是无效22.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可分离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3.the jurisdiction doctrine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在英特网环境下的管辖权原则24.pro-arbitration专家仲裁25.theory of Party-autonomic意思自治说26. law District 法域27. Amiable Arbitration 友谊仲裁28. Ad Hoc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29.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双重可诉原则30. 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定30. domicile of choice 住所地的选择31. preliminary question 先决问题32. 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33. lex causae 准据法34.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35. 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36.Reese;Fuld;Cavers;Cook;Rabel;Dicey;Mancini:Beale;Savigny;Story; Huber;Bartolus里斯、富德、卡弗斯、库克、拉沛尔、戴赛、孟西尼、比尔、萨维尼、施托里、胡伯、巴托鲁斯37.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可分离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38. 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of China middle court 中国中级法院的选择性管辖39. 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学说40. Comitas Gentium国际礼让说4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42. depecage分割法43. lex arbitri 仲裁地法44. Proper law doctrine 准据法原则45.Limping Marriage跛脚婚姻46.the Adop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47.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48. formula of attribution系属公式49. Savigny萨维尼50. local law theory本地法说5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52. choice-of-law rules 法律选择规范53.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54. 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55.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地管辖权56. person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57. direct approach直接调整方法58. lex partriae本国法59. 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s法律关系本座说60. result-selecting rules结果选择方法61.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密切联系说62. the Most Real Contact Doctrine最真实联系说63. 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非歧视待遇64.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65. nationalization国有化66. 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绝对豁免67.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司法管辖豁免68.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限制豁免69. immunity from execution执行豁免70. domicile住所71.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MFN72.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73. 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动态连结点74. classification识别75. statute of limitation时效问题76. lex personalis属人法77. 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8. 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主观连结点79. applicable law或lex causae准据法80. the Proper Law Doctrine自体法81. 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二级识别82. transmission转致83. evasion of law法律规避84.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公共秩序保留85.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外国法内容的查明86. maritime lien船舶优先权87. Real Rights物权88. Party Autonomy意思自治89.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比较损害方法90. intestate succession法定继承91. separate system[区别制]unitary system[同一制](继承)92.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人诉讼管辖权93. in rem jurisdiction对物诉讼管辖权94. domestic award内国裁决95. forum shopping挑选法院96.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97.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国际司法协助98. service abroad域外送达99. direct service直接送达100.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解决方法101.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争议解决102.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03. partial award部分裁决104. non-domestic award非内国裁决105.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冲突法106. excusive jurisdiction专属管辖权107. denationalization 非国内化(仲裁)章节型整理第一课:国际私法概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dements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 rules法域law district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国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国际交往互利Mutual Benefit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国际统一程序法条约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procedure law国际统一冲突法条约conventions on conflict of laws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任意性惯例non-exclusive usages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隐存的法律冲突potential conflict of laws直接调整方法direct approach第二课:冲突法的理论发展史巴托鲁斯(意大利)Bartolus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lex partriae布鲁歇Brocher达让特莱(法国)D'Argent戴西(英国)Dicey既得权说the Theory of V ested or Acquired Rights杜摩林(法国)Dumoulin法律关系本座说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s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theory of statutes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ory胡伯(荷兰)Huber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结果选择方法result-selecting rules卡弗斯(美国)Cavers优先选择原则说principal of preference theory艾伦兹威格(美国)Ehrenzweig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客观标志原则the Objective Contacts Doctrine柯里(美国)Currie政府利益说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库克(美国)Cook里斯Reese富德Fuld孟西尼(意大利)Mancini戚希尔Cheshire比尔(美国)Beale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萨维尼(德国)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lutsverhaltnisses施托里(美国)Story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虚假冲突false conflicts真实冲突true Conflicts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重力中心说the Center of Gravity Test重力中心地Center of Gravity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真实联系说the Most Real Contact Doctrine万民法jus gentium哥白尼革命Copernican revolution第三课:国际私法的主体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法人legal person法人的国籍nationality of legal person法人的住所domicile of legal person国籍的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籍的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家及其财产豁免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居所residence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实际国籍nationalité effective司法管辖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执行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住所domicile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第四课: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选择使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定性qualification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法院地法lex fori识别classification附带问题Lawincidental question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s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空间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民法施行法EGBGB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时效问题Limitation of actions , statute of limitation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criterion 属人法lex personalis外国法的适用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lex situs系属attribution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主要问题、本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客观连结点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住所地法lex domicile准据法applicable law, lex causae自体法说the Proper Law Doctrine第五课:冲突规范的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反致renvoi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个案识别说qualification case by case分类classification识别characterization直接反致remission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狭义的反致remission一级识别primary characterization转致transmission准据法说lex causae第六课:冲突规范的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二)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外国法内容的查明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第七课: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absence自然人权利能力Legal capacity自然人的行为能力Disposing capacity第八课: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物权Real Rights物依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sitae第九课、第十课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案例研习BOT 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分割方法choosing and picking, depecage合同自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特征性履行方法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施耐策(瑞士)Schnitzer信托trusts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最密切联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Closest Connect Doctrine第十一课: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船舶碰撞collision侵权行为tort侵权行为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wrong双重可诉原则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第十二课: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夫妻关系matrimonial relationship婚姻举行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监护custody离婚Divorce亲子关系parent-children relationship收养adoption准正legitimation第十三课: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继承succession区别制separate system同一制unitary system第十四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物诉讼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法定管辖statutory jurisdiction管辖权选择方法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国际民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任意管辖权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协议管辖jurisdiction by agreement小型审判Mini Trial第十五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领事代理consular agency领事途径consular mechanism诉讼代理litigation agency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外交途径diplomatic mechanism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and taking evidence abroad直接送达direct service中央机关途径central authority mechanism第十七课国际商事仲裁(一)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国际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ICC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线争议解决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香港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协商negotiation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仲裁arbitration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 自助式ODR 模式Automated ODR V enues第十八课国际商事仲裁(二)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非内国裁决标准non-domestic award test临时仲裁、特别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领域标准territorial test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外国裁决foreign award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仲裁地的主张lex loci sever仲裁员异议challenge to arbitrator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最终裁决final award第十八课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与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复合法域国家plural legal territory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冲突法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专属管辖权excusive jurisdiction。
《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36.简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应取得的蛄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37.何谓侵权行为之债?简述其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
①行为地法说: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
场所支配行为一这个古老的原则,在英美国际私法中,或将之建立在“国际礼让”学说上。
②法院地法说:也有学说认为,侵权与刑罚上的犯罪在性质上相同或类似,由于刑法不具域外效力,侵权行为地法亦当不为法院固所采用,从而提出了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的理论。
③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该说由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里斯提出。
38.简述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
我国《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主要规定在第十四章,主要内容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具体如下:(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3)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4)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6)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同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8)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9.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国际私法 笔记
六、 冲突规范: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法国(16c)1、杜摩兰:意思自治(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统一全国法律,并且主张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达让特莱:(1)观点:①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强调法德属地效力;②人法是例外;③混合法:属地原则,只有域内效力,维护封建君主的利益。(2)评价:积极:为17C荷兰国际私法理论奠定了基础。
(三) 意大利:孟西尼—国籍法说:1、国籍原则:任何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为连结因素;2、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用国籍原则,适用法院地法。
(四) 英国:黛西—既得权说: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一国所承认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根据这种外国法已经正当取得的权利。(积极:保持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Ⅲ、当代国远只适用于本地的法律,出于社会利益和司法实践的方便,法院可以将外国法合并吸收到本地法当中加以使用(不承认外国法、外国法的权利)2、评价:(1)完全推翻了既得权说;(2)开创了实用主义理论,把属地主义推向极致。
(二) 卡弗斯—优先选择原则说:1、观点:美国传统的冲突法只注重法官是否有管辖权而不关心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的结果(优先选择对当事人有利、更公正的法律)。2、评价:对后来的最密切联系说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被其他人评价为毫无价值的价值判断法。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圣才出品】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 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先决问题的概念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性质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的概念与作用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
1.反致的概念和种类(1)反致(renvoi,remission)这里仅指狭义的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2)转致(transmission)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其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3)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国际私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点:(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规范既不是程序规范,也不是实体规范,而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性质(1)冲突规范属于国内法(2)冲突规范既非实体法规范,亦非程序法规范,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从以往的情况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较多见。
(二)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次选择)(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同时适用)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判断题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 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75、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效力。 7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一般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 77、最密切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78、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79、合同自体法理论实质上是合同法律适用中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结合
80、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我国《民法通则》实质上是要求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中国法。 81、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45、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作法
46、识别是法院审理任何案件必经的程序。
47、英国的“外国法院说”是一种特殊的反致制度。
48、反致与转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49、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50、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所有需要先行决定的问题,都是国际私法所称的先决问题。51、我国立法认为,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法律行为
105、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106、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107、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108、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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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诉 讼 时效识 别为 实体 问题 还是程 序 问题 , 均排 除适用 有关诉 讼 时效 的英 国法 院地法 。 但 该法 的第 2条对 外 国时效 法 的适用 作 0 出了 限制 , 官可 以公 共秩 序 保 留或在 外 国法 的适 用会 导致 “ 法 不 的案例 Ha ev mi ( 决 于 20 年 1 ry. t 判 l S h 09 月作 出) 以说 明英 国法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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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 法 中实体 问题 与程序 问题 的 区分
周 文 婕
摘 要 “ 实体 问题 适 用 准据 法 , 序 问题适 用 法 院地 法” 已成 为各 国公认 的冲 突法规 则 , 程 早 这便 要 求 法院 在决 定法律 适 用 之 前对 所 涉 问题 的性质 做 出区分 。 由于不 同 国家 的法律 传 统 和法 制观念 各 异 , 该 问题 的 区分 可 能大相 径 庭 , 对 目前 尚难 以 制定统 一 的标 准 。但从 近 年各 国的立 法和 判例 观之 , 实体 性识 别 已发展 为 一种趋 势 , 实体 与程 序 问题 的 区分 已经 不再如 对
此 机械 化 、 不再 如此 泾渭分 明.
关 键词
国 际私 法
实体
程序
实体 化
中图分 类 号 : 9 D9
一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0.3.2 10 .5220 )7070
个永 恒 的真理 是 , 个法 律体 系 的国际私 法都 必须对 实 体 律把 时 效分 为取 得 时效和 消 灭 时 效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法律 则把 每 时效 分为 权利 时 效和 诉讼 时 效 。 国际 私法 中的 时效是 指诉 讼时 的实体权 利可 以适 用外 国法 , 所有 与程序 相关 的 问题 均受 法 院 效 , 但 它类 似 于大 陆法 系 国家法 律 中 的消 灭 时效 。 两大 法系 对 国 0 地法 的排他 性支 配 。0 但如 何 区分两 者 却是 令人 头痛 的 问题 , 因 际私 法 中的 时效有 不 同的 定性 。 国法 认为 , 果时效 法仅 仅规 英 如 为精确 和便 利 地 区分两 者 实不 容 易。 此处 存 在两 种相 冲突 的价 定经 过一 定的时 间后权 利不 能通 过 诉讼 实现 , 0 则这些 法规 影响程 值—— 即法 院 国司法 主 权 的维 护及 审判 活 动 的便利 与 国 际私 法 序而 非实 体 , 因此在 时效 问题 上适 用 英 国法而 不考 虑外 国法 。 欧 追求 判决 结果 的 一致 性和 公 正性 。 洲大 陆 的主 流观 点与之 相 反 。 大 陆法 系 自巴托 鲁斯 ( aou) 0 Br l t s 国际私 法 中 区分 实体 与程 序 的必要 性 与困难 以来 的传 统观 点认 为 , 时效影 响到 当事 人 的实 体权利 或请 求权 , 在 国际私 法 上 区分 实体 问题 与 程序 问题 的 目的是 界定 什 么 是判 断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不 可分割 的因素 , 该作 为准 据法 的一部 应 问题 适用 法 院地法 方 为正 当 。 程 序 问题适 用 法 院地法 主要 基 于 分来 考虑 , 以时效 问题 应 该依 准据 法 所属 国的法律 确 定。。 0 所 反 以下 几 点考虑 : 先 是现 实可 行性 。 法 院刚 开始 审理 国际 民商 映在 立法 上 , 首 在 大陆法 系 的实 体法 与 程序 法 相对 分立 , 诸法域 均在 事案 件 时, 案件 的 准据 法往 往 没有确 定 , 因此 在程 序 问题 上只 能 其 民法 典或 民事 基本法 律 中规 定 了诉 讼 时效 制度 。 因而 , 讼 时 诉 适用 法 院地 法 。 即使 后来 确 定 了准 据 法 , 审 判过 程 中改变 程 序 效制 度 当属 实体法 性质 无 疑 。与 之相 应 , 国际私 法中 , 陆法 在 在 大 规则会 给法 院及 当事 人造 成不 便 , 因此继续 适用 原来 的程序 规 则 系均 将诉 讼 时效 识别 为实 体 问题 。0 是 比较 可 取 的办法 。 次是 审 判 的便利 性 。 西和 莫 里斯 认 为 , 其 戴 但 自冲 突法 革命 后 ,英 美 国 家改 变 了其 在 时效识 别上 的立 由法 院地法 支配 程序 问题 的主 要 目的是 , 免法 院 审理其 不 熟悉 场 。94 英 国议会 正式 通过 了《 国诉讼 时效期 间法》F rin 避 18 年 外 (oe g 的含 有涉 外 因素 的案 件 时可 能带 来 的不方 便 。 因此 , 果 有可 能 Lmit n eidA t94 。 如 i t i P r s c18 ) 该法 规 定 : 国 的冲 突法 规则 把所 有 ao o 英 适用 外 国法 或 不适 用本 国法而 不造 成不 方便 , 么 为 了本 规 则 的 的外 国诉 讼 时效 一律 识别 为 实体 问题 , 那 而不 管外 国法把 诉讼 时效 目的, 些 问题 就 没有 必要 归类 为程 序性 的 。0 次是 正 义 的要 识 别为 实体 问题 还是 程序 问题 。如果 英 国冲 突法 规 则指 定适用 那 再 求 。正 义并 不要 求 完全 按 照外 国法的 方式 对 依该 国法 所取 得 的 个 外 国法 , 则包括 适 用 该外 国法 关于 诉 讼 时效 的规定 , 而英 国 也 作 权利 给与保 护 : 反之 , 如果 程序 问题 不适 用法 院地法 , 则对 本 案诉 法 关于诉 讼 时效 的规 定将 被 排除 适用 。 就是 说 , 为准 据法 的
由上文的案例可知这些理论已被运用到司法实是这样的话2法院应判定根据1984年外国诉讼时效期间法践中以前坚持程序性识别的英美法系逐渐抛弃传统的划分方不适用沙特阿拉伯的诉讼时效因为允许其适用会给原告造成式扩大实体性识别更多地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去考不应有的困难
L g l y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us ne和 程序 ( oeue、 权利 和救 济进 行 区分 。 当事 人 sbt c) a p cd r 对 r )
一
、
一
讼 当事人 和对其 他 诉讼 当事 人采取 不平 等的对 待 , 也将 造成 不公 诉讼 时效 法适用 于在 英 国法 院审 理的涉 外 诉讼 , 无论该 外 国国家 正 的结 果 。 。